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經濟法學經濟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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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經濟法學經濟分析 民族經濟法學是以民族經濟法律現(xiàn)象及其開展規(guī)律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交叉學科。它具有二重學科屬性,一方面,它屬于民族學的范疇,進一步講,它是民族法學的重要組成局部。另一方面,它屬于法學的范疇,是附屬于經濟法學的一個學科分支。從學科淵源上看,它是民族學、法學和經濟學三門學科歷史開展的結果,是三者的綜合與分化。同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民族經濟法學有其根本的研究方法,即經濟分析的方法。 一、經濟分析的必要性 研究方法是學科水平的標志。巴甫洛夫認為,科學是隨著研究法所獲得的成就而前進的,研究法每前進一步,我們就更提高一步,隨之在我們面前也就開拓了一個充滿某種新鮮事物的更遼闊的遠
2、景①。將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可能會招致兩方面的詰難:一是認為這種“不倫不類〞會混淆學科之間的界限,甚至會造成某種“領地〞的混亂。我以為,經濟分析作為一種研究方法,雖但是,它能夠較好地將法學的實證方法和標準分析方法連接起來,從而到達法學研究方法的更新。何況,學科聯(lián)系日益緊密的今天,“給學術領域劃分界限的任何企圖,都是注定要失敗的……有些東西對我們來說似乎是我們小社區(qū)牢不可分的一局部,但它昨日可能曾是一塊格格不入的飛地,而明日它也許會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與我們別離,企圖劃定自己的界限了〞②。另一種詰難也許任何法都包含著正義和效率,只不過這種正義和效率都是有限度的。經濟分析方法的必要性表
3、達在以下兩方面: 〔一〕歷史必然性。把法作為一種經濟現(xiàn)象來分析,解析法律現(xiàn)象的社會經濟根源,有著悠久的歷史淵源。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孟德斯鳩研究了法的精神和古羅馬民族興衰的原因,揭示了法律現(xiàn)象的經濟邏輯:“法律應該和國家的自然狀態(tài)有關系;和寒、熱、溫的氣候有關系;和土地的質量、形勢與面積有關系;和農、獵、牧各種人民的生活方式有關系。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①。德國著名法學家歷史法學派代表薩維尼認為,法并不是立法者創(chuàng)造的,而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意識的表達。他認為法律的存在同民族的存在和民族的特征是有機聯(lián)系在一起的。在人類歷史
4、的早期階段,法律就已經具有了某個民族所固有的特征……它們不過是自然地、不可分割地聯(lián)系在一起的某個民族所獨有的才能和取向,它們只是特定屬性的表象。②歷史法學派代表英國的梅因教授運用歷史的、比照的研究方法,考察了法律的開展史。他對雅利安的民族的各個不同支系,尤其是羅馬人、英國人、愛爾蘭人、斯拉夫人以及印度人的古代法律制度進行了比擬研究,較為系統(tǒng)地分析了這些民族法律制度中的諸多經濟因子:財產、契約、遺囑,并提出了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范疇:所有權、債、和繼承權,從而形成了一系列貫穿著這些特定民族的帶有普遍意義的經濟法律范疇:財產——所有權,契約——債,遺囑——繼承權③。功利主義法學派的代表人物邊沁的思想大
5、概是法律的經濟分析的最早萌芽。邊沁認為:人類的規(guī)律就是“避苦求樂〞,正是它支配著人的行為,是人生的目的。無論是從人性還是從自然出發(fā)來看,減輕痛苦并增加快樂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善良的,在政治上是優(yōu)越的,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正義的④〕。在他看來,增進人類幸福的方法,應從立法開始。在論述法律的經濟邏輯時,邊沁認為,財產和法律是同生共死的,法律產生以前是沒有財產的,而一旦消滅了法律,財產也不會存在⑤。邊沁的法律思想,直接被后世的學者所繼承。 以上法學家對法律這一現(xiàn)象的研究均以某一特定民族作為對象。孟德斯鳩重點研究了羅馬民族的興衰,薩維尼的重點在德意志民族,梅因那么全面考察雅利安民族的各個支系,邊沁那么以
