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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 強 : 1955年 12月 生 , 1972年 1月 參加 工 作 , 1977年 9月 入 黨 。 曾 擔 任四 川 省 巴 縣 公 安 局 副 局 長 , 巴 縣 縣委 副 書 記 。 1992年 9月 任 重 慶 市 公安 局 副 局 長 。 2008年 7月 任 重 慶 市司 法 局 局 長 。 2009年 8月 , 因 涉 黑 問 題 被 紀 檢部 門 調(diào) 查 。 他 破 獲 了 1992年 重 慶 警 匪 槍 戰(zhàn) ,1994年 中 國 第 一 盜 案 , 2000年 的 殺人 惡 魔 張 君 案 和 重 慶 搶 劫 運 鈔 車 案 。獲 公 安 部 一 等 功 多 次 。 是
2、聞 名 一 時的 “ 打 黑 英 雄 ” 。 然 而 , 他 坐 擁 8處 豪 宅 , 家 藏 過 億 資 產(chǎn) , 為 至 少 6個 黑 社 會 團 伙 提 供 保護 。 又 被 稱 為 “ 全 市 最 大 的 黑 社 會保 護 傘 ” 。 文 強 的 悲 劇 2010年 4月 14日 , 重 慶 市 第 五 中級 人 民 法 院 對 文 強 等 人 涉 黑 案 進行 一 審 公 開 宣 判 , 以 受 賄 罪 , 包庇 、 縱 容 黑 社 會 性 質(zhì) 組 織 罪 , 巨額 財 產(chǎn) 來 源 不 明 罪 , 強 奸 罪 , 數(shù)罪 并 罰 , 判 處 文 強 死 刑 , 剝 奪政 治 權 利 終
3、身 , 并 處 沒 收 個人 全 部 財 產(chǎn) 。5月 日 二 審 宣 判 , 重 慶 市高 級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駁 回 文 強 、周 曉 亞 、 黃 代 強 、 趙 利 明 、 陳濤 等 人 的 上 訴 , 維 持 一 審 法院 的 判 決 。 法 律 面 前 , 人人 平 等 。 不 論你 功 勞 大 小 、地 位 高 低 , 都必 須 遵 守 法 律 ,只 要 觸 犯 法 律 ,必 將 受 法 律 的制 裁 。 什 么 是 違 法 行 為 ? “凡 是 不 履 行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義務 或 做 出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行 為 都是 違 法 行 為 。 ” 情 景 一 五 一
4、 , 蔣 亮 亮 和 他 的 同 學 到 博 物 館 參 觀 , 每 看 到 一件 文 物 , 就 發(fā) 出 “ 哇 ” -系 列 尖 叫 。 嚴 重 影 響 了參 觀 秩 序 , 工 作 人 員 勸 阻 不 聽 , 無 奈 之 下 工 作 人 員 報了 案 , 蔣 亮 亮 等 被 送 到 派 出 所 , 不 但 受 到 嚴 厲 的 批 評 ,而 且 每 人 處 以 50元 罰 款 。問 題 : 參 觀 , 游 覽 時 不 遵 守 秩 序 也 是 違 法 ,蔣 亮 亮 同 學違 反 了 什 么 法 律 ? u行 政 違 法 行 為 承 擔 行 政 制 裁 情 景 二 李 明 和 王 剛 是 某
5、校 七 年 級 五 班 的 學 生 , 李 明 向 王 剛 借了 100元 錢 , 說 好 一 個 月 內(nèi) 歸 還 , 但 是 現(xiàn) 在 已 臨 近 期 末 ,李 明 仍 不 歸 還 , 王 剛 多 次 催 要 無 果 , 二 人 的 關 系 鬧 得 很僵 。 李 明 甚 至 放 出 風 : “ 不 就 是 那 點 錢 嗎 ? 有 錢 也 不 還 ,看 他 能 拿 我 怎 么 辦 ? ”問 題 : 李 明 的 行 為 違 法 嗎 ? 如 果 違 法 , 違 反 了 什 么 法 律 ,應 承 擔 什 么 責 任 ?u民 事 違 法 行 為 承 擔 民 事 責 任 情 景 三 孫 鵬 對 學 習 不
6、 感 興 趣 , 脾 氣 暴 躁 , 動 不 動 就 掄 拳 頭 ,在 班 里 是 小 霸 王 , 誰 也 不 敢 惹 。 一 周 前 , 與 同 學 馬 偉發(fā) 生 口 角 , 竟 然 拿 椅 子 砸 向 馬 偉 , 結 果 造 成 馬 偉 受 重傷 , 右 耳 失 聰 , 孫 鵬 因 此 也 付 出 沉 重 的 代 價 , 盡 管 是未 成 年 人 , 仍 被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15年 , 連 帶 民 事 責 任 。問 題 : 孫 鵬 的 行 為 違 反 了 什 么 法 ? 應 承 擔 什 么 后 果 ?u刑 事 違 法 行 為 承 擔 刑 事 處 罰 民 事 違 法 違 反的 行 為
