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交叉違約條款內容摘要隨著央行貨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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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銀團貸款合同項下的交叉違約條款 作者及單位: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 謝向陽 律師 鄭霄瀟 律師 內容摘要:隨著央行貨幣政策逐漸收緊,國內金融機構信貸規(guī)模趨緊,同時,在世界金融危機影響下的外貿形勢更為復雜多變的情況下,企業(yè)融資特別是外匯融資面臨挑戰(zhàn),我國銀行和企業(yè)越來越多參與到跨境銀團中來。交叉違約條款作為英美法的一項特有制度,對跨境銀團貸款的借貸雙方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從交叉違約條款的基本概念、 設置交叉違約條款的意義、交叉違約條款在我國立法的現狀及交叉違約條款設計的限制等角度,力求為中國法下對交叉違約條款的限制及平衡借貸雙方的利益提出建議。 關鍵詞:交叉違約 一、“交叉違約條款”的基本概念 銀團貸款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被稱作“辛迪加貸款”,它是由數家商業(yè)銀行聯合組成銀行集團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一筆中、長期貸款 董世忠:《國際金融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年,第110頁。 。作為國際金融市場重要融資方式之一,銀團貸款一般由經營信貸業(yè)務的多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組成銀團,基于相同的貸款條件,采用同一貸款協議,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貸款或其他授信??缇炽y團貸款,顧名思義,就是跨國(跨地區(qū))性質的銀團貸款。 我國跨境銀團貸款可以追溯到1980年,當時國務院批準了中國銀行章程 《國務院對中國人民銀行請示修改中國銀行章程的批復》1980年9月22日頒布。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80/112203198003.html ,其中第三章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包括“組織或參加國際銀團貸款”,1983年中國銀行真正開始辦理國際銀團貸款業(yè)務,這標志著中國銀團貸款業(yè)務的起步。時至今日,隨著央行貨幣政策逐漸收緊,多次上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國內金融機構信貸規(guī)模趨緊,但同時人民幣在國際兌換中不斷升值,世界金融危機影響下的外貿形勢更為復雜多變的情況下,企業(yè)融資特別是外匯融資面臨挑戰(zhàn):人民幣升值預期下,企業(yè)外匯貸款的需求加大,但國內銀行的外匯資金來源有限,且人民幣持續(xù)升值,造成銀行外匯貸款尤為緊張。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借用跨境銀團貸款的需求是剛性的。 跨境銀團貸款合同是借貸雙方之間為進行貨幣借貸、明確相互之間權利與義務而達成的協議,對借貸雙方之間的權利保護都非常重要。交叉違約條款是跨境銀團貸款合同,特別是歐美國家跨境銀團貸款合同中最常見的貸款人保護條款。 一般來說,在跨境銀團貸款合同中,違約事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叫做實際違約事件,是指借款人在協議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協議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事件。例如,逾期不還借款本金、違反陳述和保證條款等;另一類叫做預期違約事件,這是英美法的特有制度 有人認為交叉違約條款的理論依據主要是英美法上的預期違約制度與大陸法上的不安抗辯權制度。 ,它是指借款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的,也被視為對本貸款協議的違約,貸款人可以對該借款人采取相應的救濟措施。根據預期違約理論,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合同當事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對方當事人將會違約,則有權終止合同。交叉違約規(guī)定了一種違約上的連帶后果,其在貸款到期前就能被其他違約所觸發(fā),屬于預期違約事件的范疇 張嘯 趙燕:《論國際銀團貸款中的交叉違約條款》《國際貿易》,2011年7月下,總第245期,第39頁。 。例如,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60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約時,其可以以書面形式要求對方提供正常履約的充分保證,如果對方沒有在最長不超過30天的合理時間內按照當時情況提供履約的充分保證,則構成默示違約。 與合同法上的預期違約不同,跨境銀團貸款合同中的交叉違約規(guī)定了更為直接和絕對的后果。