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電大國家賠償法復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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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電大復習資料一、選擇題:1、華聲商店的經理王某在與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工作人員就音像制品的質量問題進行交涉的過程中,因語言過于激烈導致爭吵,王某不慎將貨架上的音像制品碰落并踩壞一些,為損壞的音像制品的賠償問題,雙方發(fā)生爭議,江南音像出版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華聲商店賠償。被損壞的錄音帶、錄像帶屬于( B ) 。 B、物證 2、下列各項中,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有(ABCD) 。A、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B、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關系的證人出具的對該當事人有利的證言 C、沒有其他證據印證并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D、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3、甲某以乙某親筆寫的借款 6000 元的借條為依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乙某歸還所借的 6000 元。在訴訟過程中,乙某提出該 6000元系甲某贈與自己的錢,不應當付返還責任。對乙某“6000 元系甲某贈與自己的錢”的事實主張,應當由( B )負證明責任。 B、乙某 5、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被稱為( A ) 。 A、證據力 6、下列選項中,屬于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例外的有( ABC )。 A.自認 B.推定 C.司法認知 7、下列證據中屬傳來證據,又屬言詞證據的有( CD ) 。C、聽當事人講述案件經過的證人作的證詞 D、鑒定結論的復印件8、下列證據中既屬于直接證據,又屬原始證據,又屬有罪證據的有( D ) 。 D、被告人的有罪供述9、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共同之處在于都是( D )。 D.言詞證據10.法庭上,原告甲以被告人乙親筆書寫的借條證明他與乙之間存在借貸法律關系,此借條屬于( ABD ) A、直接證據 B、本證 D、書證11、民警根據交通肇事現(xiàn)場遺棄的車牌的號碼抓獲了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王某,該出租車車牌屬于( BCD ) 。B、有罪證據 C、間接證據 D、書證12、下列關于證據種類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AB )。A、現(xiàn)場照片是對物證的固定和保全 B、被害人陳述是刑事訴訟中特有的證據種類 13、以下關于事實推定的論述,正確的是( ABD ) 。 A、事實推定是與法律推定相對而言 B、事實推定必須符合經驗法則 D、事實推定都是可反駁的推定 ABD 14、司法認知的范圍應當包括( ABCD )。A、公眾周知的事實 B、裁判上顯著的事實 C、職務上已知的事實 D、生效裁判 15、與控訴式訴訟制度相適應的證據制度是( A ) 。 A、神示證據制度 16、刑事訴訟法第 47 條中明確規(guī)定,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這一原則體現(xiàn)了( A ) 。A.直接言詞原則 17、在下列關于視聽資料的各項表述中,正確的是( BCD )。 B、視聽資料具有形象性C、視聽資料具有直接性 D、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數據屬于視聽資料18、下列各項證據中,屬于物證的有(ABC ) 。A.殺人兇器 B.詐騙犯罪所得的贓款 C.盜竊現(xiàn)場留下的撬壓痕跡 19、下列關于自認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ABD )。 A.自認只能發(fā)生于訴訟過程中 B.自認是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主張的承認 D.自認應當以積極的方式作出20、犯罪嫌疑人趙某與同案犯罪嫌疑人李某商量如何處理盜竊物品的電話錄音屬于( C ) 。 C.視聽資料 21、下列選項中,可能成為傳來證據的有( ABCD ) 。A. 直接證據 B、間接證據 C.有罪證據 D.證人證言22、我國封建社會證據制度的特點有(ABCD)A、堅持口供至上的原則 B、審訊時可以刑訊逼供\ C、重視勘驗檢查 D、依眾證定罪23、以下選項中,屬于推定的是( BCD ) 。B.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C.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 D.有證據證明持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據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24、下列關于被害人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BC ) 。 