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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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違反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 對違反安全生產的違法行為,就要追究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安全生產法》在“法律責任”一章,法律責任的追究作了詳細的法律規(guī)范。 第一節(jié) 法律責任概述 對于違反安全生產制度或安全生產法規(guī)規(guī)定而導致的責任事故,事故責任者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責任者究竟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取決于責任者在安全事故中的違法行為性質及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危害后果。本節(jié)主要論述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有關概念、構成要件、追究原則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違反安全生產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一、安全責任與事故責任 “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梢詮膬蓚€方面來理解“責任”:第一,份內應做之事;第二,未做好份內應做之事所應受的譴責和制裁。人們的角色是多重的,在不同的生活領域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具有不同性質的責任。安全責任是人們在安全生產活動中的責任,它是行為主體的份內應做之事。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就是安全責任的具體體現(xiàn),要求每人必須履行,即做好安全生產份內應做之事。如果安全責任沒有履行好而導致安全事故,那么就會因沒有做好份內之事而受到譴責和制裁。我們把因安全事故而受到譴責和制裁稱為安全事故責任,它是一種后果責任。 安全責任與事故責任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安全責任是規(guī)定人們在安全生產中應做之事,其通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設定,將安全生產的職責劃定為每個人份內應做之事,即成為每個人的安全責任。如果某人的安全責任沒有做好,可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發(fā)生事故,那么對他的譴責與制裁主要通過行政手段給予制裁;另一種是導致事故,這時候他的安全責任就轉變?yōu)槭鹿守熑?,對事故責任的追究就是法律手段,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追究? 二、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具有法定責任能力的組織或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所實施的行為。某行為是否構成違法主要看它是否具備以下條件:①行為侵犯了我國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②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③行為的實施者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④行為的實施者在主觀上有過錯。根據違法行為性質的不同,一般可將違法分為以下幾種: (1)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也屬一般違法,是指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依法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如違反安全審批制度,給不符合安全條件的項目給予審批;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等。 (2)民事違法行為。民事違法屬于一般違法,是指違反民事規(guī)范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其典型形態(tài)是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大多屬這種情況。 (3)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屬于嚴重違法。也稱犯罪,是指觸犯刑律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與其他違法的區(qū)別,不僅在于犯罪對社會危害的量比其他違法要大,而且這種量已經引起了質的變化。 (4)違憲行為。違憲行為是指違反憲法的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違法行為,具有特定的主體和內容,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家機關制定與憲法相抵觸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二是國家領導人的公務活動違反憲法的規(guī)定。 2.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行為人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這里違法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其中,自然人概念涵蓋特定身份的自然人,法人包括機關法人、企事業(yè)法人、社團法人和其他合法組織。 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存在密切聯(lián)系。法律責任與違法行為是一種因果關系,違法行為是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和依據,而法律責任是違法行為引起的后果。沒有違法行為的發(fā)生,就不會也不應該有法律責任的出現(xiàn)。只有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才談得上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具有強制性,法律責任的認定和歸宿是國家權力運行的具體體現(xiàn),是國家對責任者的財產或人身自由的強行限制或剝奪。 3.法律責任種類 由于法律責任基于違法行為而產生,故法律責任的種類也與違法行為的種類相對應,亦即行為人實施了何種違法行為,就需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因此,法律責任分為如下類型: (1)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在我國,認定和追究行政責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職能部門。 (2)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財產責任,并帶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同時,民事責任的范圍應與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權利損害相對應,以使受害人的權利損失得到恢復或補償。 (3)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刑事違法的違法性質最為嚴重,故刑事責任也最為嚴厲。在我國,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刑事違法者本人,而不能牽連他人。 (4)違憲責任。違憲責任是指因違憲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違憲行為與行使國家權力相聯(lián)系,因而違憲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和國家重要領導人。且違憲責任的追究程序和責任形式亦有別于其他法律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說,違憲責任兼有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的雙重內涵。 三、法律責任構成要件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原則 第二節(jié) 安全生產法的法律責任規(guī)定 承擔法律責任是法律強制約束力的體現(xiàn),任何一部法律,它不僅規(guī)范人們該怎么做,而且還要規(guī)定如果不這么做就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后果?!栋踩a法》對違反本法的行為所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安全生產法》的法律強制約束力。 一、法律責任規(guī)定內容 《安全生產法》對違反本法的違法行為主體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了詳細的規(guī)定,從第77條至第93條和第95條,都是關于追究違法主體法律責任的規(guī)定。為了便于學習掌握,按法律責任類型、違法主體、違法內容、法律責任進行歸納,詳見表6—1所示。第94條是關于執(zhí)法主體的規(guī)定,因此沒有列入表中。 表6—1 《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規(guī)定內容 法律條款 法律責任類型 違法主體 違法內容 法律責任 77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安全監(jiān)管工作人員 違法批準或驗收;不取締或不依法處理違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查處違法行為;不撤銷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活動 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78條 行政責任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 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安全設備、器材或產品;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 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費用;情節(jié)嚴重依法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79條 行政或刑事,連帶民事責任 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中出具虛假證明 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至5倍或5千至2萬元);罰主管和直接責任人5千至5萬元;連帶賠償責任;撤銷其相應資格;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0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單位決策機構,負責人,私營投資人 不依本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撤職負責人,罰投資人2至20萬元(私營);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81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撤職處分或罰款2至20萬元;從業(yè)限制;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2條 行政責任 生產經營單 位 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管人員;主要負責人和安管人員未經考核合格;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種作業(yè)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就從事操作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罰款2萬元以下 83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責任人 建設項目無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施工單位未按批準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場所無明顯安全警示;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合標準,或未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與檢驗;勞動防護用品不合標準;使用不合標準的特種設備;使用明令淘汰和禁用的工藝、設備 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建或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罰款5萬元以下;構成犯罪追究責任人刑事責任 84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造成嚴重后果 責令停止,關閉;沒收違法所得,并罰款(1至5倍或2萬至10萬元);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5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未建危險物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未接受監(jiān)督管理;未制定應急預案;危險作業(yè)無專人監(jiān)護;造成嚴重后果 責令停止、停產停業(yè)整頓;并罰款2萬至10萬元;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6條 行政、連帶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將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出租給不具安全條件或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未簽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合同;導致事故發(fā)生 責令停止、停產停業(yè)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1至5倍或1萬至5萬元) 87條 