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專業(yè)人員_經濟基礎知識_學習講義 第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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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 第三十二章 物權法律制度 一、物權概述 〔一〕物權的概念和特征〔特征為2011年新增〕 物權:特定社會人與人之間對物的占有關系在法律上的表現(xiàn),是法律確認的主體對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權利,即權利人在法定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預的權利。 物權和債權構成了市場經濟社會的最 基本的財產權利。 物權的特征 物權 債權 1.物權是絕對權 物權的義務主體是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絕對權也稱為“對世權〞 債權是相對權〔對人權〕,它只是發(fā)生在債
2、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債權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 2.物權屬于支配權 物權的權利人不必依賴他人的幫助就能行使其權利,從而實現(xiàn)其利益 債權必須有相對的義務人給予協(xié)助方可順利實現(xiàn) 3.物權是法定的,物權的設定必須采用法定主義 物權的種類和 基本內容由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創(chuàng)設物權種類,而且物權設定時必須公示。 債權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設立債權不需要公示,債權主要由當事人自由確定 4.物權的客體一般為物 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的標的必須是特定物、獨立物和有體 債權的標的可因債權的種類不同而各不一樣。債權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為,而間接
3、涉及物 5.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優(yōu)先效力 〔1〕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標的物無論輾轉流向何處,權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權利,依法請求不法占有人返復原物 〔2〕物權的優(yōu)先效力 ①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 物權優(yōu)先于債權不是絕對的,如“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后的租賃權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或其他物權的設定而受到影響 ②同一標的物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內容或性質一樣的物權時,成立在先的物權優(yōu)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權 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 〔二〕物權法的 基本原則〔2011年修訂,掌握〕 1.物權法定原則 包括物權種類法定化、物權內容法定化、物
4、權效力法定化、物權的變更規(guī)則法定化、物權保護方法法定化 2.一物一權原則 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個所有權,不得有互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物權同時存在于同一標的物上。 具體包括:〔1〕一個特定的標的物只有一個所有權;〔2〕同一物上不得設有兩個以上互相沖突和矛盾的物權。 3.物權公示原則 民事主體對物權的享有和變動均應采取可取信于社會公眾的外部表現(xiàn)方式的原則。 物權公示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1〕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2〕物權公示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guī)定。如我國法律規(guī)定,普通的動產一經交付,便發(fā)生所有權轉移的后果;不動產的轉讓已經辦理登記手續(xù),便發(fā)生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5、轉移的法律后果。 預告登記:為了保全一項請求權而進展的不動產登記,該項請求權所要到達的目的是在將來發(fā)生不動產物權變動。這種登記是不動產登記的特殊類型。 〔三〕物權的種類〔2011年新增〕 根據(jù)物權的權利人行使權利的范圍不同而對物權所作的分類 自物權 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展全面支配的權力 他物權 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 從設立目的的角度 用益物權 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他物權 擔保物權 為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而設立的他物權 根據(jù)物權有無附屬性 主物權 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永
6、佃權、采礦權、取水權等 從物權 附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地役權 根據(jù)物權的發(fā)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 法定物權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發(fā)生的物權,無論當事人意思表示如何都不影響這些物權的成立,如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 意定物權 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fā)生的物權,如質權、抵押權 以物權的存續(xù)有無限期為標準 有期限物權 有存續(xù)期限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無期限物權 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如所有權 〔四〕物權的民法保護方法 1.物權的保護方法 權利人通過行使各種物上請求權,或者通過提起確認物權之訴的方法保護物權。物權方法依物上請求權的
7、內容不同分為:〔1〕請求返復原物;〔2〕請求排除妨害;〔3〕消除不安全。 2.債權的保護方法 債權方法的內容主要以賠償損失為主,但也不能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復原狀、返還不當?shù)美取? 3.兩種方法的主要區(qū)別 不同 物權 債權 〔1〕根據(jù)不同 物權保護方法以物權的存在為前提,適用民法關于物權的規(guī)定 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適用于民法關于債的規(guī)定 〔2〕適用范圍不同 物權保護方法只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實際損失,權利人均可采取這種方法。損害賠償?shù)谋Wo方法既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又適用于對債權的侵害。在保護物權時,采用損害賠償方法僅適用于對物權的侵害已造成實際損
8、失的情況 〔3〕目的不同 物權的保護方法,旨在恢復物權人對物權的客體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支配權利,從而使物權的內容得到實現(xiàn) 損害賠償?shù)谋Wo方法旨在補償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財產損失 二、所有權 〔一〕所有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所有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其中處分權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是擁有所有權的 基本標志。 2.所有權的法律特征〔2011年新增〕 〔1〕所有權的獨占性 所有權是一種獨占的支配權,對于所有權而言,必須嚴格實行“一物一權〞主義 〔2〕所有權
9、的全面性 所有權是所有人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對所有物加以全面支配的權利。但所有權人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shù)項權能別離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xiàn)其意志和利益 〔3〕所有權的單一性 所有權是一個整體的權利 〔4〕所有權的存續(xù)性 一般而言,所有權一經合法獲得,就可以永久存續(xù) 〔5〕所有權的彈力性 所有人可以在其物上設定他物權 〔二〕所有權的取得與消滅 1.所有權的取得 所有權的合法取得方式分為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生產 先占:民事主體以所有的意志占有無主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的法律事實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加工三種情形 發(fā)現(xiàn)埋藏物
10、和隱藏物: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拾得遺失物: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拾得人不能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同樣拾得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yǎng)動物,也應當歸還失主 國有化和沒收 〔2〕繼受取得 這種取得方式須以原所有人對該項財產的所有權為取得的前提條件 〔3〕善意取得 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受讓人須是善意的;〔2〕受讓人必須支付了合理的價款;〔3〕受讓人已經占有了該財產。不動產的轉讓以辦理登記為物權變動的標志,如果沒有完成登
11、記,則受讓人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2.所有權的消滅 〔1〕所有權的相對消滅——因物權主體原因而消滅,如權利人轉讓或拋棄物權或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等,這種情況下,所有權的客體并未消滅。 〔2〕所有權的絕對消滅——因所有權客體的原因而消滅 〔三〕共有 共有:多個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1.按份共有 又成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處分按份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做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
