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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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大學暨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2008年1月8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總規(guī)程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時實施辦法》和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規(guī)律,結合我校的特點和學位管理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按下列學科授予:藥學、哲學、經(jīng)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nóng)學、醫(yī)學、軍事學、管理學。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授權我??稍谡軐W、經(jīng)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yī)學、管理學10個學科門類授予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設科學學位、專業(yè)學位兩種類型。 國家設“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國內(nèi)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 第四條 凡熱愛中華民族的華僑、香港、澳門和臺灣學生、外籍華人學生,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凡是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遵紀守法、品行端正的國內(nèi)公民,其學術水平或?qū)iT技術水平達到學位授予標準,均可按本細則向我校申請相應的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條 暨南大學學校成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21~25人組成,任期2至3年。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的校長或副校長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須報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審批并轉(zhuǎn)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學位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負責處理本校有關學位的日常事務,擔任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秘書工作。 在正常情況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1月和6月舉行會議,審議與通過授予各級學位的人員名單、其他與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重要、緊急事項。其他事務,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審議或由委員會授權主席直接審定。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定攻讀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 (二)審批博士和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人員的名單。 (三)批準各分委會審議通過的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審議授予博士人員名單。做出授予博士、碩士學位的決定并將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五)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人員的名單,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做出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決定。 (六)審查、通過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或廣東省學位委員會申報新增學位授權點和自主設置的學科。 (七)組織學位授予工作的質(zhì)量檢查和評估。 (八)審批新增博士、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對新調(diào)入我校的研究生導師資格進行確認。 (九)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做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十)做出撤銷違反規(guī)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十一)研究和處理有關授予學位工作及導師管理工作中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十二)審議通過校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獲得者名單;負責推薦廣東省、全國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參評論文。 (十三)審定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條例、規(guī)章及事項。 (十四)主持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儀式。 (其中第六條中的2、6、7、12項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七條 全校按學科門類成立若干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以下簡稱分委會),各由7~17人組成,其成員應是該學科具有正高職稱的人員。分委員會設正、副主席各1人,主席必須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兼任,另設秘書1~2人。分委會任期2~3年。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職責 (一)審核有關學科、專業(yè)研究生的培養(yǎng)方案。 (二)負責有關學科、專業(yè)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的資格審查,決定是否同意接受申請。 (三)審核有關學科、專業(yè)碩士、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四)審議有關學科、專業(yè)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員的思想品德和學術水平,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建議授予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五)推薦和審查申報新增碩士點、博士點以及啟動一級學科下的二級學科專業(yè),審核自主設置的新學科。 (六)對新增列碩士生、博士生指導教師進行資格初審、對新調(diào)入我校的導師進行資格審核。 (七)負責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推薦校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參評論文。 (八)組織學科組的換屆工作。 (其中第八條中的2、3項在委員會閉會期間授權主席、副主席履行) 第九條 委員會會議的有效性 (一)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為有效。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分委員會的決議,一般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經(jīng)不少于委員會(分委員會)三分之二的委員投票,并達到全體委員過半數(shù)通過,方為有效。 (二)委員不能委托其他委員代為投票。 第十條 學科組。根據(jù)我校學位與研究生工作的需要,在各學科門類中設定若干學科組,協(xié)助分委會工作。 第三章 學位的學術水平要求 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yè)或者通過其他法定途徑完成本科學業(yè)的人員,學分及各科成績達到規(guī)定標準,遵守學術道德規(guī)范的,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學科、專業(yè)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二條 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學位申請人遵守學術道德規(guī)范,完成了培養(yǎng)計劃的各項要求;通過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和學位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港澳和臺灣學生、外籍華人學生改為修讀通識教育課)。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從事實際工作的專門技術水平。 (四)能運用第一外國語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的文獻資料,并能寫出論文的外文摘要。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 學位申請人遵守學術道德規(guī)范,根據(jù)本學科、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港澳和臺灣學生、外籍華人學生改為修讀通識教育課)。 (二)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有獨到的見解,并在科學或?qū)iT技術上做出創(chuàng)造性成果。 (五)能運用第一外國語熟練地閱讀本專業(yè)文獻資料及參加學術交流活動,并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yè)文獻資料的初步能力。 第四章 學位課程考試和要求 第十四條 學士學位課程考試和要求 (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士學位的課程要求,必須是總平均學分績點達到1.80(含1.80)以上的畢業(yè)生,課程考試的具體要求按照《暨南大學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體育特招生的總平均學分績點須達到1.30(含1.30)以上。 (二)成人高等教育各種辦學形式培養(yǎng)的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位的課程要求,除按普通本科畢業(yè)生授予學位的課程要求外,其他它方面還應參照廣東省學位辦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授予學士學位的規(guī)定。課程考試的具體要求按照《暨南大學本科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準予結業(yè)的學生在1年內(nèi)返校重新修讀,若取得畢業(yè)資格,同時達到授予學士學位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因總平均分績點不夠而未獲學士學位的畢業(yè)生,可在一年內(nèi)返校重新修讀相應課程,達到授予學士學位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五條 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要求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學位論文答辯以前,通過學位課程考試。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應按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執(zhí)行。學位課程平均成績必須不低于75分。課程考試的其他具體要求,參照《暨南大學研究生學業(yè)成績考核管理規(guī)定》及《暨南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十六條 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要求 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應按培養(yǎng)方案的規(guī)定執(zhí)行??刹扇慰瓶荚嚮蚓C合考試的方法。課程考試的其他具體要求,參照《暨南大學研究生學業(yè)成績考核管理規(guī)定》及《暨南大學研究生課程管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執(zhí)行。 第五章 申請學位的程序 第十七條 申請學士學位程序 本科生培養(yǎng)單位應對應屆本科畢業(yè)生進行審核,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報分委會審核,并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表決通過后即授予學士學位。 授予學士學位(含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學士學位)的日常工作授權學校教務處、教育學院負責。 