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監(jiān)督規(guī)范(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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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43.020 T 40 DB37 山東省地方標準 DB 37/T ××××—××××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監(jiān)督規(guī)范 Supervision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al vehicle charging equipment ×××× - ×× - ××發(fā)布 ×××× - ×× - ××實施 山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發(fā)布 DB 37/T ××××—××××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圍 1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監(jiān)督規(guī)則 1 5 試驗項目 2 6 非車載充電機監(jiān)督檢測試驗方法 2 7 交流充電樁監(jiān)督檢測試驗方法 4 8 監(jiān)督評價報告 6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山東省工業(yè)和信息化廳提出、歸口并組織實施。 本標準起草單位: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青島華爍高科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 本標準的主要起草人:徐仲春、杜紅亮、李合欣、田誠信、張心。 引??言 為貫徹落實國家節(jié)能環(huán)保政策,推進電動汽車廣泛應用,確保充電設備能正常安全運行,保證充電人員的安全,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guī)定了對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監(jiān)督的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 6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監(jiān)督規(guī)范 1 范圍 本規(guī)范規(guī)定電動汽車充電設備的試驗項目和試驗方法。 本規(guī)范適用于所有充電站內電動汽車充電設備,不包括個人使用和專門用途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系統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2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2部分:交流充電接口 GB/T 20234.3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 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 27930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GB/T 29317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 GB/T 29781 電動汽車充電站通用要求 GB/T 31525 圖形標志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標志 GB/T 34657.1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guī)范 第1部分:供電設備 GB/T 34658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 NB/T 33001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NB/T 33002 電動汽車交流充電樁技術條件 NB/T 33008.1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NB/T 33008.2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guī)范 第2部分:交流充電樁 3 術語和定義 GB/T 29317中界定的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4 監(jiān)督規(guī)則 4.1 適用情況 4.1.1 運行超過一年的充電設備。 