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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航次租船合同
[此格式由英國航運總會文件委員會和
東京航運交易所文件委員會采納]
第一部分
1.航舶經(jīng)紀人
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司推薦 統(tǒng)一件雜貨租船合同(經(jīng)1922年和1976年修訂)包括“F.I.O”選擇等(權用于未施行認可格式的貿(mào)易)代號:“金康”。
2.地點和日期
3.船所有人營業(yè)所在地(第1條)
4.承租人/營業(yè)所在地(第1條)
5.船名(第1條)
6.總登記噸/純登記噸(第1條)
7.貨物載重噸數(shù)(大約)(第1條)
8.現(xiàn)在動態(tài)(第1條)
9.預計作好裝貨準備的日期(大約)(第1條)
10.裝貨港口地點(第1條)
11.卸貨港
2、口地點(第1條)
12.貨物(同時載明數(shù)量和約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選擇的范圍,如未約定滿艙滿載貨物,載明“部分貨物”(第1條)
13.運費率(同時載明是按貨物交付數(shù)量還是裝船數(shù)量支付)(第1條)
14.運費的支付(載明貨幣名稱與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銀行帳號)(第4條)
15.裝卸費用(載明選擇第5條中(a)或(b);同時指明船舶是否無裝卸設備
16.裝卸時間(如約定裝貨各自的時間。填入(a)或(b);如按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填入(c)(第6條)
(a)裝貨時間
(b)卸貨時間
(c)裝貨和卸貨的合計時間
17.托運人(載明名稱與地址)(第6條)
18.滯期費率(裝貨和卸貨)
3、(第7條)
19.解構日(第10條)
20.經(jīng)紀人傭金及向何人支付(第14條)
21.有關約定特別規(guī)定的附加條款
茲相互同意應按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訂條件,履行本合同,當條件發(fā)生抵觸時,第一部分中的規(guī)定優(yōu)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觸的范圍為限。
第二部分
1.茲由第3欄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與第4欄所指的承租人,雙方協(xié)議如下:
蒸汽機船或內燃機船舶名見第5欄,總/凈登記噸見第6欄,貨物載重量大約噸見第7欄,現(xiàn)在動態(tài)見第8欄,根據(jù)本租船合同作好裝貨準備的大約時間見第9欄。
上述船舶應駛往第10欄所列的裝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將載第12欄所
4、列的貨物,滿艙滿載(如協(xié)議裝運甲板貨,則由承租人承擔風險。)(承租人應提供所有墊艙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經(jīng)要求,船舶所有人準許使用船上任何墊艙木料)。承租人約束自己裝運該貨。船舶經(jīng)此裝載后,應駛往第11欄所列的、在簽發(fā)提單時指定的卸貨港口或地點,或船舶能安全抵達并始終浮泊的附近地點,并在以第13欄規(guī)定的費率,按第13欄所載明的貨物交付數(shù)量或裝船數(shù)量支付運費后,交付貨物。
2.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
船舶所有人對貨物的滅失、損壞或延遲交付的責任限于造成滅失、損壞或延遲的原因是由于貨物積載不當或疏忽(積載由托運人/承租人或其裝卸工人或雇傭人員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經(jīng)理人本身未
5、盡適當謹慎使船舶各方面適航,并保證適當配備船員、裝備船舶和配備供應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經(jīng)理人本身的行為或不履行職責。
船舶所有人對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貨物滅失、損壞或延遲,即使是由于船長或船員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傭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如無本條規(guī)定,船舶所有人應對他們的行為負責)或是由于船舶在裝貨或開航當時或其他任何時候不適航所造成,亦概不負責。由于其他貨物的接觸或泄漏、氣味或揮發(fā),或由于其他貨物的易燃或易爆性性質或包裝不充分而造成的損壞,即使事實是由于積載不當或疏忽所致,亦不應視為由此而造成。
3.繞航條款
船舶有權為任何目的的以任何順序掛靠任何港口,有無引航員在船均
6、可航行,在任何情況下拖帶和/或救助他船,亦可為拯救人命和/或財產(chǎn)而繞航。
4.運費支付
運費應在交貨之時,按第14欄規(guī)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數(shù)日的平均兌換率,無折扣地以現(xiàn)金支付。如經(jīng)船長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貨人有義務在接受貨物時支付運費。
如經(jīng)要求,承租人應現(xiàn)金墊付船舶在裝貨港的經(jīng)常費用,而按最高兌換率拍合并附加2%抵償保險費和其他費用。
5.裝卸費用
A 班輪條款
貨物應運至船邊,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鉤起吊貨物。承租人應安排岸上和駁船上裝船作業(yè)所需人員并負擔其費用。船舶僅在船上起吊貨物。
如用岸上起重機進行裝船,應將貨物送至艙內,船舶所有人僅付平艙費用。
任何每件和/或倉貨物超
7、過2噸重者,由承租人負責裝載,積載和卸載,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收貨人應在船邊不超過船舶吊鉤所及范圍之處收取貨物,并承擔一切風險和費用。
B 船舶所有人不負責裝卸費以及積載和平艙費用。
貨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負責送至艙內、積載和/或平艙,并從艙內提取和卸貨,船舶所有人不承擔任何風險、責任和費用。
如經(jīng)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許可,船舶所有人應提供起貨機、動力,并由船員充當起貨機司機;否則,承租人應安排岸上的起貨機/或起重機(如有的話)。(如船上無裝卸設備并在第15欄中作此記載,則本款不適用)
協(xié)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5欄。
6.裝卸時間
