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課件第七章》PPT課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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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 例 分 析 : 雙 方 違 約 , 可 否 以 貨 款 抵 扣 對 方 的 應 付 的違 約 金 ? 講 授 內(nèi) 容 : 第 一 節(jié) 合 同 終 止 概 述 第 二 節(jié) 合 同 因 履 行 而 終 止 第 三 節(jié) 合 同 因 解 除 而 終 止 第 四 節(jié) 合 同 因 抵 銷 而 終 止 第 五 節(jié) 合 同 因 提 存 而 終 止 第 六 節(jié) 合 同 因 免 除 、 混 同 而 終 止 重 點 難 點 : 解 除 、 提 存 的 效 力 課 時 安 排 : 講 授 5課 時 案 情 簡 介 : 1997年 3月 28日 , 某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公 司 與 某 貿(mào) 易 公 司 簽訂 了

2、 一 份 供 銷 合 同 。 合 同 約 定 由 該 貿(mào) 易 公 司 供 給 房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公 司 2000噸 鋼 材 , 每 噸 價 格 為 2800元 , 分 5次 供 貨 , 每 次 供 貨 400噸 , 第 一 次 貨 時 間 為 4月 1日 ,以 后 每 月 1日 為 供 貨 時 間 , 最 遲 不 得 超 過 10日 , 貨 到10日 內(nèi) 付 款 。 如 逾 期 供 貨 , 或 逾 期 支 付 貨 款 , 則 違約 方 應 向 對 方 支 付 違 約 部 分 款 項 的 違 約 金 , 違 約 金按 照 國 家 當 年 規(guī) 定 的 違 約 金 即 每 日 5執(zhí) 行 。 前 4次

3、 供 貨 , 雙 方 都 依 約 履 行 。 在 第 5次 供 貨 時 ,市 場 鋼 材 價 格 上 漲 , 為 每 噸 3000元 。 貿(mào) 易 公 司 提 出第 5批 貨 按 照 每 噸 3000元 計 算 , 對 方 不 同 意 , 幾 經(jīng) 商榷 , 貿(mào) 易 公 司 才 于 12月 10日 供 應 了 最 后 一 批 鋼 材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公 司 于 12月 18日 付 給 貿(mào) 易 公 司 最 后 一 批鋼 材 款 104558元 , 并 同 時 通 知 對 方 , 其 余 74420元 用于 充 抵 貿(mào) 易 公 司 逾 期 交 貨 ( 共 計 逾 期 122天 ) 的 違 約金

4、。 貿(mào) 易 公 司 不 同 意 , 認 為 最 后 一 批 鋼 材 已 無 利 可圖 , 應 按 照 貨 款 全 部 付 清 。 于 是 提 起 訴 訟 。 1.抵 銷 的 成 立 應 具 備 那 些 條 件 ?2.本 案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公 司 是 否 有 權 將 貨 款與 違 約 金 充 抵 ? 為 什 么 ?3.法 院 對 本 案 應 作 如 何 處 理 ? 一 、 合 同 終 止 的 概 念 、特 征 二 、 合 同 終 止 的 事 由 三 、 合 同 終 止 的 效 力 ( 一 ) 合 同 終 止 的 概 念 簡 稱 合 同 終 止 , 是 指 因 一 定 事 由 的 產(chǎn) 生 或

5、 出現(xiàn) 而 使 合 同 權 利 義 務 歸 于 消 滅 , 合 同 關 系 在客 觀 上 不 復 存 在 。 ( 財 產(chǎn) 流 轉(zhuǎn) 關 系 ) 合 同 關 系 反 映 財 產(chǎn) 流 轉(zhuǎn) 關 系 , 其 本 身 性 質(zhì) 決定 它 不 能 永 久 存 續(xù) , 是 一 種 動 態(tài) 關 系 , 有 著從 發(fā) 生 到 消 滅 的 過 程 。 ( 二 ) 合 同 終 止 的 特 征 1、 合 同 終 止 的 對 象 是 已 經(jīng) 發(fā)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合同 。 2、 合 同 終 止 的 法 律 效 力 既 具 有 溯 及 力 , 同 時也 具 有 將 來 性 。 3、 合 同 終 止 使 合 同 關 系

6、在 客 觀 上 不 復 存 在 合 同 法 第 條 規(guī) 定 , “ 合 同 的 權 利 義 務由 于 下 列 情 形 終 止 : ( 一 ) 債 務 已 經(jīng) 按 照 約 定 履 行 ; ( 二 ) 合 同 解 除 ; ( 三 ) 債 務 相 互 抵 銷 ; ( 四 ) 債 務 人 依 法 將 標 的 物 提 存 ; ( 五 ) 債 權 人 免 除 債 務 ; ( 六 ) 債 權 債 務 同 歸 于 一 人 ; ( 七 )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者 當 事 人 約 定 終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 ” 第 七 種 “ 其 他 情 形 ” 是 一 種 概 括 性 規(guī) 定 , 主 要 應 當包 括

7、下 面 幾 種 情 況 : 1、 作 為 合 同 基 礎 的 法 律 行 為 被 撤 銷 。 2、 終 期 屆 至 。 3、 履 行 不 能 。 如 當 事 人 死 亡 或 喪 失 行 為 能 力 , 但 并非 一 概 導 致 合 同 消 滅 , 如 在 法 律 有 直 接 規(guī) 定 或 當 事人 有 特 別 約 定 或 者 債 權 債 務 與 當 事 人 的 人 身 不 可 分離 的 合 同 ( 如 委 托 合 同 是 以 債 務 人 本 身 的 勞 務 為 標的 的 合 同 ) 消 滅 。 1、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歸 于 消 滅 。 2、 合 同 的 擔 保 及 其 他 從 權 利 和

8、 義 務 歸 于 消 滅 。 3、 一 切 有 關 合 同 關 系 的 手 續(xù) 失 去 效 力 。 4、 依 據(jù)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及 交 易 慣 例 , 合 同 當 事人 還 負 有 一 定 后 合 同 義 務 。 一 、 合 同 履 行 的 概 念 是 指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 合 同 當 事 人 依 照 合 同 的 約 定 ,全 面 、 適 當 地 完 成 合 同 義 務 的 行 為 。 二 、 合 同 履 行 的 具 體 表 現(xiàn) ( 一 ) 代 物 清 償 1、 代 物 清 償 的 概 念 及 性 質(zhì) 代 物 清 償 , 指 債 權 人 受 領 他 種 給 付 以 替 代

