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如何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中的合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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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 論 如 何 在 安 全 生 產 行 政 處 罰 中 的 合 并 處 罰試論如何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中的合并處罰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一個案件中當事人存在多個違法行為的情況。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但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中如何具體運用“合并處罰”,國家安監(jiān)總局并沒有作出具體規(guī)定。筆者查閱了有關資料,參考了相關司法實踐,并結合處罰實踐,對合并處罰的適用作一些初步探索,僅供大家參考。一、基本概念理解合并處罰的概念來源于刑法理論中的“數(shù)罪并罰”。在安全生產行政處罰實踐中,經常會出現(xiàn)類似于刑法中“數(shù)罪并罰”的情形。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雖然有合并處罰的規(guī)定,但是對“合并處罰”在處罰實踐中如何運用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guī)定。要理解和把握“合并處罰”,首先要理解一下幾個概念:1.想象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的罪名的情況。 從犯罪形態(tài)角度講,想象競合是指實施了一個行為而觸犯了數(shù)個罪名的犯罪形態(tài)。2.法條競合是指一個行為同時符合數(shù)個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但從數(shù)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當然排除適用其他法條的情況。3.數(shù)罪并罰是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zhí)行的刑罰。在數(shù)罪合并處罰應依據的原則,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四種原則:并罰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折衷原則(亦稱混合原則)。4.合并處罰是指一個行政相對人在某一個行政法律關系中,存在兩種以上(兩種)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何程度的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二、合并處罰的運用1.適用條件(1)必須存在兩種及兩種以上的違法行為,這是合并處罰的前提條件;(2) 必須是針對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是兩個行政相對人,就不存在合并處罰的問題;(3) 必須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所調整的同一類法律關系; (4)必須由具有管轄權的同一行政機關實施。2.適用情形(1)罰種劃分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關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種類的規(guī)定,其中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責令停產停業(yè)、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蛘叱蜂N有關執(zhí)業(yè)資格、崗位證書等屬于行為罰;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開采的煤炭產品、采掘設備等屬于財產罰;警告屬于訓誡罰;其他的不在本文討論之列。(2)情形分類第一種情形:借鑒數(shù)罪并罰中的“吸收原則”,即重罪吸收輕罪,在有兩種以上需處罰的違法行為時分別裁量后,在兩種以上處罰中選擇執(zhí)行一種較重的行政處罰,主要適用于行為罰。第二種情形:運用數(shù)罪并罰中的“并科原則”,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以相加之和或并列給予行政處罰,當行政處罰中行為罰、財產罰、訓誡罰等并列存在時,各罰種間既不能進行吸收,又不能進行限制加重,那么可以首先考慮適用這第二種情形,根據“并科原則”在分別裁量后,并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種情形:根據“限制加重原則”,在對數(shù)種違法行為分別采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合并處罰不是作簡單相加,而是再次裁量,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行政處罰。而在執(zhí)行財產罰中的罰款時適用第三種情形較為合適。第四種情形:根據“混合原則”,合并處罰不是單純地采取吸收原則、并罰原則或限制加重原則,而是根據不同情況,以某一原則為主,兼用其他原則給予行政處罰。3.案例舉例(1)案情介紹某日,某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根據檢查計劃對一家企業(yè)進行行政檢查,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后,執(zhí)法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對企業(yè)的安全生產臺賬資料和生產現(xiàn)場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發(fā)現(xiàn)當事人存在如下問題:1 、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2 、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4、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上述四項違法行為予以立案,經調查取證,違法事實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準備予以處罰。此案中,該企業(yè)主要存在下列違法行為:一是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是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根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2)案例分析假如對上述案件中企業(yè)違法行為的處罰屬于首次處罰,那么對各項違法行為分別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1、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處,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 2、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處罰款人民幣 5000 元, 3、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未按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處責令停止建設;4 、違章指揮從業(yè)人員冒險作業(yè),對企業(yè)處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 15000 元,對主要負責人處罰款人民幣 3000 元。在此案中,罰款屬于財產罰,責令停止建設屬于行為罰,警告屬于訓誡罰。根據前文中提到的適用情形,此案中的多項罰款采用第三種情形合并處罰較為合適;而罰款、責令停止建設、警告等處罰既不能吸收,也不能限制加重,采用第二種情形合并處罰較為合理,綜合來講,就是采用第四種情形,而不是簡單的采用單一的情形進行合并處罰。綜上所述,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吊銷有關許可證等行為罰可以依據“吸收原則”折一重罰;當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處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和罰款,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處罰,就需要依據“并科原則”合并處罰;單處處罰款的財產罰可以優(yōu)先依據“限制加重原則”合并處罰,但是在安全生產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實際情況可能更為復雜,行政相對人違反多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分別給予多罰種的行政處罰時,那么就要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第四種情形靈活進行合并處罰,使量罰更為準確、適當,體現(xiàn)行政處罰之“過罰相當”原則??傊?,目前,在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尚未對合并處罰作出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并處罰在執(zhí)法實踐中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也容易出現(xiàn)一定程度的混亂,有必要在執(zhí)法實踐中對合并處罰的合理適用進行深入的探討,用執(zhí)法實踐來印證執(zhí)法理論,從而更好的指導執(zhí)法實踐。筆者水平有限,只是并處罰做嘗試性探討,尚有不足之處,希望對大家有所啟迪,如有不當之處望請批評指正。-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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