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qū)域規(guī)劃與總體布置安全檢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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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qū)域規(guī)劃與總體布置安全檢查表 序號 檢查項目及內容 依據的標準、規(guī)范、條例等 檢查結果 備 注 1 區(qū)域規(guī)劃 1.1 石油化工企業(yè)的生產區(qū),宜位于鄰近城鎮(zhèn)或居住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qū)或丘陵地區(qū),石油化工企業(yè)的生產區(qū)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GB 50160-92(1999年版) 3.1.2 3.1.3 1.3 公路和地區(qū)架空電力線路,嚴禁穿越生產區(qū)。區(qū)域排洪溝不宜通過廠區(qū)。 GB 50160-92(1999年版) 3.1.6 1.4 石油化工企業(yè)與相鄰工廠或設施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GB 50160-92(1999年版)中表3.1.7的規(guī)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3.1.7 1.5 廠址應位于不受洪水或內澇威脅地帶。 GB 50187-93 2.0.10 1.6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區(qū)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 1、居民區(qū)、商業(yè)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區(qū)域; 2、學校、醫(y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qū); 4、車站、碼頭(按照國家規(guī)定,經批準,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yè)的除外)、機場以及公路、鐵路、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 5、基本農田保護區(qū)、畜牧區(qū)、漁業(yè)水域和種子、種畜、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qū)和自然保護區(qū); 7、軍事禁區(qū)、軍事管理區(qū); 8、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予以保護的其他區(qū)域。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條 1.7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的廠房、作業(yè)場所應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劃和布局,應在設區(qū)的市規(guī)劃的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區(qū)域內。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1.8 石油化工裝置(設施)與居住區(qū)之間的衛(wèi)生防護距離,應按《石油化工企業(yè)衛(wèi)生防護距離》SH 3093-1999中表2.0.1確定,表中未列出的裝置(設施)與居住區(qū)之間的衛(wèi)生防護距離一般不應小于150m。衛(wèi)生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設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綠化。 SH 3093-1999 2.0.1 2 總平面布置 2.1 總平面布置應在總體規(guī)劃的基礎上,根據本企業(yè)的性質、規(guī)模、生產流程、交通運輸、環(huán)境保護以及防火、安全、衛(wèi)生、施工及檢修等要求,結合場地自然條件擇優(yōu)確定,功能明確合理分區(qū)的布置,分區(qū)內部和相互之間保持一定的通道和間距。 GB 50187-93 4.1.1 2.2 總平面布置應充分利用地形、地勢、水文和工程地質條件,合理地布置建、構筑物和有關設施。 GB 50187-93 4.1.5 2.3 總平面布置,應防止有害氣體、煙、霧、粉塵、強烈振動和高噪聲對周圍環(huán)境的危害。 GB 50187-93 4.1.7 2.4 廠區(qū)內火災危險較高,散發(fā)煙塵、水霧和噪音的生產部分應布置在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向,廠前、機、電、儀表和總變配電等部分應位于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廠前區(qū)宜面向城鎮(zhèn)和工廠居住區(qū)一側。 HG 20571-95 2.2.2 2.5 冷卻塔宜布置在通風良好、避免粉塵和可溶于水的化學物質影響水質的地段,并不宜布置在室外變配電裝置和鐵路、道路冬季主導風向的上風向,與相鄰設施的最小水平間距應應符合表4.3.9的規(guī)定。 GB 50187-93 4.3.9 2.6 總降變電所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靠近廠區(qū)邊緣地勢較高地段; 2、便于高壓線的進線和出線; 3、避免設在有強烈振動的設施附近; 4、避免布置在多塵、有腐蝕性氣體和有水霧的場所,并應位于多塵、有腐蝕性氣體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和有水霧場所冬季盛行風向的上風側。 GB 50187-93 4.3.2 2.7 空壓站的布置應位于空氣潔凈地段,避免靠近散發(fā)爆炸性、腐蝕性和有害氣體及粉塵等場所,并應位于這些場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向。 