9、原 定 給 付 ,而 使 債 的 關 系 消 滅 。 通 說 認 為 , 代 物 清 償 性 質(zhì) 上 屬于 契 約 , 其 是 否 有 償 及 是 否 有 瑕 疵 擔 保 責 任 , 應 依原 債 務 性 質(zhì) 而 定 。 2、 代 物 清 償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 1) 原 有 債 權 債 務 存 在 。 ( 2) 以 它 種 給 付 代 替 了 原 定 給 付 。 債 務 的 內(nèi)容 無 非 是 貨 幣 、 財 物 、 勞 務 與 權 利 等 , 此 四者 相 互 替 代 , 即 成 立 代 物 清 償 ; 即 使 同 為 財物 , 但 種 類 不 同 , 亦 成 立 代 物 清 償 , 如

10、 以 馬代 牛 、 以 支 票 代 金 錢 等 。 ( 3) 當 事 人 之 間 有 合 意 。 3、 代 物 清 償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 1) 債 的 關 系 的 消 滅 ( 2) 原 債 務 有 償 的 , 清 償 人 應 保 證 替 代 物 不具 有 權 利 、 品 質(zhì) 上 的 瑕 疵 , 否 則 構(gòu) 成 瑕 疵 履行 。 ( 二 ) 第 三 人 代 為 清 償 三 、 合 同 履 行 的 效 力 合 同 債 權 債 務 關 系 終 止 , 合 同 關 系 消 滅 。 一 、 合 同 解 除 的 概 念 、 特 征二 、 合 同 解 除 的 方 式三 、 合 同 解 除 的 條 件四

11、 、 合 同 解 除 的 程 序五 、 解 除 權 的 行 使六 、 合 同 解 除 的 效 力 ( 一 ) 合 同 解 除 的 概 念 是 指 合 同 有 效 成 立 后 , 當 具 備 解 除 條 件 時 , 因 當 事人 一 方 或 雙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而 使 合 同 關 系 自 始 消 滅 或向 將 來 消 滅 的 一 種 行 為 。 合 同 法 建 立 合 同 解 除 制 度 目 的 在 于 合 同 有 效 成立 后 , 由 于 主 客 觀 情 況 變 化 , 使 合 同 履 行 成 為 不 必要 或 不 可 能 , 如 再 讓 合 同 繼 續(xù) 發(fā) 生 效 力 , 不 但 對

12、 其中 一 方 甚 至 雙 方 有 害 無 益 , 而 且 有 時 會 妨 礙 市 場 經(jīng)濟 的 順 利 發(fā) 展 。 因 此 , 有 必 要 在 符 合 一 定 條 件 的 情況 下 使 有 效 的 合 同 歸 于 消 滅 。 ( 二 ) 合 同 解 除 的 特 征 1、 合 同 解 除 適 用 于 有 效 成 立 的 合 同 。 2、 合 同 解 除 必 須 具 備 一 定 條 件 。 根 據(jù) 合 同 解 除 的 不 同 形 式 , 合 同 解 除 的 條 件 可以 是 法 定 的 , 也 可 以 是 約 定 的 。 3、 合 同 的 解 除 必 須 有 解 除 行 為 。 由 于 我 國

13、法 律 并 未 采 取 當 然 解 除 主 義 , 因 此當 解 除 的 條 件 具 備 時 , 合 同 并 不 必 然 解 除 ,欲 使 它 解 除 , 一 般 還 需 要 解 除 行 為 。 解 除 行 為 有 兩 種 類 型 : 一 是 當 事 人 雙 方 協(xié) 商同 意 , 二 是 解 除 權 人 一 方 發(fā) 生 解 除 的 意 思 。 4、 是 使 合 同 關 系 自 始 消 滅 或 向 將 來 消 滅 合 同 解 除 的 后 果 包 括 兩 種 , 一 是 合 同 關 系 自始 消 滅 , 二 是 合 同 關 系 自 解 除 時 消 滅 。 合 同解 除 的 效 力 是 溯 及 既

14、往 , 還 是 僅 向 將 來 發(fā) 生 ?應 尊 重 當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 當 事 人 若 沒 有 特 別 約 定 , 那 么 合 同 解 除 的 效力 應 溯 及 合 同 訂 立 之 時 起 , 同 時 也 向 將 來 發(fā)生 效 力 。 ( 一 ) 單 方 解 除 和 協(xié) 議 解 除 單 方 解 除 , 是 解 除 權 人 行 使 解 除 權 將 合 同 解 除 的 行為 。 協(xié) 議 解 除 , 是 當 事 人 雙 方 通 過 協(xié) 商 同 意 將 合 同 解 除的 行 為 。 ( 二 ) 法 定 解 除 和 約 定 解 除 法 定 解 除 , 是 指 合 同 解 除 的 條 件 是

15、 由 法 律 直 接 加 以規(guī)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方 式 。 約 定 解 除 , 是 當 事 人 以 合 同 形 式 , 約 定 為 一 方 或 雙方 保 留 解 除 權 的 解 除 。 ( 一 ) 約 定 解 除當 事 人 雙 方 在 合 同 中 約 定 , 在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 沒 有履 行 或 沒 有 完 全 履 行 之 前 , 當 約 定 的 合 同 解 除 條 件發(fā) 生 后 , 只 要 約 定 解 除 權 人 做 出 解 除 合 同 的 意 思 表示 , 合 同 的 權 利 義 務 就 終 止 了 , 而 無 需 另 一 方 的 同意 。 例 : 甲 、 乙 在 合

16、同 中 約 定 , 若 甲 在 履 行 中 出現(xiàn) A、 B、 C、 D四 種 情 形 中 的 任 何 一 種 情 形 ,乙 可 單 方 解 除 合 同 。 后 甲 在 履 行 中 出 現(xiàn) 了 D種情 形 , 乙 即 通 知 甲 解 除 合 同 。 通 知 到 達 甲 后 ,甲 無 異 議 。 問 : 合 同 是 否 已 告 解 除 ? ( 二 ) 協(xié) 議 解 除 協(xié) 議 解 除 是 指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 在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行 之 前 , 當 事 人 雙 方 通 過 協(xié) 商 解 除 合 同 , 使 合 同 效力 消 滅 的 行 為 , 由 于 此 種 方 式 是 合 同

