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節(jié)預習資料五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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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資料 2014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章節(jié)預習資料-第五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第一篇第5章 行政復議法律制度 知識點一:行政復議概述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相對人申請→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二、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6.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提示: (1)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履行復議職責時,應該平等地對待當事人各方,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僅應當審查其合法性,而且應當審查其合理性。 (2)禁止不利變更基本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得對該行政處罰或者該具體行政行為增加處罰種類或加重對申請人的處罰。 知識點二: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一、行政復議受理案件的范圍 根據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的下列行政行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zhí)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等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yè)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審批、登記等事項的。 9.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法定職責的。 10.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發(fā)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的。 11.認為行政機關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提示:行政復議不受理的案件,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申訴。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復議中的抽象行政行為審查 (一)可以“一并”審查的抽象行政行為 1.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guī)定(國務院的規(guī)定,部門規(guī)章除外);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地方政府規(guī)章除外); 3.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 解釋:“一并”則意味著有關規(guī)定必須是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且是被申請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引用的規(guī)定,申請人可以要求復議機關對其進行審查。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處理 1.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guī)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 2.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 知識點三:行政復議參加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相對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轉移的情況是: 1.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對復議申請人及復議代表人作了一些規(guī)定,主要包括: 1.合伙企業(yè)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企業(yè)為申請人,由執(zhí)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代表該企業(yè)參加行政復議;其他合伙組織(如個人合伙)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請行政復議。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由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沒有主要負責人的,由共同推選的其他成員代表該組織參加行政復議。 2.股份制企業(yè)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yè)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yè)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3.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作出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申請人。 2.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非行政主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4.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5.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該派出機構為被申請人。 6.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因與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通過申請或者復議機構通知,參加到復議中的除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三人在行政復議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請人也不是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1.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中的被處罰人或者權益受被處罰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復議中,如果被處罰人提起行政復議,則受害人為第三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 3.產品質量處罰案件中的生產者。 在產品質量處罰案件中,被處罰人往往是銷售者,工商機關或質量監(jiān)察機關在對商場進行檢查的時候,若發(fā)現其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會直接對銷售者進行處罰。此時,若銷售者提起行政復議,生產者為第三人。 4.行政裁決、行政確權復議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 5.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基于同一事實,針對同一行政相對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另一個行政機關可以作為第三人。 知識點四: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管轄 一、行政復議機關的概念 行政復議機關,是指依照法律規(guī)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依法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二、行政復議管轄 1.選擇管轄 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上級管轄 (1)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本級管轄 對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最終裁決。 4.特殊管轄 (1)不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區(qū)公所、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只能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把派出機關看作是一級政府即可,把街道辦事處看作鄉(xiāng)政府,把區(qū)公所看作副縣級政府,把地區(qū)行政公署看作市政府。 (2)不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法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人可選擇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3)不服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如高等學校的學位授予權等)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4)不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5)不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向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fā)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辦理。 5.轉送管轄 轉送管轄,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對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經審查發(fā)現自己對該案件無管轄權時,將該案件轉送有管轄權的復議機關管轄。適用轉送管轄,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必須屬于特殊管轄的復議案件; (2)轉送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且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 (3)受轉送的復議機關對該案件有管轄權。 6.協商管轄和指定管轄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知識點五:行政復議程序 一、行政復議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復議的條件 1.申請人合格; 2.有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理由; 4.屬于復議范圍和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5.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復議(《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的期限是60日)。 (二)申請復議的期限 1.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提示:特殊復議期限只有法律規(guī)定超過60日的才有效。如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復議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時已經超過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送達之日的時間,不計入法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2)由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沒有向申請人依法告知行政復議權利及行政復議機關名稱,致使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向無權受理的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到行政復議申請的機關又沒有及時將該案移送,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期限因此被耽誤的,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其他正當理由”情形。 4.申請人可以書面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口頭申請行政復議。 (三)行政復議的受理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1)對復議機關已經處理過的行政復議案件,或者正在審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實和同一理由向復議機關另行申請復議。 (2)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得再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可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如果申請人不服,有兩種選擇: (1)將情況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反映,上級行政機關認為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應當責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時可直接受理; (2)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復議的審理 行政復議的審理,是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并最終作出復議決定的過程,是行政復議程序的核心。 (一)審查的內容 1.對事實的審查 2.對主體的審查 (1)執(zhí)法主體存在的組織法依據; (2)執(zhí)法主體的權限依據。 3.對權限的審查 (1)是否越權的審查。 ?、贌o權限的越權; ②有權限的越權; ?、蹆热萆系脑綑?。 (2)是否濫用行政職權的審查。 4.對依據的審查 如果經行政復議審理認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適用規(guī)范性質錯誤、適用無效規(guī)范、越權適用規(guī)范、規(guī)避應適用規(guī)范、適用規(guī)范條款錯誤、適用規(guī)范對象錯誤,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構成適用依據錯誤。 5.