a.裝貨和卸貨分別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
8、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guī)定的連續(xù)小時數(shù)內裝完,星期日和節(jié)假日除外,除非已經(jīng)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b.裝貨和卸貨混合計算時間
如天氣許可,貨物應在第16欄規(guī)定的總的連續(xù)小時數(shù)內裝卸完畢,星期日和節(jié)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計算實際使用的時間。
c.裝卸時間的起算
如就緒準備通知書在中午之前遞交,裝卸時間從下午1時起算;如通知書在下午辦公時間遞交,裝卸時間從下一個工作日上午6時起算。在裝貨港,通知書應遞交給第17欄中規(guī)定的托運人。
裝卸時間起算前已實際使用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等待泊位所損失的時間計為裝卸時間。
協(xié)議選擇(a)或(b),并填入第16欄。
7.滯期費
允許貨
9、物有裝卸兩港共有十個連續(xù)日的滯期,按第18欄中規(guī)定的每日費率計算滯期費,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計算,按日支付。
8.留置權條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運費、空艙費、滯期費和滯留損失而對貨物有留置權。承租人應對裝貨港發(fā)生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包括滯留損失)負責。承租人還應對卸貨港發(fā)生的運費和滯期費(包括滯期損失)負責,但僅以船舶所有人通過對貨物行使留置權而未能得到的款額為限。
9.提 單
船長按所收到的運費率簽發(fā)提單,并不妨礙本租船合同。如提單運費總額低于租船運費總額時,其差額應在簽發(fā)提單時,以現(xiàn)金交付船長。
10.解約條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欄規(guī)定的日期的當日或之前做好裝貨準備(不論靠泊與否
10、),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如經(jīng)要求,這一選擇至少在船舶預計抵達裝貨港之前48小時內作出。如船舶因海損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誤,應盡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約定解約日外,如船舶延誤超過規(guī)定的預計裝貨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損
共同海損按1974年約克棗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進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損費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傭人員的疏忽或不履行職責所致,貨主仍應支付其中貨物的分攤額(參見第2條)。
12.賠 償
對于未履行租船合同的經(jīng)證實的損失,其賠償不得超過預計的運費數(shù)額。
13.代 理
在任何情況下,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經(jīng)紀人或代理人。
14.經(jīng)紀人費用
經(jīng)紀
11、人的傭金按已收取的運費,以第20欄所規(guī)定的費率,支付給第20欄所指的當事人。
合同不履行時,由船舶所有人向經(jīng)紀人至少支付按估算和空艙費確定的傭金的1/3,作為經(jīng)紀人所花費用和工作的補償。在多航次情況下,補償?shù)臄?shù)額由雙方協(xié)議。
15.普通罷工條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對由于罷工或停工而阻礙或延誤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負責。
當船舶從上一港口準備啟航時,或在駛往裝貨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的途中,如因罷工或停工而影響全部或部分貨物裝船,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聲明同意按沒有發(fā)生罷工或停工的情況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承擔人未在24小時之內以書面(必要時以電報)作出聲明,船舶所有人
12、有解除合同的選擇權。如果部分貨物已經(jīng)裝船,則船舶所有人必須運送該貨物(運費僅按裝船的數(shù)量支付),但有權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攬運其他貨物。
當船舶抵達卸港或港外之時或之后,如由于罷工或停工而影響貨物的卸裝,并且在48小時之內未能解決時,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等待至罷工或停工結束,并在規(guī)定的裝卸時間屆滿后,支付半數(shù)滯期費、或者指令船舶駛往一沒有因罷工或停工而延誤的危險的安全港口卸貨。這種指令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卸貨的罷工或停工情況通知承租人后48小時內發(fā)出。在這種港口交付貨物時,本租船合同和提單中的所有條款都將適用,并且,船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的運費,但當?shù)教娲劭诘木嚯x超過100海里時,在
13、替代港所交付貨物的運費按比例增加。
16.戰(zhàn)爭風險
(1)在本條中,“戰(zhàn)爭風險”包括任何封鎖、或任何政府、交戰(zhàn)國或組織宣布為封鎖的任何行動、破壞活動、海盜行為、以及任何實際的或預料的戰(zhàn)爭、敵對行為、軍事內戰(zhàn)、內亂或革命。
(2)如在船舶開始裝貨前的任何時候,發(fā)現(xiàn)履行合同將使船舶或船長和船員或貨物在船次任何階段遭受戰(zhàn)爭風險,則船舶所有人有權以信件或電報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階段或任何港口發(fā)現(xiàn)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戰(zhàn)爭風險,則不能要求船長裝貨或繼續(xù)裝貨或繼續(xù)航行或簽發(fā)提單。在部分或全部貨物已裝船的情況下,船長行使本條賦予的權利時,可選擇將貨物卸于裝貨港,或者載