17、 成 立 以 后 , 通過 雙 方 協(xié) 商 解 除 合 同 , 而 不 是 在 合 同 訂 立 時 約 定 解除 權 , 因 此 又 稱 為 事 后 協(xié) 商 解 除 。 協(xié) 議 解 除 的 條 件 ,是 當 事 人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是 將 原 合 同 加 以 解 除 的 協(xié)商 一 致 , 也 就 是 在 雙 方 之 間 又 重 新 成 立 了 一 個 合 同 ,其 內(nèi) 容 主 要 是 把 原 來 的 合 同 廢 棄 , 使 基 于 原 合 同 發(fā)生 的 債 權 債 務 歸 于 消 滅 。 在 用 合 同 形 式 把 原 訂 的 合 同 加 以 解 除 這 點 上 , 協(xié)議 解 除

18、與 約 定 解 除 相 似 , 但 二 者 更 有 不 同 : 約 定 解 除 是 以 合 同 來 規(guī) 定 當 事 人 一 方 或 雙 方 有 解除 權 ; 協(xié) 議 解 除 是 以 一 個 新 合 同 來 解 除 原 訂 的 合 同 , 與解 除 權 無 關 。 協(xié) 議 解 除 是 采 取 合 同 的 形 式 , 因 此 它 要 具 備 合 同的 有 效 要 件 , 即 當 事 人 有 相 應 的 行 為 能 力 , 意 思表 示 真 實 , 內(nèi) 容 不 違 反 強 行 性 規(guī) 范 和 社 會 公 共 利益 , 要 采 取 適 當 的 形 式 。 ( 三 ) 法 定 解 除 沒 有 履 行 或

19、 沒 有 履 行 完 畢 以 前 , 當 事 人 一 方行 使 法 定 的 解 除 權 而 使 合 同 效 力 消 滅 的 行 為 。 合 同 法 第 94條 具 體 規(guī) 定 了 法 定 解 除 的 五種 情 形 : 第 九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解 除 合同 : ( 一 )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 二 ) 在 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 當 事 人 一 方 明 確 表 示或 者 以 自 己 的 行 為 表 明 不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 三 )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主 要

20、 債 務 , 經(jīng) 催 告 后 在合 理 期 限 內(nèi) 仍 未 履 行 ; ( 四 )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債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違 約 行為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 五 )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導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因 不 可 抗 力 導 致 合 同 的 解 除 時 , 除 需 存 在 不 可 抗 力外 , 還 應 當 具 備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要件 。 合 同 目 的 是 雙 方 當 事 人 訂 立 合 同 的 經(jīng) 濟 目 的 , 即 通過 合 同 這 種

21、 法 律 手 段 實 現(xiàn) 各 自 的 經(jīng) 濟 利 益 。 不 可 抗力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該 合 同 即 失 去 積 極 意 義 ,失 去 價 值 , 是 合 同 當 事 人 的 目 的 落 空 , 該 合 同 應 當予 以 解 除 。 我 國 合 同 法 允 許 當 事 人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實 現(xiàn) 時 , 通 過 行 使 解 除 權 的 方 式 將 合同 解 除 , 當 事 人 雙 方 能 夠 互 通 情 況 , 互 相 配 合 , 積極 采 取 救 濟 措 施 , 避 免 損 失 的 擴 大 。 ( 1) 一 方 發(fā) 生 不 可

22、抗 力 , 發(fā) 生 方 與 對 方 均 有法 定 解 除 權 。 例 : 甲 、 乙 訂 立 一 棉 花 購 銷 合 同 , 約 定 甲 收購 乙 農(nóng) 場 秋 后 收 獲 的 全 部 棉 花 。 不 料 , 乙 農(nóng)場 逢 夏 季 洪 水 之 災 , 棉 苗 全 被 沖 走 , 寸 棉 未收 。 問 : 誰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 2) 并 非 一 旦 發(fā) 生 不 可 抗 力 即 發(fā) 生 解 除 權 。解 除 權 的 發(fā) 生 以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實 現(xiàn) 為 要 件 。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實 現(xiàn) , 是 指由 于 不 可 抗 力 , 剝 奪 了

23、另 一 方 或 雙 方 根 據(jù) 合同 有 權 期 待 得 到 的 東 西 , 即 喪 失 合 同 利 益 或喪 失 履 行 利 益 。 設 上 例 中 乙 農(nóng) 場 雖 在 夏 季 逢 洪 水 之 災 , 但 災后 棉 花 只 有 稍 有 減 產(chǎn) 而 已 。 問 : 甲 乙 誰 有 權解 除 合 同 ? ( 3)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發(fā) 生 方 可免 除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 合 同 法 第 117條 )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條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合 同 的 , 根 據(jù)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響 , 部 分 或 者 全部 免 除 責 任 ,

24、 但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除 外 。 當 事人 遲 延 履 行 后 發(fā) 生 不 可 抗 力 的 , 不 能 免 除 責任 。 本 法 所 稱 不 可 抗 力 , 是 指 不 能 預 見 、 不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觀 情 況 。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條 當 事 人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履 行 合 同 的 , 應 當 及 時 通 知 對 方 , 以 減 輕 可能 給 對 方 造 成 的 損 失 , 并 應 當 在 合 理 期 限 內(nèi)提 供 證 明 。 ( 4) 前 項 免 責 之 生 效 , 發(fā) 生 方 須 具 備 三 個 條件 ( 合 同 法 第 1

25、17118條 ) : 及 時 通 知 對 方 不 可 抗 力 發(fā) 生 的 事 實 ; 負 證 明 責 任 ; 不 可 抗 力 不 是 發(fā) 生 在 發(fā) 生 方 遲 延 履 行 后 。 2、 因 預 期 違 約 導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 1) 預 期 違 約 , 又 稱 為 先 期 違 約 , 是 指 當 事人 一 方 在 合 同 規(guī) 定 的 履 行 期 到 來 之 前 , 明 示或 者 默 示 其 將 不 履 行 合 同 , 以 違 反 合 同 義 務的 行 為 。 預 期 違 約 可 以 分 為 明 示 毀 約 和 默 示毀 約 兩 種 。 ( 2) 前 項 情 形 下 僅 僅 非

26、違 約 方 享 有 法 定 解 除權 。 ( 3) 非 違 約 方 解 除 合 同 后 , 還 可 要 求 對 方 承擔 違 約 責 任 。 ( 合 同 法 第 108條 )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當 事 人 一 方 明 確 表 示 或 者 以自 己 的 行 為 表 明 不 履 行 合 同 義 務 的 , 對 方 可以 在 履 行 期 限 屆 滿 之 前 要 求 其 承 擔 違 約 責 任 。 例 : 甲 、 乙 于 7月 訂 立 一 買 賣 合 同 , 標 的 是 甲祖 傳 一 宋 代 鈞 窯 瓷 瓶 , 約 定 甲 于 9月 1日 交 貨 。8月 8日 , 甲 約 乙 看 瓶 , 并 當

