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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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關于征求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通知 公消2005532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 根據工作計劃,我局組織對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公 安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 1994 年 12 月 25 日公安 部令第 19 號發(fā)布實施)進行了修訂,名稱修改為商場、市場消防 安全管理規(guī)定?,F將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發(fā)給你們,請組織有關人員認真進行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請于 12 月 30 日前將修改意見由公安部消防局網頁的數據傳輸上傳到 部消防局防火處。 聯系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處 趙新文 聯系電話: 010-65
2、203056 附件: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公安部消防局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2 商場、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公安部、商務部、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預防火災 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商場、市場包括: (一)建筑面積大于 500 平方米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二)室外占地面積或者室內外占地總面積大于 2000 平方米 的經營有可燃商品的商場、市場; (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yè)商場、市場。 第三
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場、市場必須遵守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guī)對消防安全的規(guī)定以及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yè)、事 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本規(guī)定。 第四條 商場、市場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貫徹預 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 位消防安全責任制。 依照本規(guī)定負有消防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綜合監(jiān)督管理。 3 第五條 對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 人,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保障本單位符合 消防安全規(guī)定: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
4、和場內經營 者消防安全責任,制定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保 障消防安全經費; (二)建立健全消防組織,落實消防安全統(tǒng)一管理制度,根據消 防法規(guī)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三)按照消防安全要求確定平面布置,合理設立經營柜臺和 攤位; (四)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制止違反規(guī)定用火用電或者占 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等違法行為,消除火災隱 患; (五)消防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商場、市場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 責任人,依法保障本單位開展消防安全工作。 商場、市場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 管理人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 4 第七條 商場、市 場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 員;列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工作的 歸口管理部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yè)商場、市場,地下室、半地 下室面積大于 1000 平方米的商場、市場,以及其他建筑面積或者 占地面積大于 10000 平方米的商場、市場應當確定專職消防管理 人員。 第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義務消防隊應當積 極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滅火救助演練,參與撲救本單位火災。 建筑總面積大于 100000 平方米且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較遠 的商場、市場應當建立配有消防車輛及配套設施的專職消防隊。商 場、市場集中的區(qū)域可以共同組建專職消防隊。
6、專職消防隊應當參 與防火檢查、巡查,定期開展滅火演練,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 作。 第九條 商場、市場及攤位、柜臺所有權、經營權轉讓時應當 在合同中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轉讓合同未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時,轉讓所有權的,由受讓人負責消防安全;轉讓經營權的,轉讓 人對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負責,受讓人對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負 責。 第十條 同一建筑物內多個相連的獨立經營者形成的商品經 營區(qū)沒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市場名義登記的,其公共消防安 全管理由物業(yè)管理機構負責,建筑物消防安全條件由產權單位共 同負責。沒有物業(yè)管理機構的,公共消防安全由產權單位共同負責。 5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對消防安全責任有特別約定的
