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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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五篇)(篇一)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根據 《教育法》、《工會法》相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黨支部領導下的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力機構。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科學發(fā)展觀思想為指導,貫徹執(zhí)行黨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關系,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積極性。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1、討論審議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重大改革方案等。2、討論決定教職工績效考核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及其它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方案和事項。3、討論通過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4、對學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5、評議和監(jiān)督學校領導干部工作。6、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維護教教職工的正當權益。第六條 校長室要積極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議和決定的實施,處理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提案,接受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評議和監(jiān)督。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完成各項任務,尊重和支持以校長為首的行政干部團隊行使職權,維護其管理權威。第二章 教職工代表第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 3 至 5 年,可以連選連任。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候選人當選須獲選舉工會小組會員的過半數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總人數的 20—30%之間,教師代表應占代表總數的 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額分配到有關工會小組,以普通教職工身份參加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資格處理、撤換、增補按《工會法》執(zhí)行。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1、有權按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程序提出意見、建議和提案;2、有權就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各項議程充分發(fā)表意見并參加表決;3、有權對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4、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5、有權對學校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情況提出詢問。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義務。1、學習并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2、認真做好本職工作,自覺遵守學校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學校發(fā)展中起到帶頭作用;3、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認真貫徹會議決議,宣傳會議精神;4、密切聯系群眾,及時聽取和如實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能力;5、為人師表,辦事公正,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參與民主管理的素質和能力。第十一條 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需要,可設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第三章 組織制度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至五年為一屆,期滿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 1-2 次,會期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由學校主要領導和教職工代表組成。第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有三分之二的應到會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或決定要有超過應到會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贊成票方能通過或生效。第十五條 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教職工代表大會可分別召開教師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各自相關事項。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和教職工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大會通過。第十七條 對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決議,學校領導和全體教職員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辦法、制度等,由校長公布實施。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應向全校教職工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工會小組為單位設立代表小組。第四章 工作機構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負責做好下列工作:1、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集與組織工作;2、負責征集和整理教職工代表的提案;3、負責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3、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保障教職工民主權益;4、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第五章 附則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的調整權和解釋權屬大黃堡朝陽里小學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年 9 月 1 日起生效。(篇二)根據**年 12 月 8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第 32 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完善學校管理制度,促進學校依法治校,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教代會在學校黨總支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一、教代會的任務教代會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在各個時期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令。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協調學校內部矛盾,支持和監(jiān)督學校行政工作,團結和動員廣大教職工發(fā)揚主人翁精神,保證完成學校各項任務。二、教代會的職責(一) 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 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 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 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 審議學校上一屆(次) 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 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 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 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三、教代會代表享有的權利。(一) 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 在教代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三) 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四) 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五) 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四、教代會代表應履行的義務。(一) 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職業(yè)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二) 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三) 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四) 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五) 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 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五、教代會工作機構。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代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一) 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代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二) 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代會精神,督促檢查教代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組及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組長、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三) 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四) 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五) 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六、教代會的召開教代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 1/3 以上教代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代會。教代會每 3 年為一屆。期滿進行換屆選舉。教代會須有 2/3 以上教代會代表出席。教代會在教代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代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工作小組,完成教代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工作小組對教代會負責。開好教代會,是搞好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因此,必須遵循以下七個基本程序。(一) 選代表。1、教職工代表的條件。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2、教職工代表的比例結構。教代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 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中層以上領導干部一般不超過代表總數的 20%,(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適當比例。3、教職工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補選。教職工代表以系、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1)、嚴格按民主程序選舉產生,參加選舉人數需超過本單位教職工總數三分之二以上。(2)、教工代表需獲本單位教職工一半以上的同意票才能當選。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3)、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4)、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單位內部調動一般不做處理;教職工代表離、退休后,其代表資格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被開除公職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資格自開除之日起即行停止;教職工代表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教代會活動的,其代表資格不予保留。(5)、教職工代表的增補,因各種原因造成教職工代表缺額的,由原選舉單位向工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工會研究同意后,再由原選舉單位按照選舉程序進行選舉,將選舉結果報工會,工會審查同意后,填寫教職工代表登記表,并向下次教代會報告增補情況。代表在任期內調離本單位或者離崗、退休時,代表資格自行終止。缺額應由原選單位按照規(guī)定補選。辦法與選舉相同。4、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一些未當選為代表的校領導和有關中層主要負責人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以邀請一些離、退休老干部、老教師等參加。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人數一般不要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 20%,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且不能當選為教代會主席團成員。