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立憲法權威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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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憲法權威 一、憲法與憲法權威《憲法》,是特定社會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條件綜合作用的產物,以保障人權為目的,對社會進行制度安排的基本形式,經歷了由單一的政治制度安排到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在內的全方位的制度安排的過程,國家內部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fā)展變化起著直接作用,同時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發(fā)展趨勢有所影響。憲法是每一個民主國家最根本的法的淵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中國憲法是由中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憲法的權威是指一國憲法在法律上和實踐中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或者說, “憲法權威是就國家和社會管理過程中憲法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其內容包括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的根本行為準則等方面” 。憲法權威即憲法至上。理由是:第一,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二,其核心內容就是要求一切機關、組織和個人將其作為根本行為準則。第三,憲法處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等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二、為什么要樹立憲法的權威(一)這是由憲法是根本法的地位決定的。憲法的根本法性質,意味著:一方面,從法律形式而言,憲法是法律的法律即母法,即所有的法律都以憲法為依據(jù)制定,且憲法是判斷法律正當性的標準。另一方面,從內容上講,憲法只規(guī)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國家的基本國策和國家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等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根本準則。根本法的性質就要求,一切法律和所有與憲法有關系的主體的行為首先必須符合憲法的規(guī)定。(二) 憲法是理性和正義的集中體現(xiàn)。正如有學者指出的, “憲法的至上性不能從法律形式的角度來理解,憲法之所以有高于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以及個人的權威,是憲法的產生是理性和正義的象征” 。作為理性和正義的象征,憲法不僅要求人們對它的價值認同,更要求人們實踐中對它的絕對服從與遵守。(三)憲法的核心精神是權力制約,保障人權。權力與憲法、法律的關系一直是近現(xiàn)代以來人們關注的焦點。就法治而言,對權力進行有效制約一直是其重要的目標之一。憲法至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是使權力服膺于憲法。在憲政社會,權力服膺于憲法即憲法至上,一方面通過憲法、法律最大限度反映人民意志從而普遍實現(xiàn)所謂“被統(tǒng)治者的同意”來實現(xiàn);另一方面,通過對公共權力進行分解實現(xiàn)權力的分離與制衡從而減少控制權力的難度或強度來實現(xiàn)。對權力制約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個人的基本權利,這是憲法的終極價值。與這一終極價值相適應,憲法必須具有至上性。三、如何樹立憲法權威一要強化憲法的規(guī)范性,突出憲法的科學性。既然是法律,憲法就必然具有規(guī)范性。而事實上,我國憲法在這方面存在較為嚴重的缺陷,即憲法本身未明確規(guī)定違憲構成和違憲責任,也沒有追究違憲責任的完整、統(tǒng)一的程序規(guī)定。在以后的修憲中,我們要逐漸完善憲法規(guī)范的邏輯結構。強化憲法邏輯結構的完整性要求,在憲法中盡量減少或限制有關政策性規(guī)定、原則性規(guī)定,特別是一些具體經濟制度、社會文化政策不宜規(guī)定得過于詳細,建議在憲法中只對關涉國家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問題作出規(guī)定。 二要建立全面的憲法審判制度,使憲法完全司法化。憲法的司法化,包含兩層意思,第一,憲法的根本任務在于確定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第二,憲法所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僅僅是寫在‘紙’上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措施,使這種紙上的權利變成現(xiàn)實的權利。結合我國實際,憲法完全實現(xiàn)司法化的關鍵,是建立以人權保障為價值目標的憲法審判制度。如果能夠設立獨立的憲法法院,直接對全國人大負責并報告工作,承擔憲法案件的審判工作,并可在各高級人民法院設立憲法審判庭,作為其下一級審判機構,受理第一審憲法訴訟案件。那么,憲法權威就可能得以體現(xiàn)。憲法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盡快制定《憲法訴訟法》或《公民基本權利、自由保障法》 ,對以上內容及具體程序作出詳細規(guī)定。 三要健全和強化憲法實施的保障制度,使憲法具有真正的實效。(1)是要進一步完善憲法自身的保障制度。具體內容包括:以憲法條文而不是在序言中明確規(guī)定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針對我國憲法實施的歷史狀況,可借鑒俄羅斯聯(lián)邦的做法,在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憲法具有直接效力;(2)進一步規(guī)范憲法修改建議權,增加憲法修改難度,明確規(guī)定更為嚴格而規(guī)范的憲法修改程序,使憲法內容具有更強的穩(wěn)定性;可將一些關乎國家興衰存亡的重大原則問題確定為憲法永遠不能修改的內容。 (3)建立憲法守衛(wèi)者制度。憲法守衛(wèi)者,是西方國家對在法律上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行使公共權力的國家各級官員的一種稱謂。在我國建立憲法守衛(wèi)者制度的具體內容包括,其一,明確主體,應包括國家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各部委首長,軍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等。其二,建立憲法守衛(wèi)者任職宣誓制度。這些官員必須宣誓忠于憲法并嚴格執(zhí)行憲法后才能任職。十八屆四中全會將 12 月 4 日確定為全國憲法日,如果能夠作為憲法節(jié)就更莊重了。其三,賦予憲法守衛(wèi)者一定的職權,使之能與違憲行為進行有效抵抗。具體權力可包括提起憲法訴訟(或違憲審查)以及為此而進.行的特別調查權,并不受司法追究的權力等。 四要進一步健全憲法監(jiān)督制度。 我國現(xiàn)行憲法確立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專門委員會相結合的憲法監(jiān)督制度。但在現(xiàn)有體制下,實際上并沒有一個機構專施憲法監(jiān)督之責,也沒有憲法監(jiān)督的程序規(guī)定,致使憲法監(jiān)督規(guī)定形同虛設。鑒于我國目前體制上的困難,筆者貿然認為可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憲法委員會專施憲法監(jiān)督之責,并盡快制定《監(jiān)督法》以明確其具體職責及工作程序。 五要加強憲法宣傳,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憲法觀念。 (1)把對憲法的宣傳教育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常規(guī)內容,而不只是搞一兩次活動了事。(2)將憲法知識考試、考核作為公務員錄取、晉職必備內容,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律經忠于憲法宣誓后方可任職。(3)大張旗鼓地在所有醒目的地方,設立憲法宣傳欄,張貼憲法宣傳畫,使這種宣傳進機關、學校、企業(yè)、農村、社區(qū)。做到這些,憲法便可植入人心,樹立權威了。-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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