第十八條 申請碩士學位程序 (一)本校應屆畢業(yè)碩士生、非學歷教育碩士生,完成培養(yǎng)計劃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修滿各學科、專業(yè)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學分,成績達到本細則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思想品德、學術水平達到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二條的要求,方可申請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此外,學歷教育碩士學位申請者在學期間必須發(fā)表一定數(shù)量的學術論文,發(fā)表論文的篇數(shù)和刊物的級別按《暨南大學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執(zhí)行。 (二)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的手續(xù),按《暨南大學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工作實施細則》中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校應屆畢業(yè)博士生,完成培養(yǎng)方案所規(guī)定的各項要求,必修課成績達到本細則第十五條的有關規(guī)定,思想品德、學術水平達到本細則第四條、第十三條的要求,方可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此外,博士學位申請者,在學期間必須在國內(nèi)外重要刊物上發(fā)表學術論文,發(fā)表論文的篇數(shù)和刊物的級別按《暨南大學攻讀博士、碩士學位研究生培養(yǎng)方案》的要求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碩士、博士學位申請者須履行以下程序而獲得學位 (一)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者,應填寫《暨南大學博士(碩士)學位申請表》(或申請學位審核表)等相關材料(詳見附錄1),申請表(或?qū)徍吮恚┲姓n程學習成績由研究生工作秘書填寫,研究成果及獲獎情況要提供原件和復印件。申請表由導師、學科組簽署意見,送分委會進行資格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學位辦備案。 (二)碩士、博士畢業(yè)生在申請相應學位時,必須提交導師審核通過的學位論文。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學位申請后,由各學科、專業(yè)填寫好《暨南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經(jīng)有關方面審核后,送交學位辦,由學位辦轉(zhuǎn)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 (四)學位申請者的學位申請表(或?qū)徍吮恚┘啊遏吣洗髮W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審批通過后,由研究生工作秘書到學位辦領取有關學位論文答辯材料。 (五)各學科、專業(yè)組織進行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六)各分委會對學位申請者有關條件和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審議,通過后,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七)學校于每年1月和6月(或7月)舉行學位授予儀式,為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獲得者頒發(fā)學位證書。 第六章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一條 學位論文必須在導師的指導下由本人獨立完成。學位論文對所研究的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在理論和實際上對社會建設或?qū)I(yè)發(fā)展應當有一定的意義。 學位論文必須是一篇(或一組論文組成的)系統(tǒng)的完整的學術論文。其內(nèi)容一般包括目錄、中外文摘要、前言、主要內(nèi)容、參考文獻和必要的附錄。要求詞句精練通順、論證嚴謹、條理分明、文字圖表清晰。引用別人的論點、數(shù)據(jù)資料、原著的內(nèi)容,或利用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時,要加附注,在論文后面附參考文獻目錄。具體見《暨南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及其摘要編寫格式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工作所用時間不少于學習年限的二分之一。 (二)論文內(nèi)容應體現(xiàn)學位申請者在本學科領域掌握了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的專門知識。 (三)論文應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技能。 (四)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的見解,在學術上或應用上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第二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工作所用時間不少于學習年限的三分之二。 (二)論文應體現(xiàn)學位申請者確已掌握了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tǒng)深入的專門知識,并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論文應反映出先進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和熟練的技能。 (四)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chuàng)造性的見解,有較顯著的科研或?qū)iT技術成果,在學術或應用上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 第二十四條 學位論文應根據(jù)國家制訂的有關標準進行撰寫、編輯、印制。具體按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學位論文的評閱與答辯 第二十五條 碩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一)導師和學科組評閱。碩士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先由導師審閱,提出意見并做出是否推薦參加答辯的決定。 (二)聘請專家評閱。對獲導師審核通過,同意參加答辯的碩士學位論文,須由論文作者所在院系(所、中心)聘請學科的有關專家評閱。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由2位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務)以上的同行專家擔任,要求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學術造詣較深,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專家和1位研究生導師。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論文評閱人。 (三)論文的評閱人應寫出對論文的詳細評語,并填寫在《論文評閱書》內(nèi)。