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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9/23,中國法制史,1,第四編 中國歷代民事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物權,一、所有權 (一)土地所有權及其限制 1夏商周時期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記載,顯示周王在名義上對全國的土地擁有所有權。周王將土地分封給親屬、功臣。封賜的土地不得私自轉讓、買賣。,2春秋戰(zhàn)國時期 春秋中期,卿大夫及家臣的采邑及其開墾的土地已完全私有。 至戰(zhàn)國時期,土地私有權已經得到法律確認,如秦國商鞅變法“除井田,民得買賣”。,3西漢清 秦漢時期對私有土地開始限制。 南北朝時也多次立法限制,其中最著名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年)開始實行的“均田制”。均田制實際上是將國有土地平均授予農民。,隋唐時期均田
2、制的內容更加規(guī)范化,劃分更為細致。受田者對所受土地的處分權大大加強。 宋代限田主要是為限制免役特權。北宋末年開始,時常用“公田法”直接剝奪大地主的土地。至金朝入主中原后,放松對土地私有權的干預,私人對私有土地的處分權也不再受限制。元、明、清因襲之。,4民國時期 為防止財產所有權人因濫用所有權而造成對他人或社會利益的損害,南京國民政府在民法及土地法中具體規(guī)定了對土地所有權的種種限制。,5新民主主義政權時期 土地改革開辟了”耕者有其田”的新紀元。1928年12月井岡山土地法規(guī)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原則上確定農民的土地私有權??谷彰裰髡?,原則上承認和保
3、護地主對土地的所有權,減租減息。1946年的“五四指示”將減租減息政策改為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充分滿足農民對土地的需求。1947年10月的中國土地法大綱規(guī)定分配土地歸個人私有,政府發(fā)給土地所有證。,2020/9/23,中國法制史,8,(二) 無主物、遺失物及埋藏物的處理 1夏商周時期 無主物的歸屬問題,夏商周時期一般按先占原則處理。對于遺失物,也是大的歸公,小的按先占原則歸拾得人。,2020/9/23,中國法制史,9,2秦漢魏晉時期 漢代對遺失物歸屬的規(guī)定與西周相似。漢代法律規(guī)定埋藏物如系在無主荒地內,即歸發(fā)現(xiàn)人所有。土地或房屋的所有人在自己土地房屋中發(fā)現(xiàn)埋藏物,則擁有完全的所有權。
4、 晉律規(guī)定拾到遺失物要歸還原主或送官。否則,作為犯罪處罰。,2020/9/23,中國法制史,10,唐代法律對于埋藏物、遺失物的歸屬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唐雜令規(guī)定,在公私地內發(fā)現(xiàn)特殊古器不送官,都構成犯罪;遺失物在公告三十日無失主認領,即由官府收藏。 宋代法律完全沿襲唐律令中的有關條文。,3唐宋時期,2020/9/23,中國法制史,11,元代沿襲唐宋舊法,比較有特色的是,規(guī)定遺失奴婢、牲畜的公告期縮短至十天。 民法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者,在6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者可獲得該物價值的3/10作為報酬。如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發(fā)現(xiàn)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如果埋藏物有學術、藝術考
5、古或歷史價值,則屬國家所有,發(fā)現(xiàn)人僅得相當之獎金。,4元代,2020/9/23,中國法制史,12,明清法律中有關無主物的規(guī)定強調先占原則,法律保護的重點不是遺失人的所有權,而是拾得者的利益。關于埋藏物,發(fā)現(xiàn)人可獲得埋藏物的全部。,5明清時期,2020/9/23,中國法制史,13,6民國時期,民法規(guī)定:拾得遺失物者,在6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者可獲得該物價值的3/10作為報酬。如無人認領,拾得人即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發(fā)現(xiàn)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如果埋藏物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則屬國家所有,發(fā)現(xiàn)人僅得相當之獎金。,(一) 擔保物權 1質押 戰(zhàn)國時期秦國法律嚴禁以人身為債務擔保。 秦