27、 乙 之 面 擲 瓶 于 地( 或 贈 瓶 給 市 博 物 館 ) 。 問 : 乙 可 否 解 除 合同 ? 為 什 么 ? 3、 遲 延 履 行 合 同 法 第 94條 第 ( 3) ( 4) 項 區(qū) 分 了 兩 種 情 況 ,非 違 約 方 有 無 法 定 解 除 權 , 應 區(qū) 別 對 待 : 第 九 十 四 條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解除 合 同 : .; (三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經(jīng) 催 告 后在 合 理 期 限 內(nèi) 仍 未 履 行 ; (四 )當 事 人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債 務 或 者 有 其 他 違

28、約行 為 致 使 不 能 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 ( 1)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主 要 債 務 , 經(jīng) 催 告 后 于 合理 期 限 內(nèi) 仍 未 履 行 的 , 另 一 方 得 解 除 合 同 。換 言 之 , 此 時 非 違 約 方 解 除 權 的 發(fā) 生 , 以 盡催 告 義 務 忍 耐 一 個 合 理 期 限 為 要 件 。 例 : 甲 乃 一 鋼 廠 , 乙 為 鋼 鐵 貿(mào) 易 公 司 。 甲 、乙 約 定 , 甲 在 6月 1日 前 交 付 鋼 材 50噸 與 乙 ,貨 到 付 款 。 過 了 6月 2日 , 甲 未 交 付 。 問 : 乙可 否 解 除 合 同 ? 設

29、 例 1中 乙 于 6月 3日 催 告 : “ 貴 方 務 必 于 6月25日 前 送 到 , 否 則 我 方 無 法 履 行 與 另 一 公 司的 合 同 。 ” 過 了 6月 25日 , 甲 仍 未 送 到 。 問 :乙 可 否 解 除 合 同 ? ( 2) 一 方 遲 延 履 行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實 現(xiàn) 的 ,非 違 約 方 不 經(jīng) 催 告 , 可 徑 直 解 除 合 同 。 這 是對 遲 延 履 行 構(gòu) 成 根 本 違 約 的 解 除 權 規(guī) 定 , 實踐 中 常 見 的 是 合 同 的 履 行 期 限 有 特 殊 意 義 。 例 : 中 國 一 公 司 與 加 拿 大

30、 一 公 司 訂 立 買 賣 一 批 圣 誕品 的 合 同 , 約 定 中 方 務 必 于 11月 20 日 前 運 貨 至 溫 哥華 港 。 履 約 過 程 中 中 方 交 貨 遲 延 , 至 溫 哥 華 港 時 間是 12月 26日 。 問 : 加 方 能 否 解 除 合 同 ? 例 : 某 縣 福 文 化 禮 品 公 司 與 楊 柳 青 公 司 訂 約 , 約 定楊 柳 青 公 司 于 當 年 農(nóng) 歷 12月 15日 前 交 付 春 聯(lián) 1萬 幅 給前 者 , 貨 到 付 款 。 后 楊 柳 青 公 司 于 次 年 正 月 初 一 送到 。 問 : 福 文 化 公 司 可 否 解 除 合

31、 同 ? 4、 因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導 致 的 合 同 解 除 。 除 上 述四 種 情 形 外 , 如 果 法 律 另 有 規(guī) 定 的 , 當 事 人 可 以 根據(jù) 該 法 律 的 規(guī) 定 , 解 除 合 同 。 【 特 別 注 意 1】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 是 指 在 合 同 法 領 域 , 作 為 雙 方 當 初訂 立 合 同 的 基 本 情 勢 , 非 由 于 當 事 人 的 過 錯 , 在 合同 履 行 過 程 中 發(fā) 生 了 根 本 的 變 化 , 繼 續(xù) 履 行 原 訂 的合 同 條 款 將 對 一 方 當 事 人 顯 失 公

32、平 , 因 此 當 事 人 可以 要 求 變 更 、 解 除 合 同 。 這 是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一 項 基 本 原 則 , 在 我 國 司法 實 踐 中 歷 來 有 所 應 用 。 但 是 在 1999年 的 合 同 法 的 立 法 中 , 這 項 原 則 幾 經(jīng) 躊 躇 ,最 終 并 未 被 肯 定 下 來 規(guī) 定 在 立 法 中 。 2009年 合 同 法 解 釋 ( 二 ) 第 26條 確 立 了 該 原 則 。 合 同 法 解 釋 ( 二 ) 第 二 十 六 條 合 同 成 立 以 后 客 觀 情 況 發(fā) 生 了 當事 人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無 法 預 見 的 、 非

33、不 可 抗 力造 成 的 不 屬 于 商 業(yè) 風 險 的 重 大 變 化 , 繼 續(xù) 履行 合 同 對 于 一 方 當 事 人 明 顯 不 公 平 或 者 不 能實 現(xiàn) 合 同 目 的 , 當 事 人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變 更 或者 解 除 合 同 的 , 人 民 法 院 應 當 根 據(jù) 公 平 原 則 ,并 結(jié) 合 案 件 的 實 際 情 況 確 定 是 否 變 更 或 者 解除 。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的 基 本 含 義 包 括 : ( 1) 合 同 在 成 立 的 當 時 對 雙 方 是 公 平 的 , 區(qū)別 于 顯 失 公 平 的 合 同 ; ( 2) 在 履 行 過 程 中

34、 出 現(xiàn) 了 對 一 方 明 顯 不 公 平的 后 果 , 區(qū) 別 于 一 般 意 義 上 的 商 業(yè) 風 險 。 ( 3) 該 后 果 出 現(xiàn) 的 原 因 是 : 同 成 立 以 后 客 觀情 況 發(fā) 生 了 當 事 人 在 訂 立 合 同 時 無 法 遇 見 的 、非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的 不 屬 于 商 業(yè) 風 險 的 重 大 變化 , 區(qū) 別 于 不 可 抗 力 , 也 區(qū) 別 于 一 方 的 過 錯 ; ( 4) 出 現(xiàn) 該 情 形 的 處 理 模 式 是 : 當 事 人 一 方可 以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變 更 或 者 解 除 , 但 是 否 予以 變 更 或 解 除 ,

