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學(xué)12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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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十 二 章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第 一 節(jié) 有 效 率 的 污 染 水 平 第 二 節(jié) 污 染 者 付 費(fèi) 原 則 第 三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一 般 形 式 第 四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基 本 功 能 第 五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類 型 第 六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實(shí) 施 條 件 第 七 節(jié) 中 國(guó)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第 一 節(jié) 有 效 率 的 污 染 水 平?jīng)Q 定 環(huán) 境 容 量 有 效 利 用 ( 或 者 污 染 物 有 效 排放 ) 水 平 的 兩 項(xiàng) 關(guān) 鍵 因 素 是 邊 際 治 理 成 本 和邊 際 損 害 成 本
2、 。邊 際 治 理 成 本 曲 線 MAC向 右 下 方 傾 斜 表 明 治 理成 本 隨 著 排 放 水 平 的 提 高 而 減 少 ; 邊 際 損 害 成 本 曲 線 MEC向 右 上 方 傾 斜 表 明 損 害成 本 隨 著 排 放 水 平 的 提 高 而 增 加 。 治 理 成 本 與 損 害 成 本 之 和 是 社 會(huì) 總 成 本 。 有 效 率 的 污 染 水 平理 想 的 排 放 水 平 和 治 理 水 平 是 在 E點(diǎn) , 此 點(diǎn) 又 稱 為 有效 率 的 污 染 水 平 。 此 時(shí) 邊 際 治 理 成 本 等 于 邊 際 損 害 成本 , 社 會(huì) 總 成 本 最 小 , 資
3、源 實(shí) 現(xiàn) 有 效 率 的 配 置 。 實(shí) 現(xiàn) 有 效 率 的 污 染 水 平 的 手 段 :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各 類 環(huán) 境 法 規(guī) ; 許 可 限 制 、 標(biāo) 準(zhǔn) 限 制 以 市 場(chǎng) 為 基 礎(chǔ) 的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 收 費(fèi) 、 補(bǔ) 貼 、 押 金 、 排 污 交 易 、 排 污 稅 第 二 節(jié) 污 染 者 付 費(fèi) 原 則 強(qiáng) 制 執(zhí) 行 的 各 類 環(huán) 境 法 規(guī) 又 稱 為 命 令 -控 制型 的 環(huán) 境 政 策 , 包 括 各 種 環(huán) 境 標(biāo) 準(zhǔn) 、 必 須執(zhí) 行 的 命 令 和 不 可 交 易 的 配 額 。 為 了 降 低 執(zhí) 行 成 本 , 同 時(shí) 獲 得 理 想 的 環(huán) 境
4、效 果 , 無 論 是 正 在 從 計(jì) 劃 經(jīng) 濟(jì) 向 市 場(chǎng) 經(jīng) 濟(jì)過 渡 的 國(guó) 家 , 還 是 已 經(jīng) 建 立 了 市 場(chǎng) 經(jīng) 濟(jì) 的國(guó) 家 , 在 環(huán) 境 管 理 工 作 中 , 都 不 同 程 度 地運(yùn) 用 了 以 市 場(chǎng) 為 基 礎(chǔ) 的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 或 稱 環(huán)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特 點(diǎn)J 降 低 了 政 策 執(zhí) 行 成 本J 環(huán) 境 管 理 更 加 靈 活J 有 效 地 配 置 保 護(hù) 環(huán) 境 所 需 要 的 資 金 , 資 金不 僅 可 以 投 資 對(duì) 環(huán) 境 有 利 的 項(xiàng) 目 , 還 可 以用 于 糾 正 其 他 不 利 于 可 持 續(xù)
