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確認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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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確 認 書 范 本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確 認 書( 適 用 于 員 工 提 前 通 知 單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 提出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與 您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您 說 明 的 解 除 理 由 是 : 預 告 解 除○ 勞 動 者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書 面 形 式 通 知 用 人 單 位 , 可 以 解除 勞 動 合 同 ;○ 勞 動 者 在 試 用 期 內(nèi)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 人 單 位 , 可 以 解 除勞 動 合 同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痢劣?限 公 司 年 月 日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確 認 書( 適 用 于 員 工 隨 時 通 知 單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提 出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與 您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您 說 明 的 解 除 理 由 是 : 過 失 性 解 除 ( 考 慮 到 對 員 工 的 引導 性 , 此 項 可 根 據(jù) 企 業(yè) 需 要 去 除 ) ?!?公 司 未 按 照 勞 動 合 同 約 定 提 供 勞 動 保 護 或 者 勞 動 條 件的 ;○ 公 司 未 及 時 足 額 支 付 勞 動 報 酬 的 ;○ 公 司 未 依 法 為 勞 動 者 繳 納 社 會 保 險 費 的 ;○ 公 司 的 規(guī) 章 制 度 違 反 法 律 、 法 規(guī) 的 規(guī) 定 , 損 害 勞 動 者權(quán) 益 的 ;○ 因 《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規(guī) 定 的 情 形 致 使勞 動 合 同 無 效 的 ;○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 規(guī) 定 員 工 可 以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其 他 情形 : ;○ 用 人 單 位 以 暴 力 、 威 脅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強 迫 勞 動 者 勞 動 的 , 或 者 用 人 單 位 違 章 指 揮 、 強 令 冒 險 作業(yè) 危 及 勞 動 者 人 身 安 全 的 , 勞 動 者 可 以 立 即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單 位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給 您 相 當 于 個 月 工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 計 元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痢劣?限 公 司 年 月 日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書( 適 用 于 員 工 協(xié) 議 協(xié) 商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依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36 條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您 于 年 月 日 與 ××公 司 提 出 協(xié) 商 解 除 此 前 ××公 司 與 您 訂 立 的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日 至 年 月 日 ) , 公 司 予 以 同 意 。經(jīng) 協(xié) 商 一 致 后 ,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痢劣?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本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一 式 兩 份 , 雙 方 各 持 一 份 , 同等 有 效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書( 適 用 于 企 業(yè) 協(xié) 議 協(xié) 商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依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36 條 的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公 司 于 年 月 日 與 您 提 出 協(xié) 商 解 除 此 前 您 與 ××公 司 與 您 訂 立的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您 予 以 同 意 。經(jīng) 協(xié) 商 一 致 后 ,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給 您 相 當 于 個月 工 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 計 元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本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一 式 兩 份 , 雙 方 各 持 一 份 , 同等 有 效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協(xié) 議 書甲 方 : 乙 方 : 甲 、 乙 雙 方 于 年 月 日 簽 訂 了 固 定 期 限 勞 動 合同 , 現(xiàn) 有 ○ 甲 方 /○ 乙 方 動 議 提 出 協(xié) 商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要 求 ,經(jīng) 甲 /乙 雙 方 協(xié) 商 一 致 , 同 意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 并 達 成 如 下 協(xié)議 :一 、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日 期解 除 勞 動 合 同 的 日 期 為 : 年 月 日 。