14、貸航行。在后者情況下,船舶有權為其所有人的利益運送其他貨物,并因而駛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裝卸該其他貨物,不論此港口近于或遠于原港口,也不論是與習慣航線反向可偏離或超出習慣航線。船長根據(jù)載運部分貨物航行,則在任何情況下,運費應按交付的貨物數(shù)量支付。
(4)如船長在根據(jù)第3條規(guī)定載運部分或全部貨物時,或在船舶駛離裝貨港或最后一個裝貨港(如有多個裝貨港)之后,發(fā)現(xiàn)繼續(xù)履行合同將使船舶、船長和船員或貨物遭受風險,則應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貨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貨物,或者,如已開始卸貨,應完成卸貨。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fā)出電報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時內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則船舶所有人有權將貨物卸于其可能自由決定
15、的任何安全港口。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如貨物在此種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船舶將被指令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5)(a)船舶可自由服從處于內戰(zhàn)、敵對行為或軍事行動的任何政府、交戰(zhàn)方或任何組織、或代表或聲稱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戰(zhàn)方或任何此種組織的或經(jīng)其授權的任何個人或團體所發(fā)出的有關裝載、離港、到港、航線、掛港、停航、目的港、地區(qū)、水域、卸載、交貨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議(包括不應駛往目的港或延遲駛往或駛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議),或者,任何委員會或個人依據(jù)本船的戰(zhàn)爭險條款有權發(fā)出的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如由于或因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
16、均不得視為違約。
(b)如由于服從任何此種指令或建議,船舶未駛往提單中載明的港口或根據(jù)提單船舶可能會被指示駛往的港口,船舶可駛往所指定或建議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決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該處卸下貨物。這種卸載應視為運輸合同的適當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權按貨物卸于提單中載明的或根據(jù)提單船舶可能被指示駛往的港口一樣,收取運費。
(6)因在裝貨港卸貨,或者,在駛往或卸貨于本合同第10條和第5條(b)款規(guī)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額外費用(包括保險費),均應由承租人或貨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據(jù)上述條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額而對貨物有留置權。
17.普通冰凍條款
A、裝貨港
(1)當船舶
17、準備從上一港口開航時,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時候,或在船舶抵達時,因冰凍而不能進入裝貨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發(fā)生冰凍,船長可以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決定不裝運貨物離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裝貨過程中,船長因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有利時,他可以載運已裝船的貨物離港,并可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將船舶駛往任何其他港口攬載貨物運至包括卸貨港在內的任何其他港口。根據(jù)本租船合同已裝船的任何部分貨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貨人額外費用的條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轉運至目的港并承擔費用,但運費仍應支付,此運費按交付貨物數(shù)量計付(若為整筆運費,則按比例計付),所有其他條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裝貨港不止一個,并且其中一
18、個或數(shù)個冰凍而關閉,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可選擇不凍港裝載部分貨物,并按(1)款規(guī)定,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點攬載貨物,或者,當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凍港裝滿貨物時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凍條款不適用于春季。
B、卸貨港
(1)如船舶因冰凍(春季除外)而不能抵達卸貨港,收貨人可選擇使船舶待候至恢復通航,并交付滯期費,或指示船舶駛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駛入并安全卸貨而沒有因冰凍而滯留風險的港口。這種指示應在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發(fā)出船舶不能抵達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時內作出。
(2)如在卸貨期間,船長擔心船舶被凍結而認為離港更為有利時,他可以決定載運船上貨物離港,并駛往能駛入并能安全卸貨的最近港口。
(3)在此種港口交貨時,提單上的所有條件均應適用,船舶應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貨一樣,收取相同運費,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離超過1000海里,則在替代港口交付貨物的運費應按比例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