35、 取 決 于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法 院考 量 的 標 準 是 公 平 原 則 。 12 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簽 訂 了 一 份 買 賣 鋁 錠 l00噸 的合 同 , 約 定 甲 公 司 在 1年 內(nèi) 分 為 三 批 交 貨 。 不 料 合同 簽 訂 后 1個 月 , 鋁 錠 價 格 上 漲 了 60%, 甲 公 司 向乙 公 司 提 出 請 求 相 應 提 高 價 格 , 被 乙 公 司 拒 絕 , 雙方 訴 至 人 民 法 院 。 人 民 法 院 經(jīng) 過 審 理 , 在 判 決 中 對合 同 中 約 定 的 價 格 適 當 作 了 提 高 。 法 院 這 一 判 決 依據(jù)

36、 的 是 民 法 中 哪 一 項 原 則 ? ( 1997-2-12, 單 ) A 自 愿 原 則 B 情 勢 變 更 原 則 C 保 護 公 民 、 法 人 的 合 法 民 事 權 益 原 則 D 遵 守 法 律 和 國 家 政 策 原 則 【 特 別 注 意 2】 法 律 的 特 別 規(guī) 定 的 總 結(jié) : ( 1) 特 定 一 方 或 雙 方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權 以 下 幾 種 情 形 , 不 需 對 方 有 違 約 行 為 的 , 當事 人 亦 有 解 除 權 : 合 同 法 第 186條 : 贈 與 人 ; 合 同 法 第 232條 : 不 定 期 租 賃 合 同 的雙 方

37、; 合 同 法 第 268條 : 承 攬 合 同 的 定 作 人 ; 合 同 法 第 308條 : 貨 運 合 同 的 托 運 人 ; 合 同 法 第 337條 : 標 的 已 公 開 的 技 術開 發(fā) 合 同 的 雙 方 ; 合 同 法 第 376條 : 沒 有 約 定 保 管 期 間的 保 管 合 同 的 寄 存 人 ; 合 同 法 第 410條 : 委 托 合 同 的 雙 方 ; 擔 保 法 第 27條 : 無 保 證 期 間 的 最 高 額保 證 人 ; 保 險 法 第 15條 : 保 險 合 同 的 投 保 人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第 46條 : 無 合 伙 期 限 的 合伙 人 第

38、 二 百 三 十 二 條 當 事 人 對 租 賃 期 限 沒 有約 定 或 者 約 定 不 明 確 , 依 照 本 法 第 六 十 一 條的 規(guī) 定 仍 不 能 確 定 的 , 視 為 不 定 期 租 賃 。 當事 人 可 以 隨 時 解 除 合 同 , 但 出 租 人 解 除 合 同應 當 在 合 理 期 限 之 前 通 知 承 租 人 。 11 關 于 合 同 解 除 的 表 述 , 下 列 哪 一 選項 是 正 確 的 ? ( 2009-3-11, 單 ) A 贈 與 合 同 的 贈 與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權 B 承 攬 合 同 的 承 攬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權 C

39、沒 有 約 定 保 管 期 間 保 管 合 同 的 保 管 人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權 D 居 間 合 同 的 居 間 人 享 有 任 意 解 除 權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條 贈 與 人 在 贈 與 財 產(chǎn) 的 權利 轉(zhuǎn) 移 之 前 可 以 撤 銷 贈 與 。 具 有 救 災 、 扶 貧等 社 會 公 益 、 道 德 義 務 性 質(zhì) 的 贈 與 合 同 或 者經(jīng) 過 公 證 的 贈 與 合 同 , 不 適 用 前 款 規(guī) 定 。 ( 2) 一 方 違 約 , 另 一 方 有 特 別 解 除 權 合 同 法 第 69條 : 不 安 抗 辯 權 人 ; 合 同 法 第 167條 : 分 期

40、付 款 買 受 人 未 付到 期 債 款 的 金 額 達 到 全 部 價 款 的 1/5時 , 出 賣人 有 解 除 權 ; 合 同 法 第 203條 : 借 款 人 違 反 貸 款 用 途時 , 貸 款 人 有 解 除 權 ; 合 同 法 第 224條 第 2款 : 承 租 人 擅 自 轉(zhuǎn)租 時 , 出 租 人 有 解 除 權 ; 合 同 法 第 233條 : 租 賃 物 危 及 安 全 、 健康 時 , 承 租 人 有 解 除 權 ; 合 同 法 第 253條 第 2款 : 承 攬 人 擅 自 轉(zhuǎn)包 時 , 定 作 人 有 解 除 權 ; 著 作 權 法 第 31條 第 3款 : 圖 書

41、脫 銷 后 ,出 版 者 拒 絕 重 印 、 再 版 時 , 版 權 人 有 解 除 權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第 49條 : 名 為 除 名 , 實 為合 同 解 除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第 45條 第 ( 4) 項 : 非 違 約合 伙 人 有 解 除 權 。 ( 一 ) 協(xié) 議 解 除 的 程 序 協(xié) 議 解 除 的 程 序 , 是 當 事 人 雙 方 經(jīng) 過 協(xié) 商 同意 , 將 合 同 解 除 的 程 序 。 合 同 的 解 除 取 決 于 當 事 人 雙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而 不 是 基 于 當 事 人 一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 也 不 需要 有 解 除 權

42、 , 完 全 是 以 一 個 新 的 合 同 解 除 原合 同 。 由 于 協(xié) 議 解 除 程 序 是 采 取 合 同 的 方 式 , 所 以要 使 合 同 解 除 有 效 成 立 , 也 必 須 有 要 約 和 承諾 。 協(xié) 議 解 除 是 否 必 須 經(jīng) 過 法 院 或 仲 裁 機 構(gòu) 的 裁判 ?我 國 法 律 未 作 這 樣 的 要 求 , 允 許 當 事 人 選擇 : 或 者 經(jīng) 過 法 院 或 仲 裁 機 構(gòu) 的 裁 判 , 或 者直 接 由 雙 方 當 事 人 達 成 解 除 合 同 的 協(xié) 議 。 采 取 協(xié) 議 解 除 程 序 , 何 時 發(fā) 生 解 除 的 效 力 ?在合

43、同 解 除 需 經(jīng) 有 關 部 門 批 準 時 , 有 關 部 門 批準 該 解 除 的 日 期 即 為 合 同 解 除 的 日 期 。 在 合同 解 除 不 需 有 關 部 門 批 準 時 , 雙 方 當 事 人 協(xié)商 一 致 之 時 就 是 合 同 解 除 生 效 之 時 , 或 者 由雙 方 當 事 人 商 定 解 除 生 效 的 日 期 。 ( 二 ) 行 使 解 除 權 的 程 序 1、 享 有 解 除 權 為 前 提 2、 解 除 權 人 主 張 解 除 合 同 , 應 當 通 知 對 方 。 3、 期 限 屆 滿 當 事 人 不 行 使 的 , 該 權 利 消 滅 。 ( 三 )

