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解析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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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 土 地 法 律 法 規(guī) 系 列 講 座 之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土 地 管 理 法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 第 四 章 :耕 地 保 護我 國 耕 地 資 源 的 現(xiàn) 狀 和 主 要 問 題耕 地 總 量 銳 減 、 人 均 耕 地 面 積 不 斷 下 降 。 廣 東 、 福 建 、 浙 江 人 均 耕 地 在 0.6畝以 下 , 已 低 于 日 本 人 均 0.7畝 耕 地 的 水 平耕 地 質(zhì) 量 嚴 重 衰 退 。 水 土 流 失 、 耕 地 沙 化 、 土 壤 鹽 漬 化 、 耕 地 污 染 、 地 力 衰竭耕 地 保 護 措 施 不 力

2、。 土 地 使 用 審 批 不 當 、 土 地 宏 觀 調(diào) 控 能 力 弱 、 土 地 法 律 法規(guī) 不 健 全 , 執(zhí) 法 不 嚴 、 現(xiàn) 行 土 地 產(chǎn) 權(quán) 制 度 不 合 理 、 中 低 產(chǎn) 田 大 量 存 在制 度 創(chuàng) 新 技 術(shù) 創(chuàng) 新 文 化 創(chuàng) 新 綜 合 管 理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 發(fā) 達 國 家 耕 地 保 護 的 一 些 措 施美 國 : 對 納 入 保 護 計 劃 耕 地 的 所 有 者 給 予 補 貼 ; 在 最 好 的 農(nóng) 地 周 圍 劃 定 緩 沖區(qū) , 在 農(nóng) 業(yè) 用 地 區(qū) 域 內(nèi) 只 能 從 事 農(nóng) 業(yè) 生 產(chǎn) 或 與 農(nóng) 業(yè) 生 產(chǎn) 有 關(guān) 的

3、活 動 , 嚴 禁 建設(shè) 住 宅 或 其 他 城 市 基 礎(chǔ) 設(shè) 施 英 國 : 開 展 環(huán) 保 型 農(nóng) 業(yè) , 提 高 土 地 質(zhì) 量 ; 提 倡 “ 科 學(xué) 研 究 指 定 地 區(qū) ” ( 多 為劣 質(zhì) 地 ) 轉(zhuǎn) 為 草 地 和 林 地 , 由 政 府 支 付 補 助 金 韓 國 : 農(nóng) 業(yè) 振 興 地 域 制 度 。 農(nóng) 業(yè) 振 興 區(qū) 域 除 了 公 共 設(shè) 施 等 特 殊 情 況 之 外 , 基本 上 不 能 轉(zhuǎn) 用 耕 地 ; 舉 報 耕 地 非 法 轉(zhuǎn) 用 時 給 予 舉 報 者 獎 勵 的 制 度 德 國 : 優(yōu) 化 用 地 結(jié) 構(gòu) , 使 工 廠 相 對 集 中 , 從 而

4、 提 高 土 地 的 使 用 效 率 ; 農(nóng) 業(yè) 方面 , 政 府 對 農(nóng) 業(yè) 企 業(yè) 實 行 減 稅 等 扶 持 政 策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4 耕 地 占 用 補 償國 家 保 護 耕 地 , 嚴 格 控 制 耕 地 轉(zhuǎn) 為 非 耕 地國 家 實 行 占 用 耕 地 補 償 制 度 。 非 農(nóng) 業(yè) 建 設(shè) 經(jīng) 批 準 占 用 耕 地 的 , 按 照“ 占 多 少 , 墾 多 少 ” 的 原 則 , 由 占 用 耕 地 的 單 位 負 責(zé) 開 墾 與 所 占 用耕 地 的 數(shù) 量 和 質(zhì) 量 相 當 的 耕 地 ; 沒 有 條 件 開 墾 或 者 開 墾 的 耕 地 不 符合 要 求