在買賣合同中,如果預期違約的情勢發(fā)生,預期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提供充分擔保的,則另一方仍有義務繼續(xù)履行合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8條約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第69條約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不安抗辯權”,但是在跨境銀團貸款合同中,交叉違約條款通常越過了要求借款人提供履約保障這一環(huán)節(jié),而直接賦予貸款人以終止合同的權利。 交叉違約條款是一種有效的早期預警機制,使得當事人根據對方在其他協議項下的不履行之事實判斷對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約能力。如果對方當事人在其另外一個交易項下未能履約,很可能就陷入財政困境,履約能力成為疑問,本協議的貸款人會強烈地傾向于終止與該借款人繼續(xù)進行交易;同時,通過交叉違約條款,本協議項下的債權人得以參與到對方當事人因在其它協議項下違約而導致的談判中去,從而使自己不至于比其它的債權人處于更加不利的位置。這樣將使借款人面臨嚴格的責任,因為任何的違約事件都將導致所有貸款銀行主張加速償還,從而使借款人可能面臨破產。因此,在實踐中對該條款的使用也有一些限制。 二、“交叉違約條款”設置的意義 (一)保持債務的平衡狀態(tài) 鑒于交叉違約條款的“多米諾骨牌”效應,貸款人如果運用交叉違約條款,其結果對于借貸雙方可能都是災難性的。因為,如果債權人均要求債務加速到期,多數情況下會導致借款人資金鏈斷裂、經營無法繼續(xù)乃至破產清算。因此,某種程度上,借款人陷入困境的,交叉違約條款可以起到一種保持微妙平衡狀態(tài)的作用,為了避免加速到期的主張導致借款人破產,所有的貸款人都不會輕易提出這樣的主張,因此,對于貸款人來說,這是一種可以威懾其他貸款人的權利,阻止其他貸款人債權主張導致借款人的破產,這種所謂“結構性的平衡”,將導致貸款人將為了實現債權共同尋找解決對策。 (二)維持貸款人的平等受償地位 交叉違約條款能夠賦予銀行在受償時相對于其他債權人的平等地位。也就是說,交叉違約能夠是跨國銀團的貸款加速到期,使銀團主動、有利地與其他債權人一起參與借款人的資產或者債務的重組,以期達到同一種類的債權人得到同等待遇的目的,從而保證貸款銀團的受償地位不被損害張嘯 趙燕:《論國際銀團貸款中的交叉違約條款》《國際貿易》,2011年7月下,總第245期,第41頁。 。 三、我國對交叉違約條款的法律規(guī)定 我國法律對跨境銀團貸款的規(guī)定主要體現在《銀團貸款暫行辦法》、《銀團貸款業(yè)務指引》中?!躲y團貸款暫行辦法》第34條規(guī)定,“對于借款人的違約行為,經指出不改的,代理行負責召開銀團會議對其做出處罰。銀團會議協商后的處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告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其處罰可依法采取停止貸款、提前收回貸款等辦法。必要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躲y團貸款業(yè)務指引》第35條約定,“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yè)務過程中發(fā)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從上述條款中的“經指出不改的”、“經指正不改的”、“銀團會議協商后的處罰決定”……等措辭表明,根據中國現有法律的規(guī)定,“交叉違約”的效力與它在歐美銀團貸款中設立的初衷相比受到了較大的減損,換句話說,即使出現了交叉違約條款約定的違約情況,貸款人也不能夠直接行使加速到期的權利,貸款人必須履行“通知借款人,給予借款人彌補違約行為機會”的義務。即使借款人仍然違約的,還要通過“代理行召開銀團會議、進行協商后”方能采取終止貸款、加速到期等措施。 四、對交叉違約條款的限制 交叉違約條款設計的初衷是防范債務風險,因此,某種程度上,它擴大了“違約事項”的外延,使得貸款人能夠更加全面和深入地監(jiān)控借款人的履約能力和信用水平,在交叉的債權債務關系中及時對預警信號做出反應,因此,貸款人往往利用其優(yōu)勢地位,迫使借款人接受對其不利的交叉違約條款,嚴重損害借款人的正當利益。這種肆意行使交叉違約條款嚴重損害了借款人的正當利益,然而隨著國際資本視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跨國銀團貸款中越來越多的借款協議采用了限制交叉違約條款適用和加重貸款人責任的規(guī)定。實踐中主要采用的是限制債務范圍、限制違約主體、引入實質性審查和給予寬限期等方法來防止交叉違約條款的濫用。 (一)限制債務的范圍 許多貸款人在對債務的范圍進行約定的時候,往往傾向于寬泛的用語,例如“任何其他債務”等,這樣的“債務”,無形中擴大了“債務”的外延,可能包含了銀行承兌信貸、經常交易下的先前貨款等。我們認為,除了經營債務,還宜于防止把該條款擴大適用于寬限期而尚未宣告加速到期的情況和國際銀團貸款因借款人輕微的違反約定事項而發(fā)出補救通知的情況張嘯 趙燕:《論國際銀團貸款中的交叉違約條款》《國際貿易》,2011年7月下,總第245期,第41頁。 。 (二)限制違約的主體 交叉違約條款的違約主體已經不局限于債務人本身,而是擴展到了附屬企業(yè)、關聯企業(yè)或者信用支持者等。這種約定比較特別,因為從法律上講,當事人的附屬企業(yè)、關聯企業(yè),或者擔保提供者已經是完全獨立的第三者,不管經濟上是否有“血緣”聯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以各自的財產承擔各自的義務,所以因其他法人的違約而擔憂本交易項下當事人履約能力下降,這似乎有些牽強 http://baike.baidu.com/view/1241138.htm 。 