7、依照合同規(guī)定執(zhí) 行。 第十一條 場內經營者負責其經營活動的消防安全,應當遵 守消防法規(guī)和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制度,依法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 施,并接受商場、市場統(tǒng)一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設施的管理責任人, 明確管理職責,定期檢查維護,保障消防安全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yè)標準和本規(guī)定要求。 第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確保建筑防火間距不被占用,嚴禁 利用防火間距違章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置經營攤位、貨物堆 場。 第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合理組織車流、物流,確保消防車 道暢通。嚴禁利用消防車道、消防車操作場地設置停車場、堆放物 品;嚴禁設置影響消防
8、車操作的障礙物。 第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及時維護敞開式連廊兩端設置的 擋煙設施、封閉式連廊與建筑物連接處的門洞設置的防火分隔措 施,對經營性連廊嚴格按照商場、市場建筑營業(yè)廳消防安全要求進 行管理,嚴防連廊成為火災蔓延的途經。嚴禁擅自在建筑物之間設 6 置連廊,嚴禁擅自封閉敞開式連廊、裝修連廊,嚴禁在非經營性連 廊設置柜臺、攤位或者堆放物品。 第十六條 建筑之間的頂棚應當采用防碎不燃燒材料,最小 凈高不小于 5.5 米,頂棚上部應當設有開口或者頂棚與建筑相鄰 處敞開,開口有效通風面積不小于頂棚投影面積的 10%。嚴禁擅 自設置、改建、封閉頂棚,嚴禁在頂棚下設置經營場所。 (商場、市場 應當保障
9、建筑物之間的頂棚符合國家標準商店建筑設計規(guī)范中 有屋蓋的通廊的要求。 ) 第十七條 建筑外墻廣告背面的窗戶、洞口應當采取防火封 堵措施,并不得降低室內自然排煙的要求,不得影響滅火救援。 第十八條 商場、市場住宿場所不得與營業(yè)廳、倉庫設置在同 一防火分區(qū)內。 附設的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熨燙等場所應當采用不 燃燒體隔墻與營業(yè)廳隔開。 市場攤位分隔體、自選商場貨架應當采用不燃燒體或者難燃 燒體。 第十九條 商場、市場輔助餐飲場所的廚房應當按照國家標 準的要求與其他部位隔開。廚房的排油煙罩及排油煙管道應當及 時清洗,燃氣灶具附近應當配備滅火毯,使用的可燃氣體、液體管 道不得穿過營業(yè)廳、倉庫。營
10、業(yè)廳內的食品加工區(qū)不得采用明火加 熱,并應當用不燃燒體隔斷與營業(yè)廳進行分隔。 第二十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營業(yè)廳內主要疏散通 7 道直通安全出口,最小凈寬不小于 2 米,次要疏散通道最小凈寬不 小于 1.4 米;雙向疏散走道的行走距離不大于 45 米,單向疏散走 道的行走距離不大于 20 米。 自選商場應當保障收銀區(qū)的一個側面有寬度不小于 1.4 米的 無障礙疏散通道。當收銀區(qū)寬度超過 20 米時,應當設有多個無障 礙疏散通道,通道之間的間隔不大于 20 米。 第二十一條 營業(yè)廳安全出口前方 1.4 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 礙物。營業(yè)期間嚴禁鎖閉、遮擋安全出口。 自選商場經營時需常閉的安全出口門可
11、以采用火災時顧客能 徒手推開的電磁門或者推閂式外開門,并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 志和使用提示。 第二十二條 建筑的樓梯間、前室嚴禁使用可燃材料裝修,嚴 禁設置鐵柵欄等影響安全疏散的障礙物,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商場、市場應當保持用于自然排煙的窗戶、洞口 常開。不能保持常開的,應當明確火災時開啟責任人或者設置自動 開啟裝置,確?;馂臅r能立即開啟。嚴禁擅自封堵、遮擋排煙窗戶、 洞口。 第二十四條 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電 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發(fā)現不安全因素,應當及時處理,保障 營業(yè)照明用電、動力、消防用電相互獨立設置,電氣線路敷設符合 國家規(guī)定。 配電箱、電表箱應當用不燃材
12、料制作,下方不得設置、堆放可 8 燃物。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鎮(zhèn)流器以及白熾燈等電器發(fā)熱部位 應當設置在不燃結構上,并應當采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商場、市場應當每年至少對電氣線路、用電設備全面檢測一次, 可以委托由具備法定資格的中介服務組織檢測。電氣檢測應當做 好記錄。 第二十五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消防產品質量要求或者國 家標準、行業(yè)標準要求及時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 發(fā)現損壞、故障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換,確保消防設施完整好 用。嚴禁擅自停用消防設施、屏蔽消防報警信號。 室內消火栓正前方應當留有寬度不小于 1 米的操作場地;防 火卷簾兩側 0.1 米范圍內不得設置障礙物;探
13、測器、噴頭附近不得 設置影響其性能的障礙物。 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消防中介服務組織 或具有法定資格的消防專業(yè)技術人員全面檢測一次。檢測報告應 當存入消防檔案。 第二十六條 商場、市場配置的滅火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便 于取用的固定地點,滅火器材類型應當與經營物品的火災類別相 適應。嚴禁擅自移動、損毀滅火器材。 第二十七條 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相應的消防安 全標志。營業(yè)廳內消防安全設施應當實行標識化管理。消防車道、 消防車操作場地、疏散通道、防火卷簾下方、室內消火栓操作場地、 安全出口前方應當根據其消防安全功能進行劃線標識,標明寬度、 9 面積、方向等。 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單
14、位的商場、市場應當在每層設置緊急 疏散圖。緊急疏散圖應當設置于人員集中的出入口附近,并表明疏 散路線、安全出口、消火栓、滅火器材、報警按鈕。 第二十八條 營業(yè)廳柜臺、攤位、室內廣告、懸掛物、模特、物 品等不得影響安全疏散,不得遮擋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不得影 響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條 局部裝修施工時,應當將施工區(qū)與營業(yè)區(qū)隔離, 并采取防火措施,保證消防安全。局部裝修不得擅自停用營業(yè)區(qū)消 防設施。營業(yè)期間,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應當在專業(yè)商場、市場銷售,實 行樣品式經營,樣品儲存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地下室、半地 下室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其他商場、市場經營摩絲