5、 的 , 應(yīng) 當 按 照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的 規(guī) 定 繳 納 耕 地 開 墾 費 ,專 款 用 于 開 墾 新 的 耕 地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制 定 開 墾 耕 地 計 劃 , 監(jiān) 督 占 用 耕地 的 單 位 按 照 計 劃 開 墾 耕 地 或 者 按 照 計 劃 組 織 開 墾 耕 地 , 并 進 行 驗收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5 耕 地 占 用 補 償 遇 到 的 問 題征 地 范 圍 過 寬 規(guī) 模 過 大 , 導(dǎo) 致 大 量 耕 地 被 占 用耕 地 非 農(nóng) 轉(zhuǎn) 用 成 本 太 低 , 助 長 濫 征 亂 占 耕

6、地“ 占 優(yōu) 補 劣 ” 成 為 普 遍 現(xiàn) 象不 切 實 際 的 強 調(diào) “ 占 多 少 , 墾 多 少 ” ,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到 各 地 的 后 備 資 源 狀 況 ,與 國 家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和 可 持 續(xù) 發(fā) 展 戰(zhàn) 略 不 符不 少 地 方 為 完 成 新 開 墾 耕 地 任 務(wù) 指 標 、 不 惜 毀 林 毀 草 盲 目 開 墾 , 造 成 了 國家 土 地 建 設(shè) 資 金 的 巨 大 浪 費土 地 利 用 粗 放 浪 費 現(xiàn) 象 嚴 重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6 耕 地 占 用 補 償 問 題 的 解 決 辦 法在 依 法 制 定 嚴 格 的 土 地 利 用 總

7、 體 規(guī) 劃 的 基 礎(chǔ) 上 , 加 強 規(guī) 劃 管 理 , 使 其 充 分 發(fā)揮 調(diào) 控 作 用增 加 建 設(shè)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對 農(nóng) 民 的 補 償 , 加 強 補 償 費 的 分 發(fā) 監(jiān) 管 力 度 , 爭 取 讓每 一 分 錢 都 進 入 農(nóng) 民 的 口 袋 , 切 實 保 護 農(nóng) 民 的 權(quán) 益 、 生 活 得 到 保 障切 實 加 強 對 閑 置 土 地 的 管 理 , 最 好 能 從 法 律 上 加 強 對 閑 置 土 地 的 界 定 , 嚴 格加 強 閑 置 土 地 管 理 辦 法 , 縮 短 對 閑 置 土 地 的 收 回 和 處 罰 的 閑 置 權(quán) 限 , 加 大

8、處罰 力 度對 政 府 部 門 , 在 建 設(shè) 用 地 占 用 耕 地 的 審 批 過 程 中 , 盡 可 能 不 批 準 占 用 優(yōu) 質(zhì) 耕地 進 行 建 設(shè)對 各 地 的 復(fù) 墾 部 門 , 一 定 要 加 強 對 復(fù) 墾 工 作 的 監(jiān) 管 力 度 , 要 保 質(zhì) 保 量 的 完 成土 地 復(fù) 墾 任 務(wù)加 強 對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 強 制 在 耕 地 上 進 行 建 設(shè) 的 行 為 的 懲 罰 力 度 加 強 政 府 的 清 廉 建 設(shè)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7 建 設(shè) 占 用 耕 地 的 耕 作 層 利 用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要 求 占 用

9、 耕 地 的 單 位 將 所 占 用 耕 地 耕 作層 的 土 壤 用 于 新 開 墾 耕 地 、 劣 質(zhì) 地 或 者 其 他 耕 地 的 土 壤 改 良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8 建 設(shè) 占 用 耕 地 的 耕 作 層 利 用 遇 到 的 問 題耕 作 層 剝 離 最 好 是 一 邊 剝 離 , 一 邊 造 地 , 但 在 實 際 工 作 中 從 項 目 立 項 、 實施 等 環(huán) 節(jié) 上 都 難 以 做 到 。 如 果 剝 離 土 壤 不 能 直 接 用 于 造 地 , 必 然 要 考 慮 堆放 場 地 。 堆 放 場 地 如 何 取 得 、 誰 負 擔 費 用 、 如 何 堆 放 、