GB 50187-93 4.3.4 2.8 空氣分離裝置,應布置在空氣清潔地段并位于散發(fā)乙炔、其他烴類氣體、粉塵等場所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3.2.6 2.9 可能散發(fā)可燃氣體的工藝裝置、罐組、裝卸區(qū)或全廠性污水處理場等設施,宜布置在人員集中場所,及明火或散發(fā)火花地點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在山區(qū)或丘陵地區(qū),并應避免布置在窩風地帶。 GB 50160-92(1999年版) 3.2.2 2.10 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應毗鄰布置在高于工藝裝置、全廠性重要設施或人員集中場所的階梯上。液化烴罐組或可燃液體罐組,不宜緊靠排洪溝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3.2.3 2.11 全廠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產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3.2.7 2.12 汽車裝卸站、液化烴灌裝站、甲類物品倉庫等機動車輛頻繁進出的設施,應布置在廠區(qū)邊緣或廠區(qū)外,并宜設圍墻獨立成區(qū)。 GB 50160-92(1999年版) 3.2.8 2.13 廠區(qū)的綠化,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生產區(qū)不應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木,宜選擇含水份較多的樹種; 2、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組與周圍消防車道之間,不宜種植綠蘺或茂密的灌木叢; 3、在可燃液體罐組防火堤內,可種植生長高度不超過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 4、液化烴罐組防火堤內嚴禁綠化; 5、廠區(qū)的綠化不應防礙消防操作。 GB 50160-92(1999年版) 3.2.10 2.14 石油化工企業(yè)總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另有規(guī)定外,不應小于《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規(guī)定。工藝裝置或設施(罐組除外)之間的防火距離,應按相鄰最近的設備、建筑物或構筑物確定,其防火間距起止點應符合《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附錄六的規(guī)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3.2.11 2.15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應經輻射熱計算確定;對可能攜帶可燃液體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離不應小于《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160-92(1999年版)中表3.2.11的規(guī)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3.2.11 2.16 消防站的位置,應滿足下列要求: 1、應便于消防車迅速通往工藝裝置區(qū)和罐區(qū); 2、宜避開工廠主要人流道路; 3、宜遠離噪聲場所; 4、宜位于生產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7.2.3 2.17 鍋爐房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宜布置在廠區(qū)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避免灰塵和有害氣體對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 2、當采取自流回收冷凝水時,宜布置在地勢較低,且不窩風的地段; 3、燃煤鍋爐房應有貯煤與灰渣場地和方便的運輸條件。貯煤場和灰渣場,宜布置在鍋爐房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GB 50187-93 4.3.7 3 裝置內布置 3.1 裝置設備、建筑物、構筑物應按生產過程的特點和火災危險性類別分區(qū)布置。 SH 3011-2000 2.0.5 3.2 設備布置應滿足工藝流程、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的要求,并應考慮工廠總體布置、施工、維護、檢修、節(jié)省用地和減少能耗等的要求。 SH 3011-2000 2.0.1 3.3 設備應按工藝流程順序和同類設備適當集中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布置。 SH 3011-2000 2.0.4 3.4 設備、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間距,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外,不應小于表4.2.1的規(guī)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 3.5 明火加熱爐附屬的燃料氣分液罐、燃料氣加熱器等與爐體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5 3.6 布置在爆炸危險區(qū)內非防爆型在線分析一次儀表間(箱)應正壓通風。 GB 50160-92(1999年版) 4.2.8 3.7 聯合裝置視同一個裝置,其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應按相鄰設備、建筑物的防火間距確定,其防火間距應符合表4.2.1的規(guī)定。 GB 50160-92(1999年版) 4.2.9 3.8 在裝置內部應用道路將裝置分隔成為占地面積不大于10000m2的設備、建筑物區(qū)。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1 3.9 可供消防車通行的裝置內道路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裝置內應設貫通式道路。