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yīng)急管理部1號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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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 全 評 價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管 理 辦 法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令 【 2 0 1 9 】 第 1 號 )解 讀 甘 心孟 目錄contents 制 定 背 景01 起 草 過 程0203 0405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5 2 號 文 精神 評 價 機 構(gòu) 的 合 法 執(zhí) 業(yè) 應(yīng) 把 握的 問 題主 要 改 革 內(nèi) 容 制 定 背 景0 1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管 理 規(guī) 定 ( 原 安 全監(jiān) 管 總 局 令 第 1 2 號 ) 、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管 理 規(guī) 定 ( 原 安 全 監(jiān) 管 總 局 令 第 2 2 號 ) 實 施 以 來 , 有 效 的
2、規(guī) 范 了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以 下 統(tǒng) 稱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 從 業(yè) 行 為 , 發(fā) 揮 了 評價 檢 測 機 構(gòu) 事 故 防 范 技 術(shù) 支 撐 作 用 。 上 述 兩 規(guī) 章實 施 已 有 十 年 左 右 , 有 些 內(nèi) 容 與 安 全 生 產(chǎn) 法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國 務(wù)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 求 、 安 全 生 產(chǎn) 實際 需 求 不 相 適 應(yīng) , 總 結(jié) 原 規(guī) 章 實 施 經(jīng) 驗 和 存 在 問題 , 出 臺 新 的 安 全 評 價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管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辦 法
3、 ) 已 十 分 必 要 。 1.1 出 臺 管 理 辦 法 是 落 實 黨 的 十 八 屆 五 中全 會 精 神 , 改 革 安 全 評 審 制 度 的 任 務(wù) 要 求 。 中共 中 央 關(guān) 于 制 定 國 民 經(jīng) 濟 和 社 會 發(fā) 展 第 十 三 個 五年 規(guī) 劃 的 建 議 提 出 了 “改 革 安 全 評 審 制 度 , 健全 預(yù) 警 應(yīng) 急 機 制 ”的 任 務(wù) 要 求 。 中 共 中 央 國 務(wù)院 關(guān) 于 推 進 安 全 生 產(chǎn) 領(lǐng) 域 改 革 發(fā) 展 的 意 見 要 求“改 革 完 善 安 全 生 產(chǎn) 和 職 業(yè) 健 康 技 術(shù) 服 務(wù) 機 構(gòu) 資質(zhì) 管 理 辦 法 ”“科 學(xué)
4、 設(shè) 置 安 全 生 產(chǎn) 行 政 許 可 事 項 和辦 理 程 序 ”。 管 理 辦 法 順 應(yīng) 安 全 生 產(chǎn) 現(xiàn) 實 需要 , 對 標 應(yīng) 急 管 理 工 作 大 局 , 對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資質(zhì) 認 可 、 監(jiān) 督 管 理 、 檢 查 考 核 等 進 行 了 系 統(tǒng) 性 改革 。 管 理 辦 法 對 規(guī) 范 機 構(gòu) 從 業(yè) 行 為 、 提 升 機構(gòu) 技 術(shù) 保 障 能 力 、 引 導(dǎo) 行 業(yè) 轉(zhuǎn) 型 升 級 具 有 較 強 的指 導(dǎo) 意 義 和 引 領(lǐng) 作 用 。 1.2 出 臺 管 理 辦 法 是 落 實 國 務(wù)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精 神 , 推 進 便 民 服 務(wù)
5、、 激 發(fā) 市 場 活 力 的 重 要舉 措 。 黨 的 十 八 大 以 來 , 國 務(wù) 院 大 力 推 進 “放 管服 ”改 革 , 連 續(xù) 出 臺 系 列 重 要 文 件 , 持 續(xù) 深 化 行政 審 批 及 中 介 服 務(wù) 事 項 改 革 。 2 0 1 9 年 2 月 2 7 日 ,國 務(wù) 院 發(fā) 布 關(guān) 于 取 消 和 下 放 一 批 行 政 許 可 事 項的 決 定 ( 國 發(fā) 2 0 1 9 6 號 ) , 將 評 價 檢 測 機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 交 由 省 級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門 、 省 級 煤 礦 安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管 部 門 ( 以 下 統(tǒng) 稱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6、 ) 實 施 ,并 對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監(jiān) 管 體 系 改 革 提 出 了 新 的 更 高要 求 。 管 理 辦 法 修 改 了 原 管 理 規(guī) 定 中 與 “放管 服 ”改 革 要 求 不 適 應(yīng) 的 內(nèi) 容 , 理 順 了 與 安 全 生產(chǎn) 社 會 化 服 務(wù) 體 系 建 設(shè) 不 匹 配 的 環(huán) 節(jié) , 為 優(yōu) 化 便民 服 務(wù) 、 強 化 屬 地 監(jiān) 管 、 推 進 “一 網(wǎng) 通 辦 ”、 激 發(fā)市 場 主 體 活 力 提 供 了 法 制 保 障 和 政 策 支 持 。 1.3 出 臺 管 理 辦 法 是 重 塑 專 業(yè) 機 構(gòu) 監(jiān) 管 體系 、 引 領(lǐng) 行 業(yè) 規(guī) 范 發(fā) 展
7、的 現(xiàn) 實 需 要 。 現(xiàn) 行 評 價 檢測 機 構(gòu) 準 入 條 件 較 低 , 已 不 能 完 全 滿 足 技 術(shù) 支 撐需 要 ;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跨 區(qū) 域 從 業(yè) 還 存 在 不 同 程 度的 行 政 壁 壘 和 障 礙 ; 屬 地 安 全 監(jiān) 管 監(jiān) 察 部 門 對 機構(gòu) 及 其 從 業(yè) 人 員 行 政 處 罰 的 依 據(jù) 還 不 夠 充 分 。 上述 問 題 影 響 行 業(yè) 的 規(guī) 范 從 業(yè) 、 公 平 競 爭 、 健 康 發(fā)展 和 有 效 監(jiān) 管 。 管 理 辦 法 通 過 合 并 資 質(zhì) 等 級 、壓 縮 審 批 層 級 、 精 簡 許 可 范 圍 、 取 消 從 業(yè)
