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與合同法違約責任及承擔方式比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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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與中國合同法 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比較 CISG 合同法 實際履行 第28 條:“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痹诒緡ㄔ瓌t之下,《公約》第46 條、62 條分別規(guī)定了買方和賣方的履行請求權,第47 條、63 條也規(guī)定了非違約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來讓對方履行其義務。 公約第46 條對實際履行做出規(guī)定和限制,第一款只對實際履行作出一般規(guī)定,第二款則對實際履行進行具體限制,買方只有在不符情形構成根本違約時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 另外,對貨物進行修理須合理可行,這一點我國《合同法》也有體現(xiàn)。 雖然規(guī)定了履行請求權,但由于前面第28 條的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上也使得這一權利的實現(xiàn)依賴于本國法的規(guī)定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第107 條規(guī)定的違約方應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繼續(xù)履行”即為“實際履行”。另外第109、110 條還規(guī)定了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合同法》有關于強制履行的規(guī)定,能更好地保障實際履行的實施。 整體相比而言,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以實際履行為原則,僅以金錢債務和非金錢債務加以定性和區(qū)分,同時以實際履行的例外條款進行限制,還停留在可行與否的層面,過于粗糙而不利于當事人的利益保護。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CISG違約救濟體系中最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第45 條、61 條分別規(guī)定了買方和賣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而第74到77 條則是對損害賠償?shù)木唧w規(guī)定,根據(jù)第74 條可知,CISG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額包括實際損失和利潤,同時確定了損害賠償范圍的可預見性規(guī)則。 第113 條對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與CISG具有一致性,其性質都具有補償性,而不是懲罰性。CISG第45 條、61 條和《合同法》第112 條也都規(guī)定了損害賠償可以與其他救濟方式并用。 采取補救措施 CISG第46 條第2、3 款規(guī)定了買方可以要求違約的賣方交付替代貨物、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第48 條也規(guī)定了賣方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也規(guī)定了一些限制條件,如46 條第2 款就規(guī)定了買方只有在貨物不符合合同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要求交付替代物。 我國《合同法》沒有根本違約的規(guī)定,而在第111 條規(guī)定違約責任不能確定時,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相比之下《合同法》的規(guī)定更為靈活。 宣告合同無效 宣告合同無效是CISG術語,其實質與各國的解除合同并無區(qū)別。第49 條、64 條規(guī)定了買方和賣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的情形,可看出是以根本違約為前提,《公約》第25 條規(guī)定了根本違約, 根據(jù)《公約》第26、27 條,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一旦向違約方發(fā)出,無論傳遞是否發(fā)生耽擱或錯誤均生效。 《合同法》采納了根本違約的實際內容,但沒有采納該概念,從該法第94 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受害方在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時也可以選擇繼續(xù)保留合同,但受害方的選擇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違約方,以避免損失,這點《合同法》與《公約》的規(guī)定一致。關于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的發(fā)出及生效,而《合同法》則未有此規(guī)定。 違約金 《公約》沒有規(guī)定違約金制度,《合同法》第114 條則明確規(guī)定了違約金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豆s》的這一缺漏不太符合當今國際貨物買賣中大量存在違約金約定的現(xiàn)實要求。 定金 我國《合同法》根據(jù)實際情況還規(guī)定了定金罰則也是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定金在各國立法中有成約定金、解約定金等,而違約定金是我國的做法?!豆s》中沒有規(guī)定定金制度。 減低價款 《公約》第條還規(guī)定了貨物不符合合同時買方可以采取減少價金的救濟方法。對此,《合同法》雖未單獨列出,但第111 條的補救措施中也包含了減低價款的措施。 寬限期內履行 公約分別在第47 條和第63 條作出規(guī)定,這是公約中特殊的救濟方式: 守約方可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違約方履行其義務。除非違約方收到守約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守約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守約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 這一規(guī)則是根據(jù)根本違約理論設置的,在進入根本違約階段之前設置一個緩沖環(huán)節(jié)———寬限期內履行,寬限期給予違約方補救機會,若違約方不履行或寬限期屆滿則由守約方依公約主張救濟辦法。 寬限期內履行還為守約方可能的困境指明出路: 即當履行期限并非為合同實質性條款,僅為遲延履行不構成根本違約的情形,而守約方無法明確判斷對方是否已構成根本違約時,寬限期內履行一方面給予違約方補救機會,一方面可以使守約方避免因為判斷錯誤而宣告合同無效造成損失。 違約責任 將違約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根據(jù)不同的情形和違約程度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救濟途徑。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則直接決定受害方當事人可主張的救濟途徑。根本違約下的救濟途徑有: 主張損害賠償,要求實際履行,修理貨物或提供替代物,允許自己履行,寬限期內履行、解除合同。歸結起來,公約包含違約救濟的兩大原則: 損害賠償和實際履行。公約并沒有側重強調一方,而是基于對在何種違約情形下哪種救濟途徑更有利于保護受害方利益和維護合同秩序的考慮做出細致的規(guī)定。 以實際履行為違約的主要救濟手段,與損害賠償、違約金、定金、解除合同等制度形成我國《合同法》的違約救濟系統(tǒng)。實際履行則根據(jù)債務是否為金錢債務區(qū)別對待,除《合同法》第110 條規(guī)定的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標的不適合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的例外情形外,債權人可要求實際履行。結合《合同法》第112 條之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合同法》更側重強調實際履行原則,而將損害賠償置于次要位置,將實際履行原則作為合同違約的主要救濟方式。另外,《合同法》還規(guī)定了其他救濟途徑,根據(jù)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適用違約金或定金制度,解除或終止合同的規(guī)則,但同時不妨礙受損害方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主張損害賠償或實際履行予以救濟。 法條依據(jù): 1、損害賠償部分法條對比(見肖翰作業(yè))。 2、CISG與中國合同法其他相關規(guī)定: (1)CISG其他相關規(guī)定: Article 61 (1)如果買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賣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賣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買方寬限期。 Article 62 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價款、收取貨物或履行他的其它義務,除非賣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低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Article 63 (1) 賣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買方履行義務。 (2) 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賣方不得在這段時間內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賣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 Article 64 (1)賣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 (b) 買方不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收取貨物,或買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這樣做。 (2)但是,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賣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他在知道買方履行義務前這樣做;或者 (b) 對于買方遲延履行義務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i)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ii)他在賣方按照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Article 49 (1) 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 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或 (b)如果發(fā)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 對于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 對于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i)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ii)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guī)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iii)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 Article 45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guī)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灰蛩惺共扇∑渌a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Article 46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fā)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fā)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Article 47 (1)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 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guī)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shù)娜魏螜嗬? (2)《合同法》第七章其他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ㄒ唬┓缮匣蛘呤聦嵣喜荒苈男?; ?。ǘ﹤鶆盏臉说牟贿m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ㄈ﹤鶛嗳嗽诤侠砥谙迌任匆舐男?。 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jù)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6 可編輯修改-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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