當裝置寬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裝置外兩側設有消防車道時,可不設貫通式道路; 2、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4m,路面上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4.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2 3.10 設備、建筑物、構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當受地形限制時,應將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生活間等布置在較高的地平面上;中間儲罐,宜布置在較低的地平面上。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3 3.11 明火加熱爐,宜集中布置在裝置的邊緣,且位于可燃氣體、液化烴、甲B類液體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4 3.12 裝置的控制室不得與設有甲、乙A類設備的房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若必須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時,控制室應用防火墻與上述房間隔開,防火墻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房間與上述房間相鄰時,其門窗之間的距離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huán)境電力裝置設計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GB 50160-92(1999年版) 4.2.19 3.13 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辦公室和生活間等,應布置在裝置的一側,并位于爆炸危險區(qū)范圍以外,并宜位于甲類設備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0 3.14 裝置的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控制室、變配電室宜設在建筑物的底層,若生產需要或受其他條件限制時,可將控制室、變配電室布置在第二層或更高層; 2、在可能散發(fā)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的裝置內,控制室、變配電室、化驗室的室內地面,應至少比室外地坪高0.6m; 3、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災危險性的設備側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非燃燒材料實體墻; 4、控制室或化驗室的室內,不得安裝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在線分析一次儀表。當上述儀表安裝在控制室、化驗室的相鄰房間內時,中間隔墻應為防火墻。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1 3.15 壓縮機或泵等的專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專用配電室,可與該壓縮機房、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專用控制室、配電室的門窗應位于爆炸危險區(qū)范圍之外。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2 3.16 兩個及兩個以上聯合裝置或裝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類或明火設備不應小于25m,距丙類設備不應小于1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3 3.17 可燃氣體壓縮機的布置及其廠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可燃氣體壓縮機,宜布置在敞開或半敞開式廠房內; 2、單機驅動功率等于或大于150kW的甲類氣體壓縮機廠房,不宜與其他甲、乙、丙類房間共用一幢建筑物;壓縮機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類設備,但自用的高位潤滑油箱不受此限; 3、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半敞開式或封閉式廠房的頂部,應采取通風措施; 4、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樓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 5、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壓縮機廠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廠房內應有防止氣體積聚的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4 3.18 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室內布置時,液化烴泵、可燃液體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液化烴泵、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應分別布置在不同房間內,各房間之間的隔墻應為防火墻; 2、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甲B、乙A類可燃液體泵房的門窗或液化烴泵房的門窗的距離,不應小于4.5m; 3、甲、乙A類液體泵房的地面,不宜設地坑或地溝,泵房內應有防止可燃氣體積聚的措施; 4、在液化烴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房的上方,不應布置甲、乙、丙類緩沖罐等容器; 5、液化烴泵不超過兩臺時,可與操作溫度低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泵同房間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5 3.19 操作壓力超過3.5MPa的壓力設備,宜布置在裝置的一端或一側;高壓、超高壓有爆炸危險的反應設備,宜布置在防爆構筑物內。