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風險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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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資料 壽陽匯都村鎮(zhèn)銀行 貸款風險責任追究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強化信貸人員的風險責任意識,促進壽陽縣匯都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信貸人員合法、合規(guī)地開展信貸業(yè)務,根據(jù)《商業(yè)銀行法》、《商業(yè)銀行授信盡職指引》等法律法規(guī)及本行有關信貸管理制度規(guī)定,特制訂本制度。 第2條 貸款風險追究責任制度,是指為有效強化信貸人員的風險意識、管理職責、區(qū)分責任,按不同崗位承擔不同的貸款風險責任,并實行風險賠償和行政責任追究的考核制度。 第3條 本制度所指貸款為本外幣貸款、押匯、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和信用證、保函等信用業(yè)務。 第4條 貸款劃分為管理責任貸款和新增責任貸款。 管理責任貸款是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存在的且界定為正常的存量貸款,由本行崗位責任人承擔管理和風險責任。如經(jīng)本行審批決策發(fā)放且確因決策失誤造成貸款重大損失的,本行相關責任人承擔相應風險責任。 新增責任貸款是指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發(fā)放的新增貸款,由不同崗位責任人承擔不同的風險責任。 第5條 本制度所稱責任人包括以下人員: (1) 本行信貸調查、審查、審批崗人員(貸款會辦小組人員); (2) 本行業(yè)務部、信貸管理部的信貸調查崗、審查崗、審批崗人員; (3) 本行貸款審批崗人員(貸款會辦小組成員及貸款審查委員會成員、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成員); (四)其他應承擔貸款風險責任的非信貸人員。 第2章 貸款風險責任的劃分及責任追究 第6條 調查、審查、審批等各崗位人員在發(fā)放貸款的運作過程中必須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簽名。沒有明確表示意見,視為“同意”。 第七條 貸款風險責任按各不同權限劃分為: (一)信貸人員權限內審批發(fā)放的貸款,信貸人員承擔全部風險責任。 (二)支行權限內審批發(fā)放的貸款。調查崗承擔85%的風險責任,審查崗承擔10%的風險責任,審批崗承擔15%的風險責任。 (三)超權限報本行審批的貸款。 1.支行報總行權限審批的發(fā)放的貸款。支行承擔90%的風險責任,總行調查崗承擔5%的風險責任,審查崗承擔3%的風險責任,審批崗承擔2%的風險責任。 2.超過支行權限,由總行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國際業(yè)務部決策發(fā)放的增量貸款。支行承擔85%的責任,總行相關部門審查崗承擔10%的責任,審批崗承擔5%的責任。 3.超過總行公司業(yè)務部、個人業(yè)務部、國際業(yè)務部審批權限由分管行長決策發(fā)放的增量貸款。支行承擔85%的責任,總行相關部門調查崗承擔7%的責任,審查崗承擔5%的責任,分管行長承擔3%的責任。 4.超過支行權限由總行貸款會辦小組、貸審會決策發(fā)放的增量貸款。支行承擔85%的責任,總行調查崗分攤7%,審查崗分攤5%的責任,總行審批崗分攤3%的責任。 以上調查、審查、審批各崗位中,主辦人承擔70%的風險責任,經(jīng)辦人承擔30%的風險責任。各崗位主辦和經(jīng)辦人劃分詳見《壽陽匯都村鎮(zhèn)銀行信貸管理制度》。 第八條 管理責任貸款風險賠償。管理責任貸款出現(xiàn)不良后,貸款行要及時采取措施督促客戶歸還貸款,如貸款發(fā)生不良時間超過3個月沒有收回,根據(jù)貸款種類、方式等實行全額和非全額賠償。 (一)全額賠償。以下貸款出現(xiàn)損失,由責任人全額賠償: 1.質押貸款; 2.超權限發(fā)放或變相越權逆程序發(fā)放的貸款; 3.冒名貸款; 4.與借款人合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或有以貸謀私行為的貸款; 5. 其他經(jīng)總行認定需全額賠償?shù)倪`規(guī)違紀貸款。 (二)非全額賠償。除上述全額賠償貸款之外,其余貸款采用額度與比例相結合的累進風險賠償制度: 1.2萬元(含)以內部分為10%; 2.2萬元至25萬元(含)部分為8%; 3.25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為4%; 4.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為1%; 5.100萬元以上部分為0.5%。 6.存量貸款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管理責任貸款非全額賠償標準執(zhí)行賠償制度: (1) 不良貸款確因主觀失職而造成失去訴訟時效的; 因管理不力致使貸款抵押資產被變賣、轉讓造成貸款風險損失的。 第9條 新增貸款風險賠償。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新增的貸款,發(fā)生不良時間超過3個月沒有收回,根據(jù)貸款種類、方式等實行全額和非全額賠償。 (1) 全額賠償。以下貸款出現(xiàn)風險和損失,由責任人全額賠償: 1. 質押貸款; 2.超權限發(fā)放或變相越權逆程序發(fā)放的貸款; 3. 冒名貸款; 4. 與借款人合謀,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貸款或有以貸謀私行為的貸款; 5. 其他經(jīng)總行認定需全額賠償?shù)倪`規(guī)違紀貸款。 (2) 非全額賠償。除上述全額賠償貸款之外,其余貸款采用額度與比例相結合的累進風險賠償制度: 1.2萬元(含)以內部分為12%; 2.2萬元至25萬元(含)部分為10%; 3.25萬元至50萬元(含)部分為5%; 4.50萬元至100萬元(含)部分為2%; 5.1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第10條 賠償金額根據(jù)責任人責任比例進行分攤。 第11條 自實施風險賠償金之日起按風險貸款本息收回(處理)金額、時間長短實行比例返回。 (1) 三個月內收回的返回100%; (2) 三個月以上至六個月(含)以內收回的返回90%; (3) 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含)以內收回的返回80%; (4) 九個月以上至一年(含)以內收回的返回70%; (5) 一年以上至一年半(含)以內收回的返回60%; (六)一年半以上至二年(含)以內收回的返回50%; (7) 超過二年以上的一般不予退回。 第十二條 風險貸款在處理過程中沒有造成損失的按本制度第十一條規(guī)定返回風險賠償金;造成實際損失的,責任人按以下比例累進承擔賠償責任,并根據(jù)本制度第八、第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的賠償額實行孰大原則。 THANKS !!! 致力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合同協(xié)議,策劃案計劃書,學習課件等等 打造全網(wǎng)一站式需求 歡迎您的下載,資料僅供參考 可修改編輯-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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