二 、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甲 方按照乙方工齡支付乙方相當于 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金 元,并在辦結(jié)工資交接時支付;○ 甲 方 無 須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三 、 薪 資 結(jié) 算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并 于 ○ 當 日 /○ 次 月 發(fā) 薪日 支 付 。四 、 其 他 相 關(guān) 事 項五 、 協(xié) 議 生 效本 協(xié) 議 自 甲 、 乙 雙 方 簽 字 ( 蓋 章 ) 后 生 效 。六 、 協(xié) 議 份 數(shù)本 協(xié) 議 一 式 兩 份 , 甲 、 乙 雙 方 各 執(zhí) 一 份 。甲 方 : ××有 限 公 司 乙 方 :( 蓋 章 ) ( 簽 字 )日 期 : 日 期 :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書( 適 用 于 企 業(yè) 單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公 司 依 法 解 除 此前 您 與 ××公 司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解 除 您 的 理 由 是 : 在 試 用 期 間 被 證 明 不 符 合 錄 用 條 件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痢劣?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1. 本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一 式 兩 份 , 雙 方 各 持 一 份 ,同 等 有 效 。2. 公 司 留 存 的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應(yīng) 交 由 員 工 簽 收 , 依 法作 出 的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經(jīng) 由 員 工 簽 收 或 公 告 后 即 發(fā) 生 法 律效 力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書( 適 用 于 正 式 合 同 期 間 企 業(yè) 單 方 解 除 的 情 形 )先 生 /女 士 :根 據(jù) 《 勞 動 合 同 法 》 相 關(guān) 規(guī) 定 , ××公 司 依 法 解 除 此前 您 與 ××公 司 訂 立 的 勞 動 合 同 ( 合 同 期 限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解 除 您 的 理 由 是 :1. 過 失 性 解 除○ 嚴 重 違 反 公 司 規(guī) 章 制 度 的 ;○ 嚴 重 失 職 , 營 私 舞 弊 , 給 用 人 單 位 造 成 重 大 損 害 的 ;○ 員 工 同 時 與 其 他 用 人 單 位 建 立 領(lǐng) 導 關(guān) 系 , 對 完 成 本 公司 的 工 作 任 務(wù) 造 成 嚴 重 影 響 , 或 者 經(jīng) 用 人 單 位 提 出 , 拒 不改 正 的 ;○ 因 《 勞 動 合 同 法 》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一 款 第 一 項 規(guī) 定 的 情形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效 的 ;○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的 。2. 非 過 失 性 解 除○ 員 工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負 傷 , 在 規(guī) 定 的 醫(yī) 療 期 滿 后 不 能從 事 原 工 作 , 也 不 能 從 事 由 公 司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 員 工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 經(jīng) 過 培 訓 或 者 調(diào) 整 工 作 崗 位 , 仍不 能 勝 任 工 作 的 ;○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jù) 的 客 觀 情 況 發(fā) 生 重 大 變 化 , 致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 經(jīng) 公 司 與 員 工 協(xié) 商 , 未 能 就 變 更 勞動 合 同 內(nèi) 容 達 成 協(xié) 議 的 。3. 經(jīng) 濟 性 裁 員○ 依 照 企 業(yè) 破 產(chǎn) 法 規(guī) 定 進 行 重 整 的 ;○ 生 產(chǎn) 經(jīng) 營 發(fā) 生 嚴 重 困 難 的 ;○ 公 司 轉(zhuǎn) 產(chǎn) 、 重 大 技 術(shù) 革 新 或 者 經(jīng) 營 方 式 調(diào) 整 , 經(jīng) 變 更勞 動 合 同 后 , 仍 需 裁 減 人 員 的 ;○ 其 他 因 勞 動 合 同 訂 立 時 所 依 據(jù) 的 客 觀 經(jīng) 濟 情 況 發(fā) 生 重大 變 化 , 致 使 勞 動 合 同 無 法 履 行 的 。您 的 勞 動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解 除 。您 需 要 結(jié) 算 以 下 薪 資 和 補 償 金 事 項 :1. 您 薪 資 結(jié) 算 至 年 月 日 ; 計 元 ;2. 此 種 情 形 下 :○ 公 司 需 要 支 付 給 您 相 當 于 個 月 工 資 的 經(jīng) 濟 補 償金 , 計 元 。○ 公 司 不 需 要 支 付 經(jīng) 濟 補 償 金 。您 需 要 辦 理 以 下 交 接 手 續(xù) :1. ;2. ;3. 。以 上 事 宜 完 成 后 , 按 照 公 司 離 職 規(guī) 定 辦 理 離 職 手 續(xù)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注 : 1. 本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一 式 兩 份 , 雙 方 各 持 一 份 ,同 等 有 效 。