B.被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C.被害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25、下列有關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BC ) 。 A.在公訴案件中,檢察機關承擔證明責任 B.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 C.公安機關也要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 26.下列關于書證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AB ) 。 A.書證的載體可以是紙張、金屬、石塊、竹木、布帛等 B.書證記載的方式可以是手書、印刷、打印、雕刻等 二、問答題:1、 鑒定結論與證人證言有哪些區(qū)別?—(1)主體不同。鑒定人是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且具有專門知識和技能的人;證人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無需具備專門知識。 (2)屬性不同。鑒定結論具有可替代性;證人證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內容及形成時間不同。鑒定結論是對專門問題的判斷結論,形成于案發(fā)后;證人證言是對案件事實的陳述,形成于案發(fā)過程中。2、勘驗、檢查及現(xiàn)場筆錄與物證的異同?!?lián)系:勘驗、檢查及現(xiàn)場筆錄是記載物證資料,反映和保全物證的一種方法。區(qū)別:(1)勘驗、檢查及現(xiàn)場筆錄僅僅是反映和保全物證的方法,其本身并非物證;(2)形成的時間不同??彬?、檢查及現(xiàn)場筆錄形成于案發(fā)后;而物證是案發(fā)時使用的物品或形成的痕跡;3、為什么說鑒定結論是言詞證據?—(1)鑒定結論是鑒定人以書面陳述的形式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發(fā)表的意見或看法,實質上仍是一種人證。 (2)鑒定結論在一定場合也直接表現(xiàn)為人的陳述。在法庭審理中,鑒定人要出庭宣讀鑒定結論,接受訴辯雙方的質詢,當庭闡述鑒定的過程和做出結論的依據。因此,鑒定結論應劃入言詞證據的范疇。4、偵查人員在殺人案件現(xiàn)場收集到一張字條,字條上只有一個電話號碼,根據該電話號碼偵查人員查獲了犯罪嫌疑人。請回答:本案中的字條屬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何種證據種類?理由是什么?—本案中的字條是書證。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電話號碼是字條上記載的內容,根據字條上記載的內容“電話號碼” 查出了犯罪嫌疑人,所以字條是書證。5、個別證據審查、判斷的標準是什么?—(1)定案證據必須客觀真實,具有客現(xiàn)性。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證據必須經過(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客觀真實是證據的最基本屬性之一。 (2)定案證據必須與本案相關,具有關聯(lián)性。所謂相關性是指證據對特定的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和價值。據此,對查明案件事實有意義的事實材料即具有相關性;而對案件事實或者其他證據沒有任何影響的事實材料,即沒有相關性.(3)定案證據必須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定案證據必須是通過合法的最新電大復習資料手段調查收集的事實材料;二是定案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表現(xiàn)形式。 (4)定案證據必須經當事人質辨,由法庭予以認定。6、收集證據的具體要求有哪些? — (1)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收集證據;(2)收集證據必須主動、及時;(3)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4)收集證據必須深入、細致;(5)收集證據必須依靠群眾;(6)收集證據必須充分運用現(xiàn)代科學技術手段;(7)收集證據要抓住本質,分清主次,并要注意保密;(8)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要注意效率。7、直接言詞原則包括哪些內容?—(1)法庭審判應貫徹“在場原則” ,即在刑事訴訟中,法庭審判必須有控辯審三方親自在場;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庭審判必須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和裁判者親自在場方可進行。 (2)在法庭審理中,所有提供言詞證據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必須出庭作證。(3)法官對證據的調查和采納必須親自進行,即案件的裁判者必須是同一案件的審理者,不允許出現(xiàn)“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現(xiàn)象。 (4)法官采納的證據,一般應當是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可采用。(5)審判應當持續(xù)而集中地進行,一般不得中斷。 