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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酒銷售合同
合同編號:YJC-HT-001
買方: 湖北古荊州酒業(yè)有限公司
賣方:四川彭山巴蜀原酒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guī)則,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買賣雙方訂立本合同。
一、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稱: 醬香型 原酒, 濃度為 53 %vol。
二、數(shù)量
2.1 買賣雙方成交的原酒數(shù)量(單位:噸): 100噸 。
三、訂貨價格
3.1 買賣雙方成交的原酒的凈價(即不含增值稅價)為 35000 元/噸。
3.2 貨款總金額: 3500000元 (大寫:叁佰伍拾萬元整) 。
四、交收地點
4.1 本合同項
2、下貨物的交收地點為: 買方指定倉庫 。到交貨地點的運費由 賣 方承擔。
五、供貨時間
5.1賣方從 2014 年 8 月 11 日起在 日內發(fā)送第一批次原酒 3 噸,
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止發(fā)完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原酒,每批次發(fā)貨數(shù)量及時間等相關事宜以買方定貨單通知為準。賣方同意買方通過如下方式將定貨單發(fā)給賣方后生效: 。
六、質量規(guī)定
6.1產(chǎn)品質量以賣方提供的1號標樣
3、為準。
6.2本合同對應的原酒,應當是同一工廠、同一年份、同一質量標準的原酒。
七、驗收
7.1鑒于原酒是特殊商品,因此買方在收貨時應當場驗收,對于貨物的質量異議應當在收貨時提出,未提出的視為對貨物質量無異議。
八、貨款結算
8.1買方需支付每批次發(fā)貨總金額的10%作為定金,賣方收到定金后即按買方定貨單要求發(fā)貨。
8.2賣方每批次貨到指定卸貨地,由買方按標樣檢驗合格后付清本批次發(fā)貨原酒 90 %余款,賣方收到全額余款后將貨權轉交給買方。
九、保證金
9.1 為保證本合同順利執(zhí)行,賣方需提供10萬元合同履約保證金。
9.2 合同履約保證金在每批次發(fā)貨金額中扣減30%
4、貨款,扣足10萬元為止。
9.3 合同履約保證金在本合同終止后三個工作日內買方退還給賣方。
十、違約責任
10.1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如果買方愿意接收,則由雙方另行按質協(xié)商價格;如果買方不愿接收的,賣方應當無條件更換為合格貨物,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若因此供貨逾期的仍應承擔逾期違約責任;如果買方不愿接收,賣方又無法更換為合格貨物的,則買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并由賣方立即雙倍返還買方已付定金。
10.2賣方未能按時將合格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每逾期一天應按貨款總額的千分之一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若賣方逾期交貨超過十天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三日內賣方應當雙倍返還買方已付定金
5、,同時賣方逾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十一、免責條款
11.1 受地震、火災等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十二、其他條款
12.1 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另行協(xié)商。
12.2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fā)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雙方協(xié)商解決未果的,可提交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裁決。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zhí)二份為憑。
合同有效期: 2014 年 8月 11 日 至 2015 年 8 月 11 日。
買 方: 湖北古荊州酒業(yè)有限公司 賣 方:四川彭山巴蜀原酒營銷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 號: 帳 號:
地 址: 地 址: 四川天府新區(qū)青龍物流園區(qū)
四川原酒城D3-05
電 話: 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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