8、 地 域 限制 , 推 行 一 個 準 入 標 準 許 可 、 一 個 證 書 全 國 執(zhí) 業(yè) 、一 個 信 息 平 臺 查 詢 , 為 機 構(gòu) 執(zhí) 業(yè) 、 行 業(yè) 發(fā) 展 和 監(jiān)督 檢 查 提 供 了 更 為 便 捷 高 效 的 制 度 設(shè) 計 。 起 草 過 程0 2 2.1 成 立 起 草 小 組 , 評 估 現(xiàn) 行 管 理 體 系 。2 0 1 7 年 初 , 相 關(guān) 職 能 部 門 組 織 科 研 院 所 、行 業(yè) 協(xié) 會 和 部 分 專 業(yè) 機 構(gòu) 代 表 等 成 立 了 管 理 辦 法 起 草 小 組 。 2 0 1 7 年 1 至 6 月 ,相 關(guān) 職 能 部 門 按 照 黨
9、中 央 、 國 務(wù) 院 深 化 安全 評 審 制 度 改 革 的 要 求 , 通 過 發(fā) 放 調(diào) 查 問卷 、 實 地 調(diào) 研 、 座 談 交 流 等 形 式 , 系 統(tǒng) 評估 原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管 理 規(guī) 定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管 理 規(guī) 定 實 施 的 經(jīng) 驗 和不 足 , 聽 取 有 關(guān) 方 面 的 意 見 和 建 議 , 在 此基 礎(chǔ) 上 起 草 小 組 形 成 了 管 理 辦 法 ( 征求 意 見 稿 ) 。 2.2 開 門 制 定 部 門 規(guī) 章 , 廣 泛 征 求 社會 意 見 。 管 理 辦 法 ( 征 求 意 見 稿 )分 別 于 2 0 1
10、7 年 1 0 至 1 1 月 在 原 安 全 監(jiān) 管總 局 網(wǎng) 站 , 2 0 1 7 年 1 2 月 至 2 0 1 8 年 1 月 在原 國 務(wù) 院 法 制 辦 網(wǎng) 站 向 社 會 公 開 征 求意 見 建 議 , 共 收 到 各 方 面 意 見 建 議 3 1 1條 。 2.3 大 幅 歸 并 精 簡 許 可 事 項 。 按 照 國 務(wù)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求 , 主 要 歸 并 精 簡 了 以 下 事 項 : (1)取消評價檢測機構(gòu)的甲級、乙級分級設(shè)置,分別整合為安全評價資質(zhì)、安全生產(chǎn)檢測檢驗資質(zhì)。 (2)取 消 甲 級 資 質(zhì) 由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審 批 ( 機 構(gòu)
11、改 革 前 由 安 全監(jiān) 管 總 局 審 批 ) 、 乙 級 資 質(zhì) 由 省 級 安 全 監(jiān) 管 監(jiān) 察 部 門 審 批 的分 級 審 批 規(guī) 定 , 將 安 全 評 價 資 質(zhì)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資 質(zhì) 統(tǒng)一 交 由 省 級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門 、 省 級 煤 礦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管 部 門 審 批 。 ( 3 ) 取 消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從 業(yè) 地 域 限 制 , 取 得 安 全 評 價 基 礎(chǔ)資 質(zhì) 、 檢 測 檢 驗 基 礎(chǔ) 資 質(zhì) 的 機 構(gòu) 可 以 在 全 國 范 圍 內(nèi) 開 展 業(yè) 務(wù) 。 ( 4 ) 取 消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計 劃 性
12、數(shù) 量 限 制 , 不 再 擬 定 數(shù) 量 和區(qū) 域 發(fā) 展 規(guī) 劃 。 ( 5 ) 依 法 對 安 全 生 產(chǎn)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 第 三 十 四 條 規(guī) 定的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和 范 圍 ( 礦 山 、 金 屬 冶 煉 建 設(shè) 項 目 和 用 于 生 產(chǎn) 、儲 存 、 裝 卸 危 險 物 品 的 建 設(shè) 項 目 ; 礦 山 井 下 特 種 設(shè) 備 等 ) 實施 資 質(zhì) 認 可 , 對 法 律 法 規(guī) 依 據(jù) 不 充 分 的 其 他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不 再 實 行 資 質(zhì) 認 可 管 理 。 ( 6 ) 進 一 步 簡 化 程 序 、 簡 政 放 權(quán) , 將 資 質(zhì) 有 效 期 由
13、三 年 延長 為 五 年 。 2.4 科 學(xué) 設(shè) 置 機 構(gòu) 準 入 條 件 。 按 照 既 滿 足 安 全 生產(chǎn) 現(xiàn) 實 需 要 , 又 鼓 勵 機 構(gòu) 綜 合 發(fā) 展 、 做 大 做 強 的 原則 。 ( 1 ) 管 理 辦 法 規(guī) 定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的 準 入 條 件為 : 固 定 資 產(chǎn) 不 少 于 8 0 0 萬 元 , 工 作 場 所 面 積 不 少 于1 0 0 0 平 方 米 , 專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配 置 不 少 于 2 5 人 。 ( 2 ) 管 理 辦 法 規(guī) 定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的準 入 條 件 為 : 固 定 資 產(chǎn) 不 少
14、于 1 0 0 0 萬 元 , 工 作 場 所面 積 ( 含 實 驗 室 ) 不 少 于 1 0 0 0 平 方 米 , 專 業(yè) 技 術(shù) 人員 不 少 于 2 5 人 。 ( 3 ) 同 時 按 其 申 請 業(yè) 務(wù) 范 圍 的 多 少 , 每 增 加 一 個業(yè) 務(wù) 范 圍 (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 , 按 專 業(yè) 配 比 增 加 5 名 專 職 安全 評 價 師 (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增 加 5 名 專 業(yè) 技 術(shù) 人 員 ) 。 2.5 組 織 專 業(yè) 研 討 分 析 , 不 斷 完 善 條 款 表 述 。 2 0 1 7 年 1 2 月至 2 0 1 8 年 5 月 , 相 關(guān) 職 能
15、 部 門 分 別 在 北 京 、 廣 東 、 浙 江 召 開 了三 次 專 業(yè) 論 證 會 議 , 對 條 款 內(nèi) 容 逐 條 細 化 完 善 , 形 成 了 管理 辦 法 ( 送 審 稿 ) 。 2.6 協(xié) 調(diào) 溝 通 論 證 , 按 程 序 審 議 報 批 。 2 0 1 8 年 5 月 , 相 關(guān) 職能 部 門 就 管 理 辦 法 ( 送 審 稿 ) 主 動 與 有 關(guān) 業(yè) 務(wù) 司 局 進 行溝 通 , 形 成 了 一 致 意 見 ; 之 后 , 又 向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分 管 領(lǐng) 導(dǎo) 報告 了 起 草 背 景 、 修 改 原 因 、 主 要 經(jīng) 過 和 重 點 內(nèi) 容 , 提 出
