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中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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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中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9-05-23 17:51:36 / 個人分類:合同類法律法規(guī) / 評論( 0 ) / 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審判中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針對當前本市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存在的若干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經(jīng)調(diào)查研究,并征求全市法院的意見,形成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處理問題 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審判中,應當按照合同法及法釋[1999]1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合同法司法解釋(一))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載于本刊2000年第2期的規(guī)定,正確區(qū)分是否適用合同法。在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情形下,且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司法解釋(一)有具體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的具體規(guī)定作為裁判的依據(jù),而無需再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合同法僅有原則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合同法的原則規(guī)定作為裁判依據(jù)。如果合同法沒有規(guī)定,而民法通則有相關的規(guī)定,則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作為裁判的依據(jù)。 二、關于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的問題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guī)定,對于合同法成立于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實施之后,因履行合同發(fā)生的糾紛,適用合同法 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由于合同履行往往還涉及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等法律問題,故對于此種情形,在就合同履行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的同時,對因合同履行產(chǎn)生的相關法律問題,應當引用合同法總則、分則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確保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 三、當事人以有效合同起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為合同無效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當事人以有效合同起訴,法院在審理中認為應確認合同無效,且認為對該案的合同效力和相關責任不宜一并判決的,可按照民訴法的規(guī)定,對合同效力先行判決,允許當事人對合同效力部分的判決上訴,上訴期間案件中止審理。在二審對合同效力作出終審判決后,按照終審確認的合 同效力繼續(xù)審理,或告知當事人按照終審判決確認的合同效力變更訴請。如當事人堅持不予變更其訴訟請求,法院應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對于涉及合同效力的訴訟,應由法院依法裁決,當事人就合同是否有效無權調(diào)解。但對確認無效之后如何處分財產(chǎn),應允許當事人調(diào)解,調(diào)解內(nèi)容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準許。 四、關于涉嫌犯罪與合同效力認定的問題 根據(jù)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并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還必須以損害國家利益為條件,這是合同法與原經(jīng)濟合同法規(guī)定受欺詐、脅迫簽訂的合同當然無效的區(qū)別所在。因此,審理中不能簡單以刑事判決是否認定犯罪作為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認定依據(jù)。 五、被告在一審中未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二審中主張時效抗辯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對于當事人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依職權主動審查,在審理中也無義務就訴訟時效是否屆滿對被告予以特別釋明。被告在一審中未就原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視為其放棄該權利。如果原審被告在二審中以原審原告主張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的,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六、分期履行債務中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當事人就一筆債務達成分期履行的協(xié)議,且約定債權人的訴訟時效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該約定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當確認該約定的效力。 七、關于誠實信用原則與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的把握問題 誠實信用與當事人合同自由既是民法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民商事審判應當遵循并體現(xiàn)這兩個原則。從兩者的適用范圍和性質(zhì)上講,誠信原則與當事人合同自由原則存在差異。一般而言,當事人的民事活動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且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的,法院在審理中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而不宜以誠實信用原則為由主動加以干預、調(diào)整。 當事人認為相關合同條款在訂立時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之情形,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nèi)通過行使撤銷權解決。如果當事人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法院對相關當事人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 八、關于代位權訴訟中的若干問題 1、對于設有擔保物權的次債權,債權人能否對該擔保物權行使代位權的問題 擔保物權能否成為代位權行使的客體,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未作禁止性規(guī)定。設定擔保物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的實現(xiàn),即在債務人屆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擔保權人有權通過處分擔保物,以所獲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債權。擔保權人對擔保物權的實現(xiàn)方式主要是擔保物的價值變現(xiàn)權,而非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其本質(zhì)在于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因此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對次債權附有的擔保物權可一并主張。 2、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后,次債務人未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主動向次債權人(即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該履行行為應如何認定的問題 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未明確規(guī)定。次債務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對其提出的代位權訴訟后,如需在訴訟階段對次債權人履行債務,應當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采用提存或者有利于保全該債權的方式進行。次債務人在明知債權人已就該筆次債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下,擅自向次債權人履行債務,該履行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因該行為導致債權人無法保全其債權造成的損失,次債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關于代位權訴訟的保全方式 債權人在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保全次債務人的財產(chǎn),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次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終結前,不得擅自處分該財產(chǎn)。人民法院經(jīng)審查,可依法裁定在代位權訴訟作出生效裁判之前,暫停次債務人向次債權人履行債務;如次債務人堅持要求履行的,須經(jīng)人民法院準許,并采取提存或其他有利于保全該筆債權的方式進行。 2003年1月29日 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nèi)容直接刪除就行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簡歷、論文寫作、PPT設計、計劃書、策劃案、學習課件、各類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網(wǎng)一站式需求 Ppt課件制作設計,word文檔制作、圖文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等, 秉著以優(yōu)質(zhì)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客戶,做到讓客戶滿意! 感謝您下載我們文檔 精選資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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