8、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將公證遺囑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理由是什么?— 可以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用公證遺囑作為證據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法院經對公證遺囑審查確認后,可以將其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從而免除該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對方當事人對該公正遺囑有異議的,須承擔證明責任,舉證加以證明,否則其異議不能成立。9、 “在民事訴訟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你認為此句話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對方當事人如果對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有異議應該如何辦理? —此句話是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用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證明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法院對有效公證文書審查確認后,可以將其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從而免除該當事人的證明責任。 對方當事人對該有效公證文書有異議的,須承擔證明責任,舉證加以證明,否則其異議不能成立。 10、證據裁判原則在民事訴訟中有哪些例外情形? —(1)在民事訴訟中,不僅基于當事人的實體處分權而設置有自認的規(guī)定,而且,基于辯論原則,對于當事人沒有明確爭論的事實還實行擬制自認制度。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有效的自認直接對案件事實進行認定作出裁判。 (2)民事訴訟中,還存在大量的推定。對于法律推定的事實,人民法院無需當事人舉證,可以直接依據推定規(guī)則認定事實。11、有人說:“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 。你認為這句話是否正確?理由是什么?—這句話是不正確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兩種不同的證據分類。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劃分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的劃分在于證據的來源不同。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與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之間是交叉關系,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劃分同證據是否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沒有關系。不能將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同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相混淆,不能認為直接證據就是原始證據,傳來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可以是原始證據,也可以是傳來證據。 12、訴訟證據保全的特征是什么?—(1)訴訟證據的保全是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采取的,是一項保證證據完整和真實,不被破壞或滅失的保護性措施。 (2)采取證據保全措施一般條件是: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證據以后難以取得,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才能采取保全措施。 (3)證據保全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證機關。 (4)證據保全可以依職權實施或者應申請采取。三、案例分析: 1、甲地 A 公司將 3 輛進口車賣給乙地 B 公司,A 公司將汽車運至乙地期間受到乙地工商局查處。工商局以 A 公司無進口汽車證明涉嫌走私為由,對甲公司作出沒收 3 輛汽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A 公司不服該決定向乙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工商局的行政處罰。問題:結合行政訴訟證明對象的理論,分析本行政訴訟中證明對象應當包括哪些內容?—本案的證明對象是與工商局行政處罰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包括:(1)有關被告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資格和權限的事實,即工商局是否具有對該案件處理的法定職權。 (2)原告是否實施了被處理行為,即甲地 A 公司是否實施了走私 3 輛進口車的行為。 (3)被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即工商局是否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目的是否正當;即工商局以“涉嫌走私”為由,對甲公司作出沒收 3 輛汽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是否正當。 (5)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與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和性質是否相適應;即工商局對甲公司作出沒收 3 輛汽車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是否適當。 2、2003 年 2 月 28 日,重慶市開縣譚家鄉(xiāng)劉某和李某兩女士在街上趕場時,因購物發(fā)生矛盾,繼而引發(fā)糾紛。此后,劉某覺得在這場糾紛中輸了面子,于是在事發(fā)地張貼啟事,內容為“2 月 28 日此地發(fā)生了一起打架事件,其間本人被一 30 歲左右的女人毆打謾罵,懇請當日在場的群眾將所見所聞反映給法庭,本人將予以重金酬謝。 ” 在拿到了李某謾罵自己的有關證據后,劉某以名譽侵權為由將李某起訴至法院,準備在庭審時向法庭提供。3 月 18 日,開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中,劉某指責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并提供了案發(fā)時在場的兩名證人出具的證人證言,證明李某對劉某進行了毆打謾罵。據此還提出要求賠償的訴訟請求。問: 劉某提供的證人證言能否作為證據?—劉某提供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案原告通過懸賞方式取證是違背法律規(guī)定和原則的。首先,使得原告與證人之間有了利益關系,這就使得證人證言的客觀性、公正性受到了影響。其次,通過懸賞方式取證,給證人以重金酬謝,有收買、誘惑證人,干擾了司法審判的嫌疑。因此,本案原告以張貼懸賞啟事取得的證人證詞是不能作為證據的。 3、某日清晨,在離肖山市 10 公里的國道上,發(fā)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車輛逃逸,事故現(xiàn)場有被害人的尸體和被害人騎的摩托車,尸體旁邊有被害人的血跡,尸體不遠處有汽車急剎車留下的痕跡。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壞,時針指在 5 點 50 分。偵查人員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驗,拍攝了一些現(xiàn)場全景照片。法醫(yī)鑒定結論:被害人系被汽車撞擊而死。有位婦女張某對偵查人員說,她丈夫告訴她,事故發(fā)生時,他行走在離事故現(xiàn)場 50 米處,目擊一輛解放牌大卡車撞倒被害人后逃離而去。事故現(xiàn)場不遠處有里程牌記明事故發(fā)生地距肖山市 10 公里。市交通管理局的錄像記錄,5 點 50 分左右曾有兩輛解放牌大卡車經過事故現(xiàn)場,其中一輛為該市某運輸公司車輛。經偵查人員察看,該車上有一處漆皮新脫落的痕跡。公司調度證明司機劉某事故發(fā)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車后臉上有慌張的神色。出車登記表證明劉某是早上 5 點 55 分回到公司。偵查人員詢問與司機同車的趙某,兩人均否認他們當天早上發(fā)生過交通肇事。問:在本案中,偵查人員收集到哪些法定證據?這些證據分屬于那些證據分類?—本案中,物證有:①被害人尸體;②被害人血跡;③被害人騎的摩托車:④被害人手上被摔壞的手表;⑤路面上剎車的痕跡;⑥解放牌大卡車;⑦解放牌大卡車漆皮脫落痕跡。 書證有:①被害人手上指明時間的手表;②該市某運輸公司的出車表:③表明離肖山市 10 公里的里程牌。證人證言有:張某的證言;趙某的證言。視聽資料:市交通管理局的錄像記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司機劉某的辯解??彬灩P錄:偵查人員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鑒定結論:法醫(yī)鑒定結論,路面上剎車的痕跡鑒定,解放牌大卡車漆皮脫落痕跡鑒定。 其中,言詞證據有; ①被害人死因的法醫(yī)鑒定結論;②婦女張某的證人證言;③廠調度的證人證言。④司機劉某的供述和辯解;⑤與司機同車的趙某的證人證言。 實物證據則有:①被害人尸體(物證) ;②被害人騎的摩托車(物證) ;③汽車急剎車留下的摩擦痕跡(物證) ;④摔壞的手表(書最新電大復習資料證) ;⑤勘驗筆錄(勘驗筆錄) ; ⑥里程碑(書證) ;⑦車上漆皮新脫落的痕跡(物證) ;⑧出車登記表(書證) 。 無罪證據包括:①地上剎車的痕跡(證明肇事者曾采取過一定措施防止損害發(fā)生,這至少屬于減輕刑事責任的事實) ; ②摔壞的手表、里程碑和出車表三個書證所證明的內容,構成一個無罪證據(摔壞手表時針指在 5 點 50 分,說明犯罪行為發(fā)生在 5 點 50 分;里程碑表明事故發(fā)生地距肖山市 10 公里;出車登記表證明劉某 13 日晨 5 點 55 分回廠。劉某不太可能為肇事司機,因為解放牌大卡車5 分鐘不太可能跑完 10 公里路) ; ③肖山市交通管理局錄象記錄,5 點 50 分左右有二輛解放牌卡車經過事故現(xiàn)場(兩輛車均有肇事可能,不能確定就是劉某所為) ; ④司機劉某的陳述(直接否認了犯罪) ;⑤趙某證言(直接否定了劉某犯罪) 。其中,直接證據有:司機劉某的辯解(直接否認了犯罪) ,與司機同車的趙某證言(直接否定了劉某犯罪) 。其他證據屬于間接證據。傳來證據:婦女張某的證言。4、1998 年 3 月 15 日上午 8 點,在某工廠單身宿舍里發(fā)現(xiàn)職工葉某被殺。偵查過程中,通過勘驗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有模壓底小波浪花紋鞋印,長 28 厘米,還發(fā)現(xiàn)一個棕色紐扣和一只打火機,上有指印一枚, 室內抽屜被撬開。死者家屬證明,丟失現(xiàn)金 5000 余元。