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級地理上冊 第五章 第一節(jié) 發(fā)展中國家與發(fā)達國家 論述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意義素材 (新版)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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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背景和內容 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制定的背景 1954年4月29日,中印兩國政府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式寫入了雙方簽訂的《關于中國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間的通商和交通協(xié)定》的序言中,從而使五項原則首次作為一個整體在國際條約上成為發(fā)展國際關系的指導原則。 1954年6月25日至29日,周恩來總理先后訪問印度和緬甸。訪問中,周恩來總理分別于28日和29日同印度總理尼赫魯、緬甸總理吳努發(fā)表聯(lián)合聲明,確認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指導兩國關系的原則,并共同倡議將五項原則作為指導一般國際關系的原則。1955年在印尼萬隆召開的亞非會議上,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得到了引申和發(fā)展,并被吸納進會議通過的處理國際關系的十項原則之中。 二、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 (一)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內容是: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 1.互相尊重主權及領土完整原則:指各國應相互尊重國家固有的對內最高統(tǒng)治權和對外獨立權,互相尊重國家的領土主權,不損害它國領土的完整性。 2.互不侵犯原則:各國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進行侵略,不得以違反國際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侵犯他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不得以戰(zhàn)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 3.互不干涉內政原則:是指國家間在相互關系中不應為實現(xiàn)本國利益而通過政治、軍事、經(jīng)濟、文化等手段干預他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務。 4.平等互利原則:是指各國應當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損害他國利益的方法謀求任何特權和攫取本國的片面利益。 5.和平共處原則:是指各國應和平地同時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決彼此之間的各種國際爭端。-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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