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財務管理制度》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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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會財務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總工會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財務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履行相關責任義務,并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同級財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的檢查監(jiān)督。第三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收繳、管理、使用工會經費,有效利用各項工會資產,努力為全區(qū)工運事業(yè)服務。第四條 組織工會會計人員加強自身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政策、業(yè)務水平。第五條 對其自身發(fā)生的經濟業(yè)務進行
2、會計處理和報告。第六條 會計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權責發(fā)生制為補充,以工會的持續(xù)運行為前提,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第七條 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第八條 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其平衡公式為:資產 = 負債 + 凈資產。第二章 會計核算第九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第十條 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
3、檔案建檔要求、保管期限、銷毀辦法等依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一條 處理日常收支業(yè)務,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財務部。財務部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第十二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一) 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辦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二)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
4、單位公章。(三) 凡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的原始憑證,大寫與小寫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四) 一式幾聯(lián)的原始憑證,應當注明各聯(lián)的用途,只能以一聯(lián)作為報銷憑證。(五) 職工公出借款憑據,必須附在記帳憑證之后。收回借款時,應當另開收據或者退還借據副本,不得退還原借款收據。第十三條 原始憑證不得涂改、挖補。發(fā)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改,更改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帳憑證。第十五條 記帳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一) 記帳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憑證
5、編號;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制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帳人員、會計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收款和付款記帳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二) 填制記帳憑證時,應當對記帳憑證進行連續(xù)編號。一筆業(yè)務需要填制兩張以上記帳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三) 記帳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匯總表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帳憑證上。(四) 除結帳記帳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帳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帳憑證,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帳憑證后面,并在其
6、他記帳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帳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復印件。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出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yè)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五) 如果在填制記帳憑證時發(fā)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已經登記入帳的記帳憑證,在當年內發(fā)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帳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注銷某月某日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
7、誤數字之間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帳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fā)現以前年度記帳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用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帳憑證。(六)記帳憑證填制完業(yè)務事項后,如有空行,應當自金額欄最后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第十六條 填制會計憑證,字跡必須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阿拉伯金額數字前面應當書寫貨幣幣種符號或者貨幣名稱簡寫和幣種符號。幣種符號與阿拉伯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數字前寫有幣種符號的,數字后面不再寫貨幣單位。(二) 所有以元為單位的阿拉伯數字,除表示單價等情況外,一律填寫到角分;無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寫“00”,或者符號“”;有角
8、無分的,分位應當寫“0”,不得用符號“”代替。(三) 漢字大寫數字金額如零、壹、貳、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億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書體書寫,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簡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簡化字。大寫金額數字到元或者角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應當寫“整”字或者“正”字。(四) 大寫金額數字前未印有貨幣名稱的,應當加填貨幣名稱,貨幣名稱與金額數字之間不得留有空白。(五) 阿拉伯金額數字中間有“0”時,漢字大寫金額要寫“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中間連續(xù)有幾個“0”時,漢字大寫金額中可以只寫一個“零”字;阿拉伯數字金額元位是“0”,或者數字中間連續(xù)
9、有幾個“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時,漢字大寫金額可以只寫一個“零”字,也可以不寫“零”字。第十七條 財務部已實行會計電算化,對于機制記帳憑證,要認真審核,做到會計科目使用正確,數字準確無誤。打印出的機制記帳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帳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印章或者簽字。第十八條 財務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一) 會計憑證應當及時傳遞,不得積壓。(二) 會計憑證登記完畢后,應當按照分類和編號順序保管,不得散亂丟失。(三) 記帳憑證應當連同所附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匯總表,按照編號順序,折疊整齊,按期裝訂成冊,并加具封面,注明單位名稱、年度、月份和起訖日期、憑證
10、種類、起訖號碼,由裝訂人在裝訂線封簽處簽名或者蓋章。對于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記帳憑證日期、編號、種類,同時在記帳憑證上注明“附件另訂”和原始憑證名稱及編號。各種合同、保證金收據以及重要文件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并在有關的記帳憑證和原始憑證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編號。(四)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負責人及財務主管批準,方可復制。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薄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五)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
11、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單位財務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第十九條 按照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和會計業(yè)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帳薄。會計帳薄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助性帳薄。第二十條 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采用訂本式帳薄。不得用銀行對帳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帳。第二十一條 單位已實行會計電算化,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帳薄必須連續(xù)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帳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者蓋章。第二十二條 啟用會計帳薄時,應當在帳薄封面上
