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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單元 親屬關系案例 一、代數(shù)的計算方法案例 示范案例:堂姐的兒子與堂弟的女 兒是幾代的旁系血親 ? (一)案情介紹 李英與李躍系堂姐弟關系,李英的兒子王俊 (現(xiàn)年 25歲)與李躍的女兒李玫(現(xiàn)年 24歲) 從小在一起長大,上大學期間常有書信往來, 大學畢業(yè)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 的交往中感情更為深厚。 2003年 1月雙方向 自己的父母提出結婚。李英和李躍認為他們 倆是堂姐弟,他們的子女是三代以內的旁系 血親,屬于現(xiàn)行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范圍 ,極力 反對二人結婚。 王俊、李玫認為 :我們不是三代內的旁系血 親,不是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親屬。因此,不 顧父母的反對,于 2003年 2月各自
2、到本單位 開了證明,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 記。 李英、李躍聞訊趕來,加以制止。李英向婚 姻登記員說: “ 我是李躍的堂姐,是李玫的 姑媽,李躍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 表兄妹,是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能 結婚。 ” 王俊、李玫則認為他們不是禁止結 婚的對象,堅決要求登記。 請問:王俊與李玫是屬于婚姻法禁止結婚的 親屬關系嗎?為什么? (二)分析意見 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結婚的當事人是否屬于法 律所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問題。我國婚姻法 第 7條規(guī)定, “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 旁系血親結婚。 ” 在本案中,李英與李躍系堂姐弟關系,李英 是李玫的堂姑媽,李躍是王俊的堂舅舅,李 英與李
3、躍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關系, 是屬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而他們的子女 王俊與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親, 屬于四代的旁系血親,已經超過我國婚姻法 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因此,他們二 人是可以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準 予他們結婚。 討論案例: 1表叔與表侄女是三代以內的 旁系血親嗎? 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屬于三代 以內的旁系親? 3姚某與文某是幾代的旁系血 親? 4表兄妹是否屬于法律禁止結 婚的近血親? 5旁系血親間的親等與代的計 算 (一)案情介紹 王澤有三個兒子,大兒子結婚成家后在外地居 住。二兒子王林、三兒子王兵與老倆口一直共 同生活。王林結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 某
4、與婆婆及小叔子關系不和,時常發(fā)生爭吵, 王林經常幫妻子說話,導致王澤老倆口及王兵 對王林有意見。在王武 3歲時,王澤與王林發(fā) 生爭吵后,王林帶著妻子和兒子離家另過。王 澤非常生氣,當著鄰居和親戚的面,聲明與王 林斷絕父子關系,不再與王林一家往來。 二、自然血親關系案例 示范案例:自然血親關系能否因 一方的聲明而解除? 兩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單位 又不景氣,生活較艱難,于是向王澤提出請 求,要王澤承擔其孫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費。 王澤則認為他已經與兒子王林斷絕了父子關 系,相互間幾年都沒有往來,不同意給王武 撫養(yǎng)費。 請問:王澤聲明斷絕與王林的父子關系有效 嗎? (二)分析意見 分析意見
5、: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親關系的解 除問題。當事人是否可以通過聲明斷絕關系 的方式來解除自然血親關系,應該根據(jù)自然 血親關系的發(fā)生與消滅的原因有關知識來進 行分析。 本案當事人王澤采取聲明的方式來斷絕與王 林的父子關系是無效的,他們之間的自然血 親關系和法定的權利與義務關系仍然存在。 由于王澤聲明斷絕與王林的關系是無效的, 不僅不能解除與王林的直系血親關系,也解 除不了與王武的直系血親關系,他們之間的 法定權利義務還在,按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他 仍然要承擔撫養(yǎng)孫子王武的義務。 討論案例: 1一方公告聲明脫離父子關系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 2兄弟關系能否因一方聲明而解除? 3父母子女關系可否因父母離婚而解
6、除? 4未盡撫養(yǎng)義務的父子關系能否自行解除? 5父母離婚后,子女未隨其父親生活的,親 子關系是否仍然存在? 6未經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與生父之間有無 親子關系? 7離婚前懷孕,離婚后生育的子女與生父是 否存在親子關系? 三、擬制血親關系案例 示范按例:被撫養(yǎng)成年的養(yǎng)子女 能否要求解除擬制血親關系? (一)案情介紹 李某與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卻 連育三子。 1965年 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 的兄嫂表示愿將其送給李某夫婦收養(yǎng)。李某 夫婦視李兵如己出,精心將其養(yǎng)育成人。 1986年 8月,李兵頂替養(yǎng)父參加了工作,后 結婚成家,與養(yǎng)父母同住,相安無事。 1992 年,養(yǎng)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單
7、位宿舍六層, 上下樓極感不便,欲申請單位將住房調整到 底樓居住,但李兵夫婦反對,加之婆媳關系 素來不和,由此激發(fā)矛盾,多次發(fā)生糾紛。 1994年 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與養(yǎng)父母的 收養(yǎng)關系,彼此分開另過,但李某夫婦堅決不 同意。李某夫婦認為,他們夫妻倆省吃儉用, 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撫養(yǎng)成人?,F(xiàn)在李兵要求解 除收養(yǎng)關系是忘恩負義。于是李兵夫妻從養(yǎng)父 母家中搬出,分家另過,從此也不來看望養(yǎng)父 母。 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傷心過 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難。鄰居見狀,給李某 出主意,說你養(yǎng)了李兵 20多年,但是現(xiàn)在生 活困難,應該要求李兵盡贍養(yǎng)義務。而李兵則 認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與養(yǎng)父母的
8、收養(yǎng) 關系,只是因養(yǎng)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 自己沒有義務贍養(yǎng)養(yǎng)父及照顧其生活。 請問:李兵的說法對嗎?為什么? (二)分析意見 本案涉及的是關于擬制血親關系的解除條件 及其相互間的權利義務能否消滅的問題。因 收養(yǎng)而形成的親子關系就屬于擬制血親關系。 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與養(yǎng)父母李某夫妻 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訴,以養(yǎng)父母與成年養(yǎng)子女關 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請求人民法院 判決解除自己與養(yǎng)父母的收養(yǎng)關系。必須指 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與養(yǎng)父母的收養(yǎng)關 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婦撫養(yǎng)成年的, 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難的情況下,他應當依法 給付李某的生活費。 討論
9、案例: 1被繼母撫養(yǎng)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 其撫養(yǎng)關系能否自行解除? 2擬制血親關系能否經法院調解解除而消 滅? 3被繼父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在生母死亡后, 與繼父的擬制血親關系是否消滅? 4非婚子女經生父認領后,與養(yǎng)父母的關 系能否自然終止? 5收養(yǎng)擬制血親關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 6收養(yǎng)關系解除后,成年養(yǎng)子女與生父母 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自行恢復? 7養(yǎng)父母離婚后,不與養(yǎng)子女生活的養(yǎng)父 或養(yǎng)母的權利義務能否隨之消滅? 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 繼父母子女間的擬制血親關系? 9被撫養(yǎng)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的擬制血親 關系,能否因生母與繼父離婚而解除? 10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已形成的擬制 血親關系,能否因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而解 除? 11收養(yǎng)擬制血親關系能否因當事人一方 死亡而消除? 12受繼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能否與繼父 和生父同時保持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