貸款人通常認為,子公司是與母公司存在緊密經濟聯系的實體,一旦其破產,必定會對母公司的財政實力和商業(yè)信譽造成重大損害。這里需要考慮的是,對母公司的理解,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必須達到一定比例以上,同時,一般合理的做法是,貸款人在發(fā)放貸款的時候,如果已經將借款人的子公司或者保證人的信用考慮進去,則可將其納入該條款的適用范圍;否則,不應該將此條擴展至子公司馬小紅:《國際銀團貸款中交叉違約的限制適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第39頁。 。當然,在跨國銀團貸款合同中需要對此做出明確的說明。 至于是否需要將保證人列入交叉違約的主體,我們認為,保證關系相對于貸款關系具有從屬性。一個信譽良好、經營有方的借款人,如果因為保證人的欠款構成交叉違約,從而遭受加速到期的主張,是不合理的,也是損害借款人正當利益的,因此,建議借貸雙方在該條款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其他業(yè)務上的債務須達到**萬元以上時,才能構成交叉違約。 (三)實質性審查 實質性審查是指借款人對其債主的欠債必須達到“實質性”的程度才構成違約。在跨國銀團貸款實踐中通常采用兩種方式 畢仲輝:《如何限制銀團貸款中的交叉違約條款》《東方企業(yè)文化天下智慧》,2011年4月,第234頁。 : 一是明確一個固定的起算金額,即借款人在其他交易項下未履約金額達到或超過某一金額,本貸款協議的貸款人就可以啟用交叉違約條款。例如,規(guī)定“借款人在逾期借款超過**萬元時,構成違約”,這里的**萬元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一經確定,便有了一個具體的客觀標準,對于借款人來說,清楚知道自己的行為在何時會帶來違約的后果;對于貸款人來說,可以明確引用此條款,采取宣告加速到期等措施。其優(yōu)點是明確、便于執(zhí)行; 二是借貸雙方采用動態(tài)比例數額的方式來計算起算金額,這也是平衡債權債務關系的有效限制手段之一。如果固定起算金額將會忽略債務人在未履約時候的具體資產金融狀況。采用動態(tài)比例數額的方式來計算起算金額允許不斷按照債務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及時調整,比較常用的具體標準是對債務人的凈資產與法定公積金乘以一個通常的比例。 馬小紅:《國際銀團貸款中交叉違約的限制適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3期,第43頁。 另外,需要說明的一點是,隨著衍生交易的廣泛開展,當事人從事衍生交易的情況越來越多,可是因為衍生交易是表外業(yè)務,如果當事人對債務的約定過分借助于傳統(tǒng)資產負債表中的表述,則可能不能將衍生交易項下的義務包括在內。因此,在“國際掉期交易協會”主協議中約定,可以在“債務性質”的概念中明確包括衍生交易;將衍生交易項下應付未付的金額作為交叉違約條款項下的債務。 (四)寬限期 對于借款人而言,借款人可以同銀行約定合理期限的寬限期,待資金周轉順暢了再履行相關義務,但是寬限期的適用必須以其他借貸協議中的交叉違約條款沒有加速到期的規(guī)定為前提;寬限期的長短應該取決于貸款本身的性質,一般而言,貸款本金寬限期一般限制在最小期限內,并且給予借款人寬限的條件也僅限于借款人管理失誤等原因;貸款利息寬限期相對較寬松,但如果采用歐洲貨幣貸款方式,由于歐洲貨幣利息期限的限制,利息寬限期不會太長。實踐中,寬限期的長短除了受上述客觀因素制約外,還受制于借貸雙方經濟實力、談判技巧及國際資本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因素 劉海偉:《試論國際銀團貸款中的“交叉違約條款》《學術探索》,2004年第11期,第42頁。 。 五、結語 交叉違約條款是跨國銀團貸款中常見的條款,其理論依據在于預期違約理論。交叉違約條款有利于貸款人,也在某種程度上保持了貸款人之間的平衡,在債權實現的過程中,應該巧妙運用,從而保證債務的實現。同時,我們也認識到,銀行的保密制度減弱了交叉違約條款的效力,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還要依賴于一個與法律無關的事實,即貸款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來源獲知借款人的違約。因為違約當事方自己是不會將自己的違約信息推到大庭廣眾之下公開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質很強,外界通常是很難獲知對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也限制了交叉違約條款作用的充分發(fā)揮。 歡迎您下載我們的文檔,后面內容直接刪除就行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資料可以編輯修改使用 致力于合同簡歷、論文寫作、PPT設計、計劃書、策劃案、學習課件、各類模板等方方面面,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Ppt課件制作設計,word文檔制作、圖文設計制作、發(fā)布廣告等, 秉著以優(yōu)質的服務對待每一位客戶,做到讓客戶滿意! 感謝您下載我們文檔 精選資料-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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