5、 發(fā) 展 的 經(jīng) 濟(jì) 政策 。 污 染 者 付 費(fèi) 原 則 污 染 者 付 費(fèi) 原 則 可 以 被 解 釋 為 “ 非 補(bǔ) 貼 規(guī)定 ” , 即 污 染 者 應(yīng) 當(dāng) 承 擔(dān) 污 染 控 制 的 全 部 費(fèi) 用 。 廣 義 的 污 染 者 付 費(fèi) 原 則 : 在 這 種 廣 義 的 形 式中 , 當(dāng) 污 染 者 利 用 環(huán) 境 處 理 生 產(chǎn) 過 程 中 產(chǎn) 生 的廢 棄 物 時(shí) , 環(huán) 境 被 看 作 是 由 污 染 者 使 用 的 資 源 。因 此 , 污 染 者 應(yīng) 支 付 其 資 源 使 用 中 產(chǎn) 生 的 全 部社 會(huì) 費(fèi) 用 , 這 些 費(fèi) 用 不 僅 包 括 污 染 削 減 費(fèi) 用
6、 ,而 且 還 包 括 由 于 污 染 造 成 的 各 種 環(huán) 境 損 害 。 第 三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一 般 形 式 根 據(jù) 如 何 發(fā) 揮 市 場(chǎng) 在 解 決 環(huán) 境 問 題 上 的 作用 ,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分 為 “ 調(diào) 節(jié) 市 場(chǎng) ” 和“ 建 立 市 場(chǎng) ” 兩 類 ?!?調(diào) 節(jié) 市 場(chǎng) 機(jī) 制 ” 是 利 用 現(xiàn) 有 的 市 場(chǎng) 來 實(shí)施 環(huán) 境 管 理 , 例 如 征 收 各 種 環(huán) 境 稅 費(fèi) 、 取消 對(duì) 環(huán) 境 有 害 的 補(bǔ) 貼 、 建 立 抵 押 金 制 度 等。“ 建 立 市 場(chǎng) ” 包 括 收 取 門 票 、 明 晰 產(chǎn) 權(quán) 、可 交 易
7、的 許 可 證 、 國(guó) 際 補(bǔ) 償 體 制 等 。 調(diào) 節(jié) 市 場(chǎng) 型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主 要 是 通 過 “ 看得 見 的 手 ” ( 即 政 府 干 預(yù) ) 來 解 決 環(huán) 境 問 題 ,其 核 心 思 想 是 由 政 府 給 外 部 不 經(jīng) 濟(jì) 性 確 定 一個(gè) 合 理 的 負(fù) 價(jià) 格 , 由 外 部 不 經(jīng) 濟(jì) 性 的 制 造 者承 擔(dān) 全 部 外 部 費(fèi) 用 。 這 類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又 稱為 庇 古 手 段 。建 立 市 場(chǎng) 型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主 要 通 過 “ 看 不見 的 手 ” ( 即 市 場(chǎng) 機(jī) 制 本 身 ) 來 解 決 環(huán) 境 問題
8、。 又 稱 為 科 斯 手 段 。調(diào) 節(jié) 市 場(chǎng) 型 和 建 立 市 場(chǎng) 型 兩 類 政 策 手 段 的 比 較 這 兩 類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共 同 之 處 在 于 都 是 為了 使 外 部 成 本 內(nèi) 部 化 , 但 兩 類 政 策 手 段 的 實(shí)施 途 徑 和 效 果 是 不 同 的 , 主 要 表 現(xiàn) 在 :庇 古 手 段 多 依 賴 于 政 府 , 科 斯 手 段 更 多 地 依賴 市 場(chǎng) 機(jī) 制 。 如 果 不 存 在 “ 政 策 失 效 ” , 兩種 手 段 都 可 以 。 但 如 果 出 現(xiàn) 政 府 “ 尋 租 ” 的情 況 , 科 斯 手 段 比 庇 古 手 段 更
9、 有 效 。庇 古 手 段 需 要 政 府 實(shí) 施 收 費(fèi) 或 補(bǔ) 貼 , 管 理 成本 較 大 ; 而 科 斯 手 段 需 要 政 府 界 定 產(chǎn) 權(quán) , 在產(chǎn) 權(quán) 制 度 不 健 全 , 科 斯 手 段 效 率 降 低 。 實(shí) 施 庇 古 手 段 , 除 了 使 社 會(huì) 獲 得 環(huán) 境 效 益 外 , 還可 使 政 府 獲 得 經(jīng) 濟(jì) 收 益 。 科 斯 手 段 則 一 般 只 獲 得環(huán) 境 效 益 。庇 古 手 段 一 般 不 提 供 刺 激 , 因 為 費(fèi) 率 或 稅 率 一 般是 固 定 的 , 科 斯 手 段 一 般 能 刺 激 廠 商 采 取 措 施 改進(jìn) 生 產(chǎn) 設(shè) 備 , 減
