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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2014年1月11日,教育部以教師〔2014〕1號印發(fā)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年11月8日,教育部印發(f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 (2018
年修訂)》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quán)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 安全職責的;
(六)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面臨危險時,不顧學生安危,擅離職守,自行逃離。
(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 生,產(chǎn)生明顯負面影響的;
(二)損害國家利
2、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四)違反教學紀律,敷衍教學,或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
(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 作假、營私舞弊的;
(八)在招生、考試、推優(yōu)、保送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yōu)評獎等工作中徇私 舞弊、弄虛作假。
(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 學生身心傷害的;
(五)歧視、侮辱學生,虐待、傷害學生。
(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
(七)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猥褻、性騷擾行為。
(七)索要或者違反規(guī)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
(九)索要
3、、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游、娛樂休閑等活動, 向?qū)W生推銷圖書報刊、教輔材料、社會保險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
_(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jīng)營性活動,或者強 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
(十)組織、參與有償補課,或為校外培訓機構(gòu)和他人介紹生源、提供相關信息。
(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nèi)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 校外培訓機構(gòu)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
(十一)其他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wǎng)絡及其他渠道發(fā)表、轉(zhuǎn)發(fā)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
息、不良信
4、息。
小學 教師 違反 職業(yè) 道德 行為 處理
辦法》 2018 修訂版解讀
1、將損害中央權(quán)威列入處理辦法。
2、不當言論的范圍由教學活動中擴大到其他場合。
3、進一步明確“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
4、將損害公序良俗等納入處理辦法。
5、取消了“體罰學生”的表述。 (并非可以體罰學生,而是因為體罰的界定不明確。筆者注。 )
6、增加了猥褻學生的處罰。
7、對組織學生參與校外機構(gòu)培訓的,不管是否謀取利益都要處罰。 (便于操作)
8、增加了通過網(wǎng)絡等形式轉(zhuǎn)發(fā)錯誤觀點的處罰。
9、在其他行為中,刪除了“嚴重”一詞。體現(xiàn)了執(zhí)紀更嚴。
總體來說:對具體行為進行合并、增加、明確。新的《處理辦法》更加明確,更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