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委托合同(期貨交易受任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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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編號:_________ 期貨委托合同(期貨交易受任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 1 頁 共 11 頁 期貨委托合同(期貨交易受任人) 甲方:(委托人) 乙方:(期貨經(jīng)紀商) 丙方:(全權委托期貨交易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期貨經(jīng)理事業(yè)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則)之規(guī)定,與丙方簽訂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托期貨交易資金得全權代理甲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行為;并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交易所需帳戶開立、契約簽訂、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并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期貨經(jīng)紀商受托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guī)定,簽訂本契約,各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乙方之說明義務 乙方應依期貨商管理規(guī)則之規(guī)定,指派專人針對期貨交易契約內容、相關之風險預告書及交易程序等為甲丙方暨保管機構進行解說,甲丙方暨保管機構聽取解說后,應在雙方同意之「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期貨選擇權風險預告書」、「選擇權風險預告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簽章。 第二條 完全契約 期貨交易所章程、業(yè)務規(guī)則、期貨經(jīng)紀商受托契約準則、臺北市期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期貨經(jīng)理事業(yè)經(jīng)營全權委托期貨交易業(yè)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業(yè)務操作辦法)之規(guī)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隨時公告事項及修訂章則暨期貨經(jīng)理事業(yè)管理規(guī)則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定后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三條 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期貨交易帳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托期貨交易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并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四條 委托交易之方式及聯(lián)系方法 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及下單,甲方就前條之期貨交易帳戶不得自行委托交易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托交易。 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jīng)理人或受雇人代為行使之。 丙方代理甲方委托交易應以面告、電話、電報、傳真、圖文電視或其它經(jīng)主管機關核準之傳輸工具等具體明確之口頭或書面方式對乙方下達委托,委托內容應包括完成該次交易所需之交易條件。 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托期貨交易客戶進行期貨交易者,丙方之交易指示,應按各別期貨交易帳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帳戶之交易合并于同一指示單處理。 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托事項,但以原委托之交易尚未成交者為限。 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因可歸責于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托買賣違反第一項規(guī)定者,由乙方依「期貨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yè)要點」及其相關規(guī)定辦理。 乙方對丙方之下單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托期貨交易授權范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甲乙雙方之聯(lián)系,除另有約定外,應以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工具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為之。本契約所載通訊處所及通訊方式,任一方有變更時,應以書面通知他方。 第五條 執(zhí)行委托之方式 乙方接受丙方之代理委托交易后,應根據(jù)中華民國法令之規(guī)定,將委托交易內容轉達至該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及辦理后續(xù)結算交割事宜。乙方應于每日完成期貨交易帳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 乙方依前項方式執(zhí)行期貨交易之委托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乙方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對于受托事務,有嚴守秘密之義務,除依有關法令之規(guī)定外,不得泄漏于任何第三人。 第六條 期貨交易帳戶之移轉 乙方遇有破產、解散、停業(yè)或依法令應停止收受訂單時,依期貨商管理規(guī)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得依主管機關命令將甲方之期貨交易帳戶移轉于與乙方訂有承受契約之其它期貨經(jīng)紀商,甲方應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帳戶移轉之事宜。 因前項帳戶移轉所生之一切費用由乙方負責。但因甲方怠于依乙方之指示配合辦理或其它不可歸責于乙方之事由,致甲方所生之損害,乙方不負賠償之責。 第七條 保證金、權利金或其它款項收付 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期貨交易帳戶一切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事宜。丙方應于交易前或交易后制作相關款項收付指示函,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 乙方確認甲方繳存交易所需款項后始接受丙方代理委托交易。乙方應于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甲方繳存之交易保證金及權利金。 丙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如有越權交易之情事,除經(jīng)甲方出具同意交易之書面,并經(jīng)保管機構審核符合相關法令外,丙方應依管理規(guī)則、業(yè)務操作辦法及相關法令規(guī)定負越權交易之履行責任。 丙方承諾除前項除外規(guī)定者外,對越權交易之結算交割及違約責任悉由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第八條 保證金專戶存款之利息歸屬 甲方存放在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款項所生之利息原則歸屬于乙方。