16、了 提請 部 長 辦 公 會 審 議 的 建 議 。 2 0 1 8 年 6 月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第 8 次 部長 辦 公 會 審 議 并 原 則 通 過 管 理 辦 法 送 審 稿 , 要 求 進 一 步征 求 相 關(guān) 部 委 意 見 后 , 按 程 序 發(fā) 布 實 施 。 2.7 落 實 國 務(wù) 院 決 定 , 及 時 發(fā) 布 實 施 。 按 照 部 長 辦 公 會 意 見 ,再 次 征 求 了 中 央 機 構(gòu) 編 制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 國 務(wù) 院 推 進 政 府 職能 轉(zhuǎn) 變 和 “放 管 服 ”改 革 協(xié) 調(diào) 小 組 辦 公 室 、 國 家 發(fā) 展 改 革 委 意見
17、后 進 行 了 完 善 。 2 0 1 9 年 2 月 , 國 務(wù) 院 發(fā) 布 關(guān) 于 取 消 和 下 放一 批 行 政 許 可 事 項 的 決 定 ( 國 發(fā) 2 0 1 9 6 號 ) 后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于 3 月 2 0 日 發(fā) 布 管 理 辦 法 , 自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主 要 改 革 內(nèi) 容0 3 3.1 將 原 兩 個 規(guī) 章 合 二 為 一 。 雖 然 安 全 評 價 、 安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在 技 術(shù) 方 法 、 執(zhí) 業(yè) 要 求 、 過 程 管理 等 方 面 有 所 側(cè) 重 和 不 同 , 但 在 資 質(zhì) 條 件 設(shè) 定
18、、許 可 程 序 管 理 、 執(zhí) 法 監(jiān) 管 等 行 政 管 理 方 面 較 為 類似 , 且 國 務(wù) 院 公 布 的 行 政 許 可 清 單 中 將 安 全 評 價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 、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 歸 并 為 一項 許 可 。 鑒 此 , 新 的 管 理 辦 法 將 原 安 全 生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管 理 規(guī) 定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管 理規(guī) 定 有 關(guān) 內(nèi) 容 進 行 了 整 合 , 合 并 制 定 為 一 個 部門 規(guī) 章 。 3.2 大 幅 歸 并 精 簡 許 可 事 項 。 按 照 國 務(wù) 院 “放 管 服 ”改 革 要求 , 主 要
19、歸 并 精 簡 了 以 下 事 項 : ( 1 ) 取 消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的 甲 級 、 乙 級 分 級 設(shè) 置 , 分 別 整合 為 安 全 評 價 資 質(zhì)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資 質(zhì) 。 ( 2 ) 取 消 甲 級 資 質(zhì) 由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審 批 ( 機 構(gòu) 改 革 前 由 安全 監(jiān) 管 總 局 審 批 ) 、 乙 級 資 質(zhì) 由 省 級 安 全 監(jiān) 管 監(jiān) 察 部 門 審 批的 分 級 審 批 規(guī) 定 , 將 安 全 評 價 資 質(zhì)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資 質(zhì)統(tǒng) 一 交 由 省 級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門 、 省 級 煤 礦 安 全 生
20、產(chǎn) 監(jiān) 管 部 門 審批 。 ( 3 ) 取 消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從 業(yè) 地 域 限 制 , 取 得 安 全 評 價 基礎(chǔ) 資 質(zhì) 、 檢 測 檢 驗 基 礎(chǔ) 資 質(zhì) 的 機 構(gòu) 可 以 在 全 國 范 圍 內(nèi) 開 展 業(yè)務(wù) 。 ( 4 ) 取 消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計 劃 性 數(shù) 量 限 制 , 不 再 擬 定 數(shù) 量和 區(qū) 域 發(fā) 展 規(guī) 劃 。 ( 5 ) 依 法 對 安 全 生 產(chǎn) 法 第 二 十 九 條 、 第 三 十 四 條 規(guī)定 的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和 范 圍 ( 礦 山 、 金 屬 冶 煉 建 設(shè) 項 目 和 用 于 生 產(chǎn) 、 儲 存 、 裝 卸 危 險 物 品
21、 的 建 設(shè) 項 目 ; 礦 山 井 下 特 種 設(shè) 備 等 ) 實施 資 質(zhì) 認 可 , 對 法 律 法 規(guī) 依 據(jù) 不 充 分 的 其 他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不 再 實行 資 質(zhì) 認 可 管 理 。 ( 6 ) 進 一 步 簡 化 程 序 、 簡 政 放 權(quán) , 將 資 質(zhì) 有 效 期 由 三 年延 長 為 五 年 。 3.3 科 學(xué) 設(shè) 置 機 構(gòu) 準 入 條 件 。 按 照 既 滿 足 安 全 生 產(chǎn)現(xiàn) 實 需 要 , 又 鼓 勵 機 構(gòu) 綜 合 發(fā) 展 、 做 大 做 強 的 原 則 , 管 理 辦 法 規(guī) 定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的 準 入 條 件 為 : 固定 資 產(chǎn) 不 少
22、于 800萬 元 , 工 作 場 所 面 積 不 少 于 1000平方 米 , 專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配 置 不 少 于 25人 。 管 理 辦法 規(guī) 定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的 準 入 條 件 為 : 固定 資 產(chǎn) 不 少 于 1000萬 元 , 工 作 場 所 面 積 ( 含 實 驗 室 )不 少 于 1000平 方 米 , 專 業(yè) 技 術(shù) 人 員 不 少 于 25人 。 同時 按 其 申 請 業(yè) 務(wù) 范 圍 的 多 少 , 每 增 加 一 個 業(yè) 務(wù) 范 圍( 行 業(yè) 領(lǐng) 域 ) , 按 專 業(yè) 配 比 增 加 5名 專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檢 測 檢 驗