評閱人應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學術水平和可否答辯提出意見。評閱結果為“論文未達到碩士學位論文水平”或“不同意參加答辯”或“同意對論文進行修改,半年后參加答辯”三種情況中的一種的,均視為該份論文評閱未獲通過。論文評閱人中有1人的評語為否定意見,則不能立即舉行論文答辯,應增聘一名專家評閱論文。如兩位評閱人(含增聘專家)持否定意見,則不能舉行論文答辯,可由申請人進行論文修改,半年后再申請答辯。 (四)學位論文評閱意見須在答辯前10天送交答辯委員會。論文評閱人的姓名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 第二十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通訊評議 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或摘要應于答辯前3個月送校外的專家進行同行通訊評議,廣泛征求同行意見,至少得到3份評議意見。 第二十七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評閱 (一)導師和博士生指導小組評閱。申請博士學位者的學位論文,先由導師審閱,提出評語,并做出是否推薦參加答辯的決定,如獲通過再送博士生指導小組征求意見。 (二)聘請專家評閱。經(jīng)導師審閱通過的博士論文,須由論文作者所在學科組的單位聘請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由3位同行專家擔任,他們均應為這一學科領域內(nèi)學術造詣深厚、責任心強、學風正派的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其中至少有2位校外專家和1位博士生導師。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論文評閱人。 (三)論文的評閱人應寫出對論文的詳細評語,并填寫在《論文評閱書》內(nèi)。評閱人應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和可否答辯提出意見。 評閱結果為“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論文水平”或“不同意參加答辯”或“同意對論文進行修改,半年后參加答辯”三種情況中的一種的,均視為該份論文評閱未獲通過。論文評審人中有1人的評語為否定意見,則不能立即舉行論文答辯,應增聘1名專家評閱論文。如2位評閱人(含增聘專家)持否定意見,則不能舉行論文答辯,可由申請人進行論文修改,半年后再申請答辯。 (四)學位論文評閱意見須在答辯前10天送交答辯委員會,論文評閱人的姓名應對學位申請人保密。 (五)對于評閱結果為“修改后再答辯”的,答辯人須向答辯委員會報告修改的情況或就評閱專家提出的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或5位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以上的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1位為非我校及申請人所在單位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指定具有正高職稱的研究生導師擔任,研究生導師應占半數(shù)以上。答辯委員會委員和論文評閱人最多重復1人。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 第二十九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或7位同行專家組成,其中至少2位為校外專家,答辯委員會委員的半數(shù)以上應是教授(或相當專業(yè)技術職稱)中,半數(shù)以上應是博士生導師,答辯委員會主席應指定具有正高職稱的博士生導師擔任。申請人的導師不能擔任答辯委員會委員。答辯委員會委員和論文評閱人最多重復1或2人。答辯委員會設秘書(講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1人。 第三十條 論文的答辯。 (一)論文評閱人及答辯委員會成員組成由導師、學科組協(xié)商提名,并填好《暨南大學博士(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分別送學科組負責人和分委會主席簽署意見后,送交學位辦審核通過后再送交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審批。未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署意見,不得先行將學位論文送出評閱。論文只能由研究生工作秘書或答辯秘書送審,不得由申請人本人送審,或寄送給個人。 (二)論文答辯實行回避和監(jiān)督制度。一切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人員,不得擔任答辯委員。答辯工作接受紀檢、職能部門和廣大師生的監(jiān)督。答辯人的配偶、答辯人指導教師的配偶、與答辯人或答辯人指導教師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不能擔任答辯委員;凡有直系親屬關系或配偶關系的,不能同時成為某一場答辯會的答辯委員。 (三)答辯委員會應發(fā)揚學術民主,以公開方式舉行(保密專業(yè)除外)。委員會的每個委員應預先了解論文,作好提問準備。答辯委員必須堅持原則,堅持標準,嚴肅認真,態(tài)度公正。答辯會議要有詳細記錄。答辯委員會表決采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jīng)不少于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 第三十一條 論文答辯未獲通過的,答辯委員會應以不記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作出決定,經(jīng)不少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表決不能采取通訊投票的方式進行。獲準修改論文者,碩士學位申請人可在半年后一年內(nèi)重新答辯一次;博士學位申請人可在半年后兩年內(nèi)重新答辯一次。已達最長學習年限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者,需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方可在半年后一年內(nèi)重新申請答辯一次。 第三十二條 如博士學位論文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申請人又尚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者,可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 第三十三條 答辯工作最遲應在申請人提出答辯申請后半年內(nèi)進行。在答辯委員人數(shù)不足的情況下,不能組織答辯。論文答辯的組織接待工作應由答辯委員會秘書負責,學位申請人不得參與組織接待工作。 答辯表決票由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有效。 第三十四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按照《暨南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執(zhí)行。 