10、 少 排 污 。如 果 被 稅 收 保 護(hù) 的 人 企 圖 通 過 自 己 的 行 為 影 響 稅負(fù) 和 稅 收 , 實(shí) 施 庇 古 稅 可 能 導(dǎo) 致 另 外 一 些 外 部 性 。 工廠周圍開放洗衣店 邊 際 管 理 成 本 和 邊 際 交 易 費(fèi) 用 在 其 他 條 件 不 變 , 特 別 是 環(huán) 境 收 益 相 同 情 況下 , 選 擇 什 么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手 段 主 要 取 決 于邊 際 管 理 成 本 和 邊 際 交 易 費(fèi) 用 的 大 小 。 邊 際 管 理 成 本 ( MMC) 是 指 增 加 一 個(gè) 污 染 者 所帶 來 的 政 府 管 理 總 成 本 的 增 量
11、 。 邊 際 交 易 成本 ( MTC) 是 指 增 加 一 個(gè) 污 染 者 所 帶 來 的 企 業(yè)與 企 業(yè) 之 間 交 易 費(fèi) 用 的 增 量 。 當(dāng) 污 染 者 數(shù) 量 較 少 時(shí) , MMC 較 高 , 而 MTC 較低 , 當(dāng) 污 染 者 數(shù) 量 較 多 時(shí) , 情 況 則 相 反 第 四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基 本 功 能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具 有 兩 種 最 基 本 的 功 能 :行 為 激 勵(lì) 和 資 金 配 置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行 為 激 勵(lì) 功 能 表 現(xiàn) 為 通過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 借 助 于 市 場(chǎng) 機(jī) 制 的 作 用 ,使 外 部 不
12、 經(jīng) 濟(jì) 的 環(huán) 境 費(fèi) 用 內(nèi) 部 化 , 改 變生 產(chǎn) 者 和 消 費(fèi) 者 原 有 的 經(jīng) 濟(jì) 刺 激 模 式 ,糾 正 他 們 破 壞 環(huán) 境 的 行 為 。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資 金 配 置 功 能依 據(jù) 法 律 、 行 政 授 權(quán) , 實(shí) 現(xiàn) 和 聚 斂 用于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的 資 金 ; 資 金 的 重 新 分 配 ; 資 金 的 使 用 。 行 為 激 勵(lì) 和 資 金 配 置 的 應(yīng) 用理論家和環(huán)境政策制定者往往強(qiáng)調(diào)發(fā)揮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政策行為激勵(lì)的功能,因?yàn)樾袨楦淖兪菍?shí)現(xiàn)環(huán)境目標(biāo)的主要途徑。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政策的資金配置功能往往不太被重視。這里面可能有三個(gè)原因。 第一,當(dāng)環(huán)境保護(hù)資
13、金供給不足時(shí),為了避免一些利益沖突和政策風(fēng)險(xiǎn),政策制定和實(shí)施部門可能會(huì)盡量淡化這一功能。 第二,當(dāng)環(huán)境保護(hù)資金不再成為制約環(huán)境保護(hù)事業(yè)發(fā)展的瓶頸,資金配置功能的重要性自然退居次要地位。 第三,資金配置與行為激勵(lì)的功能過程存在一定的抵消關(guān)系。 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政策行為激勵(lì)功能的實(shí)現(xiàn)程度,對(duì)于政策對(duì)象來說,要求具備足夠強(qiáng)的經(jīng)濟(jì)承受能力和足夠高的環(huán)境意識(shí),外部條件則要求比較完備的法規(guī)和制度建設(shè)。 另一方面,在特定的時(shí)間段內(nèi),特別是在國(guó)民經(jīng)濟(jì)高速起飛期實(shí)施環(huán)境經(jīng)濟(jì)政策,行為激勵(lì)和資金配置之間會(huì)出現(xiàn)一種功能互補(bǔ)關(guān)系,而不是最終要出現(xiàn)的功能抵消關(guān)系。 第 五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類 型 到 目 前 為