23、 機 構(gòu) 增 加 5名 專 業(yè) 技 術(shù) 人 員 ) 。 3.4 強 化 事 中 事 后 監(jiān) 管 。 ( 1 ) 強 化 資 質(zhì) 保 持 , 管 理 辦 法 規(guī) 定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通過 制 定 年 度 監(jiān) 督 檢 查 計 劃 、 實 施 “雙 隨 機 、 一 公 開 ”監(jiān) 管 等 , 確保 每 三 年 對 本 部 門 頒 發(fā) 資 質(zhì) 證 書 的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監(jiān) 督 檢 查 覆 蓋一 次 。 ( 2 ) 強 化 屬 地 監(jiān) 管 , 要 求 機 構(gòu) 在 開 展 現(xiàn) 場 技 術(shù) 服 務(wù) 前 七個 工 作 日 內(nèi) 書 面 告 知 項 目 實 施 地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 接
24、受 資 質(zhì) 認 可機 關(guān) 及 其 下 級 有 關(guān) 部 門 的 監(jiān) 督 檢 查 。 ( 3 ) 強 化 日 常 執(zhí) 法 , 要 求 有 關(guān) 部 門 發(fā) 現(xiàn) 機 構(gòu) 違 法 違 規(guī) 行為 的 , 依 法 實 施 處 罰 , 并 告 知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 ( 4 ) 強 化 聯(lián) 合 懲 戒 , 提 高 對 違 法 違 規(guī) 行 為 的 處 罰 力 度 ,對 失 信 機 構(gòu) 和 人 員 實 行 行 業(yè) 禁 入 和 納 入 安 全 生 產(chǎn) 不 良 記 錄 “黑名 單 ”管 理 , 并 依 法 實 施 聯(lián) 合 懲 戒 。 ( 5 ) 實 行 信 息 共 享 , 以 安 全 評 價 檢 測 檢 驗
25、機 構(gòu) 信 息 查 詢系 統(tǒng) 、 國 家 企 業(yè)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統(tǒng) 、 全 國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臺 、安 全 評 價 師 查 詢 平 臺 、 注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查 詢 系 統(tǒng) 等 為 依 托 , 及 時 查 詢 、 公 布 和 共 享 執(zhí) 法 檢 查 、 行 政 處 罰 、 失 信 懲 戒 等 信 息 。 ( 6 ) 引 導(dǎo) 行 業(yè) 自 律 , 發(fā) 揮 行 業(yè) 協(xié) 會 自 律 管 理 作 用 , 積 極推 進 信 用 評 估 、 綜 合 能 力 和 專 業(yè) 能 力 評 定 等 相 關(guān) 標 準 和 體 系 建設(shè) , 引 導(dǎo) 機 構(gòu) 提 升 服 務(wù) 能 力 、
26、質(zhì) 量 和 水 平 ;協(xié) 助 開 展 技 術(shù) 仲 裁 ,促 進 公 平 競 爭 , 維 護 從 業(yè) 秩 序 。 3.5 規(guī) 范 政 府 監(jiān) 管 行 為 。 ( 1 ) 杜 絕 行 政 干 預(yù) , 要 求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及 其 下 級有 關(guān) 部 門 和 工 作 人 員 不 得 干 預(yù) 機 構(gòu) 正 常 活 動 , 不 得設(shè) 定 或 變 相 設(shè) 定 機 構(gòu) 從 業(yè) 準 入 障 礙 。 ( 2) 杜 絕 “ 紅 頂 中 介 ” , 要 求 應(yīng) 急 管 理 系 統(tǒng) 、各 級 煤 礦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管 部 門 等 所 屬 事 業(yè) 單 位 、 管 理的 社 會 組 織 及 其 舉 辦 的 企
27、 業(yè) 不 得 申 請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資 質(zhì) 。 ( 3) 明 確 各 方 責 任 ,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對 其 出 具 的 技術(shù) 服 務(wù) 報 告 負 責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單 位 委 托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為 其 提 供 技 術(shù) 服 務(wù) 的 , 保 障 安 全 生 產(chǎn) 的 責 任 仍 由 本單 位 負 責 ; 相 關(guān) 方 采 信 報 告 內(nèi) 容 作 出 許 可 或 處 罰 決定 的 , 對 其 決 定 事 項 承 擔 相 應(yīng) 法 律 責 任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5 2 號 文 精 神0 4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關(guān) 于 認 真 貫 徹 落 實 安 全 評 價 檢 測 檢驗
28、機 構(gòu) 管 理 辦 法 的 通 知 (應(yīng) 急 2 0 1 9 5 2 號 ): 安全 評 價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管 理 辦 法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令 第 1號 , 以 下 簡 稱 管 理 辦 法 ) 已 于 2 0 1 9 年 3 月 2 0 日 公布 , 將 于 2 0 1 9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 出 臺 管 理 辦 法 是 貫 徹 落 實 黨 的 十 八 屆 五 中 全 會 精 神 、 改 革 安 全 評審 制 度 的 任 務(wù) 要 求 , 是 落 實 國 務(wù) 院 “ 放 管 服 ” 改 革精 神 、 優(yōu) 化 便 民 服 務(wù) 的 重 要 舉 措 , 對 重 塑 專
29、 業(yè) 機 構(gòu)監(jiān) 管 體 系 , 引 領(lǐng) 行 業(yè) 規(guī) 范 發(fā) 展 等 具 有 較 強 的 指 導(dǎo) 意義 。 為 切 實 做 好 管 理 辦 法 的 宣 傳 、 貫 徹 和 落 實 ,加 強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 以 下統(tǒng) 稱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 管 理 , 規(guī) 范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監(jiān) 管工 作 。 其 主 要 內(nèi) 容 如 下 : 4.1 準 確 把 握 核 心 要 義 ( 1 ) 嚴 格 設(shè) 定 審 批 環(huán) 節(jié) 。 不 得 變 相 增 設(shè) 、 拆 分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事 項 , 不 得 依 據(jù) 管 理 環(huán) 節(jié)
30、 將 其 設(shè) 定 為 多 個 許 可 事 項 。 ( 2) 嚴 禁 變 相 設(shè) 定 許 可 。 不 得 以 備 案 、 登 記 、 年 檢 、 監(jiān) 制 、 認 定 、 認證 、 審 定 、 要 求 設(shè) 立 分 支 機 構(gòu) 等 形 式 變 相 設(shè) 定 許 可 。 舊 版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資質(zhì) 證 書 關(guān) 于 “ 頒 發(fā) 資 質(zhì) 證 書 后 的 第 二 年 起 , 每 年 須 進 行 年 度 考 核 , 無 考 核記 錄 則 資 質(zhì) 證 書 失 效 ” 的 要 求 予 以 取 消 。 ( 3) 嚴 禁 設(shè) 置 準 入 障 礙 。 不 得 設(shè) 定 區(qū) 域 性 、 部 門 間 或 法 定 許