12、寫明單位名稱和帳薄名稱。在帳薄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帳薄頁數、記帳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姓名,并加蓋名章和單位公章。記帳人員或者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jiān)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啟用訂本式帳薄,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定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帳頁,應當按帳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帳頁順序編定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帳戶的名稱和頁次。第二十三條 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帳薄。登記帳薄的基本要求是:(一) 登記會計帳薄時,應當將會計憑證日期、編號、摘要
13、、金額和其他有關資料逐項記入帳內,做到數字準確、摘要清楚、登記及時、字跡工整。(二) 登記完畢后,要在記帳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注明已經登帳的符號,表示已經記帳。(三) 帳薄中書寫的文字和數字上面要留有適當空格,不要寫滿格,一般應占格距的二分之一。(四) 登記帳薄要用藍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書寫,不得使用圓珠筆或者鉛筆書寫。(五) 下列情況,可以用紅色墨水記帳:1、按照紅字沖帳的記帳憑證,沖銷錯誤記錄;2、在不設借貸等欄的多欄式帳頁中,登記減少數;3、在三欄式帳戶的余額欄前,如未印明余額方向的,在余額欄內登記負數余額;4、根據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可以用紅字登記的其他會計記錄。(六) 各種帳薄按頁
14、次順序連續(xù)登記,不得跳行、隔頁。如果發(fā)生跳行、隔頁,應當將空行、空頁劃線注銷,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頁空白”字樣,并由記帳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七) 凡需要結出余額的帳戶,結出余額后,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明“借”或者“貸”等字樣。沒有余額的帳戶,應當在“借或貸”等欄內寫“平”字,并在余額欄內用“”?,F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逐日結出余額。(八) 每一帳頁登記完畢結轉下頁時,應當結出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寫在本頁最后一行和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過次頁”和“承前頁”字樣;也可以將本頁合計數及余額只寫在下頁第一行有關欄內,并在摘要欄內注明“承前頁”字樣。對需要結計本月發(fā)生額的帳
15、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月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發(fā)生額合計數;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fā)生額的帳戶,結計“過次頁”的本頁合計數應當為自本年初起至本頁末止的累計數;對既不需要結計本月發(fā)生額也不需要結計本年累計發(fā)生額的帳戶,可以只將每頁末的余額結轉次頁。第二十四條 單位的電算化記賬,總帳和明細帳應當定期打印。第二十五條 發(fā)生收款和付款業(yè)務的,在輸入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的當天必須打印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與庫存現金核對無誤。第二十六條 帳薄記錄發(fā)生錯誤,不準涂改、挖補、刮擦或者用藥水消除字跡,不準重新抄寫,必須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更正:(一) 登記帳薄時發(fā)生錯誤,應當將錯誤的文字或者數字劃紅線
16、注銷,但必須使原有字跡仍可辨認;然后在劃線上方填寫正確的文字或者數字,并由記帳人員在更正處蓋章。對于錯誤的數字,應當全部劃紅線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錯誤數字。對于文字錯誤,可只劃去錯誤的部分。(二) 由于記帳憑證錯誤而使帳薄記錄發(fā)生錯誤,應當按更正的記帳憑證登記帳薄。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定期對會計帳薄記錄的有關數字與庫存實物、貨幣資金、有價證券、往來單位或者個人等進行相互核對,保證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對帳工作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 帳證相符。核對會計帳薄記錄與原始憑證、記帳憑證的時間、憑證字號、內容、金額是否一致,記帳方向是否相符。(二) 帳帳相符。核對不同會計帳薄之間的帳薄記錄
17、是否相符,包括:總帳有關帳戶的余額核對,總帳與明細帳核對,總帳與日記帳核對,財務部門的財產物資明細帳與財產物資保管和使用部門的有關明細帳核對等。(三) 帳實相符。核對會計帳薄記錄與財產等實有數額是否相符。包括:現金日記帳帳面余額與現金實際庫存數相核對;銀行存款日記帳帳面余額定期與銀行對帳單相核對;經費臺帳與明細賬撥交經費科目相核對。第二十八條 每月應當按照規(guī)定定期結帳。(一) 結帳前,必須將本期內所發(fā)生的各項收支往來全部登記入帳。(二) 結帳時,應當結出每個帳戶的期末余額。需要結出當月發(fā)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明“本月合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需要結出本年累計發(fā)生額的,應當在摘要欄內注
18、明“本年累計”字樣,并在下面通欄劃單紅線;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計”就是全年累計發(fā)生額。全年累計發(fā)生額下面應當通欄劃雙紅線。年度終了結帳時,所有總帳帳戶都應當結出全年累計發(fā)生額和年末余額。(三) 年度終了,要把各帳戶的余額結轉到下一會計年度,并在摘要欄注明“結轉下年”字樣;在下一會計年度新建有關會計帳薄的第一行余額欄內填寫上年結轉的余額,并在摘要欄注明“上年結轉”字樣。第三章 會計監(jiān)督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實行會計監(jiān)督。第三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會計監(jiān)督的依據是:(一) 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二) 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三) 制定的內部財務管理和會計管
19、理制度;(四) 制定的各項內部控制制度;(五) 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財務工作會議記要等。第三十一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jiān)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第三十二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處理。第三十三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對的財務收支進行監(jiān)督。(一) 對審批手續(xù)不全的財務收支,應
20、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二) 對違反規(guī)定不納入單位統(tǒng)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三) 對違反國家統(tǒng)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第三十四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發(fā)現帳薄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第三十五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對違反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經濟活動,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向領導人報告,請求處理。第三十六條 財務部門、會計人員應當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有關合同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第三十七條 須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財政、審計、紀委機關的監(jiān)督,如
21、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四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第三十八條 設置財務部,負責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jiān)督工作。第三十九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 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二) 具有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三) 主管單位財務會計工作不少于二年;(四) 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方針、政策,掌握工會業(yè)務管理的有關知識;(五) 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六) 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第四十條 財務人員需持有會計證。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第四十一條 應當根據會計業(yè)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第
22、四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四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第四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yè)道德。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參加會計業(yè)務的培訓。將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于學習和參加培訓。第四十五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一) 會計核算;(二) 會計監(jiān)督;(三) 擬訂本單位辦理會計事務的具體辦法;(四) 參與擬訂財務預算、經費收繳考核、分析預算、財務計