14、 止 , 世 界 各 國(guó)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經(jīng) 常 采 用 的經(jīng) 濟(jì) 手 段 主 要 有 9類 :( 1) 明 晰 產(chǎn) 權(quán) , 包 括 所 有 權(quán) 、 使 用 權(quán) 和 開 發(fā) 權(quán)等 ; ( 2) 建 立 市 場(chǎng) , 包 括 可 交 易 的 排 污 許 可 證 、 可交 易 的 環(huán) 境 股 票 等 ;( 3) 稅 收 手 段 , 包 括 污 染 稅 、 產(chǎn) 品 稅 、 出 口 稅 、進(jìn) 口 稅 、 資 源 稅 、 稅 率 差 、 免 稅 等 ; ( 4) 收 費(fèi) 制 度 , 包 括 排 污 費(fèi) 、 使 用 者 費(fèi) 、 資 源(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 補(bǔ) 償 費(fèi) 等 ; ( 5) 罰 款 制
15、度 , 包 括 違 法 罰 款 、 違 約 罰 款 等 ;( 6) 金 融 手 段 , 包 括 軟 貸 款 、 貼 息 貸 款 、 優(yōu) 惠貸 款 、 商 業(yè) 貸 款 、 環(huán) 境 基 金 等 ;( 7) 財(cái) 政 手 段 , 包 括 財(cái) 政 拔 款 、 贈(zèng) 款 、 部 門 基金 、 專 項(xiàng) 基 金 等 ; ( 8) 責(zé) 任 賠 償 , 包 括 法 律 責(zé) 任 賠 償 、 環(huán) 境 資 源損 害 責(zé) 任 賠 償 、 保 險(xiǎn) 賠 償 等 ; ( 9) 證 券 與 押 金 制 度 , 包 括 環(huán) 境 待 業(yè) 證 券 、 廢物 處 理 證 券 、 押 金 、 股 票 等 ;( 10) 國(guó) 際 補(bǔ) 償 制 度
16、 。 排 污 收 費(fèi) 指 向 環(huán) 境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污 染 者 按 排 放 污染 物 的 質(zhì) 量 和 數(shù) 量 征 收 費(fèi) 用 ; 如 水 污 染 排 放 收 費(fèi) 、大 氣 污 染 排 放 收 費(fèi) 、 噪 聲 收 費(fèi) 。 使 用 者 收 費(fèi) 指 為 集 中 處 理 或 共 同 治 理 排 放 污 染 物而 支 付 的 費(fèi) 用 , 其 收 費(fèi) 依 據(jù) 主 要 是 污 染 物 處 理 量 ,收 費(fèi) 費(fèi) 率 應(yīng) 根 據(jù) 處 理 成 本 確 定 。 如 城 市 污 水 處 理廠 產(chǎn) 品 收 費(fèi) 是 指 對(duì) 那 些 在 制 造 過 程 產(chǎn) 生 污 染 或 需 要處 理 的 產(chǎn) 品 進(jìn) 行 收 費(fèi)
17、 。 管 理 收 費(fèi) 指 管 理 對(duì) 象 向 公 共 機(jī) 構(gòu) 獲 取 服 務(wù) 而 支 付的 費(fèi) 用 , 如 化 學(xué) 品 注 冊(cè) 管 理 收 費(fèi) 。 環(huán) 境 稅 或 污 染 稅 是 以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種 類 及 其 濃 度 為 征稅 對(duì) 象 , 其 目 的 是 刺 激 各 項(xiàng) 活 動(dòng) 要 講 環(huán) 境 要 素 納 入 決策 過 程 , 達(dá) 到 控 制 污 染 , 改 善 環(huán) 境 的 目 的 。 污 染 產(chǎn) 品 稅 是 為 限 制 某 些 對(duì) 環(huán) 境 產(chǎn) 生 影 響 產(chǎn) 品 的 過 渡使 用 和 消 耗 而 征 收 的 一 種 調(diào) 節(jié) 稅 , 如 化 肥 、 含 P洗 滌劑 等 。 燃 料
18、 稅 是 管 理 汽 車 流 動(dòng) 污 染 愿 污 染 的 有 效 手 段 , 對(duì) 含鉛 汽 油 征 收 一 種 附 加 稅 或 對(duì) 含 鉛 汽 油 和 無 鉛 汽 油 采 用不 同 的 稅 率 , 硫 稅 是 指 對(duì) 含 硫 產(chǎn) 品 ( 這 種 產(chǎn) 品 在 燃 燒 后 轉(zhuǎn) 變 為 SO2)銷 售 所 征 收 的 產(chǎn) 品 稅 。 排 污 交 易 指 在 某 一 地 區(qū) 根 據(jù) 環(huán) 境 質(zhì) 量 控 制 標(biāo) 準(zhǔn) 預(yù)先 確 定 各 污 染 源 的 允 許 排 放 水 平 , 形 成 污 染 權(quán) 產(chǎn)品 稀 缺 性 市 場(chǎng) , 當(dāng) 某 排 放 者 的 污 染 水 平 低 于 排 放水 平 時(shí) , 該 企
