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辦法[管理制度大全]》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辦法[管理制度大全](7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辦法
感謝到訪:
本文檔格式為WORD
最新最全的 企業(yè) 管理制度 企業(yè)管理 各行業(yè) 規(guī)章制度 下載
第一條 為了控制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huán)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省政府《關于實施藍天工程改善大氣環(huán)境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塵污染的防治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公路、航道、建設工程等)施工、房屋拆遷、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養(yǎng)護綠化等活動中以及
2、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周邊環(huán)境和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市區(qū)范圍內的塵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條線管理”和“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相關責任。
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塵污染防治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現場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產生塵污染的物料運輸、公共場所保潔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園林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植物栽種和養(yǎng)護、裸土的綠化和鋪裝施工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工程施工塵污染防
3、治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水利工程施工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各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屬行政區(qū)域內各類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塵污染建設項目的防治方案。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塵污染的費用作為建設工程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工程概(預)算。該費用為不可競爭費用,在工程預算、投標報價或標底中應足額計取。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定的施工承發(fā)包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單位對可能產生塵污染建設
4、項目的防治責任,并監(jiān)督施工單位按照環(huán)評要求組織實施塵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符合開工條件的場地,并保證相關防塵污染資金落實到位。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并在工程開工3個工作日前將塵污染防治方案連同其他有關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報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工地現場應建立相應的責任制度、作業(yè)記錄臺帳、費用列支計劃和使用清單,并指定專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塵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工程施工應當采用連續(xù)、密閉的圍檔施工,在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qū)域、繁華地區(qū),其邊界應設置高度2.5米以上的圍檔,其余地區(qū)
5、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圍檔,圍檔的材質、色調應當統(tǒng)一并保持整潔,且不得擅自占道;
(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禁止使用袋裝水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施工現場不得使用拌和機,但依法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備案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施工工地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
(四)施工工地內設置洗輪槽,完善排水設施,并配備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應在洗輪槽清洗,不得帶泥上路;
(五)施工中使用水泥、石灰等易產生塵的建筑材料時,應采取密閉存儲、設置圍檔或圍墻、采用防塵布蓋等防塵措施;
(六)進出工地的物料運輸車輛應采用密閉車斗,并確保物料不遺撒外漏;
6、 (七)督促施工人員按作業(yè)規(guī)程裝載物料;
(八)限制使用無組織排放塵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等機械設備;
(九)遇有塵的土方工程作業(yè)時應采取灑水壓塵,盡量縮短起塵操作時間,氣象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未采取防塵措施的,不得組織施工;
(十)施工時應在工地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防塵網(不得低于2000目/100厘米2)或防塵布;
(十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運送散裝物料和清理建筑垃圾,應采用密閉方式,禁止高空拋灑;
(十二)閑置6個月以上的施工工地,應當對其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者覆蓋;
(十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時內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
7、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覆蓋等防塵措施。
第八條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施工機械在挖土、裝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yè)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措施;
(二)對已回填后的溝槽,應當采取灑水、覆蓋等措施;
(三)使用風鉆挖掘地面或者清掃施工現場時,應當向地面灑水。
第九條 拆除城市主次干道、景觀區(qū)域、繁華地區(qū)建筑物、構筑物的施工區(qū)域,應采用硬質封閉圍欄,高度不低于2.0米,除不具備條件進行灑水噴淋或采取灑水噴淋措施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的外,施工單位應對拆除部位進行灑水噴淋降塵。拆除施工中,禁止從高處拋灑建筑垃圾。
氣象
8、預報風速達到6級以上時,應停止房屋爆破拆除施工或房屋主體拆除施工。