行政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兩個以上單位在同一區(qū)域進行有威脅對方的作業(yè),未簽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指定專人協(xié)調 責令停止,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 88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存在“三合一”問題,或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緊急疏散、標志不合要求,或通道封閉、堵塞;造成嚴重后果 責令停止,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89條 行政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私營投資人 簽訂“生死合同或協(xié)議”問題 罰款2萬至10萬元 90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從業(yè)人員 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操作規(guī)程;造成重大事故 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91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單位主要負責人 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事故調查處理時擅離職守或逃匿;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降職、撤職處分;逃匿者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92條 行政或刑事責任 政府、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任人 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 行政處分;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93條 行政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安全生產條件不合規(guī)定標準 停業(yè)整頓;關閉;吊銷有關證照 95條 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 民事賠償;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主要法律責任及執(zhí)法主體 《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一般分為職務過錯責任和行政過錯責任,前者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因濫用職權或違法失職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后者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guī)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栋踩a法》第77條至93條對違反本法的行為的行政處分或處罰做了規(guī)定,構成職務過錯責任的行為人主要包括政府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工作人員,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構成行政過錯責任的行為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yè)人員,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等。行政責任制裁方式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對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八種;對于企業(yè)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留用察看、開除七種,并可給予一定的罰款。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等申誡罰;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停建、關閉,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取消資格、除名等行為罰;罰款、沒收財產等財產罰。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刑事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刑事違法的違法性質最為嚴重,故刑事責任也最為嚴厲。在我國,認定和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審判機關即各級人民法院,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只能是刑事違法者本人,而不能牽連他人。 《刑法》規(guī)定中,與安全事故罪有關的犯罪主要有:①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②瀆職罪:包括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③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④重大環(huán)境污染事故罪。 《安全生產法》第77條、79條、80條、81條、83條、84條、85條、88條、90條、91條和92條都對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做了規(guī)定。構成犯罪是刑事責任追究的前提,違反《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是否構成犯罪,應依據《刑法》定罪?!缎谭ā芬?guī)定的罪名中,與《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有關的罪名主要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瀆職罪中的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等。 3.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民事責任主要表現(xiàn)為財產責任,并帶有明顯的補償性質。同時,民事責任的范圍應與民事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權利損害相對應,以使受害人的權利損失得到恢復或補償。 《安全生產法》第79條、86條和95條,對造成事故引起傷害應承擔民事責任做了規(guī)定。第95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zhí)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zhí)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shù)?,應當繼續(xù)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fā)現(xiàn)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zhí)行?!备鶕摋l規(guī)定,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既可以是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生產經營單位(法人),也可以是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自然人)。也就是說,由于個人原因導致事故發(fā)生,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產損失,除根據違法性質和后果嚴重程度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外,個人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于不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責任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人民法院將依法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連帶民事責任是指由于甲方行為的過錯而導致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甲方要連帶與乙方一起承擔民事責任?!栋踩a法》第79條規(guī)定,中介機構在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服務工作中,由于自己的過錯導致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應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86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4.執(zhí)法主體 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罰,執(zhí)法主體必須是法定的國家權力機關。刑罰的執(zhí)法主體只能是國家司法機關,行政處罰則應根據具體法律來設定?!栋踩a法》第94條對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的執(zhí)法主體做了法律設定: (1)《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決定; (2)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權限決定; (3)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 (4)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5.刑罰與行政處罰的異同 三、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主要違法行為 ●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 ●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違法行為 ●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yè)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限于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 ●未按本法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如實告知從業(yè)人員有關安全生產事項; ●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專門安全作業(yè)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yè); ●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報審查同意(限于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施工單位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限于礦山建設項目或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限于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 ●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測; ●未為從業(yè)人員提供符合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未經具資質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并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志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jiān)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 ●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tǒng)一協(xié)調、管理;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yè)區(qū)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xié)議或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xié)調; ●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3.中介機構的主要違法行為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 4.涉及個人的主要違法行為 (1)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 ●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驗收通過; ●發(fā)現(xiàn)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不依法予以處理; ●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發(fā)現(xiàn)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不依照本法規(guī)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也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與從業(yè)人員訂立免除或減輕對承擔從業(yè)人員傷亡事故責任的協(xié)議(也適用于: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本單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3)從業(yè)人員 ●從業(yè)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或者操作規(guī)程。-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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