對程序的審查 如果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步驟違法、順序違法、不遵守法定時限或者方式違反法律規(guī)定,則構成違反法定程序,復議機關應當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6.適當性審查 (二)審理期限 1.根據規(guī)定,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根據規(guī)定,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協商確定或者指定受理機關所用時間、行政復議期間專門事項鑒定所用時間以及現場勘驗所用時間均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三)審理依據 行政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指定的和發(fā)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 (四)審理方式 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 (五)審理中的其他有關問題 1.復議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根據規(guī)定,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停止執(zhí)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 (4)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3.證據的收集 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4.行政復議人員在審理期限的權利和義務 行政復議人員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時,可以查閱、復制、調取有關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詢問。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不得拒絕和阻撓。 三、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 (一)行政復議中止情形 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7.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二)行政復議終止情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申請人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后,因申請人同一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該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變更為刑事拘留的。 提示:行政復議中止的前三種情形,在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1)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2)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一)行政復議和解制度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行政復議和解制度的內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復議和解制度并非適用于所有行政復議案件,只適用于特定范圍的行政復議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 2.行政復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達成和解必須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 3.行政復議和解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而不是僅僅要求達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復議機構即可。 4.行政復議和解必須在法定的時間階段進行,即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愿達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法經準許達成和解的,導致行政復議終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復議機構不再繼續(xù)審理。 (二)行政復議調解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2.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 提示: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復議調解書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響行政復議調解書的效力存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五、行政復議決定及其執(zhí)行 (一)行政復議決定的種類 (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zhí)行 1.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2.被申請人應當履行復議決定。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的,復議機關或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3.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請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依法強制執(zhí)行。 對復議決定的強制執(zhí)行分兩種情況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知識點六:稅務行政復議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和管轄 (一)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稅務行政復議前置)。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fā)票管理行為,包括發(fā)售、收繳、代開發(fā)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 (1)頒發(fā)稅務登記; (2)開具、出具完稅憑證、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3)行政賠償; (4)行政獎勵;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13.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時,可一并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guī)定的審查申請:(1)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guī)定;(2)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guī)定。 (二)稅務行政復議管轄 1.一般管轄 (1)對各級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2)對各級地方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向其上一級地方稅務局或者該稅務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提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對地方稅務局的行政復議管轄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對國家稅務總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終局裁決。 2.特殊管轄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 1.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2.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3.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guī)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和受理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 1.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按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實際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4.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2)被申請人的名稱;(3)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4)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5)申請行政復議的日期。 5.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提示:(1)非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但其權利直接被該具體行政行為所剝奪、限制或者被賦予義務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單獨申請行政復議。 (2)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二)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請人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上級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稅務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四、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1.稅務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類別: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2.在稅務行政復議程序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并且,在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3.定案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①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③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①證據形成的原因;發(fā)現證據時的環(huán)境;②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③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行政復議參加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④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關聯性:①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具有證明關系;②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③影響證據關聯性的其他因素。 4.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五、稅務行政復議決定 1.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行政復議聽證筆錄應當附卷,作為行政復議機構審理案件的依據之一。 2.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實或理由重新申請復議。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3.稅務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稅務機關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稅務機關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但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以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而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受此限制。 4.被申請人不按照規(guī)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推定撤銷制度) 5.申請人在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稅務行政賠償請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原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退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解除對財產的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六、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依照自愿、合法的原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可以達成和解,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也可以調解:(1)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核定稅額、確定應稅所得率等;(2)行政賠償;(3)行政獎勵;(4)存在其他合理性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達成和解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內容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準許。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3.調解應當符合四個要求: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4.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THANKS !!! 致力為企業(yè)和個人提供合同協議,策劃案計劃書,學習課件等等 打造全網一站式需求 歡迎您的下載,資料僅供參考 可修改編輯-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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