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關于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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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關于貨物貿易的法律制度 WTO關于關稅與非關稅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二組 世界貿易組織法 WTO關于關稅與非關稅措施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第二節(jié)關于關稅的法律制度第三節(jié)關于海關估價的法律制度第四節(jié)關于裝運前檢驗的法律制度第五節(jié)關于原產地規(guī)則的法律制度第六節(jié)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1994關稅與貿易總協(xié)定 一 GATT1994的法律范圍二 GATT1994主體條款概覽 了解 三 GATT1994與GATT1947的法律關系 一 GATT1994的法律范圍 GATT1994的法律范圍主要由以下四方面組成 1 1947年日內瓦通過的GATT1947及其在世界貿易組織協(xié)定生效日前經過修正的關稅和貿易總協(xié)定條款2 WTO生效日前已經的關貿總協(xié)定的其他法律文件 包括 1 有關關稅減讓的議定書和確定書 2 加入議定書 但不包括臨時適用議定書 3 根據GATT1947所給予的且仍然有效的豁免 4 在WTO生效時有效的所有GATT1947締約方全體做出的其他決定 一 GATT1994的法律范圍 3 烏拉圭回合對GATT1994達成的6項諒解 這6項諒解是對GATT的一些條款進行的修訂 1 將GATT第2條第1款的 b 項中所指 其他稅費 載入成員方的關稅減讓表 2 對國營貿易企業(yè)的定義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 并對其活動情況的通報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3 對因國際收支失衡而采取的貿易措施規(guī)定了更為嚴格的條件和程序 4 嚴格了建立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的紀律 5 關于豁免GATT1994義務的諒解 6 擴大了對關稅減讓表修改的談判權4 GATT1994馬拉喀什議定書 二 GATT1994主體條款概覽 了解 GATT1994主體部分為GATT1947文件條款由序言和四個部分組成共38條 三 GATT1994與GATT1947的法律關系 1 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 GATT1947屬于臨時使用的性質 而GATT1994作為WTO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有它的長期性 穩(wěn)定性2 在WTO成立后 GATT1947僅僅是GATT1994重要組成部分之一3 比較GATT1947條款 GATT1994條款中提及的 締約方 欠發(fā)達締約方 發(fā)達締約方 和 執(zhí)行秘書 應分別改為 成員 發(fā)展中國家成員 發(fā)達國家成員 和 世界貿易組織總干事 三 GATT1994與GATT1947的法律關系 4 在成員資格上 GATT1947的締約方并不當然屬于GATT1994 WTO的創(chuàng)始成員方 作為GATT1947的締約方 只有一攬子接受烏拉圭回合協(xié)議 才能為GATT1994成員5 在管轄范圍上 GATT1947管轄全球貨物貿易法律關系 并涉及締約方之間正常貨物貿易關系的各個領域 而GATT1994只構成WTO法律體系下貨物貿易規(guī)則的一個部分 第二節(jié)關于關稅的法律制度 一 關稅的定義及其種類二 WTO關于關稅的法律規(guī)則 一 WTO對關稅的態(tài)度 二 WTO中的關稅問題 三 關稅待遇 四 關稅減讓表的修訂 一 關稅的定義及其種類 1 關稅的定義關稅是一國海關依照本國海關法 關稅稅則和有關規(guī)章 對進出其關鏡的物品所征收的一種捐稅2 關稅的種類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 關稅可以分為不同類別 以下列舉四種分類方法下的關稅類別 一 關稅的定義及其種類 1 按照征稅標準 關稅可以分為從價關稅 從量關稅 混合關稅和選擇關稅 2 按照征收對象的流向 關稅可以分為進口關稅 出口關稅和過境關稅 3 根據稅收待遇不同 可以將關稅主要分為普通關稅 最惠國關稅 普惠制關稅和特惠關稅 二 WTO關于關稅的法律制度 一 WTO對關稅的態(tài)度 允許存在但要逐步減讓 二 WTO中的關稅問題 關稅減讓 關稅減讓是指各成員在世貿組織 關貿總協(xié)定 的主持下 通過多邊談判 互相讓步 承擔降低關稅的義務 三 關稅待遇 必須遵循最惠國待遇原則適用于所有WTO成員方的產品 二 WTO關于關稅的法律制度 四 關稅減讓表的修訂成員方希望撤回或修改其做出的關稅減讓 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 在關稅減讓后3年內 原則上不允許修改和撤回 2 只有在每個3年有效期結束之后 希望修改或撤回減讓的成員方才可以提出要求 3 與具有最初談判權的成員方進行談判并提供補償 第三節(jié)關于海關估價的法律制度 一 國際貿易中的海關估價問題二 海關估價協(xié)定 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三 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四 機構與爭端解決 一 國際貿易中的海關估價問題 1 海關估價的定義海關估價 是指一國海關機構 根據法定的價格標準和程序 為征收關稅對進出口貨物確定一種完稅價格的行為或過程2 海關估價問題的解決 海關估價協(xié)定 二 海關估價協(xié)定 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 1 進口商品成交價格 是指有關貨物出口到進口方后 海關根據成交情況對進口商實際支付或應付價格進行調整后的價格2 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 是指有同一 或大致統(tǒng)一 時間進口的 與待估價貨物相同的另一宗已經被海關估價確認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3 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 是指在同一或大致同一時間進口的 與待估價貨物在各主要方面相同 但不完全相同 的另一項已被海關確認的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 海關估價協(xié)定 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 4 倒扣價格 是指根據與進口貨物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在進口方的銷售價格 