6、漢時借貸契約主要采取動產抵押方式擔保,抵押物轉讓給債權人占有,必須清償全部債務后才可贖回。,二、他物權,唐代典當行業(yè)已經發(fā)展為一種普遍的行業(yè)。質庫接受質當人的財物,按較低的估價付給質當人一筆現(xiàn)款,作為一定期限的借貸。只要質當人在回贖期內還復本金和利息,就可取回質當物。如果到期不贖,質庫取得質當物的所有權。每月取利,唐宋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6%。 元代質庫改稱解庫,典當取息,元明清法律規(guī)定不得超過3%。債權人負有保管抵押品的義務,如有損失要負賠償責任。 明代起,將解庫稱為當鋪。,2指抵 指抵表示債務人指定自己的某項財產為債務的擔保,當無法及時清償時,即轉移所指定的財物歸債權人所有。 魏晉南北朝時期就
7、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的擔保方式稱“懸券”。 唐代稱之為“指質”。表明抵押物是不動產的證書,契約。 宋元明清法律嚴格禁止以私債扣押債務人的財產抵折債務。因此,指抵很難得到法律的正式保護,只是作為一種民間的慣例。,1永佃權 明清時租佃契約關系最大的特點是進一步形成了“一田二主”的特殊類型的永佃權。永佃權是土地關系中佃方享有長期耕種所租土地的制度。佃農在接受租佃契約繳納地租的條件下,可以無限期地耕作所租種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發(fā)生變化,佃農的耕作權一般不受影響。永佃權人可以自由處分轉讓永佃權,而不必征得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這種“一田二主”的現(xiàn)象在福建、安徽、江西、浙江、廣東、臺灣等地比較
8、普遍。,(二) 用益物權,清末民律草案物權編設永佃權專章。民國民法采用大陸法系的永佃權制度。 2 典 北齊出現(xiàn)一種特別的買賣行為“帖賣”。賣方向買方轉讓一定年限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權利,僅保留以原價贖回土地的權利。以一定年限內的土地收益充作債務的利息。,唐代法律稱“帖賃”。唐末開始用“典”或“典當”一詞 。 典當是一種附有贖回條件的特殊的買賣契約。 典當與買賣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出典人在契約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的一段時間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田宅。,宋代法律對于典當契約有明確規(guī)定,典主擁有先買權。契約約定期限屆滿后,出典人可以保留30年的收贖權。 元代對典契的收贖年限沒有明確規(guī)定。 明清時期典當契
9、約一般注有回贖字樣。,,,第二節(jié) 債權,西周書面契約主要是“傅別”、“質劑”、“書契”三種形式。,,借貸契約,,買賣契約,秦漢時期法律明確規(guī)定,契約成立的實質要件是雙方合意。秦漢契約上都注明證人在場。,與秦漢時期相比,南北朝末期契約內容趨于復雜,尤其是擔保條款大量增加。,,,第二節(jié) 債權,隋唐法律對于契約強調的要件仍是雙方合意。 買賣契約、借貸契約一般還有保人附署。 唐代中期以后,法律漸漸強調買賣、質典契約 中牙人的連帶責任。 牙人,是唐時的交易居間人,為人引見客戶、 議定價格、說和交易。,,,第二節(jié) 債權,兩宋時,契約中的擔保條款更趨復雜。承擔連帶責任的契約附署人主要是牙人和保人。 明
10、清成立契約一般都需要第三人附署,附署者起到居間作用,有時還要負連帶責任。,,,,二、契約的種類,(一) 交換契約 古代最早的契約應當是 以物易物的交換契約,(二) 買賣契約 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 秦漢時期買賣契約的主要內容與現(xiàn)代買賣契約基本一致,包括標的、價金、擔保三項內容,2020/9/23,中國法制史,25,東晉南朝買賣奴婢、馬牛、田宅須訂立書面契約,契成之后向國家繳納4%的“散估”(交易稅)。這是后世“契稅”的雛形。 唐代規(guī)定,凡買賣奴婢、牛馬、駝、騾、驢已經付價,三天之內必須在市司監(jiān)督下訂立“市券”,并且規(guī)定此類契約必須有保人附署。 宋代不動產買賣契約必須用”印紙”和繳納