44、 法 院 裁 決 的 程 序 法 院 裁 決 的 程 序 , 不 是 指 在 協(xié) 議 解 除 的 程 序 和 行 使解 除 權 的 程 序 中 當 事 人 訴 請 法 院 來 解 除 合 同 , 而 是指 在 適 用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解 除 合 同 時 , 由 法 院 裁 決 合同 解 除 的 程 序 。 由 于 適 用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解 除 合 同 ,當 事 人 無 解 除 行 為 , 只 是 由 法 院 根 據(jù) 案 件 的 具 體 情況 和 情 事 變 更 原 則 的 法 律 要 件 加 以 裁 決 。 因 此 , 對這 種 類 型 的 合 同 解 除 只 能 適 用 法

45、 院 裁 決 的 程 序 。 ( 一 ) 解 除 權 為 形 成 權 1、 解 除 權 行 使 的 除 斥 期 間 由 法 律 規(guī) 定 或 當 事人 約 定 , 否 則 , 為 對 方 催 告 后 的 合 理 期 限( 一 般 為 3個 月 ) ; 未 催 告 的 , 為 解 除 權 發(fā) 生之 日 起 1年 。 2、 于 上 述 除 斥 期 間 內(nèi) 不 行 使 的 , 解 除 權 消 滅 。 例 : 甲 、 乙 約 定 , 若 甲 在 履 約 中 出 現(xiàn) A、 B、C、 D等 4項 情 形 , 乙 可 解 除 合 同 ; 若 乙 在 履約 中 出 現(xiàn) E、 F、 G、 H等 4項 , 甲 可

46、解 除 合 同 ;以 上 解 除 權 行 使 期 間 均 為 20日 , 自 非 違 約 方知 道 對 方 違 約 之 日 起 算 。 后 甲 在 履 約 中 出 現(xiàn)C項 情 形 , 乙 于 6月 5日 得 知 。 乙 于 6月 28日 電告 甲 解 除 合 同 。 問 : 該 合 同 是 否 已 解 除 ? ( 二 ) 何 時 生 效 1、 既 然 為 形 成 權 , 單 方 解 除 的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對 方即 生 效 , 合 同 即 告 解 除 。 設 上 例 中 乙 于 6月 17日 發(fā) 出 解 除 通 知 , 6月 20日 到 達甲 。 問 : 該 合 同 何 時 解 除 ?

47、 2、 該 解 除 意 思 之 生 效 , 不 以 對 方 同 意 為 要 件 。 設 上 例 中 甲 于 6月 20日 收 到 通 知 后 , 即 回 電 給 乙 稱 :“ 不 同 意 解 除 合 同 。 ” 爾 后 甲 再 無 下 文 。 問 : 合 同是 否 已 被 解 除 ? ( 3) 如 對 方 有 異 議 , 應 向 法 院 或 仲 裁 庭 提 起確 認 之 訴 。 合 同 法 解 釋 ( 二 ) : 當 事 人 對 對 方 的合 同 解 除 權 雖 有 異 議 , 但 在 約 定 的 異 議 期 限屆 滿 后 才 提 出 異 議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的 , 人民 法

48、院 不 予 支 持 ; 當 事 人 沒 有 約 定 異 議 期 間 ,異 議 期 間 為 解 除 合 同 通 知 到 達 之 日 起 3個 月 。 設 上 例 中 甲 6月 20日 收 到 通 知 后 , 在 8月 20日即 向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法 院 確 認 該 合 同 不 能 解除 。 法 院 于 9月 25日 做 出 終 審 判 決 : 支 持 乙 行使 解 釋 權 之 行 為 , 合 同 應 予 解 除 。 問 : 法 院應 否 受 理 該 異 議 訴 訟 ? 該 合 同 何 時 被 解 除 的 ? 應 該 受 理 , 因 為 沒 有 超 過 3個 月 ; 該 合 同 6月

49、20日 被 解 除 , 因 為 該 判 決 既 然 為 確 認 判 決 ,合 同 被 解 除 時 間 應 回 溯 到 原 解 除 意 思 生 效 之日 。 13.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簽 訂 并 購 協(xié) 議 : “ 甲 公 司 以 1億 元 收 購 乙公 司 在 丙 公 司 中 51%的 股 權 。 若 股 權 過 戶 后 , 甲 公 司 未 支 付收 購 款 , 則 乙 公 司 有 權 解 除 并 購 協(xié) 議 。 ” 后 乙 公 司 依 約 履 行 ,甲 公 司 卻 分 文 未 付 。 乙 公 司 向 甲 公 司 發(fā) 送 一 份 經(jīng) 過 公 證 的 通 知 : “ 鑒 于 你 公 司

50、嚴 重 違 約 , 建 議 雙 方 終 止 協(xié) 議 , 貴方 向 我 方 支 付 違 約 金 ; 或 者 由 貴 方 提 出 解 決 方 案 。 ” 3日 后 ,乙 公 司 又 向 甲 公 司 發(fā) 送 通 報 : “ 鑒 于 你 公 司 嚴 重 違 約 ,我 方 現(xiàn) 終 止 協(xié) 議 , 要 求 你 方 依 約 支 付 違 約 金 。 ” 下 列 哪 一 選項 是 正 確 的 ? ( ) ( 2011年 卷 三 單 選 第 13題 ) A. 通 知 送 達 后 , 并 購 協(xié) 議 解 除 B. 通 報 送 達 后 , 并 購 協(xié) 議 解 除 C.甲 公 司 對 乙 公 司 解 除 并 購 協(xié) 議

51、 的 權 利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D.乙 公 司 不 能 既 要 求 終 止 協(xié) 議 , 又 要 求 甲 公 司 支 付 違 約金 合 同 法 第 97 條 規(guī) 定 : “ 合 同 解 除 后 , 尚未 履 行 的 , 終 止 履 行 ; 已 經(jīng) 履 行 的 , 根 據(jù) 履行 情 況 和 合 同 性 質(zhì) , 當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復 原狀 、 采 取 其 他 補 救 措 施 , 并 有 權 要 求 賠 償 損失 。 ” ( 一 ) 對 將 來 發(fā) 生 效 力 尚 未 履 行 的 , 終 止 履 行 。 也 正 是 在 此 意 義 上 ,合 同 解 除 構(gòu) 成 合 同 之 債 的