23、劃的執(zhí)行情況;(五) 辦理其他會計事務。第四十六條 會計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yè)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第四十七條 會計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鉆研業(yè)務,使自己的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第四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并結合會計工作進行廣泛宣傳。第四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會計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第五十條 會計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第五十一條 會計人員應當熟悉工會的主要業(yè)務內容,運
24、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率服務。第五十二條 會計人員應當保守秘密。除法律規(guī)定和領導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的會計信息。第五十三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xù)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第五十四條 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xù)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第五十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xù)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一) 已經受理的業(yè)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二) 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員印章。(三)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
25、材料。(四) 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印章、網上銀行優(yōu)盾、現金、有價證券、支票薄、發(fā)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電算化賬目方面,同時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第五十六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必須有監(jiān)交人負責監(jiān)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jiān)交。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jiān)交,必要時可以由主管單位派人會同監(jiān)交。第五十七條 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一)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薄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
26、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薄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二) 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三) 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四)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tài)下進行移交。第五十八條 財務部門負責人、會計主管人
27、員移交時,還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第五十九條 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并應在移交清冊上注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jiān)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zhí)一份,存檔一份。第六十條 接替人員應當繼續(xù)使用移交的會計帳薄,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xù)性。第六十一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單位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或者領導指定有關人員接替或者代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第
28、六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交接工作確需共同工作一段時間逐步交接的,經主席辦公會同意,可有交接雙方共同工作完成過渡,未移交前,不得離職。第六十三條 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薄、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第五章 流動資產第六十四條 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借出款、應收款項、庫存物品等。第六十五條 在辦理現金收付業(yè)務時,應當認真執(zhí)行國務院頒發(fā)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F金支付可在下列范圍內使用:(一)業(yè)務接待;(二)個人勞務報酬;(三)根據國家制定頒發(fā)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四)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guī)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五)短期借款;(六
29、)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七)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開支;(八)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第六十六條 財務人員在辦理有關現金收支業(yè)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guī)定:(一)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銀行。(二)支付現金,可以從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三)出納人員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在現金支票上寫明用途,經財務部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予以支付現金。(四)所發(fā)生的每筆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業(yè)務,都必須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然后據以記帳,記入“現金”科目。(五)必須設置“現金日記帳”,按照現金業(yè)務發(fā)生的先后順序逐筆序時登記
30、。每日終了,應根據“現金日記帳”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進行核對,做到帳款相符。月份終了,“現金日記帳”的余額必須與“現金”總帳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第六十七條 財務人員在辦理銀行結算業(yè)務時,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支付結算辦法中規(guī)定的銀行結算紀律,包括:(一)不準簽發(fā)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二)不準簽發(fā)、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三)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四)不準違反規(guī)定開立和使用帳戶。(五)不準將銀行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或為他人轉移資金。第六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第六十九條各單位必須設置“銀行存
31、款日記帳”, 按照銀行存款收付業(yè)務發(fā)生的先后順序逐筆序時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第七十條出納人員應定期將“銀行存款日記帳”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帳面余額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并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jié)表”調節(jié)相符。月份終了,“銀行存款日記帳”的余額必須與“銀行存款”總帳科目的余額核對相符。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上級經費、應收下級經費、其他應收款和庫存物品等。第六章 固定資產第七十一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設備、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工會辦公工作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工會辦公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80
32、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二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第七十二條應設立固定資產明細賬,按類別、品名進行明細核算。第七十三條固定資產明年必須盤點一次,對盤虧、盤盈、報廢或損毀的,應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由資產使用當事人或使用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按規(guī)定報經批準進行賬務處理。第七十四條 工會資產不計提折舊。第七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分析第七十五條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工會及單位負責人提供財務報告。第七十六條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第七十七條會計報表要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薄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做到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會計報表必須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審閱簽章后上報。第八章 附 則第七十八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修訂和解釋。第七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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