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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科研行為規(guī)范及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調動和保護我??蒲腥藛T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維護科學研究秩序,營造良好的科研氛圍,增強學??蒲心芰?,促進學??蒲惺聵I(yè)的發(fā)展,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高??蒲行袨榈囊庖姟罚ń瘫O(jiān)〔201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職工和學生,以及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名義從事科研活動的專家學者。
第二章 科研行為規(guī)范
第三條 科研人員在科研活動中,應遵守科研行為規(guī)范,不得有科研不端行為:
2、 1、在項目申請、成果申報、結題驗收等科研活動中,必須實事求是,提供真實的材料,作真實的陳述。不得隱瞞與協(xié)作單位以及參與人員的利益關系。不得干擾評審工作。不得偽造獲獎證書、論文發(fā)表證明、文獻引用等證明材料。
2、科研人員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不得以編造虛假合同、虛列支出項目等手段編報虛假預算。
3、科研人員要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修訂)(中南大科字〔2013〕2號)的要求做好項目研究,不得隨意變更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研究目標、研究內容、研究進度和主要研究人員。要確保項目安全,不得泄漏國家
3、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4、科研人員要按照《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中南大科字〔2013〕3號)的規(guī)定使用科研經費,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益。
5、科研人員在學術評價和學術評審活動中,要堅持科學標準,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如實反映評價對象的質量和水平,若與被評對象存在利益關系,要及時主動說明并回避。不得泄漏評審信息,散布不實評審信息,利用評審工作或掌握的評審信息謀取利益。
6、科研人員不得濫用學術地位或利用工作之便,采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和妨礙他人研究活動,包括故意毀壞或扣壓他人研究活動中必需的文獻資料,以及其他與科研有關的財物;故意拖延對他人項目
4、或成果的審查、評價時間,或提出無法證明的論斷;對競爭項目的審查設置障礙;或將未經同行專家評議的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時夸大成果價值。
7、科研人員要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和嚴謹認真的治學態(tài)度。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襲、剽竊、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偽造、篡改科研數(shù)據(jù)。
8、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不得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得使用他人署名。
9、不得在公共刊物上一稿多投,或簡單重復發(fā)表自己的科研成果。
10、不得參與或與他人合謀隱匿科研劣跡,包括參與他
人的科研造假,與
5、他人合謀隱藏其不端行為。不得對投訴人打擊報復。
11、尊重他人研究成果,在科學論著的寫作中,參考和
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必須注明出處;引用他人論點必須如實標出,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時須注明轉引出處。
12、合作研究成果的署名,應按照在科學研究中的實際
貢獻依次排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學風建設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成員包括科研、組織人事、紀委、宣傳、學工、研工等相關部門負責人。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科研部。各學院的學風建設工作由學院學術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職能是:
1、在全校營造一種良
6、好的學術氛圍,端正學術風氣。
2、制定學校學風建設方面的政策、文件。
3、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條 學風建設委員會的工作機制是:
1、通過宣傳教育使科研工作者熟悉科學研究的基本規(guī)
范,嚴守職業(yè)道德,嚴謹治學,加強學術道德自律。
2、完善科研考核、評價機制,消除學術上的浮躁風氣,
提高科學研究質量。
3、建立學術道德缺失的懲處機制,通過批評、曝光、行
政處分、解聘以及在評獎、晉升等方面實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制,對學術違規(guī)行為進行處罰。
4、建立社會監(jiān)督機制,鼓勵師生對學術道德缺失行為監(jiān)
督、舉報。
7、
5、及時妥善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發(fā)現(xiàn)一起、調查一起、
處理一起、曝光一起。
第四章 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力和責任對科研不端行為進行舉報。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涉嫌科研不端行為的舉報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受理。
第八條 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接到舉報后,交給學院學術委員會進行初步的調查、評估。必要時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和學院學術委員會組成工作組共同展開調查。
第九條 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和院學術委員會接到舉報后,應迅速查明真相,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提出質疑的舉報人要依法予以保護。對不實的舉報,要消除對被舉報人的不
8、良影響。
第十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接到舉報后, 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就調查結果向校學風建設委員會作書面匯報。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決定是否啟動正式調查程序。
第十一條 調查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審查、核實舉報材料,多方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
2、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材料,說明情況。
3、形成初步調查意見,并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申辯。
4、形成調查報告。
5、爭議較大的,可舉行校內外專家的聽證會。
第十二條 在作出處理之前,除非公開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都在保密范圍之內,所有涉及人員不得泄露調查和處理情況。要采取適當措施
9、保護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所有與被舉報人或舉報人有近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調查的人員,應主動回避
第十三條 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調查報告進行審議,并作出處理建議,上報校務會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作出10天內要送達被處理人和實名舉報人。對于屬實的科研不端行為將在全校范圍內進行公布。
第十四條 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解聘、開除;責令向有關個人或單位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暫緩學術晉升,撤銷獲得的有關獎勵或其他資格。涉嫌違法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對科研不端行為的處罰:
10、 1、對造成嚴重后果的科研不端行為人,處以記大過以上
的處分;對情節(jié)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予以解聘或開除;對較輕情節(jié)的科研不端行為人,給予記大過以下的處分。由校組織人事部負責實施。
2、學校相關行政部門責令科研不端行為實施者向有關當
事人或機構公開賠禮道歉、補償損失,撤回其相應的校內獎勵或資格
3、科研活動中,涉及到科研經費使用的不端行為,按照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科研經費管理辦法》(修訂)(中南大科字〔2013〕3號)的規(guī)定,由校紀委、監(jiān)察部負責處理。
第十六條 被舉報人或實名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向校學風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經校學風建設委員會審定后,認為事實不清、處理不當?shù)?,應當進行復查。不予復查的,應書面通知申訴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科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