4.1.2 充電設備運行后再進行擴容的。 4.1.3 停止運行兩年以上再運行時。 4.2 監(jiān)督規(guī)定 4.2.1 監(jiān)督抽查時間每年一次。 4.2.2 監(jiān)督抽查數量定為不同規(guī)格的產品各抽查一臺。 5 試驗項目 5.1 非車載充電機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 非車載充電機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見表1。 表1 非車載充電機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 序號 試驗項目 試驗內容 1 一般檢查 一般檢查 2 功能試驗 顯示功能試驗 輸入功能試驗 通信功能試驗 3 協議一致性試驗 協議一致性試驗 4 電擊防護試驗 電擊防護試驗 5 安全性能試驗 輸出過壓保護試驗 絕緣接地保護試驗 開門保護試驗 反接保護試驗 急停功能試驗 6 接口鎖緊功能檢查 接口鎖緊功能檢查 7 控制導引試驗 控制導引試驗 5.2 交流充電樁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 非車載充電機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見表2。 表2 非車載充電機現場監(jiān)督試驗項目 序號 試驗項目 試驗內容 1 一般檢查 一般檢查 2 功能試驗 顯示功能試驗 輸入功能試驗 通信功能試驗 3 電氣防護試驗 直接接觸防護試驗 間接接觸防護 4 安全性能試驗 急停功能試驗 5 控制導引試驗 控制導引試驗 5.3 試驗環(huán)境條件 在本規(guī)范中的試驗均在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正常運行條件下進行。 6 非車載充電機監(jiān)督檢測試驗方法 6.1 一般檢查 6.1.1 外觀檢查 檢查充電機外殼應平整,無明顯凹凸痕、劃痕、變形等缺陷;表面涂鍍層應均勻、不應脫落;零部件緊固可靠,無銹蝕、毛刺、裂紋等缺陷和損傷;所有銘牌、標志均安裝規(guī)范,端正牢固,字跡清晰。 6.1.2 供電設備斷電控制功能 當控制導引功能中斷,或控制導引信號不允許充電,或充電設備門打開等活動造成帶電部件露出時,應切斷對電動汽車的供電,但控制導引電路可以保持通電。 注: 斷電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如停電。 6.1.3 插頭電纜貯存方式 對于連接方式C的供電設備,應為未使用的車輛插頭提供一種貯存方式,車輛插頭應存放在地面上方0.5 m~1.5 m處。對于長度超過7.5 m電纜的連接方式C的供電設備,應采取相關管理和儲存措施使自由電纜長度在未使用時不超過7.5 m。 6.2 功能試驗 6.2.1 顯示功能試驗 充電機連續(xù)電池管理系統,并進行啟停操作,在各種狀態(tài)下,檢查充電機的顯示功能。充電機應能顯示相關信息,顯示字符清晰、完整,沒有缺損。 充電機應顯示的信息: a) 電池類型、充電電壓、充電電流、計量信息; b) 電池單體最高/最低電壓; c) 在出現故障時應有相應的提示信息; d) 在手動設定過程中應顯示人工輸入信息。 6.2.2 輸入功能試驗 手動設置充電機參數,充電機應能正確響應。 6.2.3 通信功能試驗 搭建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充電機與上級監(jiān)控系統的通信環(huán)境,充電機在充電過程中,應能隨時響應上級監(jiān)控系統數據召喚和遠程控制,即時獲得充電參數和充電實時數據。 6.3 協議一致性試驗 通過模擬進行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的協議一致性測試。在模式4下,應采用數字通信以實現車輛對電動汽車供電設備的控制,通信協議應符合GB/T 27930。數字通信對于充電模式2、模式3可選。 6.4 電擊防護試驗 6.4.1 直接接觸防護 所有充電模式,所有連接方式,外殼的防護等級至少:IPXXC。 6.4.2 間接接觸防護 通過電橋、接觸電阻試驗儀或數字式低電阻試驗儀測量。充電機內任意應該接地的點至總接地之間的電阻不應大于0.1 Ω,測量點不少于3個。 6.5 安全性能試驗 6.5.1 輸出過壓保護試驗 整定輸出過壓保護動作值,人為模擬充電機輸出過壓故障,充電機應立即切斷直流輸出并發(fā)出告警提示。 6.5.2 絕緣接地保護試驗 整定絕緣接地保護定值,模擬充電機直流輸出發(fā)生接地故障或絕緣水平下降到絕緣接地保護定值,充電機應立即切斷輸出,并發(fā)出告警提示。 