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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 漫 漫 其 修 遠 兮 , 吾 汝 將 上 下 而 求 索 r重 點 掌 握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的 基 本 法 律 制 度 , 以 及 我 國 環(huán)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體制 和 控 制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的 各 項措 施 。 r 思 路 一 : 環(huán) 境 法 角 度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r 本 案 例 中 涉 及 到 的 噪 聲 類 型 屬 于 社 會 生 活 中 噪 聲 ,根 據(jù)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59條 之 規(guī) 定 , 本 案 中 A造 成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 應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2、 政 府 環(huán) 境 主 管部 門 責 令 改 正 , 可 以 并 處 罰 款 。r 思 路 二 : 民 法 角 度 -相 鄰 權r B可 以 通 過 與 A協(xié) 商 等 途 徑 解 決 A所 帶 來 的 生 活 困 擾 ,如 果 通 過 這 些 途 徑 解 決 不 了 問 題 , B還 可 以 向 法 院 起 訴 A請 求 保 護 其 相 鄰 權 的 合 法 權 益 。 r 法 條 鏈 接 : 民 法 通 則 第 83條 : 不 動 產(chǎn) 的 相 鄰 各 方 , 應 當 按照 有 利 生 產(chǎn) 、 方 便 生 活 、 團 結 互 助 、 公 平 合 理 的精 神 , 正 確 處 理 截 水 、 排 水
3、 、 通 行 、 通 風 、 采 光等 方 面 的 相 鄰 關 系 。 給 相 鄰 方 造 成 妨 礙 或 者 損 失的 , 應 當 停 止 侵 害 , 排 除 妨 礙 , 賠 償 損 失 。 物 權 法 第 九 十 條 不 動 產(chǎn) 權 利 人 不 得 違 反 國 家 規(guī)定 棄 置 固 體 廢 物 , 排 放 大 氣 污 染 物 、 水 污 染 物 、噪 聲 、 光 、 電 磁 波 輻 射 等 有 害 物 質 環(huán) 境 法 案 例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泉 州 市 寶 島 卡 拉 音 樂 廳因 向 界 外 排 放 噪 聲 超 標 被 泉 州 市 環(huán) 境 保 護 局予 以 行 政 處 罰 案
4、原 告 泉 州 市 寶 島 卡 拉 音 樂 廳 , 被 告泉 州 市 環(huán) 境 保 護 局 。 市 環(huán) 保 局 通 過 環(huán) 境 監(jiān) 測認 定 寶 島 音 樂 廳 界 外 噪 聲 排 放 值 為 65.8分 貝 ,屬 于 超 標 噪 聲 , 市 環(huán) 保 局 根 據(jù) 中 華 人 民 共和 國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 和 排 污 費 征 收使 用 管 理 條 例 , 決 定 對 原 告 征 收 環(huán) 境 噪 聲超 標 排 污 費 。 原 告 未 予 理 睬 。 環(huán) 保 局 又 根 據(jù)相 關 規(guī) 定 , 以 行 政 處 罰 決 定 書 對 原 告 處 以 罰款 3000元 ; 并 追 繳 超
5、標 排 污 費 3200元 。 原 告 不 服 ,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訴 訟 。原 告 訴 稱 本 音 樂 廳 屬 于 文 化 娛 樂 活 動 場所 , 應 屬 于 社 會 生 活 噪 聲 , 不 存 在 征 收超 標 噪 聲 排 污 費 的 問 題 , 再 者 對 歌 舞 廳的 噪 聲 的 監(jiān) 督 管 理 應 由 公 安 部 門 實 施 ,市 環(huán) 保 局 對 原 告 的 處 罰 屬 超 越 職 權 , 請求 法 院 依 法 撤 銷 被 告 的 處 罰 決 定 , 以 維護 其 合 法 權 益 。 被 告 辯 稱 , 原 告 因 防 治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設 施不 完 善 ,
6、經(jīng) 監(jiān) 測 達 65.8分 貝 , 噪 聲 超 標 排 放 ,污 染 環(huán) 境 , 依 法 對 其 征 收 環(huán) 境 噪 聲 超 標 排 污 費是 完 全 正 確 的 , 并 未 超 越 權 限 , 原 告 以 該 噪 聲屬 于 社 會 生 活 噪 聲 和 應 受 行 業(yè)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監(jiān)督 管 理 為 由 排 斥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的 監(jiān) 督管 理 , 是 錯 誤 的 , 請 求 法 院 維 持 其 作 出 的 處 罰決 定 。 1.被 告 泉 州 市 環(huán) 保 局 對 營 業(yè) 性 文 化娛 樂 場 所 向 界 外 排 放 噪 聲 是 否 有 監(jiān)督 管 理 權 ?
7、2.對 經(jīng) 營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是 否 應 征 收超 標 準 噪 聲 排 污 費 , 其 標 準 應 如 何確 定 ? 1.被 告 泉 州 市 環(huán) 保 局 對 營 業(yè)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向 界 外 排 放 噪 聲 是 否 有監(jiān) 督 管 理 權 ? 泉 州 市 有 權 對 該 音 樂 廳 界 外 排 放 噪 聲 進 行 監(jiān) 管 。 解 析 依 據(jù) :r 法 條 鏈 接 (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 ) 第 四 十 三 條 新 建 營 業(yè)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的 邊 界 噪 聲 必 須 符 合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 排 放 標 準 ; 不 符 合
8、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 排 放標 準 的 ,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不 得 核 發(fā) 文 化 經(jīng) 營 許 可 證 , 工 商 行 政管 理 部 門 不 得 核 發(fā)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經(jīng) 營 中 的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 其 經(jīng) 營 管 理 者 必 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使 其邊 界 噪 聲 不 超 過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 排 放 標 準 。 第 五 十 九 條 違 反 本 法 第 四 十 三 條 第 二 款 , 造 成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的 , 由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環(huán) 境 保 護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責
9、令 改正 , 可 以 并 處 罰 款 。 2.對 經(jīng) 營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是 否 應 征 收 超 標 準 噪 聲 排 污 費 ? 應 該 對 經(jīng) 營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征 收 超 標 準 噪 聲 排 污 費 , 解 析依 據(jù) :r 法 條 鏈 接r 第 四 十 三 條 新 建 營 業(yè) 性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的 邊 界 噪 聲 必 須 符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 排 放 標 準 , 不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 噪 聲排 放 標 準 的 , 文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不 得 核 發(fā)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工 商 行 政管 理 部 不 得 核
10、 發(fā) 營 業(yè) 執(zhí) 照 。 經(jīng) 營 中 的 文 化 娛 樂 場 所 , 其 經(jīng) 營 管理 者 必 須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使 其 邊 界 噪 聲 不 超 過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環(huán) 境噪 聲 排 放 標 準 。 (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 ) 法條鏈接相 應 的 , 2002年 1月 30日 國 務 院 第 54次 常 務 會 議 通 過的 , 自 2003年 7月 1日 起 施 行 排 污 費 征 收 使 用 管理 條 例 中 規(guī) 定 :r 依 照 環(huán) 境 噪 聲 污 染 防 治 法 的 規(guī) 定 , 產(chǎn) 生 環(huán) 境 噪 聲污 染 超 過 國 家 環(huán) 境 噪 聲 標 準 的 , 按 照 排 放 噪 聲 的超 標 聲 級 繳 納 排 污 費 。 r 排 污 者 繳 納 排 污 費 , 不 免 除 其 防 治 污 染 、 賠 償 污染 損 害 的 責 任 和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的 其 他 責 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