6、英吉利、法蘭西、意大利及俄羅斯民族為嚆矢。他們研究的共同點在于:以法律現(xiàn)象為研究對象,研究特定民族主體法律的經濟因素和民族因子。不管他們的研究結論如何,都是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歷史開創(chuàng)者。 真正開創(chuàng)民族經濟法律經濟分析先河的是亞當.斯密和馬克思。亞當.斯密首次將經濟分析的方法應用于法律領域,以此來研究自然法學的經濟理性。馬克思創(chuàng)立的歷史唯物論和政治經濟學不僅分析了法律這一上層建筑的經濟根底,而且以資本主義為例,剖析了其經濟根底的全貌并將古典經濟分析所遺漏的相關法律因素如產權⑥、制度、國家和意識形態(tài)統(tǒng)統(tǒng)包括進去,進而指出了資本主義國家形式的本質在于便于資產階級攫取最高額利潤,三權分立的本質在于
7、 便于各種資本家分享平均資本收益,資本主義法律體系的本質是資本階級私有財產權的表達等 --------- 孟德斯鳩著,張雁深譯:?論法的精神?〔上冊〕,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7頁。 參見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參見梅因著,沈景一譯:?古代法?,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第6—9章中有關民事法律思想的表述。 筆者注:法律上的權利是該法所持的正義的表達,當然是有限度的,是相對的。 參見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52頁。 在?資本論?和?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被譯為“
8、財產權〞。 結論。亞當.斯密和馬克思與孟德斯鳩、薩維尼、梅因、邊沁等人一樣,考察的是歐洲國家和民族的經濟法律制度,他們在批判地吸收前人成果的根底上,提出和論證了自己的理論,使得每一種理論都在前人理論的根底上更進一步,19世紀末20世紀初,在美國興起了制度經濟學派,他們對本國民族經濟法律的分析更趨于系統(tǒng)化。其代表人物凡勃倫創(chuàng)造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經濟學體系,重點強調對古典經濟學重市場輕制度的批判和修正,建立以研究制度演進過程為根本內容的經濟理論。主張從制度上修正資本主義的經濟法律結構。該學派的其他人物如康芒斯和米契爾還強調從法律制度開展的角度論述特定國家和民族法律經濟開展的關系,并進一步強調法律對
9、經濟的作用。上世紀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伴隨著跨國公司的涌現(xiàn)以及全世界的企業(yè)兼并浪潮,各國為開展本國本民族經濟大量立法,1973年,美國波斯納教授出版了?法律的經濟分析?①一書,將經濟分析的視角由經濟領域擴大到非經濟領域,完成了經濟學對法學的全面滲透。就像經濟是法學的根本范疇一樣,法律已經成為經濟學的一個根本范疇,同樣,法律、民族、經濟是民族經濟法學的根本范疇。各學科的相互滲透與接納以及研究方法的借鑒反映了民族國家政治、經濟、法律的復雜關系以及邊緣學科產生的必要性,民族經濟法學正是克服學術界“占山為王〞現(xiàn)象的根本學術力量。 誠然,由于歷史與文化的差異,中西方學者所使用的“民族〞概念不盡相同
10、。尤其在考證源流時,這種差異往往成為障礙。然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此民族〞與“彼民族〞的共性表達出應有的學術價值,使得理論的借鑒、移植和修正有了立足點、方向和歸宿。事實上,從十九世紀中葉開始,隨著西方列強對中國的侵略,綿延了數(shù)千年的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最終解體,中國的法制也由此開始了極其艱難的近現(xiàn)代化進程。中國法學研究作為中國法制的有機組成局部也一直致力于研究內容的更新和研究方法的借鑒。因此,把經濟分析的方法引入我國民族經濟法學研究具有歷史必然性。 〔二〕邏輯一致性。這里所講的邏輯一致性是指民族、經濟與法律三者之間的內在統(tǒng)一性。這種統(tǒng)一性表現(xiàn)在兩個層次上。 1、民族是一個社會歷史范疇,
11、它總是處于一定的經濟形式之中。孟德斯鳩在他的著作?波斯人的書札?、?羅馬興衰原因論?和?法的精神?中,應用了許多民族學的材料。他認為一切社會現(xiàn)象的產生都有它的客觀必然性,世界各民族間的一切現(xiàn)象,雖說千差萬別,十分別致,但全是自然環(huán)境和社會環(huán)境的產物,全有規(guī)律可循②。這種把民族現(xiàn)象歸為一種自然與歷史過程的觀點,充分展示了民族的社會歷史屬性。馬克思、恩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英國工人的狀況??論波蘭?及?共產黨宣言?中,系統(tǒng)闡述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觀。他們論證了資產階級民族是工業(yè)興旺根底上,打破自給自足和閉關自守狀態(tài)之后形成的,提出了解決民族問題的根本途徑:“人對人的剝削一消滅,民族對民族的剝削就會