11、契稅。民間田宅買賣及牲畜買賣契約先立草契,然后至官府買印紙謄抄,加蓋官印,由買主繳納契稅。契約加蓋官印稱“赤契”、“紅契”,是合法的產權證書,又名印契、契照。不買官契、不納契稅,稱為”白契”,發(fā)現(xiàn)后按契稅加倍處罰。沒有“紅契”就容易喪失不動產的所有權。兩宋還進一步完善過割制度,強調田宅買賣的同時轉移賦役。,,,,二、契約的種類,,(三)借貸契約,西周時付利息的借貸契約,稱為”稱債”、”傅別”。春秋戰(zhàn)國時”稱債”是借貸行為的通稱。秦漢時出現(xiàn)了專門從事高利貸業(yè)的商人集團。稱之“子錢家”。西漢刑法中有”取息過律”的罪名,可見法律已有嚴格明確的利率限制。,,,第三節(jié) 親 屬 法,一、親屬制度,,(一
12、) 宗法制及宗族組織 宗法制是以血緣關系為基礎,以父系家長制為核心,按尊卑長幼確定的等級身份制度。宗法制主要規(guī)定身份繼承。 西周立國以宗法制為基礎,春秋以后,宗法漸衰。,,,第三節(jié) 親 屬 法,,北宋開始出現(xiàn)族產,族產對于宗族的結合和鞏固意義重大,是宗族權的物質基礎。迨至明清,宗族組織已經遍布各地。為維護內部秩序,宋代宗族組織制訂宗族法規(guī)范族人行為。宗族法一般以禮為準則,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宗族法在內容上幾乎涉及族內生活一切領域,而結構上也日益接近國家規(guī)范。,(二)親屬的范圍及等級 親屬,是因婚姻、血緣和收養(yǎng)而產生的人們之間的關系。古代,按照禮制,親屬有四種分類方法:以姓和血統(tǒng)為標準,分為
13、內親(本族)與外親(外族);以婚姻所生身份為標準,分為婚族與姻族;以喪服有無為標準,分為有服親與無服親;以親屬關系親疏程度為標準,分為至親、近親、正親和余親。 封建法律把親屬分為:宗親、外親和妻親。宗親,指同祖同宗的親屬。宗親的范圍以九族為限;外親,指女性系統(tǒng)的親屬;妻親,專指丈夫與妻的親屬之間的親屬關系。,中國古代以”五服”表示親屬等級。”五服”包括從己身往上數四代,往下數四代共九代親屬。五服分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等,穿著時間分別為三年、一年、九個月、五個月、三個月。 民國民法將親屬分為血親(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配偶三種,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男女平等。,(三)家長制度 從秦朝開
14、始,確立以戶為主體單位的傳統(tǒng)。戶的主體資格體現(xiàn)為家長權。 家長一般由家中的男性直系尊長充當。家長對家庭負有直接責任,所以對外代表家庭,對內統(tǒng)轄家政。,家長在家庭內有全面的權力,包括教令權、財產權、主婚權: 教令權是家長教育、命令、約束、懲戒家屬(尤其是子孫)的權力。明清兩代,對“違反教令”的子孫有時“呈送充軍”; 財產權,即父母對財產的處分權; 主婚權,指締結婚姻的決定權 民國民法中家長權力較之過去大為削弱。采用夫妻財產制取代了家產制。,二、婚姻制度 (一) 婚姻的目的與一夫一妻制 婚姻制度在商周時代即已形成,締結婚姻的目的是為祭祀祖先和延續(xù)宗族。因此,締結婚姻是家族大事,婚姻的好壞維
15、系家族的成敗興衰。更進一步推衍,婚姻不止于是兩性結合的自然需要,而且是一項政治制度,在某種意義上,甚至還是一項社會事業(yè)。 宗法制下為了確保宗祀繼承人擁有穩(wěn)定的身份,必須采取一夫一妻制。,(二)婚姻的禁忌 1同姓不婚 周在部族時代已經采取族外婚制。西周堅持的“同姓不婚”有以下三個考慮: 一是倫理文化上使人類別于禽獸; 二是為防止近親結婚帶來“其生不蕃”,即生殖問題; 三是政治上便于融合異族。歷代法律禁止同姓為婚。清代末期通過法律解釋,廢止了同姓不婚的條文。,2親屬不婚 唐代法律禁娶五服以內親屬的原妻妾。因此,婦女只能改嫁外姓,決不許與夫家親屬為婚。明、清律規(guī)定,娶伯叔母,各斬立決;娶兄弟妻,絞
16、決。唐代禁娶親屬妻妾只限于同宗親屬,后明、清時擴大及于外親。舅之妻妾、甥之妻妾,也禁止結婚。,3民族之間通婚 唐代開始對族際通婚有所限制。只有獲準居住在唐朝境內的少數民族人可以娶唐朝婦女,并且不能將其帶回蕃國。宋代對禁止族際通婚更加認真。即使是入住宋境的少數民族也不準與漢人通婚。元、明兩代提倡族際婚。清朝禁止?jié)M漢通婚。 4違時嫁娶 違時嫁娶,指在為近親屬守喪期間或近親屬被囚禁期間娶婦、嫁女。,5良賤不婚 從南北朝起,良賤禁婚由禮制約束上升為法律禁文。 唐代以后,禁止良賤相婚正式納入法典。 6尊卑不婚。 禁止尊卑不婚的規(guī)定始見于唐代。,(三) 婚姻的成立 1西周 周禮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條件首重父
