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境污染之民事責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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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污染之民事責任,,制作人:吳張,,社會危害性:近期危害、遠期危害復雜性:損害原因、損害過程廣泛性:地域范圍、權益,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以過錯為責任構成要件,以過錯為歸責的最終要件,以過錯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原告負主要舉證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18條、第119條、第120條“誰主張誰舉證”,,無過錯原則“環(huán)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民法通則》第106條和124條1982年制定的《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第3、4款《環(huán)境保護法》第24條、第41條第3款,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三要件說: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具有違法性有污染環(huán)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污染環(huán)境的違法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二要件說:須有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事實須損害與污染環(huán)境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環(huán)境污染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對抗性、客觀性、法定性、確定性(l)基于行為人的行為之正當理由的抗辯。這類抗辯主要包括:依法執(zhí)行職務、正當防衛(wèi)、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同意、自助等。(2)基于事件的抗辯。主要有意外事件和不可抗。(3)基于第三人過錯或受害人過錯的抗辯。,《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第43條,(1)戰(zhàn)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且排污單位又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時,才能免除賠償責任。(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zhí)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4)第三者或者受害者自身的過錯。,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民法通則》第134條一般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礙;③消除危險;④返還財產;⑤恢復原狀;⑥修理、重作、更換;⑦賠償損失;⑧支付違約金;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⑩賠禮道歉。其中,前八種為財產責任形式,它們都適用于破壞環(huán)境與自然資源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的范圍和計算方法遵循的原則:對財產損失全部賠償原則;對人體健康、生命的傷害,賠償由此引起的財產損失原則;適當考慮當事人經濟狀況原則。關于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我國環(huán)境保護法至今尚未作具體的規(guī)定。但應注意防止只賠償直接損失,而忽視成賠償間接損失。,謝謝!,,-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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