12、隨之消滅。民族內部的階級對立—消失,民族之間的敵對關系就會隨之消失。〞③在?德意志意識形態(tài)?中指出:“各民族之間的 相互關系取決于每一個民族的生產力、分工和內部交往的開展程度〞④,這種關系就是馬克思 ---------- 此書中譯本已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于1997年出版。 參見?民族學理論與方法?,宋蜀華﹑白振聲主編。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10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共產黨宣言?局部,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頁。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馬克思和恩格斯費爾巴哈唯物主義觀點和唯心主義觀點的對立?局部,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頁
13、。 在其?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所描述的社會經濟結構。之后,馬克思創(chuàng)立了其歷史唯物主義根本理論,并把社會形態(tài)研究與民族共同體的歷史演進密切聯(lián)系,甚至認為“無產階級首先必須取得政治統(tǒng)治,上升為民族的階級,把自身組織成為民族,所以它本身暫時還是民族的……〞①。隨著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進一步開展,當代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認為:自古至今,世界上民族雖然千差萬別,但各民族的開展都是沿著人類歷史開展的共同規(guī)律進行的,都是由低級向高級,從一個階段向另一個階段前進的;同時,每一個民族在一定時期內,不管這個民族認識與否,客觀上都處于一定的歷史開展階段,即屬于一定的經濟形態(tài)之中的②。 2、民族經濟與民族法律具有
14、邏輯一致性。 如前所述,馬克思的歷史唯物論把社會形態(tài)的研究置于民族共同體的歷史演進之中考察,提出了上層建筑與經濟根底一般關系的原理。據(jù)此,我認為,任何民族的生產方式以及該民族所處的國家中的生產方式都制約著有關該民族的法律制度;特定民族的經濟關系產生相關的法權關系,這些法律只是說明和記載了該經濟關系的要求,并與該民族的生產關系相適應,以該民族的經濟開展為根底,并對該經濟關系有反作用。由于馬克思是從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和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兩個方面來論證經濟與法的關系原理,于是,在理論界和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產生了重經濟建設輕法制建設的不平衡傾向。建國以來,先是“以階級斗爭為綱〞的政治掛帥無視了經濟
15、建設,帶來了新中國經濟開展長期滯緩之后果,后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但輕視法制建設,使得經濟建設受到影響。為了克服這種不平衡性,理論界做了深刻的反思與探索。有學者指出,經濟根底與上層建筑之間是一種矛盾的運動,相互決定的關系。不同的是,經濟根底的決定作用具有階段性,而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表達于各個階段之中。這種關系也近似表達了經濟與法的關系③。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認為,法律既不是消極被動地反映經濟關系,也不是僅從經濟關系的外部對經濟運行產生作用,它是經濟開展的內在要素,對經濟運行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顯然,我們傳統(tǒng)理論認為的“經濟決定法律〞在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看來截然相反,如果從對立統(tǒng)一的辯證法看,既重視
16、經濟對法律的決定作用,也重視法律對經濟的決定作用,“拋開階級屬性和意識形態(tài)的偏見,它說明了思想史上對法與經濟關系的認識由片面到全面,由外部到內部、由個別到一般的理論深化過程,這符合認識論的邏輯規(guī)律。〞④這也是我們提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邏輯一致性的根本理論依據(jù),這種邏輯一致性表達在以下兩個方面: ⑴、根據(jù)馬克思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根底與上層建筑關系的原理,民族經濟法律的經濟分析具有邏輯實質性。由于物質生產方式對生產關系〔法權關系〕極其附屬的法律上層建筑具有決定作用,所以,每一時代每個民族法律的根本使命必須與同時代本民族社會經濟開展的主要任務相一致。我國是一個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經濟法律