52、消 滅 原 因 之 一 。 例 : 甲 、 乙 訂 有 買 賣 合 同 , 約 定 甲 交 貨 30噸淀 粉 供 乙 作 工 業(yè) 原 料 , 乙 收 貨 后 付 款 90萬 元 。后 甲 交 貨 10噸 , 不 再 交 貨 , 乙 解 除 合 同 。 問 :甲 是 否 有 義 務 交 余 下 的 20噸 ? 或 乙 是 否 有 權要 求 甲 再 交 貨 20噸 ? ( 二 ) 是 否 具 有 溯 及 力 法 律 未 作 一 刀 切 的 規(guī) 定 。 即 對 于 已 經(jīng) 履 行 的 部 分 , 根 據(jù) 履 行 情 況 和 合 同 性 質(zhì) ,當 事 人 可 以 要 求 恢 復 原 狀 。 換 言 之

53、 : 1、 若 選 擇 有 溯 及 力 , 則 適 用 雙 方 相 互 返 還 或 單 方返 還 的 規(guī) 則 , 以 求 恢 復 原 狀 。 2、 若 選 擇 無 溯 及 力 , 則 雙 方 就 已 履 行 部 分 進 行 清償 。 【 注 意 】 有 無 溯 及 力 , 是 合 同 解 除 與 合 同 無 效 、 被撤 銷 的 重 大 區(qū) 別 之 一 。 ( 三 ) 解 除 權 人 有 損 失 的 , 可 要 求 違 約 方 賠償 損 失 。 可 見 , 我 國 法 律 采 取 解 除 合 同 與 賠 償 損 失 并存 的 立 法 體 例 。 此 處 的 損 害 賠 償 在 性 質(zhì) 上 應解

54、 釋 為 法 定 損 害 賠 償 金 。 損 害 的 有 無 及 大 小 ,主 張 人 應 負 證 明 責 任 。 甲 、 乙 訂 有 買 賣 合 同 , 約 定 甲 交 貨 30噸 淀 粉供 乙 作 工 業(yè) 原 料 , 乙 收 貨 后 付 款 90萬 元 。 后甲 交 貨 10噸 , 不 再 交 貨 , 乙 解 除 合 同 , 由 于甲 不 再 交 付 余 下 的 20噸 貨 物 后 , 乙 為 保 持 正常 的 開 工 及 供 應 他 人 工 業(yè) 品 , 緊 急 從 丙 工 廠調(diào) 入 20噸 貨 物 , 由 于 此 間 價 格 上 揚 , 為 此 比之 從 甲 處 購 買 多 支 付 2萬

55、 元 。 問 : 乙 可 否 要 求甲 賠 償 2萬 元 。 5.王 某 因 多 年 未 育 前 往 某 醫(yī) 院 就 醫(yī) , 經(jīng) 醫(yī) 院 介 紹 A和 B兩 種 人 工 輔 助 生 育 技 術 后 , 王 某 選 定 了 A技 術 并交 納 了 相 應 的 費 用 , 但 醫(yī) 院 實 際 按 照 B技 術 進 行 治療 。 后 治 療 失 敗 , 王 某 要 求 醫(yī) 院 返 還 全 部 醫(yī) 療 費 用 。下 列 哪 一 選 項 是 正 確 的 ? ( 2007-3-5, 單 ) A.醫(yī) 院 應 當 返 還 所 收 取 的 全 部 醫(yī) 療 費 B.醫(yī) 院 應 當 返 還 所 收 取 的 醫(yī) 療

56、費 , 但 可 以 扣 除 B技術 的 收 費 額 C.王 某 無 權 請 求 醫(yī) 院 返 還 醫(yī) 療 費 或 賠 償 損 失 D.王 某 無 權 請 求 醫(yī) 院 返 還 醫(yī) 療 費 , 但 是 有 權 請 求 醫(yī)院 賠 償 損 失 ( 四 ) 是 否 及 于 從 物 ( 合 同 法 第 164條 )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條 因 標 的 物 的 主 物 不 符 合約 定 而 解 除 合 同 的 , 解 除 合 同 的 效 力 及 于 從物 。 因 標 的 物 的 從 物 不 符 合 約 定 被 解 除 的 ,解 除 的 效 力 不 及 于 主 物 。 52.下 列 關 于 合 同 解 除

57、的 哪 些 說 法 是 正確 的 ? ( 2006-3-52, 多 ) A.委 托 人 或 者 受 托 人 都 可 以 隨 時 解 除 委托 合 同 B.不 定 期 租 賃 合 同 的 雙 方 當 事 人 可 以 隨時 解 除 合 同 C.承 攬 合 同 中 的 定 作 人 可 以 隨 時 解 除 合同 D.在 承 運 人 將 貨 物 交 付 收 貨 人 之 前 , 托運 人 可 以 解 除 運 輸 合 同 一 、 合 同 抵 銷 的 概 念 和 種 類 ( 一 ) 抵 銷 的 概 念 指 雙 方 當 事 人 互 負 債 務 時 , 各 以 其 債 權 充 當 債 務的 清 償 , 而 使 其

58、 債 務 與 對 方 的 債 務 在 對 等 額 內(nèi) 相互 消 滅 。 ( 二 ) 抵 銷 的 種 類 抵 銷 依 其 產(chǎn) 生 根 據(jù) 不 同法 定 抵 銷 是 指 二 人 互 負 同 種 類 債 務 , 且 債 務 均 已由 清 償 期 時 , 各 以 其 債 權 充 當 債 務 的 清 償 , 而 使相 互 債 務 在 同 等 額 內(nèi) 同 歸 消 滅 的 單 方 意 思 表 示合 意 抵 銷 是 指 當 事 人 之 間 相 互 所 負 債 務 , 可 依 雙方 訂 立 的 抵 銷 契 約 而 消 滅 。 ( 一 ) 法 定 抵 銷 的 構(gòu) 成 要 件 1、 雙 方 互 負 債 務 【 特

59、別 注 意 】 第 三 人 的 債 權 , 即 使 第 三 人 同意 , 也 不 得 抵 銷 。 例 .甲 乙 丙 三 人 成 立 一 合 伙 企 業(yè) 。 丁 欠 合 伙 企業(yè) 貨 款 10萬 , 甲 欠 丁 個 人 借 款 10萬 , 均 到 期 ?,F(xiàn) 丁 提 出 : “ 甲 不 用 還 款 , 自 己 也 不 再 付 合伙 企 業(yè) 貨 款 , 兩 清 了 。 ” 問 : 丁 之 主 張 是 否有 道 理 ? 合 伙 企 業(yè)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合 伙 人 發(fā) 生 與 合 伙 企 業(yè) 無關 的 債 務 , 相 關 債 權 人 不 得 以 其 債 權 抵 銷 其對 合 伙 企 業(yè) 的 債