經偵查,發(fā)現(xiàn)嫌疑人林某某,某飯店職工,26 歲。剛被解除勞教。發(fā)案當天,他休息,不值班,有作案時間。當年“五一“準備結婚,急需錢用?,F(xiàn)場打火機上所取指紋同林某某勞教檔案中指紋進行鑒定,認定屬同一人指紋。對林某某家進行搜查,發(fā)現(xiàn)一件灰色上衣上少一紐扣。其他紐扣同現(xiàn)場遺留的棕色紐扣完全相同。又發(fā)現(xiàn)模壓底布鞋一雙,經鑒定此鞋印與現(xiàn)場小波浪鞋印為同一鞋印。拘留林某某以后,從其手表的表鏈夾縫中發(fā)現(xiàn)有血跡,經鑒定血型同被害人為同一血型,與林血型不一致。 據林某某的 11 歲的外甥女說,15 日早晨 8點多鐘,林某某到她家,看見他的上衣、褲子、帽子上沾有紅油漆似的東西,林某某要了她父親的衣服換上就走了。問:在本案中,偵查人員收集到哪些法定證據?—本案中物證:①死者葉某的尸體; ②現(xiàn)場的鞋?。?③現(xiàn)場的紐扣; ④打火機;⑤打火機上的指紋; ⑥現(xiàn)場被撬開的抽屜; ⑦手表上表鏈里殘存的血跡;⑻模壓底布鞋;⑨灰色上衣。證人證言:①死者家屬的證言; ②林某某外甥女的證言。 鑒定結論:對指紋、血型、鞋印的鑒定結論。 直接證據是:被告人林某某不承認殺人事實的供述和辯解。 間接證據有:①死者葉某的尸體,②現(xiàn)場的鞋印,③現(xiàn)場的紐扣,④打火機上的指紋,⑤打火機,⑥對指紋、血型、鞋印的鑒定,⑦林某某外甥女的證言,⑧死者家屬的證言,⑨現(xiàn)場撬開的抽屜,⑩手表表鏈里殘存的血跡。5、張某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稱 1998 年 5 月 31 日李某曾向其借款 1 萬元,雙方當時簽有一份借貸合同,張某向法院提供了這份合同。被告答辯說,該合同只是形式上的,雙方其實并未發(fā)生借貸關系,被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有原、被告雙方簽名的關于簽訂上述借款合同的備忘錄,備忘錄上說,上述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對雙方并無實際法律效力。問:張某提出的合同、被告提出的備忘錄是本證還是反證?—原告張某提出的合同是本證。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張某向法院提出的借貸合同支持了其主張“1998年 5 月 31 日李某曾向其借款 1 萬元”的事實,所以是本證。被告李某提出的備忘錄則是反證。反證是用以否定對方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被告向法院提供的備忘錄說,借貸合同只是形式上的,對雙方并無實際法律效力。備忘錄否認了張某所主張的“1998 年 5 月 31日李某曾向其借款 1 萬元”的事實,所以是反證。 6、張某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稱 1998 年 5 月 31 日李某曾向其借款 1 萬元,并向法院提供了被告李某所寫的借條。李某則主張借款已返還,并提出一份原告書寫的被告已返還原告該 1 萬元欠款的收條。問:張某提出的借條、被告李某提出的收條是本證還是反證?— 案例中張某向法院提出的借條是本證。本證是指能夠證明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存在的證據,張某向法院提出的借條支持了其主張“1998 年 5 月 31 日李某曾向其借款 1 萬元”的事實。所以借條是本證。李某提出的收條也是本證,因李某并沒有否定張某提出的借款的事實主張,但提出一個新的事實主張, “借款 1 萬元已返還” 。李某提出的收條支持了其主張“借款 1 萬元已返還”的事實,所以收條是本證。7、被害人李某死于勒頸,被拋尸人工湖中,尸體頸上纏繞的尼龍繩斷掉一截,估計是兇手用力過猛所致。對犯罪嫌疑人的房間搜查時,在床下發(fā)現(xiàn)了一截折斷的尼龍繩。偵察人員由于找不到被搜查人的家屬和鄰居,就直接將這截尼龍繩帶回來并進行了對比和成分鑒定,并未制作搜查筆錄,最終確認就是尸體頸上的尼龍繩斷掉的那一截。問:這截被搜獲的尼龍繩能否作為證據采用?為什么?—(1)不能做為證據。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112 條規(guī)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 113 條規(guī)定: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注明。第 115 條規(guī)定: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三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蓋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交偵查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3)本案中偵察人員搜查時,沒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沒有制作搜查筆錄,對扣押的尼龍繩未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 。因此,無法證明一截折斷的尼龍繩是在犯罪嫌疑人的房間床下查獲的。本案在證據的收集活動中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從而導致收集的證據材料不具有合法性。這是由于程序的不合法導致證據的不合法。10、某市居民張某在本市永久商亭購買一箱啤酒招待朋友。在開啟第三瓶啤酒時,該啤酒瓶突然爆炸,玻璃碎片當場將張某的眼睛嚴重擊傷,其朋友李某、王某及其子張小某的臉部也受了傷。張的家人趕快將他們送往醫(yī)院治療,并迅速到出售啤酒的永久副食商亭交涉。 