17、標準不但在單行的民族經濟法規(guī)中存在,而且也表達在刑法、民法、民族區(qū)域自治法、根本經濟法律甚至憲法當中。憲法明確規(guī)定保護、鼓勵和幫助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開展經濟,民族區(qū)域自治法從第25條至底35條都 是關于開展民族經濟的法律規(guī)定。其它根本法律具有相應規(guī)定。在全社會倡導“西部大開發(fā)〞,開展民族地區(qū)經濟的今天,必須將各種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和經濟規(guī)律演變?yōu)榉蛇壿?,使? --------------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上〕?共產黨宣言?局部。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0頁。 參見宋蜀華﹑白振聲主編?民族學理論與方法?。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版,第87頁 胡泰來?經濟與法之學——
18、經濟法學科內涵另釋?載?政法論叢?1999年第5期第22頁。 周林彬:?法律經濟學論綱?,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頁。 族經濟法治貫穿于民族經濟開展的全過程并與民族經濟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踐環(huán)節(jié)相適應。在我國這樣一個多民族長期受封建專制影響、目前仍奉行“政策主導〞的國度,強調民族經濟法與統(tǒng)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國情相一致、與建立統(tǒng)一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目標相一致、與國家的民族經濟政策相一致具有十分重要意義,這也是我國當前物質生產方式制約性的必然要求。 ⑵、從新制度經濟學“法律決定論〞的角度看,民族經濟法的經濟分析具有邏輯的應然性。這種應然性是指,民族經濟法的不同層次的立法
19、者的立法行為應當在符合?立法法?的實體規(guī)定和程序規(guī)定的前提下,只能從同時代本民族的社會經濟開展的主題中領悟立法的價值取向,確定法律制度的內容和結構。這些法律標準作為本民族社會經濟開展的內在變量,直接影響著本民族社會經濟運行的本錢效益的上下。這就提出了一個民族經濟法“應該是什么〞的問題。在根本理論層面上,需要一批懂得民族學、經濟學和法學的復合型學者對當前民族經濟法的實然性進行徹底的反思與修正,使得民族經濟法獲得“先入為主〞的地位,為開展民族地區(qū)的經濟保駕護航。當前,國內已有學者提出西部大開發(fā)應當以法律為主導的觀點,在我國這樣一個民商法和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很不興旺的國家,解析法律的經濟邏輯對法律學科
20、建設本身來講意義也非同尋常,更不用說法律對經濟運動過程和結果的決定性作用。在經濟全球化和民族經濟日趨國際化的今天,西方興旺國家根本上認可了法律作為經濟的內生變量的角色并加以重視。早在1981年,美國就通過了12291號總統(tǒng)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規(guī)章都要符合本錢——收益分析的標準①。顯然,民族經濟法作為一種法律資源,其經濟邏輯是不言而喻的。在民族地區(qū)經濟的開展過程中,如何處理國家與民族地區(qū)以及民族地區(qū)之間、民族地區(qū)與非民族地區(qū)之間的經濟關系,實際上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選擇和效益化設計問題。立法者只有正確地評估法律供求,合理地設計權利義務關系,建立預防沖突和消解矛盾的法律機制,才能保證民族經濟法的實
21、現(xiàn)。 由是觀之,“經濟決定論〞反映了它是對民族經濟法律經驗分析根底上形成的,解決了民族經濟法實然性的問題。而“法律決定論〞那么反映出它是對經濟價值分析根底上形成的,解決了應然性的問題。二者的結合與相互平衡將標榜一種中立的價值觀,使民族經濟法的經濟分析能夠對實際的法律運作和經濟開展提供可選擇的優(yōu)化方案,從而印證了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到具體兩種路徑相結合的研究方法的邏輯一致性,也使得對民族經濟法的認識上升到了一個新的統(tǒng)一的高度。 二、經濟分析方法的可能性 把經濟分析的方法從經濟領域引入非經濟領域尤其是法律領域,在法學研究上具有革命性。而把它引入對民族經濟法的研究雖是筆者的一個嘗試,但這種可能
