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司法鑒定的因果關系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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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事故司法鑒定的因果關系分析 呂松江 〈廣東泰安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所,廣東東莞 523071〉 1、前言 隨著我國城鎮(zhèn)經濟社會的突飛猛進,城市建筑工程和基礎設施工程也日益快速發(fā)展。同時,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對于建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越來越重視,因而涉及建筑產品質量糾紛、相鄰建筑損害糾紛等民事糾紛越來越多,嚴重的必然訴之法庭。較之一般民事糾紛,建筑工程案件往往有影響因素復雜、證據保存缺失、投資或損害金額巨大、涉及公眾利益等特點,因此科學客觀地解決相關司法鑒定工作,公正地解決這種糾紛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是我們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必須正確對待的頭等大事。 大多建筑工程質量司法鑒定事項都涉及建筑物安全或使用功能損害結果與某些建設行為的因果關系,有些法院甚至要求鑒定機構給出其中的比例。根據相關專業(yè)知識,并通過必要的檢測、檢驗、分析等手段,查明建筑物質量缺陷或受損以及相關建設行為的事實,判定其中的因果關系,從而得出科學、客觀、公正的鑒定結論。本文試以法學中的因果關系準則,分析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的因果關系。 2、民法上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一個哲學概念,原因和結果是唯物辨證法的一對基本范疇。這對范疇以及因果關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現象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普遍形式之一。任何現象都會引起其他現象的產生,任何現象的產生都是由其他現象所引起的,這種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叫做因果關系。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時間上的連續(xù)性和順序性等特點。因果關系有兩個因素組成,其一是先行后續(xù),其二是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原因在先、結果在后(簡稱先因后果)是因果關系的特點之一,但原因和結果必須同時具有必然的聯系,即二者的關系屬于引起和被引起的關系。也就是說,僅僅“在此之后”并不等于“由此之故”。 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是客觀世界因果關系的一種形式,是這種因果關系的一部分。它雖然同樣具有客觀性和普遍性,但這種因果關系的認識和確定,服務于特定目的。侵權行為法的任務是矯正由侵權損害所造成的不公平后果,具有救濟法的屬性,填補損害是其基本機能。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前因后果關系。民法學界有相當因果關系說、近因因果關系說和必然因果關系說。外因是條件,內因是關鍵,外因只有通過內因而起作用。條件和結果是外在的非本質的偶然聯系,但偶然的因果聯系也是因果關系,偶然的原因即條件也理應認為是原因。根據行為作用于損害結果的形式,可以將原因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由于這種現象的存在往往必然引起某種損害結果的發(fā)生。間接原因是指一般不會造成該種損害結果的發(fā)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該種損害。 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核心是對因果關系中原因的分析,也就是說事實的原因如何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原因,而法律意義上的原因就是使它成為負法律責任的根據,在廣泛而復雜的事物聯系中,劃出一定的界限,抽出一定的環(huán)節(jié),使事實上的原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原因。這里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方面的內容是要看該行為是否違反了民事義務,另一個方面的內容是要看所違反的民事義務是否能成為所受損害的原因。 3、建筑工程質量糾紛的因果關系分析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案件屬于民事侵權行為法的規(guī)范范圍,調整的是建設行為人的民事義務。此類糾紛分為兩大類: 一是建筑自身的產品質量缺陷,其技術原因歸為勘察、設計、施工錯誤和使用不當等幾類,責任主體是參與建設者和使用者,不涉及其他人。 二是建筑物遭遇到外部因素侵害,其技術原因可能超越建筑工程設計條件,責任主體可能涉及參與建設者和使用者以外的其他行為人,這里所稱的外部因素主要指相鄰建筑的沖擊、切割、爆破、振動、開挖、抽水等施工行為。 建筑工程質量糾紛鑒定,就是探求建設行為與損害結果(包括建筑產品質量缺陷)的因果關系,通過技術手段查明存在爭議的質量現狀,依據國家相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或設計要求的約定或通常的工程慣例,判斷現狀是否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若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通常稱為“事故”),剖析引起質量事故的技術因果關系鏈,再進一步確定造成質量事故的行為人。 建設行為(因素)與建筑事故(損害)的因果關系的判定原則: (一)若不存在這種因素,損害就不會發(fā)生,則該因素可能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反之,即使不存在該因素,損害也會發(fā)生,則該因素就不是損害發(fā)生的原因。 (二)若這種因素的產生往往必然引起這種損害的發(fā)生,那么該因素就是直接原因。 (三)若這種因素在正常情況下不會造成這種損害的發(fā)生,但因為其他因素的介入,才導致這起損害的發(fā)生,那么該因素就是間接原因(相當于誘因)。 (四)對于多因一果的情形,在直接原因下一層次根據原因力的大小,再劃分出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主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擴大具有主導和決定作用的原因;次要原因是指對于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擴大的諸因素中起次要作用,原因力較小,是非主導和非決定作用的原因。需要指出的是,建筑工程司法鑒定一般不可能對主次因素之間確定一個準確的比例。司法鑒定結論一般只能給出主要和次要原因、直接和間接原因,具體的分攤比例建議留給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或者由法官根據案情去判定。 4、典型案例分析 4.1 某商住樓基礎施工導致相鄰印刷廠受損 某房地產公司在毗鄰一家印刷廠處投資建設的商住樓基礎工程開始施工時,未作任何防護工程即進行敞開式開挖并大量抽排地下水。一個月后,因施工現場附近地面下沉,施工暫停。經過更改施工方案后恢復施工,進行人工挖孔樁施工,也大量抽取地下水。不久,印刷廠廠房墻壁、地面開裂,卷筒紙膠印刷機出現異常,報紙印刷質量明顯下降,印刷機嚴重受損。 評析:印刷廠廠房墻體受損危及人員安全,已不滿足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案涉商住樓基礎工程施工大量抽排地下水,引起周邊地基土含水量劇烈突變、地基土產生壓縮變形,從而造成印刷廠廠房基礎下沉,這是印刷廠受損的直接原因,也是唯一的原因。 4.2 某地鐵爆破施工引起相鄰一棟民房倒塌 某地鐵工程公司在城市地鐵的城郊段施工時,采用爆破施工,相鄰一棟民房倒塌,多棟民房墻體開裂。 評析:倒塌的民房自身存在建造質量缺陷,其主體結構不是一個合理的體系,在地鐵施工前已出現較大的裂縫,這是民房倒塌的內因,地鐵爆破施工是造成其倒塌的間接原因,也即誘因。本來爆破施工是按設計進行的,但設計所考慮的周邊建筑物是按國家規(guī)范建造的,正常情況下可能會造成民房局部開裂,但不會導致民房倒塌。 5、結束語 建筑工程中進行對相鄰建筑物影響的爆破、振動、開挖、抽水等施工時,為了減少民事糾紛、建設和諧社會,施工前應對周邊建筑物進行調查、檢查甚至加固處理,對于危舊民房必要時應撤離人員,建議做好事前和事后的證據保全工作。在進行此類司法鑒定時,通過建筑物外觀質量全面檢查、整體傾斜和樓地面平整度檢測等手段,有效反映施工行為與建筑物損傷的聯系,為法院下一步損傷賠償評估提供依據。 任何事物都普遍存在著因果關系,任何事故都是心存僥幸或者粗心大意造成的。我們在包括民居在內的工程建設時一定要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建筑從業(yè)人員一定要有“心系百姓、造福子孫”的職業(yè)思想,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盡量避免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這樣才能減少建筑工程的質量糾紛。-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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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 質量事故 司法鑒定 因果關系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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