(二) 定議題。教代會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就是教代會的議題。大會議題主要應圍繞兩方面的內容:1、教育、教學、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2、教職工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教代會的議題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表決通過。(三) 征集提案。教職工代表提案是以書面的形式,提請教代會討論、處理的意見和建議。提案征集應在召開大會前半個月由工會或提案小組把征集表發(fā)給代表。“征集表“內容包括提案名稱、案由或依據、具體要求和解決的辦法、提案人和附議人。提案一般應有一人提出,二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三人以上合議后,就填寫提案表,成為正式提案。提案征集后,應進行審理分類。處理方法分為:1、立案——凡符合政策規(guī)定,行政有能力解決,又確實需要解決的提案,應立案處理。凡是立了案的,都要進行整改。2、調查——對提案內容的可行性需要作深入了解和研究后才能確定,則暫不立案,待調查研究后再作出決定。3、解釋——對不符合政策,或者學校根本無法解決的提案,則向代表作出解釋。4、暫緩處理——對符合政策,但學校目前欠缺解決的提案,則作暫緩處理。(四) 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召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參加,匯報本屆教代會的籌備情況,提出大會議題和議程的建議,提請教代會常委或全體代表審議通過。(五) 開大會。開好教代會是教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重要保證。因此,要嚴格按照預備會議通過的議程,依照規(guī)定的民主程序,認真主持開好大會。會議召開前,大會主持人核實出席大會的教工代表人數。到會代表超過 2/3,即可宣布開會。大會的主要議程是:1、大會報告。由校長做工作報告或有關行政負責人作專題議案報告;由工會主席或教代會常委匯報上屆大會決議、決定的貫徹情況,提案處理情況以及本屆大會提案征集情況報告。2、分組討論。分組對大會報告、議案等進行審議,對大會的各項決定草案或需經大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醞釀。各組長將討論、審議意見歸納整理。3、大會發(fā)言。由組長或推選出來的代表在大會上作大會發(fā)言,陳述討論、審議的意見和建議。也可讓教職工代表自由發(fā)言。4、大會表決。對各項方案、大會決議、表決草案或候選人進行表決??刹扇∨e手或投票兩種表決形式。5、宣布表決結果。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六) 貫徹實施決議。大會決議是教代會對其各項議題做出的決定,是教代會職權的表現形式。決議落實得好不好,是檢驗教代會能否發(fā)揮作用的重要標志,黨、政、工必須通力合作,認真貫徹落實。為了維護教代會的權威和大會決議的嚴肅性,教代會的決議任何人不能隨便修改。在執(zhí)行過程中情況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時,經黨、政、工聯席會議或教代會常委討論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召開教臨時會議進行討論,并就修改內容表決。(篇三)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jiān)督的基本組織形式。為保證教職工能正常行使合法權益,特制訂此制度。一、總則:教代會接受學校黨委(總支、支部) 的領導,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系統(tǒng)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jiān)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jiān)督。二、任期:教代會每 3 至 5 年為一屆,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三、成員:按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 3 至 5 年,可連選連任。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四、召開: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不得修改。五、教代會職權:1.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決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3.審議決定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辦法,教職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4.評議監(jiān)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六、其它: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做好教代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篇四)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第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第八條 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占全體教職工的比例,根據《**市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第四章第二十條規(guī)定決定。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組室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 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 3 年,可以連選連任。選舉、更換和撤換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程序,由學校根據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本校實際予以明確規(guī)定。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 1/3 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 3 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第二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第五章 工作機構第二十二條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第二十三條 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篇五)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教職工的民主權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調動廣大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依據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等法律,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 是學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的有效平臺,是學院聽取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的重要渠道。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循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規(guī)定,正確處理國家,學院,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黨學院基層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職 權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聽取學院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懲罰辦法;(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干部;(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院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它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第七條 學院應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聽取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第八條 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與學院簽訂聘任(用)合同,具有聘任(用)勞動關系的教職工意見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 3 年或 5 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低于 60%,并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和女教師代表。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學院解除聘任(用)合同或者不稱職的,原選單位可依照規(guī)定程序進行更換或撤換。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部),處(、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jiān)督。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二)有權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各級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三)有權對學院和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有權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四)對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不落實的,有權向學院領導、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反映。(五)因履行職責收到壓制、阻擾或者打擊報復時,有權向上級工會、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履行以下義務:(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政議政能力;(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依法行使職權,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三)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五)自覺遵守學院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準則,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第四章 組織制度第十二條 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兼任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名額按教職工人數確定:代表名額不低于全體教職工20%。第十四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和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黨政工領導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 3 年或 5 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召開,征得多數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報上級工會備案,但延期不能超過一年。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職工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不具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院工會提交學院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第**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應當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院黨政工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中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與學院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第五章 工作機構第二十一條 學院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并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決定執(zhí)行和提案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工作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維護教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四)就學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學院組織匯報,與學院溝通;(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它任務。如學院選舉產生執(zhí)行委員會,則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第二十二條 學院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三條 學院可以在其下屬單位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該單位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第二十四條 學院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自**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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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職工 代表大會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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