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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SX 2014-09-01
用工程序、離職及解聘的管理辦法
編制:行政部
審核:(部門長或者是分管副總)
批準:(總經(jīng)理)
修改履歷
標準 名:用工程序、離職及解聘的管理辦法
分類號:QG/SX 2014-09-01
修改
修改日
制訂、修訂內容
起草部門
備注
0
2014
新規(guī)制定
行政部門
2、
/SX 2014-09-01
用工程序、離職及解聘的管理辦法
為加強公司基礎性管理工作,對公司員工的招聘、錄用、檔案建立、辭退等方面進行
規(guī)范,真正做到人盡其才,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招聘程序
1、各部門、車間根據(jù)實際情況,填寫《用人需求申請表》 ,由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副總 經(jīng)理審批交綜合部辦理,各部門、車間不能自主招聘,否則不予起薪。
2、因員工辭職或生產任務增加,需臨時招聘人員時,申請部門必須提前一個星期將需求 計劃上報給綜合部備案,再落實招聘。
3、人員招聘應首先考慮內部晉升或崗位調動,如公司內部落實不能調
3、整,再考慮外招。
4、人員招聘統(tǒng)一由子那個和不根據(jù)要求安排面試或筆試,用人部門進行復試,由綜合部 簽署初錄意見交用人單位試用。
5、受聘人員必須按公司統(tǒng)一表格填寫,由綜合部簽署初錄意見后建檔復查。
二、外部招聘原則
1、適人適崗,根據(jù)具體崗位職責選擇合適人選。
2、車間一線員工,男工年齡控制在 18-45 周歲,女工控制在 18-40 周歲。
3、身體健康無殘疾。
4、無證件或證件虛假、失效等不準錄用。
5、管理人員必須有中專以上文化,一線員工必須有初中以上文化。
6、有親屬關系的盡量減少在同一車間使用,同一工段同一地區(qū)的人員控制在 50%以內。
7、若有特別情況的,需經(jīng)副
4、總經(jīng)理或總經(jīng)理同意方可錄用。
三、入職程序
1、所有錄用的新員工入職當日先向綜合部報到,報到之日為起薪日。
2、綜合部向新入職員工介紹公司有關規(guī)章制度,企業(yè)簡介、試用期、工資發(fā)放等。
3、所有員工統(tǒng)一試用期為一個月, 同行業(yè)同崗位熟練工人試用期為一周 (需經(jīng)車間段長、 主任考查確認批準后申報方可縮短試用期) 。
4、新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xù)后綜合部領其到用人部門試用, 由部門主管接收, 并安排工作;
5、綜合部在員工上班時辦理考勤卡及上崗證。
6、新進員工一周后再綜合部領取工作服 2 套(冬裝 35元/ 套,夏裝 20元/ 套)。
四、建立員工檔案
1、公司員工必須填寫《員工求職
5、登記表》 。
2、員工在填寫時盡量做到字跡清晰,容易辨認。
3、確保表格所填內容的真實性,不得有任何的虛假和隱瞞。
4、對于表格上的重要個人資料,如“姓名、身份證號碼、入廠時間、個人簽名”等必須 填寫完整,不得遺漏。
5、表格填寫完整,并附上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和近期免冠照片 2 張。
6、凡不建立檔案或檔案資料、證件不全,公司將不給予起薪。
五、離職與解聘程序
1、正式錄用的員工辭職, 需提前 15天提出辭職申請, 到綜合部領取 《員工離職申請表》, 由部門主管及綜合部簽署意見辦理辭職交接手續(xù),工資統(tǒng)一按月發(fā)放。
2、試用工辭職提前 7天向部門主管申請, 經(jīng)部門主管同意、 副
6、總經(jīng)理審核交綜合部辦理, 工資在 3 個工作日內發(fā)放。
3、員工因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試用期不合格或公司裁員而被解雇的,應由所在部門主管 填寫員工解雇申請單,生產部長審核,報副總經(jīng)理批準,段長級別以上人員的解雇需 報總經(jīng)理批準,由綜合部存檔,并通知被解雇人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xù),工資在 3 個工
作日之內結清。
4、辭職沒按公司規(guī)定辦理的,不予結算工資。
5、員工無論什么原因辭職,工作服統(tǒng)一上交綜合部,如不能上交的按原價扣回。
6、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財務部核算工資,并出具《離職員工工資表》辭職人員按月領取 工資。
凡違反此規(guī)定除公司財務部門對違規(guī)人員不予起薪外,還必須追究用人單位的領導責
7、 任,
本規(guī)定從簽發(fā)之日起正式執(zhí)行。
六、離職人員工作內容交接管理制度
1、一線員工離職時必須交接好自己平時工作事宜,并且待接崗人員能徹底掌握工作要領 之后,經(jīng)車間主管核實,接受人員簽字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若未經(jīng)確認自行離開崗 位的按曠工處理。
2、對于特殊崗位(如統(tǒng)計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采購、倉庫管理人員、技術部人員 等)一定要辦好交接手續(xù), 經(jīng)部門主管核實, 接收人員簽字后方可離崗。 如交接不清, 而被接收人員簽字確認的,給公司帶來損失的將給予責任人相應處罰。
七、離職人員工具交接管理制度
1、離職人員離職時必須妥善處理相關工作事宜,并經(jīng)部門主管確認后方可離崗。
2、離職
8、人員如果在職期間領有工具的必須如數(shù)交回公司,接受人員需在離職人員《交接 清單表〉〉上寫清楚接收工具名稱、型號、規(guī)格、數(shù)量,若因接收人員記錄不詳造成 公司損失的,一切損失由接收人員負責。
3、財務部根據(jù)建立的工具檔案進行核實,對于不能如數(shù)交回的工具, (又沒有報廢證明 的)按工具的原價進行賠償。
八、本制度從簽發(fā)之日起正式執(zhí)行
核準:
審核:
制定:
附件
1離職辦理程序圖
填寫《離職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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