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規(guī)定應用》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規(guī)定應用(13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行政復議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規(guī)定應用
A thesis submitted to
XXX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規(guī)定
(湘司發(fā)[x]76號 x年6月2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湖南省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和行政應訴案件程序,保障和監(jiān)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提高辦案質量,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規(guī)定》和《湖南省實施〈行政復議法〉辦法
2、》,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應訴,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應訴案件,實行業(yè)務工作部門和法制工作部門各司其職、互相配合的工作機制。辦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統(tǒng)一受理、專人承辦、集體研究、領導負責的工作制度。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具體負責承辦本機關的行政復議和應訴事項,履行下列職權: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3、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有關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司法行政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辦理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指導下級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八)培訓行政復議、應訴工作人員,組織交流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經(jīng)驗;
(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組織協(xié)調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共同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履行
4、下列職責:
(一)應當確定熟悉業(yè)務、責任心強、能勝任此項工作的專人負責案件調查工作;
(二)收集證據(jù)材料;
(三)制定實施方案,提出初步?jīng)Q定意見或答辯意見;
(四)協(xié)助法制工作部門的應訴工作,派人出庭參與應訴。
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拒絕履行上述職責。
第六條 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一)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頒發(fā)資格證
5、、執(zhí)業(yè)證、許可證手續(xù),司法行政機關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依法辦理的;
(二)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審批、審核、公告、登記的有關事項,司法行政機關不予上報申辦材料、拒絕辦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未辦理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司法行政機關辦理注冊執(zhí)業(yè)證,司法行政機關未通知說明理由,注冊執(zhí)業(yè)證期滿六個月仍不予注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參加國家司法考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考試等,司法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六)認為司法行政機關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對司法行
6、政機關授權作出的延長勞動教養(yǎng)期限的決定不服的;
(八)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賠償、刑事賠償決定不服的;
(九)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定不合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務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
第九條 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一)執(zhí)行刑罰的行為;
(二)執(zhí)行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行為;
(三)司法助理員對民間糾紛所作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
(四)各類資格考試成績的評判行為;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
7、申請行政復議的行為。
第三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條 當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如果同時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的,由最先收到的行政復議機關受理。
當事人對省直屬監(jiān)獄、勞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司法廳受理;對市(州)監(jiān)獄、勞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市(州)司法局受理。
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的,以最先提出復議申請的申請人選擇的行政復議機關為復議機關。
8、 第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任何部門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即時轉交本機關法制工作部門處理。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由法制工作部門工作人員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蓋章。
對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范圍,但被申請人不符合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之日為行政復議受理之日。申請人申請內容如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或材料不齊全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申請材料的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
9、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工作部門可以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一)申請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被申請人不明確,或者告知變更被申請人而不同意變更的;
(三)沒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jù)的;
(四)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
(五)無正當理由超過行政復議申請時效;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
(七)重復申請的;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5個工作日內,法制工作部門對行政復議申請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0、:
(一)登記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的時間、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及申請事項;
(二)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后填寫復議立案審批表,由法制工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法制工作部門收到復議申請之日即為受理日期;
(三)復議申請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填寫不予受理審批表,擬制不予受理決定書,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不予受理通知書加蓋本機關印章后向申請人發(fā)出;
(四)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向
11、被申請人發(fā)送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復印件。被申請人應在10日內將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提交法制工作部門。
被申請人書面答復的內容應當包括具體行政行為認定的事實和證據(jù),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實施的程序,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意見和本機關對行政復議案件的請求。
第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申請人可以向該機關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訴。受理申訴機關發(fā)出責令受理通知書的,法制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予以受理,并將受理情況報告責令其受理的人民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
第四章 行政復
12、議決定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如因下列特殊情況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因不可抗力延誤文書送達的;
(二)有重大疑難情況的;
(三)需要與其他機關協(xié)調的;
(四)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規(guī)定進行審查的;
(五)其他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需要延長復議期限的。
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jù)的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按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七條 行政復
13、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工作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
法制工作部門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應與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共同研究,就各自的任務進行分工,并提出時間要求。有關業(yè)務工作部門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案件調查、協(xié)助收集證據(j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遲或拒絕。
第十八條 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被申請人可以查閱申請人、第三人提出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被申請人變更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
14、,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經(jīng)法制工作部門審查同意后準予撤回。申請人在撤回行政復議申請后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的,不予受理;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一)受被申請人脅迫、欺騙的;
(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串通規(guī)避法律的;
(三)申請人不能說明撤回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第三人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一條 法制工作部門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jīng)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后,分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行
15、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決定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
2、適用依據(jù)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被申請人如不在規(guī)定期限內按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jù)、依據(jù),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16、
第二十二條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行政復議機關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基本情況;
(二)行政復議請求與理由;
(三)復議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等依據(jù);
(四)復議結論;
(五)告知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救濟權利;
(六)作出復議決定的時間。
第五章 行政應訴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應訴。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司法行政機關
17、應訴;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復議機關應訴。
第二十四條 法制工作部門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5日內,應當組織協(xié)調有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共同制定行政應訴方案,確定出庭應訴人員。
業(yè)務工作部門應當指派專人負責案件調查、收集證據(jù)材料,提出初步答辯意見,協(xié)助法制工作部門的應訴工作,并派人出庭參與應訴。
司法行政機關應按時向法院遞交答辯狀和出庭應訴。
第二十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委托律師擔任行政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二十六條 接到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后,法制工作部門應即刻組織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提出是否上訴的意見,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
決定上訴的,
18、由法制工作部門組織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和人員擬定上訴狀,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在法定期限內遞交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條 對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法制工作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業(yè)務工作部門向本機關負責人提出是否申訴的意見。決定申訴的,業(yè)務工作部門提出初步意見,法制工作部門擬定申訴書報本機關負責人審批后,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八條 下級司法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轉送的行政起訴狀副本后,應即刻向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作部門報告。必要時上級法制工作部門可以派員指導。
行政應訴案件辦結后5日內,法制工作部門應寫出案件辦理情況報告,并將判決書或者裁定書的復印件報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工
19、作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活動所需經(jīng)費列入本機關經(jīng)費預算,必要的辦公設施、交通工具等應當予以保障。
第三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使用的文書,按司法部印發(fā)的格式制作,由辦公室統(tǒng)一編號。
第三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收到復議申請不及時轉交致使延誤行政復議、應訴時效的,或者具有違反行政復議、應訴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行為的,依照《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法律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業(yè)務工作部門包括監(jiān)獄管理、勞教管理、律師管理、公證管理、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司法鑒定管理、國家司法考試管理等工作部門。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發(fā)布部門:湖南省其他機構 發(fā)布日期:x年06月20日 實施日期:x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