60、務 ; 也 不 得 代 位 行 使 合 伙 人在 合 伙 企 業(yè) 中 的 權 利 。 【 特 別 提 示 】 互 負 債 務 是 單 方 撤 銷 的 絕 對 要件 , 但 有 一 個 例 外 情 形 。 例 .甲 欠 乙 7萬 , 乙 欠 甲 10萬 , 都 在 3個 月 后 到期 , 后 甲 將 自 己 對 乙 的 10萬 債 權 轉(zhuǎn) 讓 給 丁 并通 知 乙 , 3個 月 后 丁 要 求 乙 還 款 , 乙 可 否 向 丁主 張 抵 銷 ? 合 同 法 第 八 十 三 條 債 務 人 接 到 債 權 轉(zhuǎn) 讓 通 知 時 ,債 務 人 對 讓 與 人 享 有 債 權 , 并 且 債 務 人

61、的 債權 先 于 轉(zhuǎn) 讓 的 債 權 到 期 或 者 同 時 到 期 的 , 債務 人 可 以 向 受 讓 人 主 張 抵 銷 。 2、 雙 方 債 務 的 標 的 物 種 類 、 品 質(zhì) 相 同 種 類 相 同 、 如 均 為 金 錢 之 債 , 或 均 為 交 付 同一 種 種 類 物 等 。 非 金 錢 之 債 , 種 類 相 同 的 ,品 質(zhì) 也 相 同 , 如 一 級 信 陽 毛 尖 與 二 級 信 陽 毛尖 , 原 則 上 不 可 抵 銷 。 3、 主 動 債 權 已 屆 清 償 期 例 .甲 欠 乙 債 10萬 , 已 到 期 , 乙 亦 欠 甲 10萬 ,還 有 半 年 到 期

62、 , 現(xiàn) 甲 提 出 抵 銷 。 問 : 可 否 ? 例 .設 上 例 中 乙 提 出 抵 銷 。 問 : 可 否 ? 4、 依 債 的 性 質(zhì) 可 以 抵 銷 【 特 別 關 注 】 依 債 的 性 質(zhì) 不 能 抵 銷 的 債 的 范圍 , 可 參 照 合 同 法 解 釋 ( 一 ) 第 12條 認定 。 合 同 法 解 釋 ( 一 ) 第 十 二 條 合 同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的 專屬 于 債 務 人 自 身 的 債 權 , 是 指 基 于 扶 養(yǎng) 關 系 、撫 養(yǎng) 關 系 、 贍 養(yǎng) 關 系 、 繼 承 關 系 產(chǎn) 生 的 給 付請 求 權 和 勞 動 報 酬

63、、 退 休 金 、 養(yǎng) 老 金 、 撫 恤金 、 安 置 費 、 人 壽 保 險 、 人 身 傷 害 賠 償 請 求權 等 權 利 。 【 特 別 注 意 】 能 否 對 符 合 法 定 抵 銷 要 件 的 債權 約 定 不 得 抵 銷 ? 合 同 法 解 釋 ( 二 ) 第 二 十 三 條 對 于 依 照 合 同 法 第 九 十 九 條 的 規(guī)定 可 以 抵 銷 的 到 期 債 權 , 當 事 人 約 定 不 得 抵銷 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認 定 該 約 定 有 效 。 例 : 甲 裝 修 公 司 欠 乙 建 材 商 場 貨 款 5萬 元 , 乙商 場 需 付 甲 公 司 裝 修

64、 費 2萬 元 。 現(xiàn) 甲 公 司 欠 款已 到 期 , 乙 商 場 欠 費 已 過 訴 訟 時 效 , 甲 公 司欲 以 裝 修 費 充 抵 貨 款 。 下 列 哪 一 種 說 法 是 正確 的 ? ( 2005-3-4, 單 ) A 甲 公 司 有 權 主 張 抵 銷 B 甲 公 司 主 張 抵 銷 , 須 經(jīng) 乙 商 場 同 意 C 雙 方 債 務 性 質(zhì) 不 同 , 不 得 抵 銷 D 乙 商 場 債 務 已 過 訴 訟 時 效 , 不 得 抵 銷 ( 二 ) 抵 銷 權 及 其 行 使 抵 銷 權 乃 是 形 成 權 , 一 經(jīng) 通 知 對 方 即 發(fā) 生 債的 消 滅 效 力 ,

65、不 以 對 方 同 意 為 要 件 。 如 對 方 有 異 議 , 合 同 法 解 釋 ( 二 ) 第 24條 對 此 作 了 規(guī) 定 : 當 事 人 對 對 方 的 行 使 債 務抵 銷 權 雖 有 異 議 , 但 在 約 定 的 異 議 期 限 屆 滿后 才 提 出 異 議 并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訴 的 , 人 民 法院 不 予 支 持 ; 當 事 人 沒 有 約 定 異 議 期 間 , 為在 債 務 抵 銷 通 知 到 達 之 日 起 3個 月 內(nèi) 。 當 然 , 既 然 抵 銷 權 為 形 成 權 , 就 不 得 附 條 件 、附 期 限 ; 否 則 , 視 為 抵 銷 無 效

66、。 ( 三 ) 抵 銷 的 效 力 雙 方 互 負 債 務 按 照 抵 銷 數(shù) 額 消 滅 雙 方 債 務 數(shù) 額 相 同 時 , 其 互 負 債 務 均 歸 消 滅 。不 等 時 , 數(shù) 額 較 小 債 務 消 滅 , 數(shù) 額 較 大 僅 消滅 一 部 。 對 未 被 抵 銷 債 務 數(shù) 額 , 該 方 債 務 人仍 應 負 清 償 責 任 。 甲 欠 乙 100萬 元 , 乙 欠 甲 120萬 元 , 均 屆 期 滿 。乙 提 出 抵 銷 。 問 : 抵 銷 后 甲 、 乙 之 債 的 關 系如 何 ? 1、 概 念 。 合 意 抵 銷 , 是 指 互 負 債 務 的 當 事 人雙 方 協(xié) 商 達 到 意 見 一 致 , 互 相 消 滅 對 方 債 權的 行 為 。 2、 條 件 。 只 須 雙 方 互 負 債 務 即 可 , 至 于 雙 方債 務 是 否 種 類 、 品 質(zhì) 相 同 , 是 否 均 屆 期 滿 ,是 否 過 了 訴 訟 時 效 等 等 , 在 所 不 論 , 充 分 體現(xiàn) 合 同 自 由 。 3、 效 力 。 一 經(jīng) 達 成 合 意 , 債 即 消 滅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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