22、性是顯然的。對于可能性問題的解決,將有利于從理論和實踐結合的高度來增強理論研究成果的實踐能力。民族經濟法的下述特點將構成其經濟分析可能性的根底。 〔一〕民族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經濟性。 ------------ 參見理查德A波斯納著,蔣康兆譯:?法律的經濟分析?,中國大百科出版社,1997年,第11頁。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不是在創(chuàng)造經濟關系,而是翻譯和描述經濟關系。民族經濟法作為適用于經濟領域的經濟法下屬的一個獨立的次級法律部門,有著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地區(qū)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fā)生的經濟關系,具體地講包括:民族地區(qū)企業(yè)的組織管理關系,民族市場管理關系,民族經濟宏觀調控關系以及
23、民族社會保障關系。以上四種關系歸結到一點,是一個關于民族經濟管理問題〔當然也有民族經濟協(xié)作關系的因素〕。這些關系的顯著特點在于經濟性,即每一種關系的客體〔如人力、資金、政策等〕都是一種資源,需要相關管理機制,調控機制和保障機制,以實現(xiàn)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效率的最高化、本錢的最低化、收益的最大化以及社會福利與個人福利的最正確平衡。實際上,從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情況看,經濟法打通了經濟學與法學之間長期存在的壁壘,經濟法的一些根本范疇也分別經濟學實現(xiàn)了向法學的全面滲透,以至于人們形象地認為經濟法是“三分法律,七分經濟〞構成。這正是經濟法經濟性的顯著標志,而民族經濟法作為經濟法的子系統(tǒng),其經濟性當然是顯而
24、易見的。 〔二〕民族經濟法兩個世界觀的統(tǒng)一。 無論是古代自然法學派,先驗唯心主義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功利主義法學派、還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派、以及當代西方的社會法學派和法律現(xiàn)實主義派別,根本都涉及到了對法的價值取向的選擇。也就是對法的公平理性和工具理性的認識。法史的開展說明,簡單地將二者對立起來的做法必將把法律引入死胡同。當代西方法學界根本上把法的價值概括為:自由、平安和平等。自由感鼓勵人們去從事那些能夠自我開展并促進個人幸福的活動,對平安的追求促使人們尋求公共保護,以抵抗他人的非法侵害。對平等的追求那么促使人們依據(jù)一定的公平標準與一切有悖于公平的行為抗爭①。自由、平安與平等不但包含了人身的自
25、由、平安與平等,也包含了人們賴以生存和開展的財產的自由、平安與平等,這恰是公平與經濟兩種世界觀的題中之意。民族經濟法同樣有兩種世界觀:公平的世界觀與經濟的世界觀。由于我國的民族地區(qū)地處邊陲,生產力開展水平低下,與內地經濟上存在一定差距,為了縮小和消除這種差距,落實民族地區(qū)的公平開展權,國家通過各層次的民族經濟立法體系加強民族經濟立法,使民族經濟的開展在法制的軌道上進行。可以說,民族經濟法正是擔負著開展民族經濟,實現(xiàn)各民族經濟平等的責任,這也是民族經濟法公平世界觀的表達。另一方面,我國多年來倡導的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指出“一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表達了經濟建設的重要性。我國的經濟法以
26、社會為本位,強調“效益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取向。正是在這種價值觀的指導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才出現(xiàn)了把政策和法律作為資源優(yōu)先向東部和沿海地區(qū)配置的“不公平〞現(xiàn)象,從而導致了東、西部經濟社會差距的進一步擴大。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的提出是基于西部地區(qū)也需要開展經濟這樣一個客觀要求。而從法制意義上講,民族經濟法正是從民族經濟開展的客觀要求出發(fā),使民族法律和政策作為一種資源配置給民族地區(qū),以彌補以往的配置失衡缺陷,到達法律配置的公平,最終實現(xiàn)民族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的全面開展,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族經濟法的公平世界觀和經濟世界觀是統(tǒng)一的。因此,用效益原理即本錢效益的經濟分析的規(guī)律來反思和重構我國的民族經濟法具有