第八章 學位的審核和授予 第三十五條 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各學科分委會,應根據(jù)本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對答辯通過的碩士、博士學位的申請人,要逐個對其思想品德、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情況進行全面審核。分別作出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議,并填入申請人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決議書》中,經(jīng)分委會主席簽字后連同申請人的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學科分委會審核的基礎上,對申請人進行審議,作出是否意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決議,并填入申請人的《授予博士(碩士)學位決議書》中,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條 重新申請學位 (一)凡通過學位論文答辯,達到畢業(yè)要求、但在學期間發(fā)表的論文未能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研究生,可先行畢業(yè),暫緩授予學位,不列入當次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審議名單。因上述原因暫未授予學位者,應在最長學期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請。 (二)學位申請未獲學位評定分委會、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請一次。 (三)因特殊原因暫未授予學位者,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批準,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前重新提出申請一次。 申請時須填寫《暨南大學重新申請博士(碩士)學位審核表》。因第一種情況而重新申請學位的,還需同時提交在校期間發(fā)表的論文及相關材料(具體材料見附錄1)。重新申請學位的截止時間,春季為10月25日前,夏季為4月25日前。 第三十九條 已批準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由學校公布。授予學位的日期以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日期為準。 第四十條 碩士學位證書、博士學位證書由暨南大學頒發(fā),在名單公布后由學位辦辦理。博士學位證書在名單公布后3個月內(nèi)無異議者,可到直接到學位辦領取。發(fā)出證書的同時,也將《暨南大學授予博士(碩士)學位通知書》寄送研究生人事檔案所在處存檔。 第四十一條 對于已經(jīng)授予的學位,如發(fā)現(xiàn)有舞弊、作偽或?qū)W位錯授,一經(jīng)確認,可以撤銷學位或做出更正。撤銷學位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jù)情況直接審定。 第九章 復 議 第四十二條 復議條件 申請碩士、博士學位者,凡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或授予學位的建議未獲分委會通過的,一般不進行復議。但學位申請存在較大爭議,或按法律程序需要復議時,可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訴,按以下規(guī)定程序進行復議。分委會在否決答辯委員會提請的授予學位建議時,必須對否決原因作出明確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 申請復議程序 (一)答辯未獲通過的復議程序 1、當事人提出申請。答辯未獲通過的碩士、博士學位申請人,可以在接到答辯委員會決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向分委會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逾期不予受理。 2、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分委會接到復議申請書后,須及時向?qū)?、答辯委員會主席及成員等了解情況。若認為無復議必要的,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nèi)直接回復申請人;若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的,由分委會組織答辯,并將有關意見形成書面材料交學位辦。 3、分委會認為有復議必要的,應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復議并將結果郵寄或送達復議申請人(或代理人)。 (二)分委會審議未獲通過的復議程序 1、當事人提出申請。對答辯已獲通過,分委會未建議授予學位者,分委會應對否決的原因向申請學位者作出說明。申請學位者如有異議,可在接到?jīng)Q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nèi),向?qū)W位辦提交書面復議申請書,逾期不予辦理。 2、學位辦審查。學位辦接到復議申請書后須及時向分委員會主席及成員了解情況,若認為無復議必要的,可直接回復申請人。學位辦審查認為有必要進行復議,則移交分委會進行復議或?qū)⒂嘘P材料及書面意見直接提交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和表決。 第四十四條 申訴答辯 以上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經(jīng)分委員會經(jīng)審查同意復議的,由分委員會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文的申訴答辯。申訴答辯通過者(經(jīng)不少于全體答辯委員三分之二同意),按正常程序提交分委會討論;申訴答辯未通過者,維持原答辯委員會決議。申訴答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章 學位材料的申報和歸檔 第四十五條 學位檔案是學校永久保存的歷史資料,要求材料齊全、完整、準確,文件材料均應是原件。研究生學位論文打印原稿,必須是研究生及其導師親筆簽名的正本。答辯會議記錄打印稿必須由答辯委員和記錄人親筆簽名。 第四十六條 碩士、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以后,各答辯委員會應向各學科分委會送交附錄2所列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 各學科分委會在審查通過申請碩士、博士學位名單后,應向?qū)W位辦公室報送上述條款中所列的每個學位申請人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對于非學歷教育學位申請者,院系還需將《學位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原件1份及學習成績表原件1份密封后交研究生主管部門存入其人事檔案。 第四十九條 答辯未通過人員的檔案暫由系(所、中心)保管;答辯已獲通過,但分委會未建議授予學位的人員檔案,暫由分委員會保管。 第五十條 獲得學位的申請人的全部學位申請及答辯材料,由學位辦送交校綜合檔案室存檔。學位辦還應將每個已授予博士學位論文送北京圖書館。 第五十一條 學位辦負責匯總上報每年度授予學位人員的信息庫。 