19、業(yè) 就 可 以 把 它 的 富 余 排 放 量 ( 允 許排 放 量 減 去 實(shí) 際 排 放 量 ) 出 售 給 另 一 個(gè) 企 業(yè) 或 進(jìn)入 交 易 市 場(chǎng) 進(jìn) 行 交 易 , 從 而 使 另 一 個(gè) 企 業(yè) 獲 取 比原 先 允 許 排 放 量 更 多 的 污 染 權(quán) 。 抵 押 是 指 對(duì) 有 潛 在 污 染 的 產(chǎn) 品 增 加 一 項(xiàng) 額外 費(fèi) 用 , 當(dāng) 產(chǎn) 品 使 用 后 的 殘 余 物 送 回 到 指定 收 集 系 統(tǒng) 而 避 免 了 污 染 時(shí) 就 把 押 金 退 還給 購 買 者 。它 通 常 有 兩 個(gè) 作 用 一 是 強(qiáng) 化 再 利 用 二 是 刺 激 循 環(huán) 使 用 環(huán)
20、 境 證 券 指 余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有 關(guān) 的 債 券 、 股 票 和 基 金 , 對(duì) 于某 些 一 次 性 投 資 巨 大 的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工 程 , 國(guó) 家 財(cái) 政 可 以 憑借 國(guó) 家 信 譽(yù) 發(fā) 行 基 本 建 設(shè) 債 券 , 通 過 債 務(wù) 的 形 式 , 即 可以 及 籌 到 資 金 , 又 督 促 公 眾 加 強(qiáng) 監(jiān) 督 。 環(huán) 境 基 金 大 體 可 以 分 為 主 要 用 于 投 資 的 基 金 和 用 于 未 上市 風(fēng) 險(xiǎn) 投 資 的 兩 類 基 金 , 前 者 可 在 市 場(chǎng) 上 購 買 上 市 環(huán) 境公 司 的 股 票 , 后 者 重 點(diǎn) 在 于 通 過 向 環(huán)
21、境 部 門 內(nèi) 項(xiàng) 目 和 風(fēng)險(xiǎn) 投 資 提 供 新 資 金 , 引 導(dǎo) 資 金 進(jìn) 入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領(lǐng) 域 。 環(huán) 境 責(zé) 任 保 險(xiǎn) 是 指 保 險(xiǎn) 公 司 根 據(jù) 對(duì) 環(huán) 境 的 可 能 損 害 程度 或 有 關(guān) 產(chǎn) 品 儲(chǔ) 存 、 廢 物 排 放 對(duì) 環(huán) 境 的 影 響 和 清 潔 治 理費(fèi) 用 的 大 小 收 取 保 險(xiǎn) 金 , 使 環(huán) 境 損 害 處 罰 的 風(fēng) 險(xiǎn) 轉(zhuǎn) 移 到保 險(xiǎn) 公 司 。 這 些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所 適 用 的 領(lǐng) 域 主 要 包 括 : 污 染 控 制 ; 自 然 保 護(hù) ; 資 源 利 用 ; 流 域 、 區(qū) 域 綜 合 環(huán) 境 管 理 ; 國(guó) 際
22、和 全 球 環(huán) 境 問 題 ; 生 產(chǎn) 和 消 費(fèi) 。 第 六 節(jié)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實(shí) 施 條 件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實(shí) 施 條 件比 較 完 備 的 市 場(chǎng) 體 系管 理 者 管 理 對(duì) 象相 應(yīng) 的 法 律 保 障 配 套 的 規(guī) 章 和 機(jī) 構(gòu)相 應(yīng) 的 數(shù) 據(jù) 和 信 息市場(chǎng) 影 響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實(shí) 施 的 因 素 ( 1) 政 策 可 接 受 性 考 慮 一 項(xiàng)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能 否 施 行 , 有 必 要 評(píng) 價(jià) 其政 治 和 社 會(huì) 的 可 接 受 程 度 。( 2) 相 關(guān) 政 策 的 制 約 ( 3) 管 理 的 可 行 性例 如