7、 。 行 政 違 法 違 反的 行 為 。 刑 事 違 法 違 反 的 行 為 。在 行 政 法 、 民 法 、 刑 法 之 上 , 還 有 憲 法 。 違 反 憲 法 的行 為 當 然 也 是 違 法 行 為 , 簡 稱 違 憲 行 為 。 違 法行 為 違 法 行 為 的 分 類 1( 按 違 反 的 法 律 )民 事 違 法 行 為行 政 違 法 行 為刑 事 違 法 行 為違 憲 行 為 違 反 治 安 管 理 處 罰規(guī) 定 的 行 為 人 , 未 承擔 公 民 在 治 安 管 理 中應 該 承 擔 的 義 務 , 做出 了 法 律 禁 止 的 行 為 ,其 行 為 違 反 了 我 國
8、 的治 安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該 條 例 屬 于 ( )法 , 故 他 們 的 行 為 屬于 ( )行 政行 政 違 法 行 為 我 國 民 法 通 則 第 79條 規(guī) 定 , 拾 得 遺 失 物 、漂 流 物 或 者 失 散 飼 養(yǎng) 的動 物 , 應 當 歸 還 失 主 。朱 某 違 反 了 民 法 通 則 的上 述 規(guī) 定 , 拒 將 拾 得 的物 品 交 還 原 主 , 拒 絕 履行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義 務 , 他的 行 為 受 到 了 相 應 的 處罰 。 這 種 行 為 屬 于(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情 景 三 中 的 趙 某 ,違 反 了 刑 法 的 有 關規(guī) 定
9、 , 觸 犯 了 刑 法 ,應 受 到 刑 罰 處 罰 ,他 的 行 為 屬 于 (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二 三 對 社 會 的危 害 程 度情 景 違 反 的法 律 承 擔 的法 律 責 任 所 屬 違法 類 別一行 政 違法 行 為民 事 違法 行 為刑 事 違法 行 為 看 情 景 , 完 成 以 下 表 格較 輕較 輕嚴 重 行 政 法 民 法 刑 法 行 政制 裁民 事責 任刑 事處 罰 行 政 違 法民 事 違 法刑 事 違 法 共 同 點都 有 其社 會 危害 性 ,都 違 反了 法 律 ,都 要 承擔 相 應的 法 律責 任 1、 乙 、 丙 兩 人 被 公 安 機 關
10、以 擾 亂 公 共 秩 序 為 由 各 處 以 200元 罰 款 。2、 乙 因 逆 向 騎 車 被 交 警 罰 款 50元 。3、 經(jīng) 保 修 部 門 檢 查 , 乙 的 手 表 受 損 , 價 值 100元 。4、 經(jīng) 鑒 定 , 乙 多 處 受 傷 , 脾 臟 破 裂 , 右 眼 視 網(wǎng) 膜 脫 落 。 行 政 違 法 行 為行 政 違 法 行 為民 事 違 法 行 為刑 事 違 法 行 為 ( P93) 民 事 違 法 行 為行 政 違 法 行 為違 法 情 節(jié) 較 輕 , 社 會 危 害 較小 , 稱 之 為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社 會 危 害 較 大 , 觸 犯 了 刑 法
11、, 應受 刑 罰 處 罰 , 也 叫 犯 罪 ( P94)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毆 打 他 人 ,未 對 他 人 造嚴 重 傷 害 治 安 管理 處 罰條 例 一 般違 法行 為 屬 于 違 反毆 打 他 人 而導 致 他 人 重傷 甚 至 死 亡 觸 犯 了 屬 于 刑 法 犯 罪行 為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和 犯 罪 的 區(qū) 別 和 聯(lián) 系( 1) 區(qū) 別 : 對 社 會 的 危 害 程 度 不 同 , 觸 犯 的 法 律 不同 , 承 擔 的 法 律 責 任 不 同 。( 2) 聯(lián) 系 : 都 是 違 法 行 為 , 都 對 具 有 社 會 危 害 性 ,都 要 承 擔 法 律