12、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 根據(jù)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shù)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有三種:〔1〕夫妻共同財產;〔2〕家庭共同財產;〔3〕遺產分割前的共有。 3.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qū)別 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 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標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shù),其標的物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 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shù) 〔3〕權
13、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局部享有所有權 〔4〕 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展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 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xié)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四〕業(yè)主的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 業(yè)主對建筑物
14、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局部享有所有權,對專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yè)主對其建筑物專有局部可以行使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yè)主的合法權益。業(yè)主對建筑物專有局部以外的共有局部,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概念 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用益物權的種類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國家集體自然資源使用權、典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yè)養(yǎng)
15、殖捕撈權等。 2.用益物權的法律特征 與所有權和擔保權相比,用益物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用益物權是具有獨立性的他物權; 〔2〕用益物權是限制物權 〔3〕用益物權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是不動產。用益物權行使的前提是已占有該不動產,而所有權與擔保物權的行使并非直接占有標的物 〔二〕幾種具體的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類型 解釋 1.建設用地使用權 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特征:〔1〕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
16、件的公民和法人;〔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權的土地;〔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別離出來的用益物權;〔4〕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特征:〔1〕承包經營合同是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依據(jù);〔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公民或集體組織;〔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客體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4〕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新型的用益物權 3.宅基地使用權 〔1〕宅基地使用權屬于一種用益物權,宅基地的所有權
17、依然屬于集體所有;〔2〕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公民,而且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3〕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主要是集體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4〕宅基地使用權必須遵循法定的申請程序,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前方可取得;〔5〕宅基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非經法定程序,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任意剝奪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4.地役權 概念: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權利。〔1〕地役權是利用他人的不動產的一種權利;〔2〕地役權是為了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3〕地役權是按照合同設立的 四、擔保物權 〔一〕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8、 1.概念 為確保債務清償?shù)哪康?,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屬的權利上設定的,以取得擔保作用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取得擔保標的物的交換價值為實質內容。擔保物權具有確保債務履行以及促進資本和物資融通的功能。 2.法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價值權性。 〔2〕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 〔3〕擔保物權具有附屬性。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附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轉移而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應當注意,擔保物權的附屬性并不是絕對的,如最高額抵押并不以債權的存在為其發(fā)生或存在的前提條件。 〔4〕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全部
19、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力 〔5〕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二〕幾種主要的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財產不轉移占有。債權人為抵押權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抵押權的產生與存在須以一定的債權關系的存在和發(fā)生為根基和前提。 抵押權的設定通過兩種方式,即依照法律規(guī)定直接產生〔法定抵押權〕和基于當事人所訂立的抵押合同而設立〔意定抵押權〕。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可以作為抵押權標的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
20、、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制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制止抵押的財產〔掌握〕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guī)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衛(wèi)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需要辦理抵押登記的財產 以下財產不經
21、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對于上述不動產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以及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單項選擇題】〔2010年〕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財產中,可以設定抵押的是〔 〕。 A.建設用地使用權 B.土地所有權 C.使用權有爭議的財產 D.依法被查封的財產 [答疑編號2883320
22、201] 『正確答案』A 2.質權 質權: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yōu)先受償。 質權和抵押權都屬于擔保物權的范疇,但二者是不同的擔保物權,質權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1〕質權的設定必須轉移占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xù);〔2〕質權的標的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權、附屬性和不可分性。 我國《物權法》規(guī)定,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兩種。以下權利可以質押:〔1〕匯票、支票、本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
23、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6〕應收賬款;〔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3.留置權 留置權: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留置該動產,并依法將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 留置權的成立無需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一種法定的擔保債權。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yōu)先受償。該規(guī)定表達出了法定擔保物權和意定擔保物權在受償順序上的不同。 留置權只能發(fā)生在特定的合同關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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