31、可 范 圍 外的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執(zhí) 業(yè) 限 制 ; 嚴 禁 限 額 管 理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數(shù) 量 , 努 力 營 造 服務(wù) 高 效 、 公 平 競 爭 、 監(jiān) 督 有 力 的 服 務(wù) 市 場 。 ( 4 ) 嚴 控 中 介 服 務(wù) 事 項 。 除 法 律 法 規(guī) 有 特 殊 規(guī) 定 外 ,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要求 申 請 人 委 托 中 介 服 務(wù) 機 構(gòu) 開 展 作 為 行 政 審 批 受 理 條 件 的 有 償 服 務(wù) , 也 不得 要 求 申 請 人 提 供 相 關(guān) 中 介 服 務(wù) 材 料 。 省 級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門 、 省 級 煤 礦 安 全生 產(chǎn)
32、 監(jiān) 管 部 門 ( 以 下 統(tǒng) 稱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 在 審 批 過 程 中 委 托 開 展 的 技 術(shù) 性服 務(wù) 活 動 , 必 須 通 過 競 爭 方 式 選 擇 服 務(wù) 機 構(gòu) , 服 務(wù) 費 用 一 律 由 資 質(zhì) 認 可 機關(guān) 支 付 并 納 入 財 政 預(yù) 算 。 ( 5 ) 嚴 控 審 批 證 明 材 料 。 對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 過 程 需 由 申 請 人 提 交的 材 料 實 行 清 單 管 理 ( 附 件 1 、 附 件 2 ) , 屬 于 兜 底 性 質(zhì) 的 “ 其 他 材料 ” “ 有 關(guān) 材 料 ” 應(yīng) 逐 一 明 確 , 切 實 做
33、 到 沒 有 法 律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證 明 事 項 一律 取 消 。 ( 6 ) 切 斷 中 介 服 務(wù) 關(guān) 聯(lián) 。 項 目 審 批 部 門 、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所 屬 事 業(yè) 單 位 、主 管 的 社 會 組 織 及 其 舉 辦 的 企 業(yè) , 不 得 開 展 與 本 部 門 行 政 審 批 相 關(guān) 的 中 介服 務(wù) , 需 要 開 展 的 應(yīng) 與 主 管 部 門 脫 鉤 。 4.2 嚴 格 履 行 審 批 職 責 堅 持 “ 法 定 職 責 必 須 為 , 法 無 授 權(quán) 不 可 為 ” , 嚴 格 按 照 中 華 人 民共 和 國 安 全 生 產(chǎn) 法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履 行
34、 審 批 職 責 , 落 實 監(jiān) 管 責 任 。 ( 1 ) 依 法 對 礦 山 、 金 屬 冶 煉 和 用 于 生 產(chǎn) 、 儲 存 、 裝 卸 危 險 物 品 等 相 關(guān)行 業(yè) 領(lǐng) 域 實 施 安 全 評 價 資 質(zhì) 認 可 。 ( 2) 依 法 對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 危 險 性 較 大 的 礦 山 井 下 特 種 設(shè) 備 實 施 安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資 質(zhì) 認 可 ( 海 洋 石 油 開 采 特 種 設(shè) 備 許 可 由 海 洋 石 油 天 然氣 開 采 領(lǐng) 域 管 理 辦 法 另 行 規(guī) 定 ) 。 在 國 家 出 臺 礦 山 井 下 特 種 設(shè) 備 目 錄 之前 ,
35、許 可 范 圍 暫 以 國 家 煤 礦 安 全 監(jiān) 察 局 關(guān) 于 公 布 執(zhí) 行 安 全 標 志 管 理 的煤 礦 礦 用 產(chǎn) 品 目 錄 ( 第 一 批 ) 的 通 知 ( 煤 安 監(jiān) 技 裝 字 2 0 0 1 1 0 9 號 ) 、 國 家 安 全 生 產(chǎn) 監(jiān) 督 管 理 總 局 關(guān) 于 金 屬 與 非 金 屬 礦 山 實 施 礦 用 產(chǎn) 品 安 全標 志 管 理 的 通 知 ( 安 監(jiān) 總 規(guī) 劃 字 2 0 0 5 8 3 號 ) 、 國 家 安 全 監(jiān) 管 總局 國 家 煤 礦 安 監(jiān) 局 關(guān) 于 印 發(fā) 煤 礦 在 用 安 全 設(shè) 備 檢 測 檢 驗 目 錄 ( 第 一 批 )
36、的 通 知 ( 安 監(jiān) 總 規(guī) 劃 2 0 1 2 9 9 號 ) 公 布 的 目 錄 為 依 據(jù) 。 ( 3) 主 動 對 標 行 政 許 可 標 準 化 指 引 ( 2 0 1 6 版 ) 要 求 , 科 學(xué) 細 化 量化 審 批 服 務(wù) 標 準 , 壓 縮 自 由 裁 量 權(quán) , 完 善 審 批 服 務(wù) 考 核 評 價 機 制 , 積 極 推 進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審 批 標 準 化 建 設(shè) 。 四 是 要 按 照 “ 誰 審 批 , 誰 負 責 ” 原則 ,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審 批 責 任 制 , 及 時 發(fā) 現(xiàn) 并 糾 正 違 規(guī) 審 批 行 為 , 嚴 格 履行 審
37、批 后 的 監(jiān) 管 職 責 。 4.3 強 化 事 中 事 后 監(jiān) 管 要 逐 步 健 全 以 “ 雙 隨 機 、 一 公 開 ” 監(jiān) 管 為 基 本 手 段 、 以重 點 監(jiān) 管 為 補 充 、 以 信 用 監(jiān) 管 為 基 礎(chǔ) 的 新 型 監(jiān) 管 機 制 , 努 力實 現(xiàn) “ 事 前 管 標 準 、 事 中 管 檢 查 、 事 后 管 處 罰 、 信 用 管 終身 ” 。 ( 1 ) 把 握 要 點 。 要 把 告 知 承 諾 、 自 我 聲 明 、 容 缺 受 理( 審 批 ) 、 補 充 要 件 等 事 項 作 為 審 批 后 監(jiān) 管 檢 查 的 重 點 , 防止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38、 “ 先 天 不 足 ” 。 ( 2) 突 出 重 點 。 把 曾 受 過 行 政 處 罰 、 有 不 良 信 用 記 錄 、曾 納 入 有 關(guān) 部 門 “ 黑 名 單 ” 管 理 、 與 生 產(chǎn) 安 全 事 故 有 關(guān) 聯(lián) 的機 構(gòu) 作 為 監(jiān) 管 重 點 , 防 止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 帶 病 作 業(yè) ” 。 ( 3) 區(qū) 分 方 式 。 要 把 “ 雙 隨 機 , 一 公 開 ” 監(jiān) 管 、 年 度 執(zhí)法 檢 查 、 資 質(zhì) 保 持 抽 查 、 信 訪 舉 報 核 查 等 情 況 區(qū) 分 開 來 , 防止 針 對 性 不 強 的 全 面 巡 查 和 隨 意 檢 查 。 要 逐 步