27、重要意義。 ----------- 參見E博登海默著、鄧正來譯:?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105—108頁。 〔三〕民族經濟法律標準的相對稀缺性。 我國民族經濟法律標準的相當稀缺性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沒有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是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的根本法律,它應當對民族經濟關系中的根本問題作出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諸如民族經濟法的根本原那么,民族經濟法律關系,民族經濟法律責任等。當然,有的學者認為,從全國經濟和民族地區(qū)經濟角度上看,國家很難對全國的經濟問題制定一個經濟法典,同樣也很難制定一個民族經濟法典①。在筆者看來,制定統(tǒng)一的經濟法典有困難
28、的原因在于我國是一個多民族國家,而且民族地區(qū)與非民族地區(qū)的生產方式存在較大差異,誠然在法制上不能搞“一刀切“。然而,正是這種差異的存在才使得我們制定專門的民族經濟法典成為需要。當前,伴隨著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的實施,西部地區(qū)的法制環(huán)境越來越成為制約因素。為此,法學界要求制定?西部開發(fā)法?的呼聲日益高漲,并有一些理論研究成果問世。這些成果完全可以作為制定民族經濟法典的借鑒和原材料。第二、我國的民族經濟法標準過于籠統(tǒng)、簡單,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法律條文孤立無援,無法形成嚴密的法律標準。憲法序言規(guī)定:“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民族共同繁榮〞。第4條規(guī)定:“國家根據(jù)少數(shù)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個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加速經
29、濟和文化的開展〞。第122條規(guī)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shù)民族加速開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yè)〞。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25條至第35條根本上也是相關的一些籠統(tǒng)性規(guī)定。如第26條規(guī)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堅持社會主義原那么的前提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和本地方經濟開展的特點,合理調整生產關系和經濟結構,努力開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樣的規(guī)定在其它根本法中也很多。我們知道,民族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是由相關的法律標準的總和構成的。法律標準有其特定的邏輯結構:假定、處理和制裁。假定是把標準同實際狀況聯(lián)系起來的局部,它指出在什么情況下這一規(guī)定生效;處理是行為規(guī)那么本身,指權利義務的安排;制裁
30、是指對違反這一規(guī)那么所采取的國家強制措施。上述法律規(guī)定不但從條文本身來講不構成法律標準,而且在其他標準性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其缺失的要件。由此看來,從部門法意義上考察民族經濟法,它的供給是相對稀少的。第三、從民族經濟法效力等級上看,我國的民族經濟法的效力較低。這主要是由于民族地區(qū)的經濟開展水平低,經濟關系相對簡單,國家在制定統(tǒng)一的根本經濟法律時,往往賦予民族地區(qū)一定的變通適用權,或由民族地區(qū)另外立法,制定實施細那么。這種委任立法是一種從實際出發(fā)的務實做法,但卻導致了民族經濟法的低效力等級低以及地方立法中所表達出來的民族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和無法可依、有法不依等法制混亂現(xiàn)象的泛濫。 由此看來
31、,在我國,民族經濟法的供給相對于豐富多彩的民族經濟關系來講,具有稀缺性。為了實現(xiàn)對這種法律資源有效、合理、高效的配置,經濟分析是一個根本的方法。 三、經濟分析的根本方法 〔一〕本錢效益分析法。民族經濟法是一種稀缺性的法律資源,它以調整民族經濟關系為己任并且?guī)в袕娏业慕洕浴T诿褡褰洕鷮嵺`中,不但存在著資本市場、人力市場和技術市場, ------------ 參見吳宗金:?民族法制的理論與實踐?,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27頁。 而且存在著作為民族經濟開展內在變量的民族經濟法的市場——民族經濟法市場。在這個市場上,民族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國家、地方、政府、民族經濟組織