17、母之命。其次,是有媒妁之言。條件之三是六禮。所謂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納采即男方向女方表示求婚的意向。問名是男方遣人帶信到女方家,問女方的生辰八字及母姓,女方回復書信。納吉是男方占卜得吉兆,備禮通知女方。納征即男方擇日遣人送聘禮于女家。征是成的意思。所以,納征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道程序。請期即男方派人與女方商定結婚日期。親迎是最后的儀式,即男方親自迎娶新婦。,,,5宋代 宋代指腹婚盛行。唐宋法律都認可這一習俗:只要接受一尺以上布帛的聘財,婚約即告成立。但是,因為指腹婚易造成婚姻糾紛,所以遭到元明清政府的明令禁止。 6元代 元代是惟一把婚書規(guī)定為法定必備條件的朝代。男女雙方在
18、婚書上要寫明議定的聘財數額,婚主或嫁主分別和媒人一起簽字畫押。明清律與唐律同,未把婚書作為為法定必備要件。,7清末及民國 清民律草案仿日本民法采取法律婚主義,即婚姻必須經過登記才能成立。民國民法則以中國習慣采取事實婚主義,規(guī)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兩名以上證人。,(四) 婚姻的終止 1西周 大戴禮記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不順父母去,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妒,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七去”即后世廣泛使用的“七出”。七出是丈夫離婚的單方權利規(guī)定,對夫權也
19、有限制規(guī)定,所謂“婦有三不去:有所娶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痹谌N情況下,丈夫無權休妻。,2唐代 唐代婚姻終止分為“出”、“和離”、“斷離”三種?!俺觥奔础捌叱觥保惨?guī)定了“三不去”;和離,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斷離分“義絕”和“違律為婚”兩種:義絕,指夫對妻(妻對夫)的親屬或夫妻雙方的親屬之間犯毆罵、殺、奸罪,雙方家庭因此不和的,由官府判決強制離婚。此外,還有因“違律為婚”而斷離的。,3民國 民國離婚形式有協(xié)議離婚與判決離婚兩種。 4新民主主義政權 工農民主政權婚姻法對軍婚做出例外規(guī)定,紅軍之妻要求離婚,須征得丈夫的同意.,第四節(jié) 繼承制度,一、身份繼承 (一)
20、 宗嗣繼承 1嫡長子繼承制 西周始推行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繼承制將身份繼承與財產繼承合為一體。 戰(zhàn)國時期財產繼承轉變?yōu)橹T子均分式。但是,身份繼承仍舊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原則,整個古代社會相襲不變。,2立嗣 即無子的人收養(yǎng)兒子繼嗣。收養(yǎng)同宗人的兒子稱“立嗣子”、 “過繼子”等;收養(yǎng)異姓養(yǎng)子稱為“假子”、 “義子”等。 (二)封爵繼承 通常按嫡長子繼承優(yōu)先原則,西漢時期,僅僅限于親子。南北朝時,旁系親屬也有繼承爵位的。唐六典規(guī)定,除嫡系子孫以外,兄弟也可承襲爵位。清代的襲爵范圍更廣,堂兄弟、兄弟之子也可以承襲爵位。,二、財產繼承 (一) 古代的財產繼承 按照繼承人的身份分以下四種: 1嫡長子繼承制
21、 先秦嫡長子繼承財產,秦漢以后,嫡長子在財產繼承方面已沒有特權。,2諸子均分 漢諸子均分制通行全社會。儐規(guī)定“應分田宅褢物者,兄嬟均分”即嫡庶兄弟均分,兄弟中有人死亡者,死者之子代為繼承(子承父分)。此外,未婚的兄弟姐妹每人可以另得一份聘財或嫁妝(聘財的二分之一)。養(yǎng)子與親子享有同等權利。,3婦女的繼承權 一般而言,古代婦女除嫁妝以外,不能獲得家產。唐宋兩代規(guī)定:在兄弟分家時,無子寡妻可以代為繼承其夫的應得份額。但是,寡妻再嫁時要退出。元代開始,改嫁寡婦除不能繼承亡夫遺產外,還會喪失妝奩。明清兩代沿襲之。 4女婿的繼承權 南宋法律始有規(guī)定,贅婿可根據遺囑繼承岳父遺產。,5奸生子的繼承權 金元兩代承認奸生子的繼承權,份額是嫡子或庶子的1/4或1/3。 明清更進一步提高了奸生子的法定繼承數額。 在一般情況下,是嫡庶子的1/2;如與嗣子一起繼承,則適用“均分”原則;如果既無嫡庶子,又無嗣子,奸生子就可以繼承全部財產。,(二) 清末及民國時期的財產繼承 民國民法規(guī)定遺產繼承人有法定繼承人與指定繼承人兩種。前者是法律規(guī)定應當繼承的人,后者是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遺囑指定的繼承人。,重點復習題,1永佃權 P203 2七去 、 三不去 P227 3唐代關于無主物、遺失物及埋藏物的規(guī)定是什么? P200 4古代對家長賦予哪些權力? P222 5簡述周禮規(guī)定的婚姻成立的條件。 P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