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產品檢驗作業(yè)指導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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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為保證公司的產品表面、外觀質量符合客戶要求。 2、適用范圍:電鍍產品的檢驗。 3、定義: 3.1產品表面的分類:依產品安裝后所觀察到的面分類。(附件一) 3.1.1 A面:產品安裝后,從正前45度上方可觀察到的表面。 3.1.2 B面:產品安裝后,觀察者需左(右)水平轉動90產品才可看到的表面,即產品兩側面。 3.1.3 C面:產品安裝使用中,一般情況下觀察者不易看到的面即產品的底面和后面。 3.2表面電鍍不良:產品在電鍍操作過程中所產生的表面缺陷。 3.2.1起泡:鍍層與基層之間因附著力不強,造成在表面隆起的現(xiàn)象。 3.2.2脫皮:鍍層與基層結合力不夠,鍍層從基層起皮脫落。 3.2.3燒焦:局部鍍層與其它表面鍍層產生色差,表面粗糙。 3.2.4露黃:鍍層未能完全覆蓋基層,而露出黃色的鎳層(零配件可蓋住的部分除外)。 3.2.5麻點:鍍層表面細微的小點。 3.2.6雜質:鍍層表面因附者其它金屬顆粒(凸狀物),而造成表面粗糙。 3.2.7藍膜:觀察鍍層表面可見藍色的反光。 3.2.8露基材:產品表面未被鍍層完全覆蓋。 3.3非電鍍表面不良:產品不是因電鍍原因而造成的表面不良。 3.3.1碰傷:鍍層表面因碰撞而產生的凹狀痕跡。 3.2.2劃傷:鍍層表面被尖銳物體劃出線狀痕跡。 3.2.3擦花:鍍層表面被硬物擦的輕微線狀痕跡。 3.3.4白膜:電鍍后,留在鍍層表面的電鍍液。 3.3.5波面:電鍍前,產品表面未拋平整,電鍍后可在鍍層表面明顯看到水波狀波紋。 3.3.6砂眼:鑄造、壓鑄件在拋光后,表面留有較大凹坑。 3.3.7氣孔:鑄造、壓鑄件在拋光后,表面留下較深的凹坑。 4、權責: 4.1品管部:負責該標準編制,監(jiān)督車間及外協(xié)供應商執(zhí)行 4.2車間及外協(xié)供應商:執(zhí)行該標準 5、內容: 5.1外觀檢驗: 5.1.1檢驗條件及方法: 5.1.1.1在自然散射光線下或在無反射光的白色透明光線下進行目測,光照度不低于300Lx(相當 于40W日光燈下距離為500mm的光照度),檢驗員與電鍍品之間間距300mm左右(檢驗員的 矯正視力1.0以上,無色盲),依據(jù)產品外觀分面分級檢驗。 5.1.1.2抽檢比例為:本體類每批抽檢20%,配件類每批抽檢15%。 5.1.2電鍍件外觀檢驗標準。(附表二) 5.2功能部位檢測項目 5.2.1螺紋:螺紋要求電鍍后做到通規(guī)通(客戶有通規(guī)通止規(guī)止要求的,必須符合通止要求)。 5.2.2裝配面不允許有毛刺或凸起,尖角處的毛刺要去除。 5.2.3功能部位的檢驗原則為:抽檢10%,凡是不良比率超過2%的,通知責任部門全檢返工。 5.3表面電鍍層耐腐性試驗: 5.3.1鹽霧試驗:電鍍件采用24小時乙酸鹽霧試驗(ASS)、中性鹽霧試驗(NSS)或 銅加速鹽霧試驗(CASS), 5.4表面電鍍層厚度要求: 5.4.1 Cu≥20um,Ni≥8μm,Cr≥0.2μm(A、B、C中間各取一點,求平均值) 5.5電鍍層實驗項目 為保證公司的電鍍質量量符合客戶的要求,同時定期對外協(xié)廠商的電鍍質量量進行跟蹤控制,保證電鍍質量的穩(wěn)定性和可信性,計劃對電鍍產品進行鍍層厚度、耐腐蝕性等項目的實驗,如下表: 專案 內容 鍍層厚度 耐腐蝕性 附著力測試 產品類型 閥體類、配件類 閥體類、配件類 銅合金閥體類、配件類 試驗方法 膜厚試驗 鹽霧試驗 熱震實驗 使用儀器 膜厚儀 鹽霧試驗機 恒溫箱 抽樣數(shù)量 每批抽試1~3pcs 每批抽試1~3pcs 每批抽試1~3pcs 要求 見5.4 24小時乙酸鹽霧實驗 (ASS)達10級; 250℃,恒溫1小時放入18-25℃清水中,鍍層無脫落 參考標準 ASTMB456、GB/T9797 GB/T10125、GB/T 6461 GB/T5270 結果記錄 鍍層厚度檢測報表 鹽霧試驗分析報表 結合強度試驗分析報表 電鍍層試驗項目判定準則:AC=0 5.6標示 5.6.1外觀、尺寸合格之產品,在《品質檢驗單—合格》上加蓋“QC 、PASS”章與“QC”品管人員 印章,貼于產品外箱。 5.6.2對不合格品貼《品質檢驗單—不合格》,注明不良原因 5.6.3對報廢品在外箱貼《品質檢驗單—報廢》,注明報廢原因 說明: 1、進料時對各批電鍍品要及時、準確地完成檢測; 2、對于所鍍層檢測項目不達標產品,附檢驗報告知會采購及責任單位,進行改善。 3、如果客戶在鍍層厚度、鹽霧試驗、結合力方面有特殊要求,本標準不適用的,則另行通知。 