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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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的固定資產是國有資產,是學校進行教學、科研等工作的物質基礎和必備條件。為了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學校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校辦企業(y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堅持科學規(guī)范、責任到人、配置合理、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 第四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固定資產的范圍、分類和計價的確定;固定資產的增加、使用、維護和處置;固定資產清查盤點;固定資產賬務管理等。 第五條 固定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guī)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合理配置固定資產;保證固定資產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資產管理體制 第六條 學校對固定資產實行“統(tǒng)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 第七條 資產管理處對全校固定資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其主要職責如下: ?、?擬訂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實施辦法和規(guī)章制度; ?、?主持、參與大型、精密儀器設備和大宗物資購置,以及大型修繕、基本建設項目論證、招標、采購和驗收等工作; ?、?審核辦理固定資產增加、調劑、處置及對外出租、出借等手續(xù); ?、?組織學校固定資產的清查和統(tǒng)計工作; ?、?會同歸口管理部門優(yōu)化配置固定資產; ㈥ 監(jiān)督、檢查固定資產管理、維護和使用情況; ?、?組織培訓、考核固定資產管理人員; ?、?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獎懲建議。 第八條 學校固定資產按類目歸口管理。歸口管理部門的管理范圍按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劃分,其具體職責如下: ㈠ 根據(jù)學校有關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組織固定資產購建計劃的可行性論證,參與固定資產購建的招標、采購、驗收等工作; ?、?登記固定資產明細賬薄; ㈣ 組織所屬單位進行固定資產的清查、維護和統(tǒng)計工作; ?、?提出調劑、配置建議并根據(jù)批復組織實施; ?、?根據(jù)使用部門申請,組織固定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鑒定,提出處理建議; ?、?檢查、指導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使用部門負責對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資產實施日常管理,要有一名領導分管固定資產管理工作,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根據(jù)學校固定資產管理制度,制定本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㈡ 建立有關固定資產明細賬薄和固定資產使用卡片; ㈢ 申報購建計劃,參與可行性論證及招標、采購活動,并負責驗收; ?、?保管、維護固定資產; ?、?提出固定資產處置意見。 第十條 學校在各個校區(qū)設置的資產管理部,是各校區(qū)固定資產的主管部門,對所在校區(qū)固定資產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經資產管理處授權,在所在校區(qū)范圍內履行本辦法第七條相應職責。 第三章 固定資產范圍,分類和計價 第十一條 學校利用財政投入、上級補助、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種基金,購置、建設的固定資產,以及通過捐贈、調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都要納入固定資產管理范圍內。 第十二條 按有關規(guī)定,固定資產劃分為六類: ㈠ 房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 ?、?專用設備; ?、?一般設備; ?、?文物和陳列品; ?、?圖書; ?、?其它固定資產。 第十三條 學校固定資產計價: ?、?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期工作狀態(tài)所支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及附加費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設備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構建物,試用期滿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關支出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增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和增建所發(fā)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和增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計固定資產原價; ?、?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xié)議確定的價款、運雜費、安裝費等計價; ㈤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jù)中介機構評估提供的有關憑據(jù),以及接受固定資產時發(fā)生的相關費用計價; 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價值計價; ㈦ 交換固定資產,按各自的原值或按評估價值計價; ?、?其他單位投資轉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價值或者合同、協(xié)議計價; ㈨ 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xù)的固定資產,可先按暫估價值計價,待核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十四條 已經入賬的固定資產,除發(fā)生下列情況外,不得任意變動其價值。 ?、?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對固定資產價值重新估價; ㈡ 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㈢ 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根據(jù)實際價值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 ?、?發(fā)現(xiàn)原固定資產記賬有誤。 第四章 固定資產的增加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增加主要是指購置、建造、改良、受贈、調撥和劃轉等活動所引起的固定資產數(shù)量和價值量的增加。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jù)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和經費預算,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研究編制年度購建計劃,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確定審批權限和程序,杜絕重復、盲目購建。購建固定資產由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資產管理處會同財務、監(jiān)察 、審計及使用單位共同參與論證、招標等環(huán)節(jié)的工作。對大、中型購建項目實行項目負責人負責制;零星采購實行雙人采購制。 第十七條 購置精密貴重儀器 、大型成套設備、珍版圖書以及基本建設項目,要成立論證招標工作小組進行可行性論證,“貨比三家”,并嚴格按規(guī)定程序公開招標。論證招標工作小組中的技術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購建活動中,要建立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咨詢制度,嚴格簽定并依法履行合同。