39、 擴 大 抽 查 比 例和 范 圍 , 原 則 上 所 有 行 政 檢 查 都 要 通 過 雙 隨 機 抽 查 的 方 式 進行 ,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要 確 保 每 三 年 對 注 冊 地 內(nèi)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覆 蓋 一 次 。 ( 4) 避 免 重 復(fù) 。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重 點 對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保 持 、 安 全評 價 過 程 控 制 執(zhí) 行 、 檢 測 檢 驗 管 理 體 系 運 行 等 情 況 實 施 檢 查 ;礦 山 、 金 屬 冶 煉 、 危 險 化 學(xué) 品 等 行 業(yè) 監(jiān) 管 部 門 重 點 對 機 構(gòu) 執(zhí)行 業(yè) 內(nèi) 法 規(guī) 標 準 、 評 價 檢 測
40、 報 告 完 整 性 和 真 實 性 等 情 況 實 施檢 查 。 ( 5) 信 息 共 享 。 要 以 安 全 評 價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信 息 查 詢 系統(tǒng) 、 國 家 企 業(yè)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統(tǒng) 、 全 國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臺 、安 全 評 價 師 信 息 查 詢 平 臺 、 注 冊 安 全 工 程 師 查 詢 系 統(tǒng) 等 為 依托 , 及 時 公 布 和 共 享 執(zhí) 法 檢 查 、 行 政 處 罰 、 失 信 懲 戒 等 信 息 。 ( 6) 綜 合 約 束 。 要 暢 通 申 訴 、 投 訴 、 舉 報 、 通 報 、 約 談等 管 理 機 制 , 對
41、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違 規(guī) 失 信 行 為 , 要 視 情 節(jié) 采 取警 告 、 約 談 、 通 報 批 評 、 行 政 處 罰 等 措 施 , 對 出 具 虛 假 報 告或 證 明 、 違 規(guī) 轉(zhuǎn) 讓 或 出 借 資 質(zhì) 的 機 構(gòu) , 要 依 規(guī) 納 入 安 全 生 產(chǎn)不 良 記 錄 “ 黑 名 單 ” 管 理 , 依 法 實 施 失 信 聯(lián) 合 懲 戒 。 ( 7) 引 導(dǎo) 自 律 。 發(fā) 揮 行 業(yè) 協(xié) 會 自 律 管 理 作 用 , 積 極 推 進 信用 評 估 、 綜 合 能 力 和 專 業(yè) 能 力 評 定 等 相 關(guān) 標 準 和 體 系 建 設(shè) , 引 導(dǎo) 機 構(gòu) 提 升 服
42、 務(wù) 能 力 、 質(zhì) 量 和 水 平 ;協(xié) 助 開 展 技 術(shù) 仲 裁 , 促進 公 平 競 爭 , 維 護 從 業(yè) 秩 序 。 4.4 持 續(xù) 優(yōu) 化 便 民 服 務(wù) 。 ( 1 ) 除 涉 及 國 家 秘 密 、 商 業(yè) 秘 密 或 個 人 隱 私 外 , 資 質(zhì) 認可 機 關(guān) 要 及 時 、 準 確 公 開 資 質(zhì) 認 可 的 受 理 、 進 展 和 結(jié) 果 , 實行 “ 陽 光 審 批 ” 。 ( 2) 要 通 過 設(shè) 立 咨 詢 臺 、 熱 線 電 話 、 電 子 郵 箱 等 方 式 ,及 時 提 供 咨 詢 服 務(wù) , 確 保 申 請 人 知 情 權(quán) 。 未 予 批 準 的 , 要
43、 在決 定 書 中 告 知 申 請 人 依 法 享 有 申 請 行 政 復(fù) 議 或 提 起 行 政 訴 訟的 權(quán) 利 。 ( 3) 要 建 立 申 請 人 評 議 制 度 , 向 社 會 公 布 本 部 門 舉 報 投訴 電 話 、 電 子 郵 箱 等 , 主 動 接 受 社 會 監(jiān) 督 。 ( 4 ) 積 極 推 進 “ 互 聯(lián) 網(wǎng) +政 務(wù) 服 務(wù) ” , 逐 步 完 善 網(wǎng) 上 資 質(zhì)申 請 、 受 理 、 核 準 、 審 批 、 公 示 、 公 告 等 流 程 , 推 動 “ 一 網(wǎng)通 辦 ” 工 作 , 努 力 實 現(xiàn) 申 請 人 “ 最 多 跑 一 次 ” 。 ( 5 ) 要 將
44、資 質(zhì) 審 批 情 況 、 行 政 處 罰 信 息 等 及 時 納 入 安 全 評價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信 息 查 詢 系 統(tǒng) , 便 于 機 構(gòu) 跨 區(qū) 域 從 業(yè) 接 受 屬地 監(jiān) 管 和 抽 查 , 便 于 上 級 管 理 部 門 查 閱 、 抽 查 和 統(tǒng) 計 審 批 與 處 罰 事 項 , 便 于 社 會 公 眾 進 行 一 攬 子 綜 合 查 詢 ( 信 息 查 詢 系統(tǒng) 使 用 辦 法 另 行 制 定 ) 。 4.5 營 造 公 平 從 業(yè) 環(huán) 境 。 ( 1 ) 破 除 各 種 形 式 行 政 干 預(yù) , 企 業(yè) 自 主 選 擇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開 展 技 術(shù) 服
45、務(wù) , 審 批 或 監(jiān) 管 部 門 不 得 強 制 指 定 或 變 相 指 定 服 務(wù)及 收 費 、 不 得 違 規(guī) 干 預(yù) 影 響 報 告 結(jié) 論 。 ( 2)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單 位 委 托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為 其 提 供 技 術(shù) 服 務(wù) 的 ,保 障 安 全 生 產(chǎn) 的 責 任 仍 由 本 單 位 負 責 。 ( 3)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對 其 出 具 的 評 價 檢 測 報 告 承 擔 相 應(yīng) 法 律責 任 。 相 關(guān) 方 對 評 價 檢 測 報 告 組 織 評 審 或 審 查 的 , 評 審 或 審 查意 見 要 形 成 書 面 材 料 并 作 為 評 價 檢 測 報
46、告 的 組 成 部 分 。 專 家 對評 價 檢 測 報 告 提 出 修 改 意 見 的 , 修 改 部 分 須 由 本 人 簽 字 確 認 。 ( 4 ) 有 關(guān) 部 門 委 托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出 具 報 告 , 采 信 其 報 告 結(jié)論 并 作 出 許 可 或 處 罰 決 定 的 , 應(yīng) 對 其 決 定 事 項 承 擔 相 應(yīng) 法 律 責任 。 ( 5 ) 要 合 理 界 定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出 具 虛 假 失 實 報 告 、 報 告 存有 缺 陷 或 瑕 疵 等 行 為 的 主 觀 故 意 , 鼓 勵 機 構(gòu) 采 用 新 技 術(shù) 、 新 方法 開 展 技 術(shù) 服 務(wù) 活
