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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制度】通訊設備管理規(guī)定 2
總則
第一條:為更加經濟有效地利用通訊設備,保證治理系統(tǒng)的聯(lián)絡暢通和指揮的不間斷,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yè)各公司。
通訊設備的配備
第三條:公司不再配備職員手機與 BP 機,按照工作需要,由自己購買,公司按以下范疇報銷手機與 BP 機通訊費。
公司主管級以上干部(含主管)
總監(jiān)秘書、總經理秘書、行政秘書可報銷 BP 機通訊費。
小車司機、采購業(yè)務員、打假人員、接待員、出納可報銷 BP 機通訊費。
第四條:公司總經
2、理室運算機配備上網( Internet)設備。
通訊設備使用費用報銷
第五條:手機、住宅電話、辦公電話費用實行限額實報制度,按照公司規(guī)定的話費標準執(zhí)行,超出自負。尋呼機費用實報實銷。
第六條:話費費用報銷由總經理辦公室統(tǒng)一簽報,超支部分自付。
通訊設備治理
第七條:公司配備的手機、尋呼機及其配件以及所有辦公用直撥電話分機、傳真機、上網運算機由總經理辦公室統(tǒng)一治理。
第八條:部門主管級不以上干部的手機、尋呼機、住宅電話號碼在總經理辦公室和保衛(wèi)部備案。
第九條:尋呼機必須 24 小時開通,手機在規(guī)定時刻內必須開機及時復機,隨時待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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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通訊設備使用人必須對通訊設備認真保管。如發(fā)生缺失或丟失,當事人應及時(四小時之內)向總經辦主任匯報并填寫通訊設備報修(失)單、總經辦主任負責在接到報修(失)單之日(不含)三天之內將設備修復交還當事人,丟失自己承擔。
第十一條:尋呼機電池自配。
第十二條:公司傳真機設專人治理,直撥電話、分機誰使用誰治理。
建立使用登記制度,凡撥打長途電話、收發(fā)傳真必須認真填寫登記表。撥
打長途電話應事先擬好提綱,時刻以不超過三分鐘為宜。不準因私撥打長
途電話、收發(fā)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 。每月初第一個工作日總經辦主
任負責檢查核對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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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上網微機操作人員未經總經辦主任承諾,不得擅自使用 Int ernet 各種服務。
第十四條:職員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時,職員職務變更不享受公司配
發(fā)通訊設備待遇時,應將通訊設備及配件及時( 24 小時之內)交還到總經
理辦公室,總經辦主任負責驗收,如發(fā)生損壞或丟失視情形酌情處理或賠
償。
違規(guī)處理
第十五條:違反第十條之規(guī)定,如發(fā)生損壞、經專業(yè)人員鑒定為非正常損耗,則當事人承擔修理費用的 70%,發(fā)生丟失(不論何種緣故)當事人承擔另購機費用的 100%。以上當事人承擔費用均按一定比例在工資中逐月扣除。
第十六條:違反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未設專人治理,則使用費用自總經辦主任工資中扣除;未及時登記,則使用費用自電話、傳真機負責人工資
扣除;因私撥打長途電話、收發(fā)傳真(總經辦主任特批除外) 、聲訊電話,則使用費用自當事人工資中雙倍扣除。
第十七條:違反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罰款 50 元/次。
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報總經理辦公例會批準后由總經理辦公室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 1998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