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6 3.20 空氣冷卻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可燃液體設備上方,若布置在其上方,應用非燃燒材料的隔板隔離保護。 GB 50160-92(1999年版) 4.2.27 3.21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甲、乙、丙類房間的安全疏散門,不應少于兩個;但面積小于60m2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的房間,可只設1個。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1 3.22 設備的框架或平臺的安全疏散通道,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塔區(qū)平臺或其他設備的框架平臺,應設置不少于兩個通往地面的梯子,作為安全疏散通道,但長度不大于8m的甲類氣體或甲、乙A類液體設備的平臺或長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的平臺,可只設一個梯子; 2、相鄰的框架、平臺宜用走橋連通,與相鄰平臺連通的走橋可作為一個安全疏散通道; 3、相鄰安全疏散通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2 3.23 凡在開停工、檢修過程中,可能有可燃液體泄漏、漫流的設備區(qū)周圍,應設置不低于150m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3 3.24 裝置主管帶(管廊)和設備的布置應根據裝置在工廠總平面圖上的位置以及與有關裝置、罐區(qū)、管帶、道路等的相對位置確定,并與相鄰裝置的布置相協調。 SH 3011-2000 2.0.2 3.25 在操作或檢修過程中有可能被油品,腐蝕性介質或有毒物料染污的區(qū)域應設不低150mm的圍堰和導液設施。 SH 3011-2000 2.0.13 2.0.14 3.26 設備的間距除應滿足防火、防爆規(guī)范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 1、操作、檢修、裝卸、吊裝的場地和通道; 2、構筑物(包括平臺、梯子等)的布置; 3、設備基礎,地下埋設的管道,管溝,電纜溝和排水井的布置; 4、管道和儀表安裝。 SH 3011-2000 2.0.8 3.27 分餾塔頂冷凝器,塔底重沸器與分餾塔,壓縮機的分液罐、緩沖罐、中間冷卻器與壓縮機,以及其他與主體設備密切相關的設備,可直接連接或靠近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4.2.3 3.28 反應器與提供反應熱的加熱爐的凈距應盡量縮短,但不應小于4.5m。 SH 3011-2000 3.3.1 3.29 換熱器之間、換熱器與其它設備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7m。 SH 3011-2000 3.4.7 3.30 主管廊管架間距應滿足大多數管道的跨距要求,通常為6-9m。 SH 3011-2000 3.1.6 3.31 沿管廊布置的塔和立式容器與管架立柱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3m。 SH 3011-2000 3.2.5 3.32 塔與塔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2.5m。 SH 3011-2000 3.2.6 3.33 浮頭式換熱器,浮頭的兩側應有寬度不小于0.6m的空地,浮頭端前方應有比管束長度長1.2m的空地,管箱的兩側應有寬度不小于0.6m的空地,管箱端前方應有比管束長度長1.5m的空地。 SH 3011-2000 3.4.8 3.34 臥式容器成組布置時,臥式容器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0.7m。 SH 3011-2000 3.8.1 3.35 臥式容器下方需設操作通道時,容器底部配管距地面的凈空不應小于2.2m。 SH 3011-2000 3.8.2 3.36 泵布置在主管廊下方或外側時,泵區(qū)通道的凈寬和凈高應符合最小凈寬2.0m,最小凈高3.0m,泵端前面操作通道的寬度,不應小1m。 SH 3011-2000 3.10.7 3.37 裝置與廠內圍墻的距離不宜小于5m,圍墻兩側建筑物之間應滿足消防要求。 GBJ16-87(2001年版) 3.3.12 3.38 進料泵、回流泵、塔底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 SH 3011-2000 3.10.11 3.39 成排布置的泵應按防火要求、操作條件和物料特性分組布置 SH 3011-2000 3.10.2 3.40 泵成排布置時宜將泵端出入口中心線取齊或泵端基礎邊取齊 SH 3011-2000 3.10.3 3.41 相鄰兩臺泵的間距不宜小于0.7米 SH 3011-2000 3.10.10 3.42 泵基礎面宜高出地面200mm,最小不得小于100mm SH 3011-2000 3.10.14 3.43 在泵的管口附近應設置支架,泵進出口管道支架的布置應設在靠近泵進出口處,泵的水平吸入管段宜布置可調支架或彈簧支架。 SH 3012-2000 7.2.2 3.44 壓縮機機房最大允許占地面積2000m2。 GBJ 16-87(2001年版) 3.2.1 3.45 散發(fā)可燃氣體壓縮機房與明火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壓縮機房散發(fā)可燃氣體與廠內次要道路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m。 GBJ 16-87(2001年版) 3.3.9 3.46 壓縮機房內最遠工作地點到樓梯的安全疏散不超過25m。 GBJ 16-87(2001年版) 6.5.3 3.47 加熱爐應根據生產特點、危險因素的大小和類別進行分區(qū)布置。 SH 3011-2000 2.0.5 3.48 加熱爐外壁與檢修道路邊緣的間距不應小于3m。 SH 3011-2000 3.7.5 3.49 幾座加熱爐可按爐子中心線對齊成排布置。兩座加熱爐凈距不宜小于3m。 SH 3011-2000 3.7.2 3.50 當加熱爐有引風機輔助設備的布置,應不妨礙其本身和加熱爐的檢修。 