附表一:產品(A、B、C面)對照圖 本體類 面板類 附表二: 電鍍件目視檢驗標準(正常) 單位:mm 分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起泡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脫皮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燒焦 不允許 不允許 輕微不多于1處 露黃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麻點 ≤Φ0.2不多于1點 ≤Φ0.2 不集中2點,兩點距離大于30mm ≤Φ0.2不集中3點 雜質 不允許 ≤Φ0.2 不集中2點,不刮手, 兩點距離大于30mm 輕微不集中不刮手3點 變色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碰傷 不允許 允許長≤3,寬≤0.2,深≤0.1一處,不可露基材 劃傷 不允許 允許長≤6,寬≤0.2一處,不可露基材 擦花 輕微長≤2不明顯1處 輕微長≤3不明顯2處 輕微長≤5不集中 波面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毛刺 不允許 輕微1-2處不劃手 砂眼 不允許 輕微≤Φ0.2,1處 輕微2點不集中 變形 不允許 不允許 輕微可接受 拋光紋 不允許 允許≤6,1處 備注:同一產品不能同時有兩個面或兩種以上的缺陷存在 電鍍件目視檢驗標準(二級標準) 單位:mm 分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起泡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脫皮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燒焦 不允許 不允許 輕微不多于2處 露黃 不允許 不允許 允許≤Φ2,輕微 麻點 ≤Φ0.2不多于1點 ≤Φ0.2 不集中3點,兩點距離大于30mm ≤Φ0.2不集中5點 雜質 ≤Φ0.2不多于2點,不刮手,兩點距離大于30mm ≤Φ0.2 不集中3點,不刮手, 兩點距離大于30mm 輕微不集中不刮手5點 變色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碰傷 不允許 允許長≤3,寬≤0.2,深≤0.1 各2處,不可露基材 劃傷 不允許 允許長≤6,寬≤0.2各2處,不可露基材 擦花 輕微長≤3不明顯1處 輕微長≤3不明顯3處 輕微長≤5不集中 波面 輕微1處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毛刺 不允許 輕微1-3處不劃手 砂眼 ≤Φ0.2不多于1點 輕微≤Φ0.2,2處 輕微3點不集中 變形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拋光紋 允許≤3,1處 允許≤6,各3處 備注:同一產品不能同時有兩個面或兩種以上的缺陷存在 電鍍件目視檢驗標準(三級標準) 單位:mm 分面 缺陷 A面 B面 C面 起泡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脫皮 不允許 不允許 不允許 燒焦 不允許 輕微不多于1處 輕微不多于2處 露黃 不允許 允許≤Φ2,輕微1處 允許≤Φ2,輕微2處 麻點 ≤Φ0.2不多于3點,兩點距離大于20mm ≤Φ0.2 不集中5點,兩點距離大于10mm ≤Φ0.2不集中5點 雜質 ≤Φ0.2不多于3點,不刮手,兩點距離大于20mm ≤Φ0.2 不集中3點,不刮手, 兩點距離大于10mm 輕微不集中不刮手5點 變色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碰傷 允許長≤2,不明顯1處 允許長≤3,寬≤0.2,深≤0.1 各3處,不可露基材 劃傷 允許長≤2,不明顯1處 允許長≤6,寬≤0.2各3處,不可露基材 擦花 輕微長≤3不明顯2處 輕微長≤3不明顯5處 輕微長≤7不集中 波面 輕微1處 輕微2處 輕微可接受 毛刺 不允許 輕微1-3處不劃手 砂眼 ≤Φ0.2不多于2點 輕微≤Φ0.2,3處 輕微3點不集中 變形 不允許 輕微1處 輕微可接受 拋光紋 允許≤3,2處 允許≤6,各5處 備注:同一產品不能同時有兩個面或兩種以上的缺陷存在 引用表單: 《結合強度試驗分析表》 JY-F-Q-148 《鹽霧實驗分析報表》 JY-F-Q-151 《鍍層厚度檢測報表》 JY-F-Q-152-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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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電鍍 產品檢驗 作業(yè) 指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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