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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標題樣式,單擊此處編輯母版文本樣式,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第五級,*,第四章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第一節(jié)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第一節(jié)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概述,一、公務員考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1,考試錄用制度產(chǎn)生于中國,科舉制,
2、從隋唐開始,到清朝廢止,一共經(jīng)歷了1300多年。,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標志著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開始在全國范圍內(nèi)推行,我國首次實施考試錄用制度,-國家行政機關(guān)補充工作人員實行考試辦法的通知,1989年,1993年,1994年,2006年,公務員法,-標志著我國考試錄用制度的進一步完善,-豐富了公務員錄用制度的內(nèi)容,初步建立了公共科目筆試題庫,-考試錄用法規(guī)也已基本形成,2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在中國的發(fā)展,3考試錄用制度在國外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1700年,1870年,1883年,1955年,2001.10 Add Your Text,2001.10 Add Your Text,2001.10
3、Add Your Text,2002.10 Add Your Text,2002.10 Add Your Text,2002.10 Add Your Text,2003.10 Add Your Text,2003.10 Add Your Text,2003.10 Add Your Text,美國,-“聯(lián)邦公務員錄用考試”,英國,-公務員制度,美國,-彭德爾頓法,普魯士,-軍事法官的錄用,二、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涵義與原則,涵義:,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是指根據(jù)國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采用考試的辦法,,將符合一定條件的人員錄用為公務員,擔任某種,行政職務的制度。,公開錄用機關(guān)、職位和
4、人數(shù),公開錄用,的條件,公開考試程序,公開考試結(jié)果,公開錄用名單,原則:,1,公開考試原則,2,平等競爭原則,3,擇優(yōu)錄用原則,“五公開”,1是建立公務員制度的突破口,2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的基礎,是公務員制度的關(guān)鍵一環(huán),3有利于開闊選才視野,創(chuàng)造優(yōu)秀人才脫穎而出的環(huán)境,4是確保黨的“德才兼?zhèn)洹钡母刹柯肪€得以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5有利于抵制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促進機關(guān)的廉政建設,三、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意義,第二節(jié) 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人事部于1994年6月7日頒布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標志著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建立。,人事部于2007年11月6日頒布了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主
5、任科員,辦事員,副主任,科員,科員,1公務員考試錄用的范圍,一、考試錄用的范圍和條件,只限于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2報考公務員的條件,積極條件:,公務員法第11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6條,消極條件:,公務員法第24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7條,二、考試方法和內(nèi)容,1國外公務員考試的方法,筆試法,口試法,模擬操作法,心理素質(zhì)測驗,2我國公務員考試的方式與內(nèi)容,行政職業(yè)能力測驗,申論,筆試,面試,三、考試錄用程序,1,2,3,5,4,編制錄用計劃,發(fā)布招考公告,報名與資格審查,考試,考察與體檢,6,公示、審批或備案,四、考試錄用的組織,公務員法第22條規(guī)定:,“中央機關(guān)及其
6、,直屬機構(gòu)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guān)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quán),設區(qū)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1.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的原則,2.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的范圍和條件,3.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公務員法第11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6條,(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
7、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九)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積極條件:,(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公務員法第24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7條,消極條件:,演講完畢,謝謝觀看!,內(nèi)容總結(jié),第四章 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從隋唐開始,到清朝廢止,一共經(jīng)歷了1300多年。2003.10 Add Your Text。2是實施公務員管理的基礎,是公務員制度的關(guān)鍵一環(huán)。4是確保黨的“德才兼?zhèn)洹钡母刹柯肪€得以貫徹落實的重要手段。5有利于抵制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促進機關(guān)的廉政建設。人事部于1994年6月7日頒布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標志著我國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正式建立。公務員法第24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7條。公務員法第24條+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第17條。直屬機構(gòu)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八)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三)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演講完畢,謝謝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