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購建完成后,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購建單位按照有關專業(yè)標準、合同條款進行現(xiàn)場勘驗、測試和清點。驗收不合格,不得辦理結算手續(xù),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條款及時向有關負責人提出退貨或索賠。 第五章 固定資產的使用與維護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和維護制度。各占有、使用單位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做好防火、防盜、防暴、防潮、防塵、防銹、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對固定資產的檢修工作應做到及時、經常。對大型、精密、貴重儀器設備要定期監(jiān)測、校驗,確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發(fā)生。對房屋構筑物應定期勘查、鑒定、修繕,確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條 對精密、貴重及易發(fā)安全事故的儀器設備,要制定具體操作規(guī)程,指定專人負責技術指導和安全工作,并應經常對使用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購置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文物、陳列品以及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件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條 學校固定資產一般不得對外出租、出借,確需出租、出借的,應由借出單位提出申請,歸口管理部門審核,資產管理處審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時,應認真勘驗。出租、出借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立固定資產使用情況檢查和考核制度,對長期閑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資產應及時進行合理調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六條 校辦企業(yè)及其它經營單位不得無償占用學校固定資產,對其占用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的部分除外)應按規(guī)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費或租金。 第二十七條 學校內部移交固定資產應符合如下規(guī)定: ?、?機構調整時,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財產清查,并辦理交接手續(xù); ?、?固定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在上一級管理部門監(jiān)督下辦理交接手續(xù); ?、?固定資產使用人員調離學校或退休,須交清所用固定資產。 第二十八條 學校建立固定資產清查制度。每年末(學年末)進行一次清查盤點,并根據(jù)需要不定期地進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確保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guī)定做出處理。 第六章 固定資產處置 第二十九條 固定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對各類固定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注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出售、投資、報廢、報損等。 第三十條 處置固定資產要符合以下程序: ㈠ 使用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 ?、?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技術鑒定; ?、?資產管理處審核; ?、?學校分管領導簽署意見; ?、?價值在規(guī)定標準以上的,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㈥ 根據(jù)批復處置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學校處置房屋、構筑物及大型、 精密、 貴重儀器設備,應由資產管理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技術鑒定,并按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評估確認處置價格,處置價格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價。 第三十二條 學校以固定資產對校辦產業(yè)投資或對外投資,應按國有資產管理規(guī)定進行評估確認,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審批手續(xù),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立和完善固定資產損失賠償制度。對造成固定資產損壞、丟失的直接責任人,應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對責任人的單位負責人追究連帶管理責任。 第三十四條 處置固定資產的收入應及時、足額上繳學校財務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資產賬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按以下要求設置固定資產賬簿和卡片: ㈠ 財務處設置、登記固定資產總賬和分類賬?。? ?、?資產管理處設置固定資產分類、分戶明細賬薄; ?、?使用部門設置分類明細賬薄,按使用人建立固定資產卡片。 第三十六條 明細賬薄應按品種設置賬戶,按類設置匯總賬頁,反映各種各類固定資產的數(shù)量和金額。固定資產卡片要登記名稱、規(guī)格、型號和財產編號等,一物一卡,由使用人員簽字承擔保管責任。 第三十七條 固定資產增加、處置,由使用部門如實填寫相關憑單,一式四份,經使用部門、歸口管理部門、財務部門有關人員簽章,作為記賬依據(jù),分別登入有關賬薄。各種賬薄和憑單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涂改。 第三十八條 固定資產內部調劑,需由調出單位開具調撥單,經調出、調入單位和上一級管理部門有關人員簽章,經資產管理處批準作為記賬依據(jù),登入有關賬薄。 第三十九條 使用人員發(fā)生變動,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xù),變更固定資產卡片記錄。 第四十條 各級賬務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賬、卡、物,保證賬賬、賬卡、賬物相符。 第八章 獎 罰 第四十一條 為使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鼓勵先進,鞭策后進,獎優(yōu)罰劣,學校建立固定資產管理獎懲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及有關人員,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積極主動開展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認真完成各項管理任務,成績顯著的; ?、?在固定資產管理中有創(chuàng)新,運用和推廣現(xiàn)代技術并取得顯著效果的; ?、?堅持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同違犯固定資產管理法規(guī)、制度的行為作斗爭,表現(xiàn)突出的。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固定資產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對所管轄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資產造成嚴重損失不報告,不采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擅自處置固定資產,不辦理有關手續(xù)的; ?、?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義侵占固定資產的; ?、?財務人員不見“固定資產驗收單”即給予報銷的; ㈥ 其它按法規(guī)應予追究的。-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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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 固定資產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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