23、我 國(guó) 正 在 推 行 的 排 污 許 可 證 制 度 由 于 技 術(shù) 含量 高 , 在 許 多 地 區(qū) 難 以 操 作 ,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妨 礙了 這 一 制 度 的 推 廣 。 ( 4) 公 平 性 的 考 慮 對(duì) 社 會(huì) 公 平 性 的 考 慮 也 會(huì) 制 約 一 些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策 的 選 擇 與 使 用 , 因 為 在 決 策 者 看 來 , 有 些 環(huán)境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的 實(shí) 施 可 能 會(huì) 引 起 社 會(huì) 不 公 平 問 題 。( 5) 對(duì) 市 場(chǎng) 競(jìng) 爭(zhēng) 力 的 擔(dān) 心( 6) 產(chǎn) 業(yè) 政 策 各 級(jí) 政 府 為 實(shí) 現(xiàn) 特 定 時(shí) 期 的 經(jīng) 濟(jì) 目 標(biāo) 而
24、 指 定 的一 些 產(chǎn) 業(yè) 政 策 , 會(huì) 影 響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的 實(shí) 施 。 第 七 節(jié) 中 國(guó)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在 橫 向 上 , 有 三 個(gè) 領(lǐng) 域 : 環(huán) 境 污 染 防 治 ; 農(nóng) 村 生 態(tài) 和 生 物 多 樣 性 保 護(hù) ; 自 然 資 源 的 合 理 開 發(fā) 與 利 用 。在 縱 向 上 , 有 五 個(gè) 層 次 : 中 國(guó) 共 產(chǎn) 黨 制 定 的 有 關(guān) 方 針 和 政 策 、 憲 法 規(guī) 定的 原 則 ; 全 國(guó) 人 民 代 表 大 會(huì) 制 定 和 頒 布 的 國(guó) 家 法 律 ; 國(guó) 務(wù) 院 制 定 和 頒 布 的 行 政 規(guī) 章 ; 國(guó) 務(wù) 院 所
25、屬 部 委 制 定 和 頒 布 的 規(guī) 章 和 政 策 ; 地 方 人 民 代 表 大 會(huì) 和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和 發(fā) 布 的 法規(guī) 和 政 策 。 我 國(guó) 現(xiàn) 行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根 據(jù) 政 策 執(zhí) 行 部 門 來 劃 分 , 我 國(guó) 現(xiàn) 行 的 環(huán) 境 經(jīng) 濟(jì) 政 策 共有 3大 類 23種 :第 一 類 , 由 環(huán) 保 部 門 執(zhí) 行 的 政 策分 為 以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為 主 的 政 策 ( 排 污 收 費(fèi) ) 、 經(jīng) 濟(jì) 手 段 與標(biāo) 準(zhǔn) 規(guī) 定 相 結(jié) 合 的 政 策 ( 排 污 許 可 證 和 “ 三 同 時(shí) ” 制度 ) 、 擬 議 中 的 政 策 ( 生
26、態(tài) 環(huán) 境 補(bǔ) 償 費(fèi) ) 。第 二 類 , 由 產(chǎn) 業(yè) 部 門 執(zhí) 行 的 政 策 礦 產(chǎn) 資 源 補(bǔ) 償 費(fèi) ; 土 地 損 失 補(bǔ) 償 費(fèi) ; 城 建 環(huán) 保 投 資 ; 廢 物 回 收 利 用 ; 育 林 費(fèi) ; 林 業(yè) 基 金 ; 林 業(yè) 造 林 專 項(xiàng) 基 金 ; 造 林 、 育 林 優(yōu) 惠 貸 款 。 第 三 類 , 由 綜 合 管 理 部 門 執(zhí) 行 的 政 策 城 鎮(zhèn) 土 地 使 用 稅 ; 耕 地 占 用 稅 ; 城 鄉(xiāng) 維 護(hù) 建 設(shè) 稅 ; 資 源 稅 ; 資 源 綜 合 利 用 ; 綜 合 利 用 利 潤(rùn) 留 成 環(huán) 保 投 資 ; 企 業(yè) 更 新 改 造 環(huán) 保 投 資 ; 清 潔 生 產(chǎn) ; 環(huán) 保 產(chǎn) 業(yè) ; 有 益 于 環(huán) 境 的 財(cái) 政 稅 收 政 策 ; 銀 行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貸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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