扣除該進口及銷售時產生的正常利潤和正常的商業(yè)成本 從而推斷出該待估進口貨物的進口成交價格5 計算價格 是指將待估價貨物的生產成本 包括所有生產要素的投入價值和出口方境內的流通費用 加上從出口方向進口方銷售同類貨物通常所獲得的利潤 以及為推銷和銷售貨物直接和間接產生的一半費用等合計形成的價格作為海關估價6 其他方法 二 海關估價協(xié)定 規(guī)定的估價方法 注意事項1 進口成員方海關應在最大限度內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作為貨物完稅價格2 上述這6種估價方法應嚴格按照先后順序實施 只有在前一種估價方法無法確定完稅價格的情況下 才可以采用后一種估價方法3 進口成員方海關不得顛倒這6種估價方法的順序 但是對于扣除價格和計算價格的適用順序 進口商可以要求優(yōu)先使用計算價格 三 發(fā)展中國家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 1 推遲實施海關估價協(xié)定2 推遲使用計算價格方式3 對發(fā)展中國家成員提供技術援助4 對最低限價的保留 四 機構與爭端解決 機構 海關估價委員會爭端解決 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 第四節(jié)關于裝運前檢驗的法律制度 一 裝運前檢驗的定義及其發(fā)展二 裝運前檢驗協(xié)定 的主要內容 一 用戶成員方義務 二 出口成員方的義務 三 檢驗機構與出口商之間爭端的解決 一 裝運前檢驗的定義及其發(fā)展 1 定義 是指經用戶成員方 進口方 政府委托的機構 在出口成員方境內對出口到用戶成員方的產品質量 數量 價格 包括匯率和金融條件 和關稅稅則中商品分類等進行核實的制度2 發(fā)展 從1965年1月15日 扎伊爾政府第一次頒布法令 宣布對扎伊爾進口商品強制實施裝運前檢驗起 目前有30多個發(fā)展中國家實施裝運前檢驗的制度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 經過5年的談判 各參加談判方終于達成了 裝運前檢驗協(xié)定 標志著國際裝運前檢驗的法律制度的正式誕生 二 裝運前檢驗協(xié)定 的主要內容 一 用戶成員方義務1 非歧視檢驗的義務2 檢驗標準 買賣合同中規(guī)定的標準地點 出口方 產品的制造地3 國民待遇的義務4 透明度的義務5 價格核實應遵循的義務6 保護商業(yè)秘密的義務7 避免裝運前檢驗義務的義務 二 出口成員方的義務 1 非歧視義務2 透明度義務3 技術援助的義務 三 檢驗機構與出口商之間爭端的解決 1 裝運前的檢驗機構應在每個設有其裝運前檢驗業(yè)務辦事處的城市和港口 指派一名或多名工作人員 在正常的辦公時間里接受并處理出口商的申訴或投訴2 若出口商提出投訴兩天后爭端仍未解決 則應由根據協(xié)定設立的獨立審議程序來解決3 出口商或裝運前檢驗機構 應與獨立的審議機構聯(lián)系 并請求組成一個專家小組4 從獨立審議機構提名的名單中選出的獨立貿易專家應擔任專家小組的主席 第五節(jié)關于原產地規(guī)則的法律制度 一 國際貿易中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的含義二 貨物原產地確的定主要方法三 原產地規(guī)則協(xié)定 的產生及其主要內容 一 國際貿易中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的含義 1 國際貿易貨物的原產地 產品的國籍2 國際貿易中貨物原產地規(guī)則的含義一個國家或地區(qū)為確定貨物原產地而實施的普遍適用的法律 法規(guī)及行政規(guī)定 其核心是判斷貨物原產地的具體方法和標準 二 貨物原產地確定主要方法 1 增值百分比標準2 特殊加工工序標準3 稅號改變標準 三 原產地規(guī)則協(xié)定 的產生及其主要內容 一 產生GATT在第八輪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束時 將 原產地規(guī)則協(xié)定 正式列入了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 主要內容1 協(xié)定的適用范圍2 原產地規(guī)則的適用3 過渡期間的規(guī)則4 過渡期后的規(guī)則5 機構設置和爭端解決 第六節(jié)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的法律制度 一 進口許可證程序制度的概念及其分類二 多邊貿易體制關于進口許可證制度問題的談判三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xié)定 的主要內容 一 進口許可證程序制度的概念及其分類 1 概念世界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進口管理制度 按照這種制度 商品的進口事先須由進口商向進口國有關行政機構提出申請 經過審查批準并發(fā)給進口許可證以后才能進口 沒有進口許可證 一律不許進口 一 進口許可證程序制度的概念及其分類 2 分類 1 自動許可證 需求廣 不需要嚴格限制的商品的進口 申請即取得許可證 2 非自動許可證 煙 酒 麻醉品 軍火或配額商品和某些限制進口的商品 須經主管當局個別批準才能獲得的許可證 二 多邊貿易體制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制度問題的談判 1 1947年關貿總協(xié)定明確涉及進口許可證的規(guī)定主要精神是 原則上不允許設立進口許可證 但可有例外2 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由東京回合達成的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xié)定 在許多方面填補了GATT1947相關條款的空白3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達成的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xié)定 進一步規(guī)范和完善了進口許可證制度 三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xié)定 的主要內容 一 關于進口許可證程序的定義 二 關于實施進口許可證程序的一般原則1 合理與透明度原則2 進口許可證程序簡便原則3 寬大原則4 用匯平等原則 三 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規(guī)則 四 非自動進口許可證程序規(guī)則 五 世貿組織對進口許可證制度的管理 謝謝大家 第二組-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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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WTO 關于 貨物貿易 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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