張某因傷住院半個月,花費 5000 多元醫(yī)療費,其朋友李某、王某、其子張小某也各花費了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一個月后,張某等人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永久商亭賠償所有損失。請回答:本案的證明對象有哪些?— 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是指司法人員、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在訴訟中必須用證據加以證明的各種案件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有以下幾方面事實構成:1、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2、民事爭議發(fā)生過程的事實。 3、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訴訟程序事實。 4、與案件有關的其他事實。具體本案中的證明對象有: 1、發(fā)生爆炸的啤酒是在永久商亭購買的事實;2、啤酒瓶發(fā)生爆炸的事實;3、啤酒瓶炸傷張某、李某、王某、張小某的事實;4、張某等人治傷花費了醫(yī)療費 5000 余元的事實。11、1999 年 6 月 5 日,吳某下公共汽車時,由于人太多車太擠,踩到了張某的腳,兩人發(fā)生口角,后發(fā)生毆斗。在毆斗中,吳某擊打了張某臉部數拳,造成張某臉部數處軟組織損傷。在接到張某報案后,區(qū)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以“尋釁滋事”為由,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吳某出來后不服,認為兩人毆斗是由于張某先動了手,自己的行為不屬于尋釁滋事,遂向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qū)公安局的行政處罰。問題:本案的證明對象是什么? —答:本案屬于行政訴訟,其證明對象主要涉及到°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有關的事實,包括: (1)有關被告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資格和權限的事實:區(qū)公安局是否具有對該案件處理的法定職權。 (2)原告是否實施了被處理行為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事實:吳某是否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 (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事實:區(qū)公安局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最新電大復習資料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處理。 (4)被告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目的是否正當的事實:區(qū)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為由,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是否正當。 (5)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與案件的事實、情節(jié)和性質是否相適應:區(qū)公安局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否適當。12、宣漢縣某單位職工王某和女青年李某結婚后不久,王某迷上了賭博,經常輸錢,夫妻倆常常吵架。脾氣暴躁的王某動不動便將妻子打得鼻青臉腫。1999 年 3 月的一天,王某又因李某嘮叨其輸了錢,對著李某的胸、腹部一頓拳打腳踢。李某被診斷為脾臟破裂,脾被切除。李某決定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她向公安機關控告,要求追究丈夫王某的刑事責任。通過法醫(yī)鑒定,她的傷情屬重傷和七級傷殘。之后,宣漢縣公安局于 2000 年 6 月對王某刑事拘留,同月,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訴。 請問:本案中誰負有證明責任?為什么?—答:1、公安機關拘留、逮捕王某,偵察終結,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承擔舉證責任。2、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應承擔舉證責任。3、王某自己不承擔證明責任。13、原告林某持署名張某的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歸還借款 10000 元,張某辯稱借條不是其所書。對于借條是否為張某所書,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兩種分岐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應承擔證明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林某應承擔證明責任。 你認為本案誰應承擔證明責任?—答:本案證明責任的確定,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1)林某主張與張某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只須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事實負證明責任(提供借條) ,存在阻礙借貸關系發(fā)生的事實(未借錢)的證明責任由張某負擔。