15、、空氣清新劑、殺蟲劑、一次性打火 機等具有易燃易爆性質的日化小商品時,應當專柜、專位經營,嚴 格控制商品儲量,最多儲量不得超過日平均經營量。 商場、市場應當具體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和日化小商品的 最多儲量。 第三十一條 室外市場應當確保與甲、乙類廠房、倉庫、室外 變配電站、可燃材料堆場的安全距離不小于 50 米,并合理設置消 火栓,消防用水量應當滿足火災撲救的需要。市場構筑物應當采用 不燃燒體或者難燃燒體。 10 第四章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商場、市場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時,應當 經過商場、市場消防安全主管負責人批準,并明確現場監(jiān)護人,清 除作業(yè)區(qū)附近的可燃物,配備滅火器材,落實
16、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營業(yè)廳營業(yè)期間嚴禁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營業(yè)廳和倉庫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并應 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禁煙、禁火標志。 第三十四條 嚴禁擅自拉設臨時線路,嚴禁違反規(guī)定在營業(yè) 廳、倉庫內使用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照明燈具,嚴禁超負荷用電。 營業(yè)廳、倉庫內嚴禁非值班人員留宿。 第三十五條 包裝物料、廢棄物應當明確專人管理,堆放在指 定地點,并及時進行清理。嚴禁占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臨時 堆放。 第三十六條 商場、市場應當嚴格落實值班和交班制度。值班 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做好值班記錄,不得脫崗、漏班。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實行 24 小時值班,并做 好值
17、班記錄。消防控制室在接到報警后,應當立即通知報警點附近 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處置。 第三十七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防火巡查。巡查內 11 容包括: (一)有無違反規(guī)定吸煙、使用明火行為; (二)營業(yè)廳、倉庫內有無擅自拉設臨時線路,有無使用電爐、 電飯煲、電加熱器等大功率電氣設備和高溫燈具;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是否暢通,安全疏散 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被遮擋、損壞,排煙外窗是否封閉、遮擋;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是否按 照消防安全標識要求設置、擺放物品; (五)消防控制室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在位; (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內容。 商場、市場在營業(yè)
18、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營業(yè)結束 后,必須及時進行巡查,消除遺留火種,清離留宿人員,切斷營業(yè)、 照明等無關電源,落下防火卷簾。 巡查人員發(fā)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糾正。不能 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 第三十八條 商場、市場應當制定夜間值班人員夜間消防安 全檢查制度。夜間值班人員應當至少每四小時檢查一次。夜查內容 包括: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的完好情況; (三)營業(yè)廳、倉庫內有無人員留宿; (四)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局部裝修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 12 否到位; (五)有無引發(fā)火災的異?,F象。 夜查人員發(fā)現違法違章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處置。
19、發(fā)現火災應 當立即報警,并進行處置。 第三十九條 商場、市場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 查內容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隱患整改過程中安全防范措施 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間、前室、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和安全出口完好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消火栓及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局部裝修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實,用火、用電有無 違章情況; (六)員工和經營者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倉庫、廚房、食品加工區(qū)、貴重金屬加工、電器維修、服裝 熨燙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專業(yè)商場、市場防火及配套倉庫防
20、火、 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自動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及夜查情況; (十一)室內外廣告的設置情況; 13 (十二)消防安全標志、標識情況,柜臺、攤位、物品是否按照 消防安全標識設置、堆放; (十三)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 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十條 商場、市場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 確定整改措施和期限,落實整改資金,及時予以消除?;馂碾[患消 除之前,應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 全的,應當停業(yè)或者將危險部位局部停業(yè)。對自身確無能力解決的 重大火災隱患,應當