SH 3011-2000 3.7.8 3.51 對于設有蒸汽發(fā)生器的加熱爐,汽包宜設在加熱爐頂部或鄰近的構架上 SH 3011-2000 6.7.5 3.52 正壓通風設施的取風口,宜位于甲、乙A類設備的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并應高出地面9m以上或爆炸危險區(qū)1.5m以上,兩者中取較大值。 GB 50160-92(1999年版) 4.6.17 4 廠內管線 4.1 全廠性工藝及熱力管道,宜地上敷設。 GB 50160-92(1999年版) 4.2 在跨越鐵路或道路的工藝管道上,不應設閥門、波紋管或套筒補償器,并不得采用法蘭或螺紋連接。 GB 50160-92(1999年版) 4.3 工藝管道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與閥門、設備開口連接,除要求法蘭或螺紋連接外,應焊接連接; 2、輸送高粘、易凝介質的管道,必要時可采用法蘭連接。 GB 50160-92(1999年版) 4.4 在無隔熱層,不排空的地上甲、乙類液體管道的每對切斷閥之間,應采取泄壓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5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設的管道,不應環(huán)繞工藝裝置或罐組四周布置。 GB 50160-92(1999年版) 4.6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廠內鐵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5m;跨越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于5m。 GB 50160-92(1999年版) 4.7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橫穿鐵路或道路時,應敷設在管涵或套管內。 GB 50160-92(1999年版) 4.8 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與其無關的煉油工藝裝置、化工生產單元或設施;但可跨越罐區(qū)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應設置閥門、法蘭、螺紋接頭和補償器等。 GB 50160-92(1999年版) 4.9 距散發(fā)比空氣重的可燃氣體設備30m以內的管溝、電纜溝、電纜隧道,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竄入和積聚的措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4.10 各種工藝管道或含可燃液體的污水管道,不應沿道路敷設在路面或路肩上下。 GB 50160-92(1999年版) 4.11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電桿、行道樹或標志桿等,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至雙車道路面邊緣不應小于0.5m; 2、至單車道中心線不應小于3m。 GB 50160-92(1999年版) 4.12 氧氣管道與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管道共架敷設時,氧氣管道應布置在一側,與上述管道之間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開,或保持不小于250mm的凈距。 GB 50160-92(1999年版) 4.13 工藝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層敷設時,宜將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層;液化烴及腐蝕性介質管道布置在下層;必須布置在下層的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側,但不應與液化烴管道相鄰。 GB 50160-92(1999年版) 5 廠內道路 5.1 工廠主要出入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GB 50160-92(1999年版) 5.2 裝置內主要車行通道與工廠道路銜接。 SH 3011-2000 5.3 各種通道的寬度應根據裝置規(guī)模,通行機具的規(guī)格確定其最小尺寸應符合表4.4.8的規(guī)定。 SH 3011-2000 5.4 兩條或兩條以上的工廠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應避免與同一條鐵路平交;若必須平交時,其中至少有兩條道路的間距不應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若小于所通過的最長列車的長度,應另設消防車道。 GB 50160-92(1999年版) 5.5 主干道及其廠外延伸部分,應避免與調車頻繁的廠內鐵路或鄰近廠區(qū)的廠外鐵路平交。 GB 50160-92(1999年版) 5.6 生產區(qū)的道路宜采用雙車道;若為單車道應滿足錯車要求。 GB 50160-92(1999年版) 5.7 工藝裝置區(qū)、液化烴儲罐區(qū)應設環(huán)形消防車道??扇家后w的儲罐區(qū)、裝卸區(qū)及化學危險品倉庫區(qū)應設環(huán)形消防車道;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也可設有回車場的盡頭式消防車道。消防道路的路面寬度不應小于6m,路面內緣轉彎半徑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凈空高度不應低于5m。 GB 50160-92(1999年版) 5.8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罐區(qū)內的儲罐與消防車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任何儲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兩條消防車道的距離,均不應大于120m; 2、當僅一側有消防車道時,車道至任何儲罐的中心,不應大于80m。 GB 50160-92(1999年版) 5.9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應設與鐵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車道,并符合下列規(guī)定: 1、若一側設消防車道,車道至最遠的鐵路股道的距離,不應大于80m; 2、若兩側設消防車道,車道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超過200m時,其間尚應增設消防車道。 