6.5.3 開門保護試驗 對于充電機門打開可造成帶電部位露出的充電機,連接試驗系統,在充電前,打開充電機門,檢查充電機應無法啟動充電機充電;在充電過程中,打開充電機門,檢查充電機應切斷對電動汽車的供電,控制導引電流可保持通電。 6.5.4 電池反接試驗 將電池電壓模擬器與充電機輸出正、負極反置,啟動充電機輸出,充電機應閉鎖直流輸出并發(fā)出告警提示。 6.5.5 急停功能試驗 檢查充電機急停開關的完好性。急停開關防誤操作措施不應失效。對一體式充電機啟動急停裝置時,檢查其應能同時切斷充電機的動力電源輸入和直流輸出接觸器。對分體式充電機啟動急停裝置時,檢查其應切斷充電機直流輸出接觸器,也可同時切斷充電機的動力電源輸入。充電機連接負載,并設置在額定負載狀態(tài)下運行,啟動急停開關,檢查充電機應在100 ms內斷開K1和K2,且直流輸出電壓應在1 s內下降至60 V以下。 6.6 接口鎖緊功能檢查 目測直流充電時,車輛接口應具有鎖止功能,該鎖止功能應符合GB/T 20234.1的相關要求。車輛插頭端應安裝機械鎖止裝置,供電設備應能判斷機械鎖是否可靠鎖止。車輛插頭應安裝電子鎖裝置,電子鎖處于鎖止裝置時,機械鎖應無法操作,供電設備應能判斷電子鎖是否可靠鎖止。當機械鎖或電子鎖未可靠鎖止時,供電設備應停止充電或不啟動充電。充電結束充電接口電壓降至60 VDC以下時,檢查充電機可以解除電子鎖。電子鎖止裝置應具備應急解鎖功能,且不應由人手直接操作解鎖。 6.7 控制導引試驗 6.7.1 控制導引電路應符合GB/T 18487.1附錄B.1、B.2的要求。 6.7.2 充電控制過程應符合GB/T 18487.1附錄B.3的要求。 6.7.3 充電連接控制時序應符合GB/T 18487.1附錄B.5的要求。 7 交流充電樁監(jiān)督檢測試驗方法 7.1 一般檢查 7.1.1 充電連接方式檢查 檢查交流充電樁的連接方式應滿足NB/T 33002中7.3.1規(guī)定的要求。即適用于GB/T 18487.1中7.1所描述的A或B連接方式。 7.1.2 供電設備斷電控制功能 當控制導引功能中斷,或控制導引信號不允許充電,或充電設備門打開等活動造成帶電部件露出時,應切斷對電動汽車的供電,但控制導引電路可以保持通電。 注: 斷電也可能由于其他原因,如停電。 7.1.3 供電接口的要求 額定充電電流大于16 A的應用場合,供電插座應設置溫度監(jiān)控裝置,供電設備應具備溫度檢測和過溫保護功能。 交流充電電流大于16 A時,供電接口應具有鎖止功能,該鎖止功能應符合GB/T 20234.1的相關要求。供電插座應安裝電子鎖止裝置,防止充電過程中的意外斷開。當電子鎖未可靠鎖止時,供電設備或電動汽車應停止充電或不啟動充電。 電子鎖止裝置用具備應急解鎖功能,不能帶電解鎖且不應有人直接操作解鎖。 7.1.4 剩余電流保護器 交流供電設備的剩余電流保護器宜采用A型或B型或滿足符合A型剩余電流保護功能的相關裝置。 7.1.5 插頭電纜貯存方式 對于連接方式C的供電設備,應為未使用的車輛插頭提供一種貯存方式,車輛插頭應存放在地面上方0.5 m~1.5 m處。對于長度超過7.5 m電纜的連接方式C的供電設備,應采取相關管理和儲存措施使自由電纜長度在未使用時不超過7.5 m。 7.2 功能試驗 7.2.1 顯示功能試驗 對交流充電樁進行啟停操作,在充電過程中的各種狀態(tài)下,交流充電樁能顯示相關信息,顯示字符清晰、完整,沒有缺損。 7.2.2 輸入功能試驗 手動設置交流充電樁充電參數,充電樁應能正確響應。 7.2.3 通信功能試驗 交流充電樁應具備與上級監(jiān)控系統的通信接口,在相應軟件支持下,交流充電樁應能實現遠方操作和充電控制等功能。 7.3 電氣防護試驗 7.3.1 直接接觸防護 所有充電模式,所有連接方式,外殼的防護等級至少:IPXXC。 7.3.2 間接接觸防護 通過電橋、接觸電阻試驗儀或數字式低電阻試驗儀測量。充電機內任意應該接地的點至總接地之間的電阻不應大于0.1 Ω,測量點不少于3個。 7.4 急停功能試驗 檢查充電樁急停開關的完好性。急停開關防誤操作措施不應失效。啟動急停開關時,檢查充電樁應切斷充電樁的動力電源輸入。交流充電樁在充電運行狀態(tài)下,按急停按鈕交流充電樁應在100 ms內斷開輸入開關切斷輸出電源并發(fā)出告警提示提示。 7.5 控制導引試驗 7.5.1 連接確認與電子鎖功能應滿足GB/T 18487.1中附錄A.2.1的要求。 7.5.2 充電控制信號的測試應滿足GB/T 18487.1中附錄A.2.2的要求,且控制信號的頻率應滿足1 000 Hz±30 Hz。 7.5.3 充電過程中的工作控制程序應滿足GB/T 18487.1中附錄A.3的要求。 7.5.4 電連接控制時序應滿足GB/T 18487.1中附錄A.4的要求。 8 監(jiān)督評價報告 8.1 判定原則: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 8.2 對監(jiān)督內容逐一評價,最終形成監(jiān)督報告,報告主要包括:監(jiān)督試驗報告、監(jiān)督結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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