47、 動 , 把 其 敢 于 出 具 結(jié) 論 為 “ 不 合 格 ” 或 安 全 條 件 定 性 為 “ 不 滿 足 ” 的 報 告 作 為 考 核 其 公 正 性 的 重 要 參 考 。 ( 6 ) 加 大 政 府 購 買 力 度 , 有 關(guān) 部 門 用 于 行 政 許 可 、 執(zhí) 法 檢 查等 所 需 的 評 價 檢 測 服 務(wù) 及 報 告 , 宜 采 用 政 府 采 購 方 式 或 設(shè) 置 專項 資 金 予 以 保 障 。 4.6 抓 好 政 策 過 渡 銜 接 。 ( 1 ) 引 導(dǎo) 換 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 由 于 現(xiàn) 有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資質(zhì) 認 可 主 體 多 元
48、、 發(fā) 證 單 位 不 一 、 執(zhí) 業(yè) 地 域 不 同 , 為 防 止 許可 和 監(jiān) 管 脫 節(jié) , 切 實 維 護 從 業(yè) 秩 序 及 監(jiān) 督 檢 查 的 嚴 肅 性 和 一致 性 , 請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督 促 、 指 導(dǎo) 現(xiàn) 有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盡 快 換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 實 現(xiàn) 許 可 主 體 統(tǒng) 一 、 審 批 標 準 統(tǒng) 一 、 準 入條 件 統(tǒng) 一 、 資 質(zhì) 證 書 統(tǒng) 一 。 2 0 1 9 年 1 2 月 底 前 , 提 出 換 證 申 請并 經(jīng)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審 查 合 格 的 , 準 予 核 發(fā) 有 效 期 為 五 年 的 新版
49、資 質(zhì) 證 書 ; 2 0 2 0 年 1 月 起 , 提 出 換 證 申 請 并 經(jīng) 資 質(zhì) 認 可 機關(guān) 審 查 合 格 的 ,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有 效 期 應(yīng) 與 原 資 質(zhì) 證 書 有 效 期保 持 一 致 。 ( 2) 嚴 格 審 核 資 質(zhì) 準 入 條 件 。 自 管 理 辦 法 實 施 之 日起 , 現(xiàn) 有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申 請 換 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或 申 請 變 更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二 條 相 關(guān) 內(nèi) 容 的 , 須 滿 足 管 理 辦 法 第六 條 、 第 七 條 規(guī) 定 的 資 質(zhì) 條 件 , 經(jīng) 注 冊 地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核
50、 準后 予 以 換 發(fā) 或 變 更 。 ( 3) 確 保 政 策 銜 接 的 連 續(xù) 性 。 現(xiàn) 有 乙 級 資 質(zhì)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在 未 按 照 管 理 辦 法 換 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前 , 不 得 在 原 資 質(zhì)認 可 機 關(guān) 批 準 的 行 政 區(qū) 域 外 從 事 法 定 的 安 全 評 價 、 檢 測 檢 驗活 動 。 現(xiàn) 有 甲 級 資 質(zhì)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跨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執(zhí) 業(yè) 、開 展 現(xiàn) 場 評 價 檢 測 等 要 嚴 格 按 照 管 理 辦 法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進 行 ,并 接 受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及 其 下 級 部
51、門 的 監(jiān) 督 檢 查 。 。 ( 4) 是 妥 善 做 好 煤 礦 領(lǐng) 域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許 可 和 監(jiān) 管 銜 接工 作 。 請 各 省 級 煤 礦 安 監(jiān) 局 將 轄 區(qū) 內(nèi) 煤 礦 領(lǐng) 域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的 基 本 情 況 ( 含 機 構(gòu) 名 稱 、 資 質(zhì) 有 效 期 、 注 冊 及 辦 公 地 址 、接 受 行 政 處 罰 情 況 ) 報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規(guī) 劃 財 務(wù) 司 、 國 家 煤 礦 安監(jiān) 局 安 全 監(jiān) 察 司 , 并 抄 報 所 在 省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煤 礦 安 全 生產(chǎn) 監(jiān) 管 部 門 , 同 時 要 繼 續(xù) 做 好 資 質(zhì)
52、有 效 期 內(nèi) 煤 礦 領(lǐng) 域 評 價 檢測 機 構(gòu) 的 監(jiān) 管 工 作 。 此 類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換 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后 ,證 后 監(jiān) 管 職 責 相 應(yīng) 由 注 冊 地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承 接 。 ( 5 ) 嚴 格 屬 地 監(jiān) 管 。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 各 省 級 煤 礦 安 監(jiān) 局 要將 現(xiàn) 有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納 入 “ 雙 隨 機 、 一 公 開 ” 監(jiān) 管 范 圍 , 防 止 過 渡 期 間 出 現(xiàn) 監(jiān) 管 盲 點 。 請 資 質(zhì) 認 可 機 關(guān) 盡 快 將 承 擔 評 價檢 測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認 可 和 監(jiān) 管 職 責 的 處
53、室 及 負 責 同 志 報 應(yīng) 急 管 理部 規(guī) 劃 財 務(wù) 司 。 4.7 多 種 形 式 推 動 宣 貫 。 ( 1 )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將 分 區(qū) 域 、 分 行 業(yè) 做 好 管 理 辦 法 的宣 貫 工 作 , 選 擇 安 全 監(jiān) 管 重 點 區(qū) 域 、 評 價 檢 測 機 構(gòu) 集 中 地 區(qū)開 展 專 題 培 訓(xùn) 、 座 談 研 討 , 推 動 管 理 辦 法 的 深 入 落 實 。 ( 2) 各 地 要 結(jié) 合 實 際 , 組 織 開 展 形 式 多 樣 的 宣 貫 活 動 ,要 將 管 理 辦 法 的 宣 貫 與 統(tǒng) 籌 做 好 換 發(fā) 新 版 資 質(zhì) 證 書 、 政策 解