但雙方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九條 保證金之維持 丙方應代理甲方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并負有隨時維持足額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 第十條 乙方徑行沖銷之條件與相關事項 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經(jīng)通知甲、丙方后,依其裁量徑代甲方?jīng)_銷全部或一部甲方所持未結清之期貨交易契約: 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于維持保證金時,丙方代理甲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未于乙方所定或相關規(guī)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二、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三、甲方死亡或依法宣告無行為能力或受禁置產宣告、受破產宣告或有喪失信用之虞或其它影響交易進行等重大情事發(fā)生者。 四、丙方代理甲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未于相關期貨交易契約第一通知日或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前,將所有未平倉的期貨交易契約平倉了結者。 甲、丙方認知乙方依前項規(guī)定代甲方進行沖銷系屬乙方之權利而非義務,乙方不須對其未代甲方進行沖銷之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丙方受乙方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時,若為盤中通知,丙方應立即指示保管機構補足;若為盤后通知,丙方最遲應于次一交易日開盤前,依乙方通知內容指示保管機構繳交全額追加款項。 第十二條 違約 保管機構未能代理甲方辦理與乙方間受托契約所約定之保證金與權利金追繳及結算交割事項,或甲方部位經(jīng)乙方依約沖銷后,其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shù),經(jīng)乙方通知,保管機構未于三個營業(yè)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應視是否系丙方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期貨交易所業(yè)務規(guī)則、期貨商申報委托人違約案件處理作業(yè)要點及相關法令之規(guī)定處理之。 第十三條 交易傭金及其它相關費用 甲方應支付乙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所需之傭金、手續(xù)費、取消改單費、結算款項及費用、各類依法征收之稅捐、規(guī)費等必要費用。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前述費用及款項,得自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xù)費,歸甲方所有,并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于保管機構所設之期貨交易保管專戶。 乙方受托交易應收之手續(xù)費、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 第十四條 財務狀況之征信及征信范圍 甲方茲授權乙方或其代理人得對甲方之財務信用狀況及甲方所提供之基本資料進行必要之調查或查證。 乙方對于依本條規(guī)定所取得之甲方資料,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第十五條 基本資料之提供及異動申報 甲、丙方及保管機構同意于開戶時應向乙方具實提供姓名、年齡、職業(yè)、住所及通訊處所、電話號碼、身份證字號(法人應提供名稱、代表人、住所及營利事業(yè)統(tǒng)一編號)、資產之狀況、投資經(jīng)驗、開戶原因及其它必要事項之資料,乙方對于甲方提供之資料,除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甲、丙方及保管機構所提供之基本資料有所變動時,應盡速通知乙方變更,并應由甲、丙方及保管機構或其代理人親赴乙方處,憑相關證明、文件或印鑒辦理。 第十六條 應行通知及公告事項 乙方應于每日將甲方前一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送達丙方及保管機構,于每月五日前將甲方上月份之交易對帳單送達丙方及保管機構。 前項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之送達應以郵遞或當面交付之方式為之。買賣報告書并應以傳真或其它約定方式于當日先傳送予丙方及保管機構。 如有下列情事,甲方或保管機構應立即通知乙方: 一、甲方提供乙方資料有所改變。 二、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guī)定可能影響甲方從事期貨契約交易或其它應盡義務等應申報情事。 三、其它依期貨交易相關法規(guī)甲丙方應通知乙方的事項。 乙方遇期貨交易所有緊急情事而暫停交易時,乙方除應于公告欄內公告,并應立即通知丙方及保管機構。 第十七條 乙方提供信息及服務之范圍 乙方應于營業(yè)場所提供甲、丙方各類期貨交易契約市場行情、實時信息、主管機關公告及其它信息。 前項信息之提供,僅作為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之參考,并不代表乙方勸誘丙方代理甲方進行期貨交易。乙方所提供之信息系得自于一般認為可資信賴之來源,惟乙方并不保證此等信息之正確與完整。 第十八條 損害賠償責任歸屬 關于本契約之履行,乙方之代理人或受雇人有故意過失者,乙方應與自己之故意、過失負同一之責任。 如因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者,該可歸責之一方當事人應對他方當事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轉讓予他人。 乙方對于因法令或交易規(guī)則之變更、通訊或傳送設備之故障、或因重大情事變更、天災、不可抗力等乙方無法控制之事由或無法歸責于乙方者,致委托傳達遲延、錯誤、時差或匯率變動所造成之損害不負責任。 第十九條 代理權限制之對抗效力 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jīng)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于接獲書面通知時,受托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待結算交割之款項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xù),保管機構應就該待結算交割款項之部分予以留置并代為辦理結算交割。 第二十條 委托交易之停止 本約存續(xù)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交易、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托交易。 第二十一條 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二十二條 契約之終止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終止本合約;甲方欲終止本合約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并會同丙方,通知乙方終止。 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丙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已完成之交易委托,或進行中未及撤回或未及沖銷原有契約部位之交易委托效力仍及于甲方,甲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代理甲方,立即與乙方結清所有既存之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之債務或義務并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二十三條 通知對象 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依第四條第七項所定方式向其它各方當事人為之。 第二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zhí),各方同意應先依臺北市期貨商業(yè)同業(yè)公會有關紛爭調解處理之規(guī)定辦理。調處不成立時,各方同意先依仲裁法交付仲裁。 本契約一式四份,甲方、保管機構(甲方代理人)、乙方及丙方各執(zhí)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蓋章): 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 1、甲方授權保管機構(代理人)為期貨交易帳戶開立、契約簽訂及保證金與權利金收付及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之授權書。 2、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zhí)行期貨交易行為之授權書。 第 10 頁 共 11 頁 合同編號:_________ 本文至此結束,感謝您的瀏覽! (模板僅供參考) 下載修改即可使用 第 11 頁 共 11 頁-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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