第十一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五十二條 對下列國內(nèi)外卓越人士,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可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一)在學術上造詣高深,曾取得重大成就,獲得國際學術界公認的獎勵;或以自己的學術活動或科學成就促進我國與他國之間的學術交流與合作的學者; (二)在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人類進步事業(yè),支持我國在國際上的合法權益,擴大我國在國際上的影響方面做出特殊貢獻、享有國際聲望的政治家; (三)在促進我國與他國的友好的往來和全面合作,繁榮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我國教育、科學 、文化和衛(wèi)生等事業(yè)方面做出過重大貢獻的社會活動家。 第五十三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時,應舉行授予儀式,由暨南大學頒發(fā)《名譽博士學位證書》?!睹u博士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tǒng)一印制。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以同等學力申請學位的人員按照《暨南大學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yè)同等學力的在職人員碩士學位的工作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若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在此之后新頒發(fā)的學位法有矛盾之處,則按國家頒布的《學位法》執(zhí)行。 第五十六條 本細則經(jīng)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細則即行廢止。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的解釋權屬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附錄1:申請學位提交材料一覽表 一、博士畢業(yè)研究生 1.擬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情況一覽表; 2.暨南大學博士學位申請表; 3.在學期間發(fā)表論文的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學科組審核后交學院審核保管、備查,不必交學位辦,待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后才能將原件退回給研究生本人); 4.身份證復印件1份(寫明籍貫、聯(lián)系電話); 5.凡第二次申請答辯或答辯已通過第二次申請學位者(包括因在校期間發(fā)表文章數(shù)量未達要求者)必須填寫《暨南大學重新答辯、申請博士學位審核表》并作為本次授予學位記錄歸檔。 6.博士學位論文3本(供院系寄出評閱); 7.《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自評表》3份; 8.暨南大學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 二、碩士畢業(yè)研究生 1.擬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情況一覽表; 2.暨南大學碩士學位申請表; 3.在學期間發(fā)表論文的復印件(學科組審核后交學院審核保管、備查,不必交學位辦); 4.非應屆碩士畢業(yè)研究生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寫明籍貫、聯(lián)系電話); 5.凡第二次申請答辯或答辯已通過第二次申請學位者(包括因在校期間發(fā)表文章數(shù)量未達要求者)必須填寫《暨南大學重新答辯、申請碩士學位審核表》并作為本次授予學位記錄歸檔; 6.碩士學位論文2本(供院系寄出評閱); 7.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 三、非學歷教育研究生 1.擬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情況一覽表; 2.申請者的身份證復印件(一律用A4紙,并寫明籍貫、聯(lián)系電話); 3.申請學位審核表一式兩份(共有“工程碩士”、“高校教師”、“非學歷教育專業(yè)學位”三類表格,請選擇正確的表格填寫); 4.申請者近期彩色2寸相片一張; 5.暨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 6.碩士學位論文2本(供院系寄出評閱)。 附錄2 :歸檔材料一覽表 一、博士學位 1.博士學位論文4本(1本裝檔案袋中); 2.博士學位申請表1份; 3.博士學位論文自評書1份; 4.博士學位論文評閱書; 5.博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 6.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會議記錄; 7.授予博士學位決議(分委會集中提交EXCEL電子版); 8.重新答辯、申請博士學位審核表(第二次申請學位者提交); 9.博士學位表決票; 10.《授予碩士、博士學位人員信息登記表》(上網(wǎng)提交成功者可不交,此表存進檔案袋中,由分委會集中提交)。 二、碩士學位 1.碩士論文2本(1本裝檔案袋中); 2.碩士學位申請表 (或?qū)徍吮?; 3.碩士論文評閱書; 4.碩士學位論文評閱人及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審核表; 5.碩士學位論文答辯會議記錄; 6.授予碩士學位決議(分委會集中提交EXCEL電子版); 7.重新答辯、申請碩士學位審核表(第二次答辯或第二次申請學位者提交); 8.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表決票; 9.畢業(yè)答辯表決票(學歷教育碩士提交); 9.開題報告、學習成績表各一份(非學歷教育申請學位者提交); 10.授予碩士學位人員信息登記表(非學歷教育者、學歷教育上網(wǎng)提交成功者可不交,此表不存進檔案袋中,由分委會集中提交)。 三、人事檔案(非學歷教育學位獲得者需要,交學生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存入其人事檔案) 1. 學習成績表原件1份; 2.學位論文答辯會議記錄原件1份; 3.學位授予通知書(學位辦準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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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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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暨南大學 學位 授予 工作 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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