54、釋 、 標 準 推 行 和 證 后 監(jiān) 管 等 工 作 結(jié) 合 起 來 , 做 到 普 法 、宣 貫 、 許 可 、 監(jiān) 管 、 執(zhí) 法 同 步 進 行 。 ( 3 ) 要 借 助 門 戶 網(wǎng) 站 、 “ 兩 微 一 端 ” 等 加 大 宣 貫 力 度 ,及 時 收 集 、 整 理 宣 貫 過 程 中 發(fā) 現(xiàn) 的 共 性 問 題 , 有 針 對 性 地 做好 政 策 解 釋 和 答 疑 釋 義 工 作 。 4.8 附件。 ( 1 )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申 請 書 及 材 料 清 單 ( 2)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申 請 書 及 材 料 清 單 ( 3
55、)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證 書 式 樣 及 編 號 規(guī) 則 ( 4 ) 安 全 生 產(chǎn) 檢 測 檢 驗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證 書 式 樣 及 編 號 規(guī) 則 ( 5 ) 安 全 評 價 師 專 業(yè) 能 力 與 學(xué) 科 基 礎(chǔ) 專 業(yè) 對 照 表 ( 6 )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業(yè) 務(wù) 范 圍 與 設(shè) 備 參 照 表 ( 7 ) 部 分 術(shù) 語 解 釋 說 明 評 價 機 構(gòu) 合 法 執(zhí) 業(yè)應(yīng) 把 握 的 問 題0 5 5.1 應(yīng) 急 管 理 部 1 號 令 ( 含 配 套 5 2 號 文 ) 已 正 式 頒 布 并 于2 0 1 9 年 5 月 1 號 正 式 實 施 , 2 0
56、 1 9 年 5 月 1 1 號 中 國 安 全 生 產(chǎn) 協(xié) 會 在天 津 組 織 2 0 0 余 家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對 1 號 令 ( 含 配 套 5 2 號 文 ) 進行 了 宣 貫 。 關(guān) 于 評 價 機 構(gòu) 的 合 法 執(zhí) 業(yè) 應(yīng) 把 握 的 問 題 主 要 有 以下 幾 點 需 要 清 楚 : ( 1) 所 有 資 質(zhì) 可 以 從 業(yè) 到 資 質(zhì) 到 期 。 機 構(gòu) 資 質(zhì) 的 合 法 性 和有 效 性 :要 求 必 須 是 相 關(guān) 部 門 頒 發(fā) 的 合 法 資 質(zhì) , 資 質(zhì) 必 須 在 有效 期 內(nèi) , 資 質(zhì) 必 須 能 支 撐 所 接 業(yè) 務(wù) , 報 告 中 必
57、須 附 資 質(zhì) 影 印件 。 ( 2 ) 技 術(shù) 負 責 人 必 須 是 專 職 一 級 安 全 評 價 師 加 高 級 工 程 師( 原 來 是 二 級 以 上 , 技 術(shù) 負 責 人 是 二 級 的 不 可 以 了 ) , 同 時技 術(shù) 負 責 人 不 可 以 做 項 目 組 成 員 ; 是 指 本 項 目 審 核 的 技 術(shù) 負責 人 , 如 果 一 個 公 司 有 幾 個 技 術(shù) 負 責 人 不 承 擔 本 項 目 技 術(shù) 審核 的 技 術(shù) 負 責 人 可 以 做 項 目 負 責 人 。 ( 3 ) 過 程 控 制 負 責 人 必 須 是 專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 ( 4 ) 項
58、 目 負 責 人 必 須 是 二 級 以 上 安 全 評 價 師 , 專 指 法 定 評價 項 目 ; ( 5 ) 本 次 新 增 加 了 陸 上 油 氣 管 道 運 輸 業(yè) , 其 中 技 術(shù) 支 撐 專業(yè) 之 一 防 腐 專 業(yè) 大 部 分 機 構(gòu) 沒 有 , 不 具 備 資 質(zhì) 條 件 最 好 不 要從 業(yè) ; ( 6 ) 原 有 資 格 證 書 還 在 有 效 期 的 乙 級 機 構(gòu) 不 得 跨 省 越 界 開展 安 全 評 價 工 作 , 其 他 技 術(shù) 服 務(wù) 可 以 ; ( 7 ) 不 管 是 省 內(nèi) 還 是 省 外 進 行 安 全 評 價 從 業(yè) , 必 須 提 前 告知 ;
59、專 指 法 定 評 價 項 目 ( 提 前 七 天 告 知 省 級 的 負 責 安 全 生 產(chǎn)綜 合 監(jiān) 督 管 理 的 部 門 ) 。 ( 8 ) 同 一 個 建 設(shè) 項 目 的 安 全 預(yù) 評 價 和 安 全 設(shè) 施 竣 工 驗 收 評價 除 危 險 化 學(xué) 品 建 設(shè) 項 目 外 ( 原 總 局 4 5 號 令 有 規(guī) 定 ) 可 以 由同 一 家 安 全 評 價 機 構(gòu) 完 成 。 5.2 印 章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紅 色 印 章 有 防 偽 標 志 , 不 能 彩 色打 印 或 復(fù) 印 。 5.3 簽 字 頁 ( 含 所 有 簽 字 的 地 方 )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60、: 簽 字 頁 必須 是 黑 、 藍 鋼 筆 、 毛 筆 或 簽 字 筆 真 筆 簽 字 , 不 能 是 復(fù) 印 件 和打 印 件 。 5.4 從 業(yè) 人 員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 1) 兼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和 專 職 安 全 評 價 師 具 有 同 等 從 業(yè) 資 格和 權(quán) 力 。 ( 2 ) 項 目 負 責 人 必 須 到 勘 察 項 目 現(xiàn) 場 , 同 時 勘 察 項 目 現(xiàn) 場的 安 全 評 價 師 原 則 上 不 少 于 兩 名 , 且 應(yīng) 該 是 核 心 專 業(yè) 的 安 全評 價 師 。 ( 3 ) 參 加 審 查 會 人 員 必 須 是 技 術(shù) 報 告 中 的
61、簽 字 人 員 , 項 目負 責 人 必 須 到 場 , 同 時 現(xiàn) 場 簽 字 和 報 告 中 的 簽 字 必 須 一 樣 。 5.5 專 家 評 審 意 見 的 處 理 : 一 是 專 家 組 意 見 及 專 家個 人 意 見 必 須 成 為 報 告 的 組 成 部 分 ; 二 是 專 家 提 出的 修 改 意 見 評 價 組 修 改 后 一 定 要 由 專 家 本 人 簽 字 確認 方 為 有 效 。 5.6 明 確 專 家 責 任 : 技 術(shù) 問 題 及 其 他 合 規(guī) 性 交 由專 家 把 關(guān) 并 負 法 律 責 任 。 如 報 告 的 技 術(shù) 內(nèi) 容 特 別 是對 項 目 的 現(xiàn) 狀 描 述 的 正 確 與 符 合 性 及 對 策 措 施 的 針對 性 和 可 行 性 等 , 還 有 技 術(shù) 報 告 與 導(dǎo) 則 或 編 制 大 綱的 符 合 性 , 技 術(shù) 報 告 附 圖 、 附 件 的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及全 面 性 等 。 祝 大 家 身 體 健康 工 作 順 利 生活幸 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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