2. 公 司 留 存 的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應(yīng) 交 由 員 工 簽 收 , 依 法作 出 的 勞 動 合 同 解 除 書 經(jīng) 由 員 工 簽 收 或 公 告 后 即 發(fā) 生 法 律效 力 。勞 動 爭 議 仲 裁 申 請 書申 訴 人 : ( 寫 明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現(xiàn) 住 址 、 職 業(yè) 、 工作 單 位 )訴 訟 代 理 人 :被 訴 人 : ( 單 位 名 稱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主 要 負 責 人 ) : ( 寫 明 姓 名 、 性 別 、 年齡 、 職 務(wù) )委 托 代 理 人 :請 求 事 項 : ( 概 況 表 明 希 望 通 過 仲 裁 達 到 的 目 的 )事 實 和 理 由 : ( 寫 明 爭 議 的 起 因 、 過 程 , 爭 議 是 否 經(jīng) 過調(diào) 解 及 其 結(jié) 果 如 何 等 , 并 注 明 證 據(jù) 和 證 據(jù) 來 源 、 證 人 姓 名和 住 址 等 情 況 )此 致勞 動 爭 議 仲 裁 委 員 會附 : 1. 副 本 份 ;2. 物 證 件 ;3. 書 證 件 。申 訴 人 : ( 簽 名 或 蓋 章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訴 狀原 告 : 被 告 : 訴 訟 請 求 : 事 實 和 理 由 : 證 據(jù) 和 證 據(jù) 來 源 , 證 人 姓 名 和 住 址 : 此 致人 民 法 院起 訴人 年 月 日附 : 本 訴 狀 副 本 份 。填 寫 說 明 :1. 當 事 人 欄 , 注 明 自 然 情 況 ( 如 果 有 代 理 人 也 應(yīng) 注 明代 理 人 的 基 本 情 況 ) 。 自 然 人 要 列 出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民 族 、 工 作 單 位 、 住 址 。 填 寫 要 準 確 ; 特 別 是 姓 名 ( 名 稱 )欄 不 能 有 任 何 錯 字 ; 地 址 要 盡 量 詳 實 , 最 好 注 明 郵 編 及 通信 方 式 ( 以 下 所 有 法 律 文 書 涉 及 當 事 人 欄 都 要 按 此 要 求 書寫 ) 。2. 訴 訟 請 求 。 主 要 寫 明 請 求 解 決 爭 議 的 權(quán) 益 和 爭 議 的事 務(wù) 。 寫 明 請 求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解 決 的 有 關(guān) 民 事 權(quán) 益 爭 議 的具 體 事 項 。3. 事 實 和 理 由 。 事 實 部 分 , 要 全 面 反 映 案 件 事 實 的 客觀 真 實 情 況 。 證 據(jù) 部 分 有 三 項 內(nèi) 容 : 列 述 提 交 的 有 關(guān) 書 證 、物 證 以 及 提 起 能 夠 證 明 事 實 真 相 的 材 料 ; 說 明 書 證 、 物 證以 及 其 他 有 關(guān) 材 料 的 來 源 和 可 靠 程 度 ; 證 人 的 證 言 內(nèi) 容 以及 證 人 的 姓 名 、 住 址 。4. 在 起 訴 狀 尾 部 , 當 事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要 由 本 人 簽 字 ,日 期 要 填 寫 正 確 ( 以 下 的 所 有 文 書 要 求 同 此 ) 。5. 最 后 要 根 據(jù) 被 告 的 人 數(shù) 提 供 起 訴 狀 副 本 , 被 告 有 幾人 就 應(yīng) 提 供 幾 份 副 本 ( 以 下 所 有 法 律 文 書 涉 及 副 本 的 同 此 )。民 事 答 辯 狀答 辯 人 : 因 一 案 , 現(xiàn) 提 出 答 辯 如 下 此 致人 民 法 院答 辯 人 : 年 月 日 附 : 本 答 辯 狀 副 本 ______份 。填 寫 說 明 :1. 答 辯 的 理 由 , 是 答 辯 狀 的 主 體 部 分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內(nèi) 容 : 一 是 就 案 件 事 實 部 分 進 行 答 辯 ; 二 是 就 適 用 法 律 方面 進 行 答 辯 。2. 提 出 答 辯 主 張 , 即 對 原 告 起 訴 狀 或 上 訴 人 上 訴 狀 中的 請 求 是 完 全 不 接 受 , 還 是 部 分 不 接 受 , 對 本 案 的 處 理 依法 提 出 自 己 的 主 張 , 請 求 法 院 裁 判 時 予 以 考 慮 。民 事 上 訴 狀上 訴 人 : 被 上 訴 人 : 上 訴 人 因 一 案 , 不 服 人 民 法 院 年 月 日( ) 字 第 號 , 現(xiàn) 提 出 上 訴 。上 訴 請 求 : 上 訴 理 由 : 此 致人 民 法 院上 訴 人 : 年 月 日 附 : 本 上 訴 狀 副 本 份 。填 寫 說 明 :1. 上 訴 請 求 。 首 先 要 綜 合 敘 述 案 情 全 貌 , 然 后 寫 明 原審 裁 判 結(jié) 果 。 其 次 指 明 是 對 原 判 全 部 或 哪 一 部 分 不 服 。 最后 寫 明 具 體 訴 訟 請 求 , 是 要 撤 銷 原 判 、 全 部 改 變 原 判 還 是部 分 變 更 原 判 。2. 上 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jù)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zhì)不當;(3)適用法律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執(zhí) 行 申 請 書申 請 人 : 被 申 請 人 : 申 請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標 的 :申 請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依 據(jù) 及 生 效 情 況 :被 執(zhí) 行 可 供 執(zhí) 行 的 財 產(chǎn) 情 況 舉 證 :申 請 人 要 求 查 扣 被 執(zhí) 行 人 的 上 述 有 關(guān) 財 產(chǎn) , 若 查 扣 錯 誤 ,愿 承 擔 相 應(yīng) 賠 償 責 任 。此 致人 民 法 院申 請 人 : 年 月 日 填 寫 說 明 :1. 事 實 和 理 由 部 分 。 簡 要 地 敘 述 原 案 情 和 處 理 結(jié) 果 。并 說 明 現(xiàn) 在 的 執(zhí) 行 狀 況 , 同 時 要 闡 明 強 制 執(zhí) 行 的 必 要 性 。2. 請 求 目 的 。 在 敘 述 事 實 、 論 證 理 由 的 基 礎(chǔ) 上 , 提 出具 體 請 求 , 以 供 人 們 法 院 考 慮 。- 1.請仔細閱讀文檔,確保文檔完整性,對于不預覽、不比對內(nèi)容而直接下載帶來的問題本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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