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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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買賣合同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形式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具體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一是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 (一)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 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多重買賣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以其中一項買賣關系的存在為依據,非法侵占他方享有合法所有權的買賣標的物,使該項財產所有人的所有權受到侵害的民事違法行為。 在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侵權行為人應當是多重買賣關系中的當事人。究竟誰為侵權行為人,有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在一般情況下,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人多是第一買受人,因為往往是由于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又賣給第二買受人,第二買受人據此接受了出賣人的交付;而第一買受人由于自己訂約在先,認為自己所訂的前一買賣關系合法有效而否認后一買賣關系的效力,因而,敢于公然侵占第二買受人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買賣標的物,侵害第二買受人的財產所有權。但是,第二買受人也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人,假如出賣人將買賣標的物交付給第一買受人,第二買受人認為自己的買賣合同依法有效,因而侵占該買賣標的物,亦構成侵權。出賣人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交付給一方買受人,而使另一方買受人的買賣合同債權不能實現,為使自己的買賣合同債權得以實現,所以才去侵占已經接受交付的財產,使自己的行為具有民事違法性,并且具備其他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構成侵權行為。 第二,如果出賣人部分履行買賣合同,將買賣標的物交付給各個買受人,各個買受人因為沒有完全接受清償,因而侵占其他已經接受部分履行的標的物,這一買受人也構成侵權行為人。 第三,在有些情況下,買受人中的任何一方,在出賣人還沒有實際交付買賣合同標的物時,急于取得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而侵占所有權還屬于出賣人的標的物,侵害了出賣人的財產所有權,構成了侵權行為。 第四,最后一種情況,是在買受人已經接受了出賣人的交付后,取得了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出賣人因為反悔,而將已經交付的標的物予以侵占,就侵害了該買受人的財產所有權,亦構成侵權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具備侵害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一般特征。其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這種違法行為的特征,是在履行買賣合同的過程中,因買賣合同關系的重合而發(fā)生。買受人的一方或者出賣人因履行一個買賣合同沒有履行另一個買賣合同而發(fā)生爭議,侵害了一方當事人享有所有權的買賣合同標的物。這種行為的違法性,就在于非法侵占一方當事人所有的財產。損害事實是當事人一方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遭受侵害,使其擁有的財產價值減少。這種損害事實的特征是,受到損害的財產只能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而不是其他財產。在因果關系方面,沒有特別的要求。在主觀過錯上,行為人的心理狀態(tài)較為復雜,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往往是認為自己對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也有的是明知自己沒有所有權,但是為了造成既成事實,搶先占有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因此,這種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既可以由過失構成,也可以由故意構成。 (二)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是指在多重買賣關系中,一方買受人或者出賣人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為目的,故意以訂立與該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系,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無法實現,致使遭受財產利益損失的民事違法行為。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由一方買受人為侵權行為人。他明知另一方買受人已經與出賣人訂立了有效的買賣合同,但是為了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債權落空,采取與出賣人另訂買賣合同的方法,使之與前一買賣合同相重合,并且使出賣人先履行后一買賣合同,以此侵害前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第二種是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串通,以侵害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為目的,訂立與前一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另一買賣合同關系,并搶先履行后一買賣合同關系,使另一方買受人的合法債權受到侵害。在后一種情況下,一方買受人與出賣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人。也有在兩個買賣合同關系相重合的情況下,前一買賣合同關系的買受人自己侵權,或者與出賣人串通共同侵權。在這兩種情況下的行為人并沒有原則的區(qū)別。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與一般的侵害債權的構成沒有原則區(qū)別。第一,被侵害的買受人的債權須是合法債權,即受侵害的買受人買賣合同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有效的,如果一方買受人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或者是違法的,那就不存在侵害債權的前提條件。第二,侵害債權的行為人須是一個買賣合同關系之外的人。在一般的侵害債權侵權行為中,行為人必須是債的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在多重買賣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中,行為人是另一個相重合的買賣合同關系的買受人,如果出賣人與侵權的買受人相互串通惡意加害,則為共同加害人。第三,行為須具有違法性,這表現在違反保護合法合同債權的法律規(guī)定,使一方買受人的合法買賣合同的債權受到侵害,不能實現。第四,行為人必須有出于侵害債權的故意,過失不能構成這種侵權行為。侵害債權的故意,是指第三人明知其行為會發(fā)生侵害他人債權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這種明知,既要明知他人債權的存在,也要明知侵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 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故意亦應如此,在要求上不能降低標準。第五,也是最后,行為人的行為須造成一方買受人的損害事實。這種事實,一方面是對債權的侵害,使債權無法實現;另一方面是因此而使受害人的財產利益遭受損失,這種損害結果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系。 四、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賠償規(guī)則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具體賠償,應當依據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賠償規(guī)則進行,并沒有特別的規(guī)則。 多重買賣中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17條的規(guī)定進行。一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首先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應當折價賠償,這在多重買賣侵權行為中,是使用較多的賠償方法;二是,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并且將其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這種賠償方法,在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的賠償中也是經常使用的;三是,因侵占買賣合同標的物或者損壞買賣合同標的物造成受害人其他重大損失的,即造成間接損失的,對這種間接損失也應當予以賠償。 對多重買賣中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賠償,主要是賠償債權損害所造成的間接損失。這種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債權受到損害所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就是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實現債權所能得到的預期利益,由于加害人侵害債權而使這種利益喪失。賠償這種間接損失,應當有充分的依據,不能主觀臆斷,憑空想象,避免造成不合理的賠償或者賠償不足的問題。造成財產直接損失的,也應當對這種直接損失予以全部賠償。 五、點評 多重買賣中侵權行為是發(fā)生在多重買賣關系中的一種較為特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所有權的侵權行為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它們的構成,依據侵害所有權和侵害債權的侵權行為的構成一般原理來確定;具體的賠償規(guī)則,亦與該種侵權行為的賠償規(guī)則相同。*所討論的案例,黑河中大公司將同一筆鋼材既出售給寬城外貿公司,又出售給四平物資局,形成了多重買賣關系。在履行合同中,黑河中大公司將工字鋼交付給四平物資局,該局又將其交付給黑河坤陽公司,沒有交付給寬城外貿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寬城外貿公司認為自己訂約在先,理應得到這筆工字鋼,故擅自將這筆工字鋼提走銷售。這種行為侵害了黑河坤陽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構成多重買賣中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寬城外貿公司的這種侵權行為的性質,是侵害所有權,而非侵害債權,具體賠償,應當按照侵害財產所有權的賠償規(guī)則進行。首先,侵占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并將該物銷售給他人,無法返還原物,只能折價賠償,因此應當賠償233.26噸工字鋼的全部價款;其次,應當賠償黑河坤陽公司受到的間接損失,即因其享有所有權的工字鋼被侵占而喪失的可得利益,可以依據其售給下家合同的可得利益來計算,即差價的1000元減去應當支付的費用,所余即為其所應賠償的間接損失。-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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