12、責 任 。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和 犯 罪沒 有 不 可 逾 越 的 鴻 溝 。 有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如 果 不 及 時 改 正 , 發(fā) 展 下 去 就 可 能 陷 入 犯罪 的 泥 沼 。 3月 23日 清 晨 , 福 建 省 南 平 實 驗 小 學 門 口 發(fā) 生 特 大 兇 殺 事 件 。 一 名 犯 罪 嫌 疑 人 持 刀捅 死 捅 傷 學 生 13人 , 其 中 8名 學 生 死 亡 , 另 5名 學 生 正 在 搶 救 中 。 犯 罪 嫌 疑 人 雖 然 當場 被 制 服 , 但 留 給 人 們 的 卻 是 無 盡 的 悲 痛 和 巨 大 的 恐 慌 。 4月 8日
13、上 午 在 福 建 南 平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開 庭 審 理 ,法 院 當 庭 宣 判 , 一 審 判 處 鄭 民 生 死 刑 , 鄭 民 生 當 庭表 示 將 上 訴 。 月 日 , 根 據(jù)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和 執(zhí)行 死 刑 命 令 , 南 平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對 鄭 民 生 殺 害 多名 小 學 生 一 案 , 維 持 原 判 , 隨 后 對 罪 犯 鄭 民 生 執(zhí) 行槍 決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經(jīng) 復 核 確 認 : 被 告 人 鄭 民 生 因 戀愛 多 次 受 挫 , 圖 謀 報 復 泄 憤 , 竟 遷 怒 無 辜 , 選 擇 在學 校
14、 門 口 行 兇 , 持 刀 連 續(xù) 捅 刺 , 致 名 小 學 生 死 亡 , 名 小 學 生 重 傷 , 其 行 為 已 構 成 故 意 殺 人 罪 。犯 罪 后 果 特 別 嚴 重 , 情 節(jié) 特 別 惡 劣 ,社 會 危 害 性 極 大 , 所 犯 罪 行 極 其 嚴 重 。第 一 審 判 決 、 第 二 審 裁 定 認 定 的 事 實 清 楚 , 證 據(jù) 確 實 、 充 分 , 定 罪 準 確 , 量 刑 適 當 。 審 判 程 序 合 法 。依 法 裁 定 核 準 被 告 人 鄭 民 生 死 刑 , 剝 奪 政 治權 利 終 身 。 罪 犯 鄭 民 生 1、 鄭 民 生 的 犯 罪
15、 行 為 給 社 會 帶 來 了 什 么危 害 ?3、 鄭 民 生 的 犯 罪 行 為 使 他 受 到 了 什 么 處 罰 ?2、 這 種 違 法 行 為 觸 犯 的 是 我 國 什 么 法 律 ?是 什 么 違 法 行 為 ? 4、 請 從 “ 鄭 民 生 案 ” 中 概 括 出 犯 罪 的 定義 及 其 三 個 基 本 特 征 ? 最 本 質(zhì) 特 征法 律 標 志必 然 結 果犯 罪 :指 具 有 嚴 重 的 社 會 危 害 性 、 觸 犯 刑法 并 依 法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的 行 為 。 4、 刑 罰 就 是 刑 法 嗎 ?刑 法 的 含 義 : 刑 法 是 以 國家 的 名 義
16、 規(guī) 定 什 么 行 為 是犯 罪 和 對 犯 罪 分 子 處 以 何種 刑 罰 的 法 律 。刑 法 的 作 用 : 我 國 刑 法 是保 護 國 家 和 人 民 的 利 益 ,懲 治 犯 罪 的 有 力 武 器 。 刑 罰 的 種 類 : 主 刑 、 附 加 刑 只 能 獨立 使 用 ,不 能 附加 并 用與 主 刑 同時 適 用 ;獨 立 適 用刑 罰 主 刑 管 制拘 役罰 金剝 奪 政 治 權 利沒 收 財 產(chǎn) 特 點特 點附 加 刑 死 刑有 期 徒 刑無 期 徒 刑 刑 罰 又 叫 刑 事 處 罰 、 刑 事 處 分 , 是 指 人 民 法 院 對犯 罪 分 子 施 行 懲 罰
17、的 一 種 強 制 方 法 。 P95 練 習 ( 一 )1、 違 法 行 為 一 定 是 犯 罪 。 ( )2、 犯 罪 行 為 一 定 違 法 。 ( ) 下 列 正 確 反 映 違 法 與 犯 罪 關 系 的 是 ( )A B C D D 請 你 判 定 下 列 行 為 屬 于 哪 種 違 法 行 為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 (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 刑 事 違 法 行 為 )(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1、 甲 打 了 乙 兩 個 耳 光 , 致 使 乙 面 部 紅 腫 , 口 角 流 血 。2、 甲 把 乙
