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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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防范管理制度》 第 1 條 為加強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保護郵政綜合計算機網信息系統(tǒng)安全,保障信息網各項業(yè)務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條 本制度適用于阿克蘇郵政計算機網各級信息中心及生產網設備使用單位。阿克蘇郵政信息技術部是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的職能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jiān)督實施。 第 3 條 各職能管理部門在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中負有下列責任: (一) 建立管轄范圍內的計算機病毒防范管理制度; (二) 采取計算機病毒安全技術防范措施; (三) 組織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病毒防范教育和培訓。 第 4 條 各級生產網設備使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計算機病毒防范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部門頒發(fā)的計算機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并且履行下列職責: (一) 及時檢測、清除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中的計算機病毒,并留下檢測、清除記錄; (二) 使用具有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計算機病毒防范產品; (三) 對因計算機病毒引起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癱瘓、程序和數據嚴重破壞等重大事故及時向上級領導報告,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 第 5 條 各級生產網設備使用單位必須對所有使用的軟件盤和光盤進行認真檢查、標記、登記,安全保管,確保無毒。接收外來軟件盤(軟盤或光盤)必須進行病毒檢測、試用,確認無毒后方可使用。 第 6 條 在從計算機信息網絡上下載程序、數據或者購置、維修、接入計算機設備時,應當進行計算機病毒檢測。 第 7 條 軟件或數據軟盤一般不外借或隨意帶出,確須借出或帶出時,要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由管理人員登記并負責及時催還。本單位內借用各種軟盤也要嚴格執(zhí)行借用批準和登記制度,通常只借出備份復制盤。凡借出歸還的軟盤都要進行病毒檢查驗收或作可疑帶毒軟盤進行消毒處理。 第 8 條 禁止在生產用機上運行、查看,拷貝與本業(yè)務無關,來歷不明,未經確認是否含毒的軟件。 第 9 條 新購、借用、借出歸還或維修、送修后啟用的計算機,先要經預防病毒負責人員檢查驗收,在確認無毒后方可使用。 第 10 條 感染病毒的計算機要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隔離一切涉嫌染毒軟盤和設備,查明原因,擬定處理措施,使用正當渠道發(fā)放的殺毒軟件,由預防計算機病毒主管部門或部門防治病毒負責人員進行殺毒。 第 11 條 加強對所有核心路由器及防火墻的管理,盡可能關閉不需要使用的端口,從而阻斷病毒傳播的途徑。 第 12 條 生產網段禁止以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網。特殊情況須經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批準,并做好防護措施。 第 13 條 綜合網內基于微軟Windows的計算機必須安裝防病毒軟件、定期升級,并安裝最新的操作系統(tǒng)補丁。 第 14 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一) 故意制造、輸入計算機病毒,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安全; (二) 向他人提供含有計算機病毒的文件、軟件、媒體; (三) 其他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行為。 第 15 條 凡不嚴格執(zhí)行本制度,造成計算機病毒感染、傳播,視損失和影響大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計算機病毒的應急處理辦法 第 16 條 當出現計算機病毒傳染跡象時,立即隔離被感染的系統(tǒng)和網絡并進行處理,不應帶“毒”繼續(xù)運行;發(fā)現計算機病毒后,一般應利用防殺計算機病毒軟件清除文件中的計算機病毒;殺毒完成后,重啟計算機,再次用防殺計算機病毒軟件檢查系統(tǒng)中是否還存在計算機病毒,并確定被感染破壞的數據是否確實完全恢復。 第 17 條 如果破壞程度比較嚴重或感染的是重要數據文件,則不要盲目修復,而要請計算機病毒防范的專業(yè)人員處理,即使是計算機專業(yè)人員也要慎重。 第 18 條 對于殺毒軟件無法殺除的計算機病毒,應將計算機病毒樣本送交有關部門,以供詳細分析。 第 19 條 一旦發(fā)生計算機病毒疫情,要啟動應急計劃,采取應急措施,將損失降到最小。-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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