10、 如 何 利 用 等 都 是 實際 面 臨 的 問 題 。 如 : 在 南 方 地 區(qū) , 雨 水 多 , 堆 放 土 壤 需 要 修 筑 堅 固 的 堤 壩 ,以 防 止 土 壤 被 沖 刷 和 流 失 , 從 而 又 增 加 了 修 筑 防 護 設(shè) 施 的 費 用 目 前 采 用 的 方 式 基 本 上 都 是 耕 作 層 就 地 深 埋 或 者 土 方 回 填 , 對 耕 作 層 土 壤造 成 很 大 的 浪 費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9 建 設(shè) 占 用 耕 地 的 耕 作 層 利 用 的 幾 點 建 議建 立 耕 作 層 土 壤 剝 離 規(guī) 章 制 度 , 對 耕 作 層 土 壤

11、 剝 離 制 定 法 律 層 面 的 硬 性 規(guī) 定 建 立 有 利 于 剝 離 的 利 益 機 制 , 考 慮 到 剝 離 費 用 較 高 和 用 地 成 本 , 簡 單 要 求 建設(shè) 用 地 單 位 追 加 投 資 會 存 在 困 難 。 應(yīng) 從 剝 離 也 是 保 護 耕 地 的 角 度 , 建 立 有 利于 建 設(shè) 單 位 主 動 剝 離 的 利 益 機 制 采 取 多 種 途 徑 對 剝 離 土 壤 進 行 合 理 處 置 : 一 是 將 剝 離 的 土 壤 同 步 用 于 土 地 開發(fā) 整 理 項 目 。 二 是 將 剝 離 的 土 壤 暫 時 集 中 堆 放 , 待 實 施 土

12、地 開 發(fā) 整 理 項 目 時再 進 行 二 次 搬 運 加 以 利 用 。 三 是 將 剝 離 的 耕 作 層 土 壤 用 于 其 他 需 要 土 壤 的 項目 統(tǒng) 一 部 署 , 先 行 試 點突 出 重 點 , 逐 步 推 開 。 城 鎮(zhèn) 所 處 位 置 和 周 邊 條 件 , 占 用 耕 地 的 表 土 剝 離 一 般運 距 較 遠 , 費 用 較 高 , 難 以 處 置 , 相 比 之 下 , 公 路 、 鐵 路 等 線 形 工 程 和 一 些需 要 土 壤 覆 蓋 的 建 設(shè) 項 目 , 可 以 先 行 推 進 耕 作 層 土 壤 剝 離 工 作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0

13、耕 地 總 量 動 態(tài) 平 衡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嚴 格 執(zhí) 行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 劃 和 土地 利 用 年 度 計 劃 , 采 取 措 施 , 確 保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耕 地 總 量 不 減 少 耕 地 總 量 減 少 的 , 由 國 務(wù) 院 責(zé) 令 在 規(guī) 定 期 限 內(nèi) 組 織 開 墾 與 所 減 少 耕地 的 數(shù) 量 與 質(zhì) 量 相 當 的 耕 地 , 并 由 國 務(wù) 院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農(nóng)業(yè)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驗 收個 別 省 、 直 轄 市 確 因 土 地 后 備 資 源 匱 乏 , 新 增 建

14、 設(shè) 用 地 后 , 新 開 墾耕 地 的 數(shù) 量 不 足 以 補 償 所 占 用 耕 地 的 數(shù) 量 的 , 必 須 報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批 準減 免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開 墾 耕 地 的 數(shù) 量 , 進 行 易 地 開 墾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1 耕 地 總 量 動 態(tài) 平 衡 的 含 義 理 解耕 地 總 量 是 耕 地 面 積 的 總 量 , 耕 地 總 量 動 態(tài) 平 衡 就 是 保 證 耕 地 數(shù) 量的 動 態(tài) 平 衡耕 地 總 量 是 耕 地 數(shù) 量 和 質(zhì) 量 的 總 和 , 保 持 耕 地 總 量 動 態(tài) 平 衡 是 保 持一 定 質(zhì) 量 的 耕 地 數(shù) 量