鼓勵施工單位采取機械化拆除方式,縮短作業(yè)時間。
第十條 堆放易產生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碼頭、堆場和露天倉庫的地面應硬化處理;
(二)采用圍墻、圍檔或天棚儲庫,庫內配備噴淋或其他防塵設施;
(三)采用密閉輸送設備作業(yè)的,應當在落料、卸料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并保持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堆場露天裝卸作業(yè)時,應當采取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臨時性的廢棄物堆,應當設置高于廢棄物堆的圍擋、防塵網等,長期存在的廢棄物堆,應當構筑圍墻或在廢棄物堆表面種植植物
9、;
(五)劃分料區(qū)和道路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潔,并及時清洗;
(六)出口處設車輛清洗專用場地,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yè)場所。
現有堆放易產生塵污染物料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不符合前款規(guī)定要求的,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道路保潔作業(y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氣溫在攝氏4度以下的天氣外,城市保潔等級為一級的道路至少每2日沖洗1次。鼓勵利用污水處理廠尾水作為沖洗水源,污水處理廠周邊五公里范圍內道路沖洗應當采用污水處理廠尾水作為沖洗水源,污水處理廠要做好尾水供水工作;
(
10、二)城市快速通道、高架道路實行機械化清掃灑水作業(yè),其他道路鼓勵采用機械化清掃灑水作業(yè);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符合本市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作業(yè)服務規(guī)范。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路面破損時,應采取措施及時進行修復。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的修復,盡量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第十三條 城市綠化和養(yǎng)護作業(yè)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實施:
(一)城市道路兩側和中間分隔帶應當進行綠化,避免泥地裸露;
(二)氣象部門發(fā)布建筑施工塵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應當停止平整土地、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yè);
(三)栽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在48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應當采取覆蓋、灑水等塵污染防治
11、措施,行道樹栽植后,應當當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運,不能完成清運的,應當進行遮蓋;
(四)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綠化建設作業(yè),具備條件的,在綠化用地周圍應當設置不低于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車輛清洗設備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漿沉淀設施,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施工工地。
第十四條 對綜合性的塵污染防治工作,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或者機構實施聯合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塵污染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市環(huán)境保護、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qū)人民政府應設立舉報電話,接受舉報和投訴。
12、
第十六條 建立塵污染控制定期通報制度。各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各相關部門要及時將塵污染投訴和檢查發(fā)現的塵污染問題通報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要及時查處,并將查處情況反饋。
第十七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塵污染防治納入本市數字化城市長效綜合管理考核和保潔作業(yè)技術規(guī)范定期考核范圍。
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工地塵污染防治納入施工單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施工單位未按要求采取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huán)境受到污染的,由市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
13、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采取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碼頭、堆場、露天倉庫等單位,由市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個人處置,或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超載、超速、遮擋車牌的,由市公安、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一條 各區(qū)人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不服行政
14、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既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執(zhí)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依法強制執(zhí)行。
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辦法
歡迎到訪:
您還在到處查找企業(yè)管理資源,企業(yè)管理文檔,管理規(guī)章制度,企業(yè)管理相關資料嗎?在這里可以找到!更多資源或疑問查看可站內聯系
免費閱讀 相關文檔:青少年科技創(chuàng)新獎勵實施辦法 居民社會養(yǎng)老保險工作辦法 動物檢疫員管理工作辦法 市農委績效考核實施辦法 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實施辦法 街巷衛(wèi)生長效管理辦法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管治辦法 市政辦印發(fā)房產估價管理辦法 煤礦安全生產檢查辦法 城鄉(xiāng)環(huán)境綜合整治實施辦法 平安創(chuàng)建工作管理辦法 市政出臺社?;鸸芾磙k法 創(chuàng)建國家生態(tài)縣實施辦法 秋播工作實施辦法 市政投資代建管理辦法 住房出售及產權管理辦法 發(fā)展鄉(xiāng)村旅游實施辦法 雙擁工作實施管理辦法 五保戶關愛工程建設辦法 落實軟環(huán)境建設工作辦法 公務員年度考核管理辦法 增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管理辦法 村鎮(zhèn)墾造耕地
有空記得回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