張某反駁借條上簽名不是其所簽,林某如認可張某所說,則可直接認定借條不是張某所書,而無需張某舉證。 (2)林某不認可張某的反駁,此時張某對主張借條不是其所書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張某可申請鑒定以證明筆跡的真實性,并提出適于比對的筆跡。如張某拒不申請鑒定或拒絕提出比對的筆跡,應由張某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認定林某提供的借條有效。 (3)當張某完成了上述證明責任后,如果林某拒絕提供比對的筆跡(借條)時,此時可推定張某的主張成立,即認定借條不是張某所書。林某如果出示持有的證據(借條) ,則原被告雙方需等候鑒定結論。如鑒定結論認定借條為真,則由被告張某重新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承擔證明責任;如鑒定結論認定借條為假,則由原告林某對自己的事實主張繼續(xù)承擔證明責任?! ?4、1995 年,任某分娩大出血,在蒙城縣某醫(yī)院輸血 800 毫升。當時,蒙城縣血庫尚未建立,血液從兩名供血者身上直接抽取后輸入任某體內。任某出院時,病歷記載為痊愈。 2000 年 4 月,任某參加義務獻血體檢時,發(fā)現(xiàn)其體內含艾滋病病毒。病情被確診后,任某認為感染艾滋病系輸血所致。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蒙城某醫(yī)院賠償損失。蒙城縣某醫(yī)院沒有對從供血者身上直接采血并為任某輸血的事實提出異議,但同時提出,輸血不是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惟一途徑,任某感染艾滋病與輸血沒有必然聯(lián)系。問:本案的證明責任如何分配?分析:任某與蒙城縣某醫(yī)院之間是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任某感染艾滋病與輸血之間的因果關系應適用證明責任倒置原則,蒙城縣某醫(yī)院應對輸血行為與感染艾滋病病毒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負證明責任。任某僅負擔在該醫(yī)院輸過血,并且在輸血后的合理期間被確認感染艾滋病的證明責任。本案中,蒙城縣某醫(yī)院在采、供血時違反操作規(guī)程,對采輸的血液內是否存在艾滋病病毒和丙肝病毒沒有進行檢測,即直接輸入患者體內,無法證明所輸血液是健康的,故應承擔過錯責任。 15、某化工廠附近的農民甲以該化工廠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聲稱自己承包的池塘受到該化工廠排出的生產污水污染,造成池塘內養(yǎng)的鴨子大量死亡,經濟損失近十萬元,請求法院判決該化工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訴訟中,被告化工廠承認自己的排污管道距離甲某承包的池塘較近,在前幾天下大雨時有部分污水外泄,但當時采取了緊急措施,不可能對甲某承包的池塘有污染,因此拒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請回答:對“農民甲某承包的池塘內鴨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廠排出的生產污水造成的”這一事實,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請說明依據和理由。—對“農民甲某承包的池塘內鴨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廠排出的生產污水造成的”這一事實,應由被告化工廠承擔證明責任,即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證明責任倒置,是指在特定的案件中,提出主張的當事人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而是依法律規(guī)定由對方當事人就該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負舉證責任,若不能證明則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在本案中,農民甲以自己承包的池塘內受到被告化工廠排出的生產污水污染,造成鴨子大量死亡為由,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化工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guī)定,應由原告農民甲某對“承包的池塘內鴨子大量死亡是否由化工廠排出的生產污水造成的”這一事實承擔證明責任。但本案屬于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應實行證明責任倒置。被告化工廠承認自己的排污管道距離甲某的養(yǎng)魚池較近,在前幾天下大雨時有部分污水外泄,但否認對池塘有污染。被告化工廠應就其排污行為與甲承包的池塘內鴨子大量死亡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如果化工廠不能舉證證明,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6、1999 年 6 月 5 日,吳某下公共汽車時,由于人太多車太擠,踩到了張某的腳,兩人發(fā)生口角,后發(fā)生毆斗。在毆斗中,吳某擊打了張某臉部數拳,造成張某臉部數處軟組織損傷。