15、的 動 態(tài) 平 衡耕 地 總 量 是 耕 地 面 積 總 數(shù) 、 耕 地 質(zhì) 量 水 平 和 耕 地 產(chǎn) 出 水 平 的 總 和 耕 地 總 量 是 人 均 耕 地 動 態(tài) 平 衡耕 地 總 量 動 態(tài) 平 衡 在 法 律 上 要 有 明 確 定 義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2 基 本 農(nóng) 田 保 護 制 度國 家 實 行 基 本 農(nóng) 田 保 護 制 度 。 下 列 耕 地 應(yīng) 當 根 據(jù)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 劃劃 入 基 本 農(nóng) 田 保 護 區(qū) , 嚴 格 管 理 : 基 本 農(nóng) 田 保 護 區(qū) 以 鄉(xiāng) ( 鎮(zhèn) ) 為 單 位 進 行 劃 區(qū) 定 界 , 由 縣 級 人 民 政

16、 府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會 同 同 級 農(nóng) 業(yè)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組 織 實 施 經(jīng) 國 務(wù) 院 有 關(guān) 主 管 部 門 或 者 縣 級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批 準 確 定 的 糧 、 棉 、油 生 產(chǎn) 基 地 內(nèi) 的 耕 地 有 良 好 的 水 利 與 水 土 保 持 設(shè) 施 的 耕 地 , 正 在 實 施 改 造 計 劃 以 及 可 以 改 造的 中 、 低 產(chǎn) 田 蔬 菜 生 產(chǎn) 基 地 農(nóng) 業(yè) 科 研 、 教 學(xué) 試 驗 田 國 務(wù) 院 規(guī) 定 應(yīng) 當 劃 入 基 本 農(nóng) 田 保 護 區(qū) 的 其 他 耕 地 各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劃 定

17、的 基 本 農(nóng) 田 應(yīng) 當 占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nèi) 耕 地 的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3 國 務(wù) 院 明 確 規(guī) 定 基 本 農(nóng) 田 “ 五 個 不 準 ” :不 準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進 行 植 樹 造 林 、 發(fā) 展 林 果 業(yè) 和 搞 林 糧 間 作 以 及 超標 準 建 設(shè) 農(nóng) 田 林 網(wǎng)不 準 以 農(nóng) 業(yè) 結(jié) 構(gòu) 調(diào) 整 為 名 , 在 基 本 農(nóng) 田 內(nèi) 挖 塘 養(yǎng) 魚 、 建 設(shè) 用 于 畜 禽養(yǎng) 殖 的 建 筑 物 等 嚴 重 破 壞 耕 作 層 的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活 動不 準 違 法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進 行 綠 色 通 道

18、 和 城 市 綠 化 隔 離 帶 建 設(shè)不 準 以 退 耕 還 林 為 名 違 反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 劃 , 將 基 本 農(nóng) 田 納 入 退 耕范 圍 ; 除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國 家 重 點 建 設(shè) 項 目 以 外不 準 非 農(nóng) 建 設(shè) 項 目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4 土 地 改 良 與 提 高 地 力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采 取 措 施 , 維 護 排 灌 工 程 設(shè) 施 , 改 良 土 壤 , 提 高地 力 防 止 土 地 荒 漠 化 、 鹽 漬 化 、 水 土 流 失 和 污 染 土 地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5 土 地

19、管 理 法 解 析 16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7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8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19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0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1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2 節(jié) 約 使 用 土 地非 農(nóng) 業(yè) 建 設(shè) 必 須 節(jié) 約 使 用 土 地 , 可 以 利 用 荒 地 的 , 不 得 占 用 耕 地 ;可 以 利 用 劣 地 的 , 不 得 占 用 好 地 禁 止 占 用 耕 地 建 窯 、 建 墳 或 者 擅 自 在 耕 地 上 建 房 、 挖 砂 、 采 石 、 采礦 、 取 土 等 禁 止 占 用 基 本 農(nóng) 田 發(fā) 展 林