18、 打 成 了 重 傷 , 喪 失 了 勞 動 能 力 。3、 父 母 不 讓 子 女 上 學 , 回 家 務 農(nóng) 。4、 甲 盜 竊 公 司 巨 額 財 產(chǎn) 。5、 拒 絕 交 納 稅 收 。 6、 乙 侮 辱 、 誹 謗 他 人 名 譽 。 一 、 有 人 說 : “ 我 大 錯 不 犯 , 小 錯 不 斷 , 氣 死 公 安 , 難 死 法院 。 ” 這 種 說 法 對 嗎 ? 為 什 么 ?答 : 1、 這 種 說 法 是 錯 誤 的 。 因 為 , 一 般 違 法 與 犯 罪 都 是 違 法 行為 , 都 具 有 社 會 危 害 性 , 只 是 在 危 害 程 度 和 處 罰 方 法
19、上 有 所 不同 。 有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的 人 , 如 果 不 改 正 , 發(fā) 展 下 去 就 可 能 導 致犯 罪 , 它 們 之 間 沒 有 不 可 逾 越 的 鴻 溝 。 用 這 種 觀 點 指 導 自 己 的行 為 是 極 其 危 險 。二 、 張 某 在 馬 路 邊 丟 失 了 580元 錢 , 后 得 知 是 李 某 拾 得 , 便 去 找李 某 , 但 李 某 說 拾 錢 歸 自 己 , 拒 不 歸 還 。 請 你 幫 張 某 出 個 主 意 ,如 何 處 理 此 事 。答 ( 1) 用 法 律 知 識 勸 告 李 某 , 告 知 拾 得 他 人 錢 物 不 還 屬 違
20、 法 行為 。 如 果 李 某 不 聽 , 可 請 居 民 委 員 會 或 派 出 所 幫 忙 。 ( 2) 直 接上 法 院 , 依 據(jù) 民 法 通 則 告 李 某 2001年 3月 24日 中 午 12點 半 左 右 , 金 先 生 不慎 將 裝 有 現(xiàn) 金 及 存 折 共 計 30萬 元 的 皮 包 落 在 了西 單 商 場 四 層 廁 所 的 洗 手 臺 上 。 10分 鐘 以 后 ,他 準 備 在 商 場 吃 飯 時 才 發(fā) 現(xiàn) 皮 包 已 不 在 身 上 。他 趕 回 四 層 廁 所 找 落 下 的 皮 包 , 然 而 皮 包 卻 已經(jīng) 不 在 了 。 派 出 所 接 到 報 案
21、后 , 從 保 潔 員 那 里了 解 到 一 條 重 要 線 索 , 四 名 專 賣 店 導 購 員 承 認發(fā) 現(xiàn) 了 皮 包 并 瓜 分 了 包 中 的 兩 萬 元 現(xiàn) 金 , 存 折交 由 一 個 人 帶 走 。 “拾 金 而 昧 ” 已 不 再是 一 個 道 德 問 題 , 刑 法 第 270條 規(guī)定 : 將 他 人 遺 忘 物 或埋 藏 物 非 法 侵 占 拒 不交 出 屬 非 法 侵 占 他人 財 產(chǎn) 罪 。結 論 : 行 政 違 法 行 為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白 某 路 過 吳 某 家 門 口 時 , 拾 起 一 塊 磚 頭 向 趴在 門 口 的 大 黃 狗 扔 去 。 大
22、黃 狗 跳 起 來 撲 向 過 路的 行 人 成 某 , 把 成 某 咬 傷 。 成 某 為 此 花 了 六 百多 元 醫(yī) 藥 費 。 成 某 向 法 院 起 訴 , 要 求 白 某 賠 償損 失 。 法 院 查 明 了 事 實 , 因 白 某 未 成 年 , 依 據(jù)民 法 通 則 的 規(guī) 定 , 責 令 白 某 的 父 母 賠 償 成 某 的醫(yī) 藥 費 , 并 負 擔 本 案 的 訴 訟 費 用 。 白 某 的 過 錯行 為 導 致 大 黃 狗 咬 傷 成 某 , 因 此 , 要 依 法 承 擔( ) 責 任 。民 事 民 事 違 法 行 為 一 般 違 法 行 為 溫 馨 提 示 : 今 天 我 們 弄 清 了 什 么 是 一般 違 法 , 什 么 是 犯 罪 , 事 實 說 明 , 一般 違 法 與 犯 罪 之 間 并 沒 有 不 可 逾 越 的鴻 溝 , 有 些 人 走 向 犯 罪 的 深 淵 都 是 從一 些 小 事 開 始 的 , 俗 話 說 : “ 螻 蟻 之穴 , 潰 千 里 之 堤 ” , 我 們 青 少 年 一 定要 學 法 、 知 法 、 守 法 , 防 微 杜 漸 , 做一 個 合 格 的 公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