21、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 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 商場、市場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子屏、電視屏、 宣傳欄等設施宣傳消防常識,宣傳報警、逃生自救、撲救初期火災 常識,告知本單位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情況,提醒顧客遵守消防安全 規(guī)定。 第四十二條 商場、市場應當加強對員工、場內經營者消防知 識和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崗位火災預防和報警、引導疏散、逃生自 救以及正確選用、使用消火栓、滅火器撲救初期火災的技能等。 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安人員、專職消防隊人員上崗前 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商場、市場應當定期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滅火預案應 當包括使用鄰近建筑物消防水源的內容。 14
22、第四十三條 商場、市場員工、場內經營者發(fā)現火災,應當立 即向當地消防指揮中心報警,并積極撲救初期火災,引導顧客疏散, 打開建筑排煙窗。 第四十四條 商場、市場應當按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 案,全面反映本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情況。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柜臺、 攤位布置圖和商場、市場建筑電氣線路圖。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等商 場、市場上級主管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對商場、市場經營 活動日常管理之中,與經營活動進行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及 時解決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對確實難以整改的重大 火災隱患,應當及時提交當地人民政府研究解決。 第四十六條 商
23、務部門應當將商場、市場消防安全工作納入 年度工作計劃,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合理規(guī)劃商場、市場位置、規(guī)模, 依法檢查、督促商場、市場遵守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協調、督促整改重大火災隱患。 第四十七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商場、市場建筑物、構 筑物、戶外廣告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檢查,督促拆除占用消防車道、防火間距,或者影響滅火救援的建 筑物、構筑物和廣告牌;按照規(guī)劃及時建設市政供水設施,確保消 15 防用水。 第四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管理中應當加強對場 內經營者擅自改變經營位置經營、無證經營行為的檢查監(jiān)督,對占 用、堵塞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道的違法
24、行為及時進行處理; 對其他明顯違反消防法規(guī)的行為進行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告 知公安消防機構進行處理;對公安消防機構告知已經依法責令限 期整改或者停產停業(yè)整改的商場、市場,協助督促整改或者停業(yè)。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對商場、市場遵守消防法規(guī)的情 況進行監(jiān)督,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消防監(jiān)督。 第六章 罰 則 第五十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在商場、市場營業(yè)廳、倉庫內吸煙、使 用明火或者在營業(yè)期間進行明火作業(yè)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 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規(guī)定鎖閉、遮擋安全出口,遮擋消防設施、 標志,占用防火間距、樓梯間、前室或者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 車道,經公安消防機構責令立
25、即改正后,再次發(fā)現鎖閉、占用、堵 塞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處警告或者 500 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責任人和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 商場、市場違反規(guī)定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在建筑 16 物之間設置頂棚的,由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 改正,并處 5000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處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商場、市場消防值班人員脫崗的,由公安消防機 構處 200 元以下罰款。 商場、市場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未經培訓上崗的,由公安消防 機構對單位處 2000 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
26、負責的主 管人員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在商場、市場營業(yè)廳、倉庫內留宿的, 對留宿人員、夜查巡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 500 元以下罰款,并對 單位處 50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商場、市場沒有按照本規(guī)定劃線標識或者設置 消防設施標志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對單位處 2000 元 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警告或者 200 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應 當進行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本規(guī)定履行職責, 造成社會危害,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17 第五十八條 本規(guī)定所指商場、市場包括營業(yè)場所以及與之 配套的倉儲、辦公、餐飲等輔助部分。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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