在接到張某報案后,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以“尋釁滋事”為由,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吳某出來后不服,認為兩人毆斗是由于張某先動了手,自己的行為不屬于尋釁滋事,遂向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問題:(1)本案的證明責任如何分擔?(2)人民法院要求吳某提供有關“張某先動手”的證據,這個要求是否正確?說明理由?!穑海?)本案中的證明責任主要由公安機關承擔。區(qū)公安局應舉證證明以“尋釁滋事”為由,對吳某處以行政拘留 5 日的處罰是合法的。吳某只要證明自己被公安局行政拘留 5 日即可。 (2)法院的要求不正確,吳某有權拒絕提供證據。行政訴訟中實行證明責任倒置原則,應由被告市公安局負證明責任。17、安徽省農民胡某,帶領本村 7 名農民到遼寧打工。他跟這 7 名農民講:只要跟他出來打工,從出發(fā)之日起,全年干 11 個月,他包吃、包住,每人再發(fā)五千元工錢,至于他本人賠掙多少,與這七人無關。七人跟胡某來到了遼寧。他們承包了一個小礦井,在采礦時,發(fā)生了意外。一塊石頭砸到了一個姓劉的農民腰上,搶救 5 天,劉某雖然脫險,但據醫(yī)生說,劉某將終身癱瘓。面對這種情況,胡某曾經對別人說過, “把他救活了,還得養(yǎng)他一輩子,不如不搶救讓他死過去好。 ”在 10 月 14 日晚上,也就是發(fā)生事故的第九天晚上 11點鐘,護土發(fā)現(xiàn)劉某死在了醫(yī)院病床上。經法醫(yī)鑒定,劉某是被他人用毛巾從床頭勒死的。兇手作案時間是當晚 10 點 15 分至 45 分,大約半小時左右病房內無人。醫(yī)院的醫(yī)護人員證實,胡某每天至少去病房兩次看望劉某,就在劉某被害的當天晚上六七點鐘,胡某還到過病房。胡某本人否認殺人 。檢察院起訴認定,胡某犯有故意殺人罪。其證據有三點:一是證人證言。胡某曾經對別人說過, “把他救活了,還得養(yǎng)他一輩子,不如不搶救讓他死過去好” ,胡某為了減輕負擔,有殺死劉某的動機。二是物證。在病房的現(xiàn)場上,發(fā)現(xiàn)一枚白紐扣,上面還帶有 2 厘米長的白線頭,而胡某身上穿的白襯衣,第二個鈕扣掉了,經鑒定,現(xiàn)場上的紐扣正是胡某白襯衣上的。三是證人證言證明,胡某有作案時間。問題:依據現(xiàn)有證據能否認定胡某有罪?是否達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理由是什么?—依現(xiàn)有證據不能認定胡某有罪。認定胡某有罪不能達到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證明標準。我國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具體要求是:(1)據以定案的證據均已查證屬實。而本案中定案的證據尚未查證屬實。首先,現(xiàn)場上留下的紐扣,胡某是什么時候掉的,無法確認。其次,本案中雖有證人證言表明胡某有殺死劉某的動機,但無其他的證據作為佐證。 (2)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而本案中,胡某使用何種兇器、采用何種方法殺死最新電大復習資料被害人的事實,均無必要證據證明(3)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本案中,胡某有作案時間,但有作案時間的人,不一定就是殺人兇手。 (4)對案件事實的證明結論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而本案中,兇手作案時間是當晚 10點 15 分至 45 分,大約半小時左右病房內無人,無法排除其它人作案的可能。本案的現(xiàn)有證據存在的諸多疑點,無法證明胡某犯罪,更談不上“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本案未達到法定證明標準。加之胡某又否認自己殺人。本案幾乎沒有證據證明其犯罪,更談不上“案件事實均有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了。因此本案證據不足,未達到法定證明標。 18、現(xiàn)年 31 歲的房山系焦作市市,1995 年 3 月 9 日他與劉女登記結婚。同年 10 月 29 日,劉女生一女孩,取名房芳。1999 年 9 月 1日,房山、劉女離婚,房芳由劉女扶養(yǎng),房山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 50 元。后來,房山以劉某婚后僅 8 個月生一女孩,該女孩相貌與其極不相似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芳不是其親生女兒,并申請進行鑒定。在法院批準原告的鑒定申請后,房芳的監(jiān)護人劉女以自己有病為由,不同意房芳和房山進行鑒定?!ㄔ涸诓还_開庭審理后認為房山懷疑房芳不是自己的親生女兒,提出鑒定申請,符合有關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親子鑒定需要被告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配合,但被告監(jiān)護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致使本案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被告及其監(jiān)護人對該事實應承擔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推定房芳不是房山的親生女兒。 2002 年 8 月 16 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上訴期內,雙方均未上訴。-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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