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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刑事策略研究
長期堅持從嚴懲處的刑事政策
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屬于典型的經(jīng)濟犯罪,行為人往往基于貪利的動機而實施此類犯罪。有行為人以此為生,從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取生活的經(jīng)濟來源,甚至為了賺錢而置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顧,長期從事此類違法犯罪活動。正是基于牟取暴利的動機和原因,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在數(shù)十年來并未因國家的嚴厲懲治而有明顯的消減,相反,仍然勢頭很猛,相當猖獗,持續(xù)不斷地危害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對此類犯罪,必須毫不懈怠地長期堅持從嚴懲治的刑事政策。具體而言,可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其一,準確認識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作為營業(yè)犯的特點,將行為人實
2、施此類犯罪的時間長短、次數(shù)多少作為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在量刑時予以考慮。其二,如果制假售假針對的是嬰幼兒、老年人、孕婦、嚴重疾病患者維持身體健康所需的產品,那么,可以將其作為從重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其三,對于特殊時期的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期,其行為的危害程度往往重于其他一般時期,因而可以考慮予以從重處罰。其四,充分重視財產刑、非法財物沒收措施的作用,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要堅持多用財產刑和非法財物沒收措施,既讓犯罪人不能從犯罪中非法獲取任何利益,又讓犯罪人喪失繼續(xù)實施此類犯罪的條件。其五,對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犯罪人,人民法院應當
3、適用禁止令,使其不得再從事制售特定種類商品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對判處其他刑罰或者適用假釋的犯罪人,人民法院可向有關機關提出司法建議,不給其頒發(fā)涉案商品類的生產經(jīng)營許可證。在必要的情況下,可將涉案人員的某些個人信息予以公布,將其置于社會監(jiān)督之下,使其難以再從事涉案商品類的生產經(jīng)營活動。
正確運用嚴中有寬的刑事政策
對于寬的運用,應當注意如下幾個問題:其一,從寬處罰的基礎依然是犯罪人的刑事責任,需要根據(jù)具體犯罪情節(jié)考察其主觀惡性及人身危險性的程度。這些犯罪情節(jié)既包括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還包括悔罪等酌定從寬情節(jié)。司法人員應當對這些情節(jié)進行綜合評價,以準確判定犯罪人的主觀惡
4、性和人身危險性,從而合理地確定從寬的程度。但也要注意,不能為了從寬而從寬,在從寬量刑之時不能忽視對犯罪人進行守法教育,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對判處管制或者適用緩刑的犯罪人適用禁止令,即在從寬的情況下也要確保對犯罪人特殊預防的法律效果。其二,對于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的初犯、偶犯,能否從寬處罰,應當結合主客觀方面的各種情節(jié)綜合評定。如果罪行確實不重,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較低,可考慮貫徹從寬處理的政策,根據(jù)其是否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jié)的實際情況,依法從輕處罰;如果盡管是初犯或者偶犯,但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而制售假藥、劣藥、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商品,缺乏真誠的認罪和悔罪態(tài)度,就不必因其是初犯、偶犯而從寬處理。其三,對于行為人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情形,并非一概予以從寬處理,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行為人確實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沒有侵害或者危及公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可將迫于生計作為酌定從寬的情節(jié)來考慮;如果行為人雖然迫于生計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但明知制售的對象是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假藥、劣藥等可能危及人們生命和健康的商品,在主觀上有很大的惡性,則不宜基于迫于生計的理由而對行為人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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