20、果 業(yè) 和 挖 塘 養(yǎng) 魚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3 閑 置 、 荒 蕪 土 地 的 處 理禁 止 任 何 單 位 和 個 人 閑 置 、 荒 蕪 耕 地 。 已 經(jīng) 辦 理 審 批 手 續(xù) 的 非 農(nóng) 業(yè)建 設(shè) 占 用 耕 地 , 一 年 內(nèi) 不 用 而 又 可 以 耕 種 并 收 獲 的 , 應(yīng) 當 由 原 耕 種該 幅 耕 地 的 集 體 或 者 個 人 恢 復(fù) 耕 種 , 也 可 以 由 用 地 單 位 組 織 耕 種 ;一 年 以 上 未 動 工 建 設(shè) 的 , 應(yīng) 當 按 照 省 、 自 治 區(qū) 、 直 轄 市 的 規(guī) 定 繳 納閑 置 費 ; 連 續(xù) 二 年 未 使 用

21、的 , 經(jīng) 原 批 準 機 關(guān) 批 準 , 由 縣 級 以 上 人 民政 府 無 償 收 回 用 地 單 位 的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 該 幅 土 地 原 為 農(nóng) 民 集 體 所 有的 , 應(yīng) 當 交 由 原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恢 復(fù) 耕 種 在 城 市 規(guī) 劃 區(qū) 范 圍 內(nèi) , 以 出 讓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進 行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的 閑 置 土 地 , 依 照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chǎn) 管 理 法 的 有 關(guān) 規(guī)定 辦 理 承 包 經(jīng) 營 耕 地 的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連 續(xù) 二 年 棄 耕 拋 荒 的 , 原 發(fā) 包 單

22、位 應(yīng) 當 終 止 承 包 合 同 , 收 回 發(fā) 包 的 耕 地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4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城 市 房 地 產(chǎn)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以 出 讓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進 行 房 地 產(chǎn) 開 發(fā) 的 , 必 須按 照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出 讓 合 同 約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 動 工 開 發(fā) 期 限 開 發(fā) 土 地 。超 過 出 讓 合 同 約 定 的 動 工 開 發(fā) 日 期 滿 一 年 未 動 工 開 發(fā) 的 , 可 以 征 收 相當 于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出 讓 金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的 土 地 閑 置 費

23、; 滿 二 年 未 動 工開 發(fā) 的 , 可 以 無 償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權(quán) ; 但 是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政 府 、 政府 有 關(guān) 部 門 的 行 為 或 者 動 工 開 發(fā) 必 需 的 前 期 工 作 造 成 動 工 開 發(fā) 遲 延 的除 外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5 開 發(fā) 未 利 用 土 地國 家 鼓 勵 單 位 和 個 人 按 照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 劃 , 在 保 護 和 改 善 生 態(tài) 環(huán)境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和 土 地 荒 漠 化 的 前 提 下 , 開 發(fā) 未 利 用 的 土 地 ; 適宜 開 發(fā) 為 農(nóng) 用 地 的 , 應(yīng) 當

24、 優(yōu) 先 開 發(fā) 成 農(nóng) 用 地 國 家 依 法 保 護 開 發(fā) 者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6 開 墾 未 利 用 土 地開 墾 未 利 用 的 土 地 , 必 須 經(jīng) 過 科 學(xué) 論 證 和 評 估 , 在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劃 劃 定 的 可 開 墾 的 區(qū) 域 內(nèi) , 經(jīng) 依 法 批 準 后 進 行 。 禁 止 毀 壞 森 林 、 草原 開 墾 耕 地 , 禁 止 圍 湖 造 田 和 侵 占 江 河 灘 地根 據(jù)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規(guī) 劃 , 對 破 壞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開 墾 、 圍 墾 的 土 地 , 有 計劃 有 步 驟 地 退 耕 還 林

