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級道德與法治下冊 第3單元 生活離不開規(guī)則 第8課 法律是特殊的規(guī)則 第1框 認識法律規(guī)則課件 北師大版》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七年級道德與法治下冊 第3單元 生活離不開規(guī)則 第8課 法律是特殊的規(guī)則 第1框 認識法律規(guī)則課件 北師大版(16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wǎng)上搜索。
1、認識法律規(guī)則認識法律規(guī)則思想驛站 想一想 如果沒有這些交通法規(guī),我們的生活會怎么樣? 我們的生活中還有哪些規(guī)則?法律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1、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部門成為立法機關。我國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國家立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最高立法權。同時,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賦予某些部門制定法律規(guī)章等權力。這些基本的法律
2、、法規(guī)、規(guī)章構成了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立法權 立法權就是制定、修改和廢止法律的權力,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權力;第二類中制定和修改普通法律的權力。一方面,立法機關自己制定法律,另一方面,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guī)、條例、決議和命令等,它們都具有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在資本主義國家,作為立法機關的議會還享有提出法案的權力。這里的法是指狹義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中國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有國家立法權,也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才是國家立法機關。人民代表大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
3、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特別行政區(qū)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shù)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是一種常設機構。常務委員會由多名常務委員或委員組成,常務委員或委員通過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中,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只有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大表大會才可以設立。2、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強制性 警察、法院、監(jiān)獄和軍隊就是國家強制的力量。有了這些強制力量的保證和保障,法律才能得以實施,才能創(chuàng)造安全、平靜、有序的生活。偵查機關
4、我國享有偵查權的主體主要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1、國家安全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2、軍隊保衛(wèi)部門對軍隊內部發(fā)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3、監(jiān)獄對罪犯在監(jiān)獄內犯罪的案件進行偵查; 4、海關緝私部門負責走私犯罪的偵查工作。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檢察權的國家機關,其主要職責是追究刑事責任,提起公訴和實施法律監(jiān)督。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jiān)督機關,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稱為“一府兩院”。其職權主要有:審查批準逮捕、決定起訴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的職能。 中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
5、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執(zhí)行機關 執(zhí)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zhí)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zhí)行。 2.監(jiān)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jiān)獄執(zhí)行刑罰。未成年犯監(jiān)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zhí)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送交執(zhí)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jiān)外執(zhí)行等的執(zhí)行。法律相關的名言1、法立于上則俗成于下。蘇轍2、法律不可能給每個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體和大多
6、數(shù)人,我們就該滿足了。李維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4、法律的基礎有兩個,而且只有兩個公平和實用。伯克5、法律的力量應當跟隨著公民,就像影子跟隨著身體一樣。貝卡利亞3、法律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在社會生活中,無論人們從事什么職業(yè),具有什么身份,法律都是一視同仁。而紀律規(guī)章只適用于特定的機構,并不是人人都要遵循。這些紀律規(guī)章不能和法律相抵觸。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發(fā)展歷程 早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新興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先驅便提出了“人權”的思想。到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盧梭等人系統(tǒng)地闡述了“天賦人權”學說,認為“人類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獨立的”,“每個人都生而自由平等”,“放棄自己的自由,就是放棄作人的資格,就是放棄人類的權利”。 1789年法國正式確認了這一原則,明確規(guī)定“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xiàn)”,“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即“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表現(xiàn) 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 “法律對于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 他們可以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謝謝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