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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浙江大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印章管理,規(guī)范公司印章的制發(fā)、管理及使用,避免印章管理和使用中不規(guī)范行為,有效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門印章的管理 和使用。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印鑒專用章、檢測報告專用章、計量認證CMA章、各資質(zhì)專用章、技術專用章等。
第三條 印章的適用范圍
1、公章:適用于以公司名義上報政府機關或相關機構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義出具的證明、函件及下發(fā)的各類內(nèi)部文件等。
2、法定代表人印章:適用于由公司法
2、定代表人簽章的文件、法人代表證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書等。
3、財務印鑒專用章:包括財務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印鑒章,適用于公司財務部對外開具發(fā)票及其它財務憑證等。
4、合同專用章:適用于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各類協(xié)議、合同等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5、檢測報告專用章:適用于以本公司名義出具的各類檢測報告。
6、計量認證CMA章:適用于本公司通過計量認證認可的檢測項目所出具的相關檢測報告、簡報。
7、省建設廳簽發(fā)的各項資質(zhì)專用章:適用于本公司以取得資質(zhì)的項目所出具的相關報告、簡報。
8、技術專用章:適用于以本公司名義出具的檢測方案。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停、啟用
第四條 印章的
3、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負責人批準,由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xù)。
2、印章的形體和規(guī)格,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五條 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并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并下發(fā)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fā)放單位和使用范圍。
第六條 印章的停用
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或相關資質(zhì)認可等信息發(fā)生變化需更換印章的情況;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七條 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技術專用章由綜合辦指定
4、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fā)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合同專用章、檢測報告專用章和計量認證CMA章由公司報告簽發(fā)人員專門保管;各資質(zhì)專用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柜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公司綜合辦備案。
2、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八條 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fā)部門、枚數(shù)、收到日期、啟用日期、保管人、批準人、圖樣等信息。
第九條 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鑒使用(借用)簽批單》,征得其部門主管同意,并經(jīng)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由印章保管人陪同
5、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jù),經(jīng)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于申請事由,并對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 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第十一條 印章應及時清洗,確保清晰、端正。印章專管人員下班時應將其保管的各類印章置于專用柜或箱內(nèi),專門加鎖,注意保密。
第十二條 印章保管有異常現(xiàn)象或遺失,應保護現(xiàn)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第四章 違紀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jīng)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浙江大合建設工程檢測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