32、及其它單位〕都作為自身利益的最忠實代表選擇使用相關的民族經濟法律,并盡可能地選擇效益最大化和本錢最小化的交易路徑。因此,本錢——效益分析法成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根本方法。由于效益總是由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兩局部構成的,因而本錢——效益分析法將不可防止地分解為本錢——收益分析法和本錢——效果分析法。前者屬于市場經濟的根本方法,通過對凈收益的計算來進行分析。即凈收益等于總收益減去總本錢。該收益并非民族經濟法實際的生產所得,但是,它預防了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失衡的經濟關系恢復原位,實現(xiàn)了民族經濟關系中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雙向平衡。誠然,對民族經濟法律效益的評價除了凈收益的分析之外,還應當考慮時機
33、本錢的大小。民族經濟法的選擇性標準的存在以及民族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超越法律界限的選擇說明在不可兼得的條件制約下,選擇任何一種行為都意味著不可能選擇另一行為,亦即以另一行為作為時機本錢的,所以主體往往選擇直觀看來效益最大的行為以求得利益的獲取。本錢——效果分析法因其不可量化顯得難以操作,因此并未作為民族經濟法經濟分析的主要方法。但是,非經濟效益不但可以在經濟效益上反映出來,而且還有諸多的現(xiàn)實表現(xiàn)。如果由于民族經濟法的實施而使得民族地區(qū)經濟滑坡,那勢必會引起民族地區(qū)秩序、平安、公平等價值的扭曲,這當然是一種反面效果,應當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實踐的某一個環(huán)節(jié)上找出原因,解決問題。如果由于民族
34、經濟法的實施使得民族地區(qū)經濟繁榮、社會穩(wěn)定、人民安居樂業(yè),那么它的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都得到表達。如果經濟開展了,卻帶來了社會道德淪喪、環(huán)境污染、資源破壞,那就說明時機本錢太大或者民族經濟法制不健全,需要進行徹底的反省。 〔二〕標準分析與實證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在法學史上,標準分析法和實證分析法經常存在某種程度的對立。標準主義總是以既定的價值標準作為出發(fā)點,對法律行為的選擇作出倫理判斷,并力圖通過這種價值來矯正法律行為,使之與法律的目標相一致。實證主義那么不然,它作為一種科學的態(tài)度,反對任何先驗的思辨,并力圖將其自身限定在經驗材料的范圍內,從而把學術研究的對象限定在“給定事實〞的范圍之內,這實
35、際是把價值排除在法學研究之外,把法學的任務局限在分析和剖析實在的法律制度的范圍之中。作為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脫胎于法學、經濟學的母體,民族經濟法學首先應當確立一定的價值,這種價值就是實現(xiàn)民族經濟的開展和民族社會的全面公正,這就耦合了法學的標準主義方法。同時,由于這種價值的核心是經濟的世界觀和公平的世界觀的結合,它也和經濟學的要求相一致。這樣,標準分析對民族經濟法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同樣由于民族經濟法學與民族學之間的“血緣〞關系,民族學強調的田野調查方法是實證主義方法論的重要組成局部,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必然要繼承這種傳統(tǒng),并將它發(fā)揚光大。具體地講,應當通過對民族經濟法律問題根本領實和現(xiàn)象的再現(xiàn)和描述,揭示民族經濟法律運行過程中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實然面貌,并對影響它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分析和綜合,以說明民族經濟法律現(xiàn)象背后的經濟邏輯。如果說標準主義為民族經濟法設立了價值目標,實證主義那么通過實然性研究以便更好地實現(xiàn)民族經濟法的應然性。從這個意義上講,民族經濟法的研究必須拋棄傳統(tǒng)法學“即此非彼〞式的方法論上的一元論,為民族經濟法方法論開辟一片希望的田野。 參見歐陽康:?哲學研究方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亞歷克斯.英克爾斯著,陳觀勝、李培茱譯:?社會學是什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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