GB 50160-92(1999年版) 5.10 當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邊緣15m范圍內,有工藝裝置或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儲罐及管道時,應在該段道路的邊緣設護墩、矮墻等防護設施。 GB 50160-92(1999年版) 5.11 廠內鐵路宜集中布置在廠區(qū)邊緣。 GB 50160-92(1999年版) 5.12 當液化烴裝卸棧臺與可燃液體裝卸棧臺布置在同一裝卸區(qū)時,液化烴棧臺應布置在裝卸區(qū)的一側。 GB 50160-92(1999年版) 5.13 在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內,內燃機車至另一棧臺的鶴管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對甲、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12m; 2、對丙類液體鶴管,不應小于8m。 可燃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少25%。 GB 50160-92(1999年版) 5.14 當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為盡頭線時,其車檔至最后車位的距離,不應小于20m。 GB 50160-92(1999年版) 5.15 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鐵路裝卸線,不得兼作走行線。 GB 50160-92(1999年版) 5.16 液化烴、可燃液體或甲、乙類固體的鐵路裝卸線停放車輛的線段,應為平直段。當受地形條件限制時,可設在半徑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線上。 GB 50160-92(1999年版) 5.17 在甲、乙、丙類液體的鐵路裝卸區(qū)內,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0m;但裝卸丙類液體的兩相鄰棧臺鶴管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7m。可燃液體采用密閉裝卸時,其防火距離可減少25%。 GB 50160-92(1999年版) 6 建筑 6.1 各類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占地面積應符合GBJ 16-87(2001年版)表3.2.1的要求。 GBJ 16-87(2001年版) 6.2 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宜獨立設置,宜采用鋼筋混凝土柱、鋼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結構,鋼柱宜采用防火保護層。并應設置必要的泄壓設施,泄壓設施宜采用輕質屋蓋作為泄壓面積,易于泄壓的門、窗、輕質墻體也可作為泄壓面積,作為泄壓面積的輕質屋蓋和輕質墻體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過120kg,泄壓面積的設置應避開人員集中的場所和主要的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發(fā)生爆炸的部位。 GBJ 16-87(2001年版) 6.3 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甲、乙A類液體設備,介質溫度等于或高于自燃點的單個容積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類液體設備承重框架、支架、裙座,加熱爐的鋼支架;在爆炸危險區(qū)范圍內的主管廊的鋼管架;在爆炸危險區(qū)范圍內的高徑比等于或大于8,且總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質設備的承重鋼框架、支架和裙座應覆蓋耐火層。 GB 50160-92 6.4 承重鋼單層框架,多層框架的樓板為透空的箅子板時地面以上10m范圍的梁、柱;設備承重鋼支架或加熱爐鋼支架全部梁、柱;鋼裙座外側未保溫部分;鋼管架底層主管帶4.5m的梁、柱,上部設有空冷卻器的管架,其全部梁柱及斜撐均應覆蓋耐火層。 GB 50160-92 6.5 消防水泵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附設在建筑內的消防水泵房,應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h的非燃燒體墻和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消防水泵房應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GBJ 16-87(2001年版) 7 其它 7.1 凡容易發(fā)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場所和設備,均應有安全標志,并按《安全標志》進行設置。 SH 3047-93 7.2 閥門布置比較集中,易因誤操作而引發(fā)事故時,應在閥門附近標明輸送介質的名稱,符號或明顯的標志。 SH 3047-93 7.3 生產場所與作業(yè)地點的緊急通道和緊急出入口均應設置明顯的標志和指示箭頭。 SH 3047-93 7.4 鋼直梯的攀登高度超過9m應設梯間平臺并分段交錯設梯 GB 4053.2-93 7.5 鋼斜梯的攀登高度超過5m應設梯間平臺并分段交錯設梯,梯上方凈空高度大于1.9m。 GB 4053.2-93 7.6 平臺應有護欄、欄桿高應為 105cm,平臺設有100mm擋腳板 GB 4053.3-93-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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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區(qū)域規(guī)劃 總體 布置 安全 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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