25、 、 還 牧 、 還 湖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7 開 發(fā) 未 利 用 土 地 和 開 墾 未 利 用 土 地 的 區(qū) 別開 發(fā) 未 利 用 地 : 原 來 適 合 耕 種 的 土 地 而 沒 有 利 用 , 開 發(fā) 使 之 用 于 耕種 , 比 如 黃 河 灘 區(qū) 開 墾 未 利 用 地 :先 不 適 合 耕 種 的 土 地 進 行 開 發(fā) , 使 之 適 合 耕 種 , 一般 指 對 天 然 形 成 的 地 質(zhì) 環(huán) 境 的 改 造 開 發(fā) , 比 如 平 山 , 鹽 堿 地 改 造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8 開 發(fā) 未 確 定 使 用 權(quán) 的 國 有 荒 山 、 荒 地 、

26、 荒 灘 開 發(fā) 未 確 定 使 用 權(quán) 的 國 有 荒 山 、 荒 地 、 荒 灘 從 事 種 植 業(yè) 、 林 業(yè) 、 畜牧 業(yè) 、 漁 業(yè) 生 產(chǎn) 的 , 經(jīng) 縣 級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依 法 批 準 , 可 以 確 定 給 開發(fā) 單 位 或 者 個 人 長 期 使 用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29 2010年 12月 11日 , 國 家 海 洋 局 召 開 新 聞 發(fā) 布 會 , 發(fā) 布 了 新 近 出 臺 的 十 項 政 策 措 施 ,鼓 勵 各 界 力 量 開 發(fā) 海 島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0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1 土 地 整 理 縣 、 鄉(xiāng) ( 鎮(zhèn)

27、 ) 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組 織 農(nóng) 村 集 體 經(jīng) 濟 組 織 , 按 照 土 地 利 用總 體 規(guī) 劃 , 對 田 、 水 、 路 、 林 、 村 綜 合 整 治 , 提 高 耕 地 質(zhì) 量 , 增 加有 效 耕 地 面 積 , 改 善 農(nóng) 業(yè) 生 產(chǎn) 條 件 和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地 方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應(yīng) 當 采 取 措 施 , 改 造 中 、 低 產(chǎn) 田 , 整 治 閑 散 地 和廢 棄 地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2 土 地 復(fù) 墾因 挖 損 、 塌 陷 、 壓 占 等 造 成 土 地 破 壞 , 用 地 單 位 和 個 人 應(yīng) 當 按 照 國家 有 關(guān) 規(guī) 定 負

28、 責(zé) 復(fù) 墾 ; 沒 有 條 件 復(fù) 墾 或 者 復(fù) 墾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應(yīng) 當繳 納 土 地 復(fù) 墾 費 , 專 項 用 于 土 地 復(fù) 墾 。 復(fù) 墾 的 土 地 應(yīng) 當 優(yōu) 先 用 于 農(nóng)業(yè)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3 土 地 整 理 、 土 地 復(fù) 墾 和 土 地 開 發(fā) 的 區(qū) 別土 地 整 理 是 指 采 用 工 程 、 生 物 等 措 施 , 對 田 、 水 、 路 、 林 、 村 進 行 綜合 整 治 , 增 加 有 效 耕 地 面 積 , 提 高 土 地 質(zhì) 量 和 利 用 效 率 , 改 善 生 產(chǎn) 、生 活 條 件 和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的 活 動 土 地 復(fù) 墾 是 指 采 用 工 程 、 生 物 等 措 施 , 對 在 生 產(chǎn) 建 設(shè) 過 程 中 因 挖 損 、塌 陷 、 壓 占 造 成 破 壞 、 廢 棄 的 土 地 和 自 然 災(zāi) 害 造 成 破 壞 、 廢 棄 的 土 地進 行 整 治 , 恢 復(fù) 利 用 的 活 動 土 地 開 發(fā) 是 指 在 保 護 和 改 善 生 態(tài) 環(huán) 境 、 防 止 水 土 流 失 和 土 地 荒 漠 化 的前 提 下 , 采 用 工 程 、 生 物 等 措 施 , 將 未 利 用 土 地 資 源 開 發(fā) 成 宜 農(nóng) 地 的活 動 土 地 管 理 法 解 析 34 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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