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貿市場承包經營協議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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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承包經營協議書 發(fā)包人: (下稱甲方) 承包人: (下稱乙方) 為了更好地經營農貿綜合市場,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經營甲方的濱灣鎮(zhèn)靖村農貿綜合市場事宜達成一致,并簽訂本協議書,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標的 甲方將座落在溫嶺市濱海鎮(zhèn)清村的農貿綜合市場(1800平方,210個攤位)承包給乙方經營,乙方根據本協議書約定享有經營管理轉租承包受益權。 乙方對甲方所有的濱海鎮(zhèn)農貿綜合市場的現狀已有充分了解,愿意承包經營甲方的上述農貿市場,并保證合法經營,并切實維護甲方的商譽。 二、經營方式 乙方承包經營期間,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5年,即從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5年4月15日止。 四、承包金及繳納 乙方承包經營的五年承包金為七十萬元,采取先繳納后使用原則,乙方應按下列方式向甲方繳納承包金。 1、2010年4月15日繳納伍萬; 2、2011年4月15日繳納壹拾伍萬; 3、2012年4月15日繳納壹拾伍萬; 4、2013年4月15日繳納壹拾伍萬; 5、2014年4月15日繳納貳拾萬; 五、保證金 乙方于2010年4月15日向甲方繳納保證金伍萬元,乙方違約的,乙方無權主張保證金,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乙方無違約行為的,甲方應在協議解除或終止后及時退還保證金。 乙方繳納的保證金由甲方保管期間,不計收利息。 六、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權按約定收取承包金。 2、本協議簽訂后甲方應及時將農貿綜合市場移交給乙方使用,乙方在確認甲方提供的設備設施等處于適用狀態(tài),能夠滿足乙方正常承包經營需要時預以接收。 3、甲方將農貿綜合市場設備設施管道等的線路圖提供給乙方,以便乙方經營過程中負責維護保養(yǎng)。 七、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應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承包金。 2、乙方應當合法經營。 3、乙方應當受護農貿綜合市場設備設施及環(huán)境衛(wèi)生,及時維修和清理。經營期間的水電費用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確需適當調整農貿綜合市場內結構設施的,應當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5、乙方在經營中不得違反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否則后果與經濟責任自負。乙方與第三方之間簽訂的任何協議與甲方無關,涉及甲方的應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甲方財產對此外提供擔保,不得擅自處置甲方財產。 7、乙方不得以甲方農貿綜合市場名義對外進行擔保或從事與經營范圍無關的經營活動,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為。 八、違約責任 雙方應當人面履行本協議書約定,任何一方違約的,均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伍萬元,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還應當賠償守約方的損失。 一方違約的,守約方有權提出解除協議或終止本協議書的履行。 九、其它 1、協議期滿后,甲方如重新對外發(fā)包經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yōu)先承包經營權。 2、協議期滿或解除后,原有設備及設施歸甲方所有,乙方安置的設備設施歸乙方所有,甲方可拆價取得該部分設備設施。 3、合同期內,經雙方協商同意的市場改造所獲得的政府補助及費用由乙方負責。 4、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guī)定,補充條款具有與本協議同等的效力。 十、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鎮(zhèn)相關部門留存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鎮(zhèn)清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簽字): 4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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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貿市場 承包經營 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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